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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NORMAL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  第二条学校地址:  我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与东校区3个校区以及不在上述校区的电影电视学院。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东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路351号  4.电影电视学院: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号  除电影电视学院外,我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11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也是四川省举办师范类本科专业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高等学校。同时,学校现已发展成为文理渗透、理工管结合、师范与非师范并重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现有70个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9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关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1.我校各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就读专业等内容的《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例如,我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4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修订)》,如符合授位条件,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028-84761005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28-847670658476889984767588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及其人才培养方案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改革方案的调研及其相关措施的可行性论证;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与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有关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部分招生计划量偏大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当小于此比例,但不低于1∶1.05。  第十六条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此外,我校英语、俄语、法语和对外汉语4个本科专业在录取时有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各专业英语单科的最低成绩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视投档我校的第一志愿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并将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旅游管理本科专业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58米;体育教育、社会体育、音乐学(音乐舞蹈)、音乐学(音乐剧)、舞蹈学、表演(中国舞、民间舞)本科专业和表演艺术(音乐舞蹈)、表演艺术(舞蹈表演)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播音与主持艺术和表演本科专业、主持与播音和表演艺术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表演(服装表演)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的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同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2、2、1、0”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即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  根据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和我校的上述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第二专业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分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成绩等效,以此类推……。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我们会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3.对于仍未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我校将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能否投档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校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  ①与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为20分的原则安排其专业,即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  ②继院校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投档之后,投档我校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  ③如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①我校体育类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参加的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的考试成绩为准。  ②我校在四川、重庆和广东艺术类招生的所有类别以及湖北美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均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则以我校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或我校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严格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艺术与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①我校在四川、重庆、广东艺术类以及湖北美术类招生的各专业类别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非美术类、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②我校除四川、重庆、广东艺术类以及湖北美术类外,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的各专业类别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50%+文化折算成绩×50%  ii.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70%+文化折算成绩×30%  iii.播音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80%+文化折算成绩×20%  iv.舞蹈表演类、音乐舞蹈类、影视表演类、服装表演类、音乐剧表演类、音乐学类、声乐表演类、器乐表演类、理论作曲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90%+文化折算成绩×10%  说明:  专业折算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总分×100  文化折算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总分×100  ③我校体育类招生的各专业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体育教育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社会体育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与体育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或《四川师范大学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抽调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本校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招生宣传、咨询接待、录取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且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参加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同时,除本章程及《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原则与内容外,任何人涉及招生录取环节对考生的不当承诺或操作均属违规,其负面效应和法律责任与学校无关并由承诺者个人承担。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且对我校已经录取的考生提供可追踪查询录取通知书投递状态的EMS号。  第三十条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zjc.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76706584768899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与完善学校包括录取规则、信息查询等在内的有关措施,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NORMAL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  第二条学校地址:  我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与东校区3个校区,以及不在上述校区的电影电视学院。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东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路351号  4.电影电视学院: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号  除电影电视学院外,我校各学院(系)所在校区及2012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也是四川省举办师范类本科专业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高等学校。同时,学校现已发展成为文理渗透、理工管结合、师范与非师范并重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现有72个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发放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1.我校各学院(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例如,我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系)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试行)》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位条件,如达到授位标准,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028-84761005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28-8476706584768899首页1[2][3][4][5]下一页尾页

  • 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与完善学校包括录取规则、信息查询等在内的有关措施,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NORMAL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  第二条学校地址:  我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东校区与广汉科教园区4个校区,以及不在上述校区的电影电视学院。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东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路351号  4.广汉科教园区:广汉市浏阳路西四段122号  5.电影电视学院: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号  我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13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也是四川省举办师范类本科专业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高等学校。同时,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覆盖文学、理学、工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等11个学科门类的综合型师范大学。学校现有80个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发放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1.我校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就读专业等内容的《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例如,我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试行)》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位条件,如达到授位标准,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028-84761005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28-8476706584768899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及其人才培养方案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调整方案的调研及其相关措施的可行性论证;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与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1.2,部分招生计划量偏大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依据其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当小于此比例,但不低于1∶1。  第十六条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此外,我校英语、俄语、法语、日语和汉语国际教育5个本科专业在录取时有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各专业英语单科的最低控制线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视投档我校的第一志愿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并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体育类、音乐舞蹈类、音乐剧表演类、舞蹈表演类、播音类专业(或专业方向)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服装表演类专业(或专业方向)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5米。采矿工程专业由于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慎报。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同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2、2、1、0”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即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  根据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和我校的上述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第二专业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分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成绩等效。其余,以此类推……。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3.对于仍未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我校将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能否投档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校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  ①与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为20分的原则安排其专业,即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  ②继院校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投档之后,投档我校的包括征集志愿在内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  ③如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  我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体育与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体育与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严格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体育与艺术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①我校体育类招生各专业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体育教育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②我校艺术类招生各专业类别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编导类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iii.美术类和编导类以外的其它各专业类别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体育与艺术类考生还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四川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或《四川师范大学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抽调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本校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招生宣传、咨询接待、录取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且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参加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同时,除本章程及《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原则与内容外,任何人涉及招生录取环节对考生的不当承诺均属违规,由此而造成的法律、经济及其它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并由承诺者个人承担。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且对我校已经录取的考生提供可追踪查询录取通知书投递状态的EMS号。  第三十条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zjc.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76706584768899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NORMAL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  第二条学校地址:  我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东校区与广汉科教园区4个校区。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东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路351号  4.广汉科教园区:广汉市浏阳路西四段122号  我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14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高端技术与技能型本科”通信工程专业为我校与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培养的公办专业,就读地点在我校与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由四川师范大学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028-84761005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28-8476706584768899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九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或举报。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我校可在今年招生计划中预留少量本科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的状况。我校承诺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并予以公示。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对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2%左右,未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此外,我校英语、俄语、法语、日语和汉语国际教育等5个本科专业在录取时有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各专业英语单科的最低控制线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视投档我校的第一志愿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并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舞蹈学、舞蹈学(音乐舞蹈)、音乐表演(音乐剧)、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专业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表演(服装表演)专业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采矿工程专业由于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慎报。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学校在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级差,采取分数优先,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时可参考学校近年各专业的录取分数,结合考生本人的分数和爱好合理、有序选择专业。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3.对于仍未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我校将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能否投档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校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  ①与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为20分的原则安排其专业,即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  ②继院校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投档之后,投档我校的包括征集志愿在内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  ③如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9个本科专业以及影视动画、广告设计与制作2个专科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文化考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为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3个本科专业以及编导专科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体育类或编导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文化考试成绩为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其余艺术类及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为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体育与艺术类考生还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抽调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本校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招生宣传、咨询接待、录取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且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参加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同时,除本章程及《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原则与内容外,任何人涉及招生录取环节对考生的不当承诺均属违规,由此而造成的法律、经济及其它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并由承诺者个人承担。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且对我校已经录取的考生提供可追踪查询录取通知书投递状态的EMS号。  第二十九条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zjc.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76706584768899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四川师范大学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四川师范大学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NORMAL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第二条学校地址:我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东校区3个校区。具体地址如下: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3.东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路351号我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15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15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高端技术与技能型本科”通信工程专业为我校与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培养的公办专业,就读地点在我校与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条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由四川师范大学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第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1.学校监察处028-8476100584760624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28-8476706584768899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第八条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第九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或举报。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15年招生简章》中发布。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我校可在今年招生计划中预留少量本科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的状况。我校承诺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并予以公示。第四章录取第十四条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第十五条学校对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2%左右,未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此外,我校英语、俄语、法语、日语和汉语国际教育等5个本科专业在录取时有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各专业英语单科的最低控制线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视投档我校的第一志愿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并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公布。第十八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舞蹈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采矿工程专业由于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慎报。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第二十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第二十一条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学校在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级差,采取分数优先,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时可参考学校近年各专业的录取分数,结合考生本人的分数和爱好合理、有序选择专业。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但调配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3.对于仍未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我校将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能否投档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校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①继院校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投档之后,投档我校的包括征集志愿在内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②如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1.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9个本科专业以及影视动画、广告设计与制作2个专科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文化考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为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考试成绩、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2.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2个本科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编导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文化考试成绩为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考试成绩、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3.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2个本科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折算成绩为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折算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折算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总分×750×40%+文化考试成绩×60%,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考试成绩、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4.其余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为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5.对于生源数大于计划数的体育与艺术类专业的省(市、自治区)根据生源情况先划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此比例不超过105%。6.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体育与艺术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体育与艺术类考生还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第二十四条学校抽调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本校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第二十五条招生宣传、咨询接待、录取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且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参加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同时,除本章程及《四川师范大学2015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原则与内容外,任何人涉及招生录取环节对考生的不当承诺均属违规,由此而造成的法律、经济及其它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并由承诺者个人承担。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且对我校已经录取的考生提供可追踪查询录取通知书投递状态的EMS号。第二十九条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http://zjc.sicnu.edu.cn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028-8476706584768899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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