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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排除范围探讨_论文范文​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排除范围探讨_论文范文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的否定范围即,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这些被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排除的行为的再思考,说明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一、概述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们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了对受案范围的整体划定,还列举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与不予受案范围。说明行政诉讼法将受案范围限定在比较有限的范围,这是与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法官队伍相对素质不高法制状况相适应的。正如王名扬教授所言:诉讼的范围在最初阶段不宜太宽,公民不能对于任何违法侵害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益以法律和法规中有规定者为限。 如今距离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已经长达二十多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同时扩大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和范围,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应当适当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司法机关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力意识和自主意识的蓬勃发展,迫使行政诉讼法应该重新考虑其受案范围的确定。 从实践来看,1999年审结行政案件98759件,总审结案为5698000件,行政案件仅占1.7%。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6999350件,行政收案129133件,仅占全国的1.8%。这种维持不变的状态是不是可以乐观的认为政府行为的一贯良好所致,特别是在政府参与经济生活范围之广、程度之深的今天。我们不敢妄下结论,民告官的困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并且随着行政活动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人们的权力意识也越来越强,时常发生的纠纷与民告官的困难形成尖锐的对立,因此人们呼唤着更加有效的救济,这势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应诉范围。 二、从司法审查的排除对象来看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及国家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但是对比美、英、法、日、德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可以看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均可诉,抽象行政行为基本可诉,只有国家行为决对不可诉。相比而言,我国行政诉讼法排除的范围较上诉五国要宽泛得多。 (一)对排除抽象行政行为的考察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说明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由于宪政体制不同,我国的这种做法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衡,外国司法审查连违宪的下位法都可审查,更何况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然而在我国,司法部门处于权力机关的领导之下,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向其汇报工作,受其监督。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相互平行的关系也不像外国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相互制衡。基于此我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交给了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9条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和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且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虽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其人事关系与财政关系并未与行政机关完全脱离,甚至还受制于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尚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可能性。 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反复适用的规则,一旦抽象行为有失妥当,甚至与其上位法发生抵触,则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仅涉及面广并且持续时间长,处于行政管理下的任何人都无法避开。同时由于行政机关之间受行政隶属的制约,行政机关更重视上级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执行。上级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更具体、更详尽也往往更容易被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也往往借助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旦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适,则下级行政机关会层层效仿,上行下效,直到行政组织的最基层。在2003年孙志刚案件中,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有关工作人员殴打致死,但究其原因,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废止)难辞其咎,其对遣送、收容人员的相关规定即使与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等规定相冲突,但依然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对待三无人员直接法律依据。在该办法颁布的20多年中,有多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想象。因此很多学者都呼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但是,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是也不现实的。一方面,诉权保障与行政效率会造成冲突,任何规范性性文件都不可能符合社会上每一个体的利益,她是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做出。如果任何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抽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行政相对人可能会滥用诉权,牺牲了公共利益,最终危害了社会整体。另一方面,行政法规、规章等高阶位的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体现了一些国家发布的重大政策,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全局性,司法机关不宜对其说长道短,否则就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 基于此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倾向于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于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人员立法素质不高,很容易受着某些利益集团的驱使。并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深入地方,带有很强的地方主义或者部门主义的色彩,忽视了地方与上级,部分与全局的关系,很容易产生违反上位法、甚至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将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章以下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多在地方实施,虽然受众面不及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波及面广,但其由于其直面基层,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的状态和质量。近年来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蛊惑,全然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背弃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已经严重改变了行政相对人生活状态,使其难以生计。因此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也符合维稳的题中之义。 (二)对排除行政指导的考察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过示范、提供咨询意见、建议、训导等方式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文体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一般认为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与义务没有实际的影响,它的实行以自愿为基础,因此被排除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服务性政府的提出,行政权力也由其强制性向服务性转变,因此大量的行政指导这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也大行其道,甚至占到政府活动的80%。 行政指导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现有资源配置予以合理引导的意向,这种指挥资源的流向必然对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产生影响,它体现着政府一段时期的政策意图可以从中窥测出政府的行政思路,对社会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相关的个人、企业组织,下级行政机关都会基于理性的分析,根据行政指导的导向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虽然并未直接改变相对的权力与义务,但是却对权利与义务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某些利益集团正是看重行政指导影响的这种潜在价值,会诱惑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对其有利的行政指导,这种寻租行为也成了滋身腐败的温床。 同时,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行政指导本身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行政机关为实现其指导的目标,不会完全放任公民自愿遵守的任意性。如在某些地方由政府主导的拆迁的过程中,虽然表示由公民自愿,但是对于不合作的公民采取断水断电,拒绝援助受到不合理对待的公民,迫使其认真对待政府的指导文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下级行政机关视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为金科玉律,并对指导的内容运用行政权力而强制性推行,严重违背了行政指导的自愿性。由于行政指导制定的封闭性和非透明性,有些行政指导完全是某些行政长官为了自己的政绩而制定并大力推行,完全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权力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也会因为行政指导被排除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而缺少司法救济途径。 行政指导救济性差这种缺陷,并且基于中国的行政指导的现实分析,至少不应直接排除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外。至于确定对行政指导怎样的审查制度,则可以借鉴日本行政法的做法,侧重于保证行政指导程序的正当性,尽可能地保证行政指导在相对透明、民主的制度下产生,防止在利益驱使下的暗箱操作。 (三)对排除内部行政行为的考察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虽然我国未明确内部行政行为的界线,但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实际上是指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即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的纪律处分及停职检查或者任免等决定。法律基于尊重行政机关对内部行政人员人事任免的自主性,规定法院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预。 但是任何一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的身份。首先,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次,他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对其人事任免及纪律处分不仅会影响其工作状态,也会影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制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种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双规强制措施是对人事事项采取的强制行政措施,但是其涉及的不仅是工作人员的职务权利和义务,更涉及了工作人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即人身自由权。 然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是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行为,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即使是行政人员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受到人事处理涉及时也不会被纳入到受案范围之内。但是当行政人员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受到人事处理涉及时就不再是纯粹的内部行政行为,而应当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理应受到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因此,行政诉讼法不应以是否受到行政人事管理为是否受案范围的依据,而应将人事管理行为所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别作为是否受案的依据。凡是涉及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均应被纳入。特别是涉及到人员辞退、开除等涉及劳动权、生存权等权利的重要决定,均应为相关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

  • MBA论文(EMBA论文)规范与格式_论文范文​

    MBA论文(EMBA论文)规范与格式_论文范文 1、学位论文规范化的目的及意义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经济管理发展的需要,贯彻实施211工程计划,切实保证并提高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争取接近或赶上世界一流大学水平,有必要制定一个完整的论文规范,作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规范化检查评审之依据,并可供导师指导研究生参考。 2、学位论文规范 2.1 学位论文用字、编辑、打印、用纸及顺序 2.1.1 论文用纸、页眉、页边距及字数 a. 博士、硕士论文用纸; 硕士论文用纸、博士论文用纸一律为16K。 b. 页眉: 页眉从摘要开始到最后,在每一页的最上方,用5号宋体,居中排列,页眉之下可划1条或2条线。每章开始页的页眉用章的名称,在每一章内,页眉西安交通大学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与该章章名交替出现。 c. 页边距: 论文页边距设置采取以下方式:上边距:2.8cm;下边距:2.5cm;左边距:2.5cm;右边距:2.5cm;装订线:0.5cm;页眉:1.6cm;页脚:1.5cm。 对于使用不能定义页边距的文字处理软件的页边距编排,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对小四号宋体,用32字×36行;对五号宋体,用34字×36行。但要注意左右边距的安排。 d. 字间距和行间距 论文行间距设置为:对小四号宋体,用标准字间距;对五号宋体,用加宽0.2磅。 对非Word文字编辑工具,可参考上述值设定。 2.1.2 论文用字、编辑与打印 论文一律使用简化汉字,全部打印清楚,少量中、英文无法打印的文字符号可允许手写,但须清晰整洁。正文、摘要基本用字为小四号宋体或五号宋体。不得使用不合规定的简化字、复合字、异体字或乱造汉字。论文采用双面复印。 论文编辑软件建议采用Word文字处理软件,对于确有困难的,其有关标准应参照采用。 国外来我院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论文鼓励用中文撰写,也可用英文撰写。 2.1.3 论文顺序 论文顺序依次为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主要符号表、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等社会评价情况。主要符号表和附录可按需列入。 2.2 学位论文的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 目录及主要符号表的规范 2.2.1 封面 论文封面按照本校研究生院统一要求。论文题目字数一般应在25字以内。 2.2.2 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约500~800字左右。论文摘要一般包括:论文的目的和重要性;完成了哪些工作;获得的主要结论。硕士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部分;MBA论文应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博士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部分;用句应精炼概括,并有本论文的关键词3-5个,关键词应从《汉语主题词表》中摘选,当《汉语主题词表》的词不足以反映主题,可由作者设计关键词,但须加注;作者根据其论文的性质和特点,从理论研究、应用基础中选择一种并注明。另外还需一题头在摘要之上方,写上论文题目、专业、博(硕)士生姓名及导师和研究生的签名(中文)。 摘要的最下方写上(没有可不写):本研究得到XXX基金的资助。 2.2.3 英语摘要 摘要前边需题头,要有导师和研究生的签名(英文或汉语拼音)。 英文摘要撰写要求如下: (1)用词应准确,使用本学科通用的词汇; (2)摘要中主语(作者)常常省略,因而一般使用被动语态,应使用正确的时态并要注意主、谓的一致。必要的冠词不能省略; (3)关键词(Key words)按相应专业的标准术语写出; (4)中、英文摘要的内容须一致。 2.2.4 目录 (1)目录中章、节号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第1章则为1,其余分层次为1.1及1.1.1等几个层次,其中·号用半角; (2)目录中应有页号,页号从正文开始直至全文结束; (3)目录页号另编; (4)页号在页下方居外侧排列。 2.2.5 主要符号表 (1)全文中常用的符号及意义在主要符号表中列出; (2)符号排列顺序按英文及其它相关文字顺序排出; (3)主要符号表页号另编。 s2.3 学位论文正文的规范 正文是一逻辑严密、论述准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的整体,一般应包括研究背景、主体研究内容及过程、结论等部分。作者可视具体研究内容分为若干章。全文应与参考文献紧密结合,重点论述作者本人的独立研究工作和创造性见解。论文不得模糊研究本人与他人的工作界限,参考或引用了他人的学术成果或学术观点,必须给出参考文献,严禁抄袭、占有他人的成果。 正文字数:博士论文为8-12万字;硕士论文为3-6万字。 2.3.1 正文的层次格式 正文的层次格式如下: 1 XXXX(三号黑体,居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内容用小四号或五号宋体) 1.1 XXXX (小三号黑体,居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内容用小四号或五号宋体) 1.1.1 XXXXXX (四号黑体,居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内容用小四号或五号宋体) a. XXXXXXX (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黑体) (1)XXXXX (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1)XXXXXX (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2.3.2 研究背景及意义 论文的研究背景是整个论文的基础,研究背景及意义的内容和要求为: (1)须清楚、严谨地论述国内外关于本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水平及存在的问题; (2)应阐述本研究与现实的联系,如与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与提高管理水平的关系; (3)应明确论述本研究的目的及其意义; (4)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2.3.3 论文的主体研究内容 这部分内容规范分别见工商管理硕士(MBA)、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论文主体研究内容要求。 2.3.4 结论 结论要求简明扼要地概括全部论文所得的若干重要结果,包括理论分析、模型建立及运算等结果,着重介绍研究生本人的独立研究和创造性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用词要准确、精练、实事求是。 2.3.5 插图、表格、公式 a. 插图 "" 1"

  • 曾国藩孝悌立家伦理思想分析探究_论文范文​

    曾国藩孝悌立家伦理思想分析探究_论文范文        曾国藩,一位历史上颇有争议的晚清大儒.他极为赞同孔子的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的观点.加之深受曾氏家族孝友传家优良传统的影响.他认为孝悌伦理乃是立家之本.他常告诫其兄弟子侄要以孝立身.敬亲爱亲.反复强调为人子者应在孝悌二字上用功.吾所望于诸弟者.不在科名之有无.第一则孝悌为瑞..孝悌是曾国藩家庭伦理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一生躬行履践的道德规范.在其家信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孝友内容的达到数百封之多.这是其平生奉行孝友传家准则的最可信的见证 一、孝友为家庭之祥瑞 曾国藩视孝友为家庭立足、和睦、延续之根本,在其致祥中.首先强调的就是孝致祥在他看来.孝友之家首条就是对长辈要奉养和敬爱.子孙对老人是否孝敬是得到吉祥还是遭到祸殃的最为灵验的事情。他说:孝友为家庭之祥瑞,凡所称因果报应.他事或不尽验.独孝友则立获吉庆.反是则立获殃祸.无不验者尔辈若能从孝友二字切实讲求.亦足为我弥缝缺憾耳曾国藩对孝友为家庭之祥瑞深信不疑.他认为孝友为立家之本、齐家之宝.一家若能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妯娌相能.和睦相生.便生机盎然.其乐融融。早在咸丰元年(1851年).曾国藩就曾写信给诸弟说:季弟又言愿尽孝道.惟亲命是听一..若诸第在家能婉愉孝养,视无形,昕无声,则余能尽忠,弟能尽孝,岂非一门之祥瑞哉?他指出:今人都将学字看错了,若细读‘贤贤易色,一章.则绝大学问即在家庭日用之间.于孝弟两字上尽一分便是一分学,尽十分便是十分学今人读书皆为科名起见.于孝弟伦纪之大,。。。。。。若事事不能做,并有亏于伦纪之大.即文章说得好.亦只算个名教中之罪人.. 二、身可在外。孝思常存 曾国藩作为晚清大儒.他将传统意义上的孝观念予以扬弃.形成了既承接传统又体现时代特色的孝思他认为一个人即使不在父母身边.但对父母的孝是永远不能丢弃的仔细阅读曾国藩的家信,但凡给长辈的家信总有一个固定的格式.开头是孙男或男或侄跪禀祖父母或父亲母亲或叔父母膝下或万福金安.结尾则多是××谨禀或××谨呈等这虽是一种格式用语.但也足见远在千里之外的晚辈对长辈殷切的孝心在其祖父病重期间,他给几位弟弟写信到:祖父大人之病,日见日甚如此,为子孙者远隔数千里外,此心何能稍置!。。。。。。我在京寓.食膏粱而衣锦绣.竞不能效半点孙子之职:妻子皆安坐享受.不能分母亲之劳。每一念及.不觉汗下他得知父亲因过多躬亲家事而身体不适时,马上写信说:大人之身.上奉高堂,下荫儿孙,外为族邻乡里所模范,千金之躯.诚宜珍重。男愧居官位,服役以兼数人,而大人以家务劳苦如是,男实不安于心并再三嘱托诸弟代父劳苦.尽早尽孝.以宽解父亲的疲劳曾同藩除了自己竭力尽孝以外.还教育兄弟子侄:于父亲饮食起居十分检点、无稍疏忽,于母亲祭品礼仪必洁必诚,与叔父处敬爱兼至、无稍隔阂。 三、兄弟之际。惟爱以德 曾国藩对诸弟的情感和教育.都是围绕德进行的,他爱兄弟以德,不爱之以姑息,并且指出:予生平于伦常中,惟兄弟一伦抱愧尤深。盖父亲以其所知者尽以教我.而我不能以吾所知者尽教诸弟.是不孝之大者也在其家信中他说:我去年曾与九弟闲谈,云为人子者.若使父母见得我好些,谓诸兄弟俱不及我,这便是不孝;若使族党称道我好些,谓诸兄弟俱不如我,这便是不弟。何也?但愿兄弟五人,各各明白这道理,彼此互相原谅。兄以弟得坏名为忧.弟以兄得好名为快兄不能使弟尽道得令者,是兄之罪;弟不能使兄尽道得令者,是弟之罪这些情真意切的表达中可见曾国藩把教诸弟进德视为己任.余欲尽孝道。更无他事,我能教诸弟进德业一分。则我之孝有一分:能教诸弟进十分,则我孝有十分;若全不能教弟成名,则我大不孝矣由是观之.曾国藩爱兄弟以德,并没有将德幻化,而是将德与孝紧密结合起来,使其具体化、实在化,他要求诸弟从日常生活用度之间去践行孝。 曾国藩在给其兄弟的家书中谈到,如果自己有错处,弟尽可一一直言,他说:以后吾兄弟动气之时,彼此互相劝诫,存其倔强,而去其忿激,斯可耳。由于曾氏家族做到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其家族中尽管人丁繁多,但家庭和睦异常。余于家庭有一欣慰之端,闻抽埋及子侄辈和睦异常,科一、三、四有姜被同眠之风,甲三、五等亦爱敬兼至。此足卜家道之兴。 四、曾国藩孝梯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 朱贻庭教授认为,探讨传统家庭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应注意现代家庭伦理的原源之辨’,。二此原源之辨对于曾国藩孝梯伦理的现代价值的探讨同样适用,上文对曾国藩孝梯伦理思想较为全面的梳理是源,而我国家庭在其结构、功能、伦理关系和伦理观念的变化是原.面对现代家庭领域出现的种种伦理现象和问题.曾国藩孝悌伦理的源无疑是一种可借鉴的宝贵的思想资源.挖掘其现代价值.有助于解决现代家庭巨变原所出现的问题和消极方面的影响 第一,爱戴父母,尊老敬长 在曾国藩孝悌思想中.他首先继承了传统孝的最基本的精神.即对父母孝养的观点。他一生为官在外,不能亲身侍奉父母,深感愧疚。但他从没有忘记对父母的孝思.在给其诸弟子侄的信中。一再嘱托他们要孝养长辈;尽管他为官之初,经济非常拮据,但仍不忘给祖父母、父母及叔父母寄甘旨之需,并叮瞩好服用之法:置袍褂以保冷暖,并告知收藏之法和穿着之方:延医药问健康等.他的这些孝养之法.体现着人类天伦之爱的至性至情,在当代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然.随着现代家庭结构逐渐走向核心家庭.家庭关系民主化及家庭观念的变化.对曾国藩的孝需要加以创造性的转化,损其当损.益其当益他的养亲、敬亲、尊亲的思想必须加以肯定。不同的是.现代家庭是权利平等的成员通过血统关系联合起来的不同年龄的集体.父母和子女问的关系是民主、平等的。因此.现代社会所提倡的孝,是建立在父子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孝.是亲子人格平等前提下子女对父母的道德义务.它是现代家庭中调节亲子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老人得享天伦之乐的伦理保障。这就告诉人们。作为东方之美德的孝在现代社会并没有过时.它依然是天下为人子者最基本的德性 第二,长爱幼敬,同甘苦,共患难 传统儒家认为,在夫妻、亲子及兄弟三种主要家庭关系中.只有兄弟关系持续时间最长兄弟之间基于相同遗传基因.从小便处于同一个家庭之中,长期的共同生活、娱乐、劳作培养了他们相互依赖、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的认同心理和亲密情感,而同居共财的生活模式更强化了这种认同心理。因此.他们十分重视兄弟关系及其对家庭和睦的影响从曾国藩的家庭伦理思想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他把兄弟之情看得非常重要,他爱兄弟以德,不爱之以姑息:他教兄弟读书明理、孜孜不倦;他以身垂范.自树榜样他不厌其烦地告诫家中主持家事的四弟曾国潢.千万切记勿伤兄弟间的和气,以保曾氏家族的长盛不衰从家信中可以看出他对诸弟感情之深、心胸之广、气量之大,令人感服。 家庭内部兄弟关系是一种平辈关系。具有较多的平等因素用以规范父子关系的孝.其内衍即是规范兄弟姐妹问的伦理关系悌.因此古人以孝悌为仁之本悌的具体内容即兄友弟恭。就是说兄长应该爱护弟幼.弟幼应当尊重兄长.兄弟和睦友爱。家庭才能有真正的幸福。因为父子冲突,社会不允许因此而离父别居.解散家庭。夫妻冲突可以导致双方离异,但在传统社会中,妻子的离去并不意味家庭崩溃。只有因兄弟冲突而分家,才真正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曾国藩对此深有体会.作为曾门长子的他在早年把主要精力放在几个弟弟的教育上.并认为自己对长辈的孝就体现在教导诸弟上.从道德文章到为人处世。从饮食起居到身体安康.无论是在官在军 ,无一不在他胸臆 中,他谆谆告诫家中诸弟:第一,贵兄弟和睦。第二,贵体孝道把贵兄弟和睦与贵体孝道一起看作是力挽家运的良策但由于兄弟乃平辈关系,相互间不存在绝对服从的纲常制约.曾国藩孝悌立家伦理思想分析因而比其他家庭关系容易导致矛盾和冲突.一旦出现应互相箴规而惩改之。 在现代家庭中,兄妹同胞间需要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团结友爱。当然,我们今天提倡的同胞友爱.不同于曾国藩以长幼秩序为前提的友爱.而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更不能有性别歧视,重男轻女,既然一母同胞.男女同具骨肉深情.同样应该友爱相处。一人有难,大家支援,一人有喜,阖家同乐,兄友弟恭.姊爱妹敬.这样就可以促进家庭关系的融洽。增进家庭生活的幸福。

  •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试析_论文范文​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试析_论文范文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三要积极创造外部监督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一、民事诉讼监督体系在我国的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关于监督范围前后矛盾,束缚了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己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应当说这一规定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但是在分则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中该法的第187条一第190条仅规定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因此该法前后规定不尽一致,特别是对于抗诉权的规定十分狭窄。而且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通过司法解释和批注等形式将监督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界定。面对这样前后不一致的法律规定和被监督者的单方限制,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当事人的质疑和法律规定中进退两难,可以说正式由于这种立法上的自相矛盾,造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的严重分歧。 (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职权不明确 首先,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使得调卷难,成为困扰基层检察院的一个普遍难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有检察院到法院阅卷审查,并由法院给予方便;有的法院同意调卷,但是认为设置很多障碍,以各种原因拖延、推辞;有的法院同意复印,还要经过层层审批。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为调取一本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经常要往法院跑上三、四次,而调卷的时间有时甚至能拖个一年半载。这不仅造成了民事检察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另外很多法院坚持不提供副卷及开庭光盘,使得当事人反映的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监督形同虚设,更无法拿出一个合理的说法回复当事人,极大地损害了民事诉讼监督职权。 其次,法律未明确检察机关审查期间享有必要的调查取证权。应当说民事检察监督的特点决定了调查取证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利,也是检察机关的义务。并且当民事案件进行到检察机关的申诉程序时往往诉讼时间已经很长,利益冲突明显,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调查取证,并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一番细致入微的综合分析后,才能对案件的性质、争执的焦点有个正确的观点,为各方当事人负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然而,《民事诉讼法》第6条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而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利和效力却未予规定。 (三)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导致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局限性很大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仅针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监督。这种时间上的滞后性,极大的限制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不利于达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唯一法定方式。因此如果违法行为在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就已存在,人民检察院却只能等到其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提起抗诉进行监督,这既不符合司法的效率性,也不符合检察监督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中,这种单一的监督方式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弊端。 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各项监督途径探索 一位学者说:任何国家都离不开法律监督,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法律监督权由国家检察机关专门行使。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监督应当被逐步强化而不是被弱化。豍的确,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要求其履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责,其监督范围应当是宽泛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及各种司法行为,具体指:(1)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各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过程;(3)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和移送司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等。在这一大环境下,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处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应当着力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突破案件数量少的制约瓶颈。笔者认为,基层民行监察部门要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突破口,做到全方位精细办理案件。首先要对案件实体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对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审判公正的案件提请上级院抗诉,对其他程序违法问题坚持以检察建议方式向法院提出。其次要以规范办案流程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制度保障。规范询问当事人制度,在询问当事人前充分阅卷并制作询问提纲,做到询问具有针对性;规范案件讨论制度,明确讨论重点,充分发挥集体讨论的作用。再次要细化办案期限,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具体规定承办人阅卷期限、提请讨论期限、提请审批期限、送达文书期限,避免出现不到期不结案的现象。 基层检察院只有在办理处令审判机关信服、让当事人满意的精品按时,才有资格,也才有能力向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迈进。 二是科学、合理运用好各种监督手段,以取得监督实效。基层检察院在注重办理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逐步调整工作思路,将监督工作重心调整到同级监督、执行监督、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维护区域稳定上来。针对基层民事案件监督的特点,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模式。 (一)以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对同级法院的重要监督方式 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跟踪监督,监督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回复期限,对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要时提请上级院抗诉。 (二)以一般检察建议作为纠正各级工作单位工作不足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单位存在工作不规范、制度有漏洞等情形时,可以建议相关法院、行政管理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制度。适用范围应限定于人民法院司法、执法活动及行政机关执法和管理活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三)探索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对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渎职行为的,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四)要整合检察资源,形成部门之间的法律监督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提升民行检察监督能力 在这里,反贪、公诉、侦监、民行在各自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所负责检察业务范围内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有业务管辖权的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建立这种案件线索的移送机制,能够更好的实现相关处室的协调、沟通,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格局。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利益,保护国家利益。 总之,民行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探索案件分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实现全面监督。发挥多种监督手段的整体作用,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 三、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与基层法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定期通报、文件互换、会议互邀等机制,保证与基层法院的良性互动,工作顺畅衔接,确保民事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务工作站的平台作用。坚持定期走访各社区检务工作站,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探索与基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机制。定期走访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发现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线索,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强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与沟通。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在基层律所、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开展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咨询活动,这些部门如发现可能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提前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筛选,选择适当方式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些部门也可以进行劝解工作,必要时可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 简论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对策_论文范文​

    简论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对策_论文范文       [摘 要]民事虚假诉讼呈逐步多发趋势,不仅困扰着审判人员,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更由于该类诉讼掩盖了利害关系人的真正目的,损害了大量无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有积极采取应对虚假诉讼的法律措施,才能规范当事人的诉讼,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律措施 虚假诉讼就是假打官司,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将本来并不存在或者是虚假的事实得到司法认可,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据此规避利害关系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取得不应取得的利益,损害相对权利主体的实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虚假诉讼的特征 (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 虚假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通常诉讼双方为自然人的,则具有亲属关系或其它亲密关系,诉讼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和其他亲密关系。 (二)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故诉讼过程一般不具有对抗性,被告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为迷惑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也会有虚假的对抗,但从不否定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 (三)诉讼的内容具有财产性 虚假诉讼通常发生在欠款、借贷、买卖合同、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中,诉讼的内容均体现债务的确认、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增加财产的共有人,以达到相对第三人的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之目的。 (四)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纠纷或诉讼标的可享有国家优惠政策 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另有其他债务纠纷或涉诉纠纷,如另有离婚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让对方支付给自己一部分金钱;或者在已负有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财产买卖事实,将自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亲属、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或者诉讼标的可享有国家拆迁政策,当事人通过离婚、房屋确权等虚假诉讼,实现分户、增加共有人,达到多得拆迁利益之目的。 (五)诉讼双方当事人多数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 争议的最终解决通常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规避法官对详情的审查,往往选择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另一方面,法院民事审判权呈现被动性的特征。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诉讼中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原、被告是对抗的双方,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当事人提出主张、答辩、抗辩、放弃、承认、变更、调解与和解等,均具有自主性。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均不应否定。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正因为如此,虚假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 2.证据制度的不够严密为虚假诉讼的得逞提供了可能。《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了 7 种证据的形式要件,即证据的外在表现形态,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外在形态只是一种载体或形式,至于这种载体所记载的内容的属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证实民事行为真实性的恰恰是其内容属性,不是载体本身。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因而为虚假诉讼者任意编制证据提供了机会。实践中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如无异议,法官即予认定,而不管证据本质属性上是否真实。 3.法律规制力度不够,导致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和应受谴责性人所共知。进行虚假诉讼是要冒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但是虚假诉讼者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往往会忘却风险,而选择非法利益。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制力度不够,使得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大大小于虚假诉讼所能获得的不法利益。有人将这种现象归结到这些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够强,这实际上与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强不强并无大的联系。因为进行虚假诉讼的人必然是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或是以这类人为幕后指使的人,一个不懂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是不具备虚假诉讼的条件的。这些敢于知法犯法、铤而走险的人,通常是高智商的法律专业人士,而并非无畏的无知者。虚假诉讼的进行也是这些人对非法利益与法律风险进行衡量后的选择。 4. 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虚假诉讼的得逞有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即必须利用诉讼手段获得裁判。越过法官这一关,是虚假诉讼得逞的必由之路。因而法官素质的高低与虚假诉讼的多少直接关联,法官素质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 亦然。现实中也有极端的例子,极个别法官与虚假诉讼者狼狈为奸,里应外合,炮制假案这也是个别法官素质低下的表现。 三、防范对策 (一)完善刑事立法 虚假诉讼虽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其危害性较作伪证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对其实施刑事制裁是必要和可行性,但是现行《刑法》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妨害司法行为未作明文规定。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刑法对虚假诉讼的适用,使虚假诉讼并不构成犯罪。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迫切需要在适当时候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能够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在《刑法》中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专门规制特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虚假诉讼者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使第三人受害,形式上加害人是法院,实质上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因此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因果关系清楚。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立法上完全可行。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将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是很有必要的。 (三)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 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书证上的签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从现行证据规则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但很明显虚假诉讼证据不具有客观性,那为什么会出现不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总是能躲过法官的审查而被采信呢?其中的原因无非是法官放弃了对证据内容本质属性的审查,而任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这表明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的规则存在漏洞。实际上,这个规则应该是个原则,但应有例外,即对双方串通伪造,可能有损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证据是例外。因此赋予法官对证据本质属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和职责,是完全必要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 (四)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 18 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当事人翻供。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一旦查明案件是虚假诉讼,其法律后果是明确的,即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这是民法上的一般原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同时,根据实际损害是否发生、损害程度的大小,涉嫌诈骗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对公共预算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作用探析_论文范文​

    对公共预算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作用探析_论文范文      公共预算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作用探析,从而加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最终达到建设透明、负责、高效政府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在深入推进,主要表现而为: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等。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政府职能相较于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有了极大的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政治体制改革仍然是问题重重,机构改革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依然存在,改革的成效饱受质疑。关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走不出怪圈的原因,张成福认为:一方面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未能到位;另一方面也和政府机构改革缺乏预算硬约束不无关系。[1] (P.2) 此外,周雪光也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各级政府也表现出‘软预算约束’的行为, 即下级政府有着突破已有预算限制、实现规模与权力扩张的冲动, 且通过游说上级部门以图获得预算外资源。[2]正因为政府预算没有硬性约束,为机构臃肿、冗官、冗员,甚至是贪污腐败提供了土壤,致使预算开支巨大而政府绩效不高、部门利益林立,这显然是与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背道而驰的,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关键阻碍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现代预算制度以深入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从而在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公共预算的功能。正如张成福所言:以预算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势必成为未来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的关键点之一。[1] (P.3) 一、现代预算制度构建的时代要求 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症结在于政府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变,还不能从根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预算制度的构建正可以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一个很好的契机。 (一)现代预算制度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政治民主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政治发展的主流,得到了世界的广泛认同,民主政治的发展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设计来实现的,而预算制度显然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工具。因为通过预算,公民可以实现对政府的有效控制、监督与问责,从而保障公民权力的实现。这要求广大人民应该转变对预算的传统认识,因为预算不仅仅限于如何保证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它更多的涉及现代社会中预算和民主治理相互关系的问题。[3]而且预算民主将有助于增加政权的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2007年中央决算报告以及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同样指出:人大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是预算民主,预算民主是人大民主制度的基石。[4]然而预算制度的巨大功效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显然还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二)现代预算制度是强化政府公共责任的要求 当今政府是责任政府,按照现代社会契约及代议制民主的要求,政府是人民通过投票选举产生的,因此,人民选举产生出来的政府必然是要向人民负责,这同样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潮流。选民控制政府的途径是多样化的,可以通过权力机关罢免,也可以通过选票使其下台,但这都不是常态,动荡的政局对选民来讲同样是不利的,因而预算成为民众控制政府的最佳手段,民众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审议、审批政府的预算从而做到保证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方向,确保政府的行为维护选民、纳税人的利益。卡恩在对美国纽约市预算改革研究中指出,公共预算不仅仅是政府资源配置的简单技术工作,更是作为现代大众社会中维持一个负责的民主政府之关键所在。因此,公共预算也是一种关键的责任机制。[5]因此,为了构建现代化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建设,公共预算本身作为关键的责任机制,可以通过对公共预算的制度化信息公开建设为契机,达到推进政府其他各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的目的,以强化政府对人民责任意识,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 (三)现代预算制度是国家或地区治理水平的反映 公共预算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公共预算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其功能类似于市场在私人物品配置资源的作用。作为一种货币化的公共政策,它是调节各种利益分配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政治生活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预算是国家治理的前奏,政府依据每年的财政预算来安排政府活动,进行国家治理,它为政府活动提供了一种约束,将政府的活动限定在某一范围内,从而对国家治理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这也正是阿伦·威尔达夫斯基(Aaron Wildavsky)提出如果你不能预算,你如何治理?的原因之所在。既然预算是国家治理的核心,那么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与水平可以从该国的预算体制与预算能力得以体现。而我国的预算制度虽经历了数次改革,尤其是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提升了我国的预算能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预算能力与水平总体不高,对社会的治理能力没有得到显着发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整体治理能力的提高。因此,为了显着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有必要以公共预算作为突破口,通过对预算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现代化的公共预算制度,以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从而能够进一步推进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四)现代预算制度是政府绩效改革的要求  追求高效、建设效能政府已成为当下政府建设的共识,一个高效的政府,其预算也应该是高效的,正如预算专家布鲁埃尔写道:错误的预算决策是无效政府的首恶,而正确的预算决策是高效政府的首要目标。为了提高政府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政府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成为必然。而公共预算制度的改革也是首当其冲的,在这一大背景下,西方社会产生了新绩效预算,这种预算模式认为,预算资金配置应该以结果为导向,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公共支出的货币价值, 即通过重新构造公共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使得纳税人缴纳给政府的税收在使用后能够创造出最大的货币价值。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尽管还不具备采用新绩效预算的条件,但新绩效预算作为中国预算改革的远期目标仍然是下一阶段努力的目标,因为要推进效能政府建设的建设,高效的公共预算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现代预算制度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良性互动 现代公共预算制度的构建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而且现代预算制度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它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也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另外也是效能政府、国家治理水平的反应。因此,在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而且必须率先推进公共预算体制的改革。 (一)以预算制度改革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的向前发展需要社会的推动,更需要民众的参与,而目前公众参与的形式一方面可以通过选举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预算制度。与选举制度相比,由于公共预算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广大民众具有广泛而积极的参与性。通过广大民众的广泛而积极的参与,可有效地推动公共预算制度的改革。因为公共预算上所进行的讨论、参与等实际上建立了一个政府和公众的对话系统,这种对话系统的建立改变了政府的行为,使得他们开始关注公众的意见和要求。只有建立政府和公众的对话机制,才有可能缓解当前的社会矛盾,使政府政策符合实际并得到社会的认可。[6]这会有力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正如马骏先生所言:由于中国已经逐渐过渡到税收国家,预算民主是中国政治改革早晚必须过的一道坎。如果意识到这一挑战是不可回避的,那么,尽早进行制度创新就是明智之举。如果中国能在完全过渡到税收国家以及政治参与的要求没有扩大之前就开始在人大预算监督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的努力,那么,一旦中国必须面对政治参与的压力,就不至于出现因为制度化程度低而不能有效地容纳这些参与要求的局面,从而就可以避免由此而来的政治不稳定。[7]因而,构建现代预算制度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二)政治体制改革来保障现代公共预算制度的构建 尽管公共预算制度改革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着先导的作用,但显然政治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公共预算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作用探析也必然会对公共预算制度的改革产生影响。因而,在推进公共预算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也应当配套前进,从而保障公共预算改革的成果能得以形成示范效应,从而推进政治体制其他领域的改革得以推进。总之,现代公共预算制度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必须形成良性互动,在充分发挥现代公共预算制度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先导性甚至是关键性作用的同时,政治体制其他领域的改革也应当发挥积极地配套作用,从而在推进现代公共预算制度建立的同时,达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现代公共预算制度的构建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需要,更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需要。鉴于公共预算制度的巨大作用,因而推进公共预算制度的改革显得尤为迫切。而当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有推进但成果不大的背景下,以公共预算改革作为切入点,从而从总体上带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可行的选择,甚至是关键性的动力。

  • 武当道教伦理思想研究综述探究_论文范文​

    武当道教伦理思想研究综述探究_论文范文       武当山在春秋至汉代末期,已是古代宗教重要的活动场所,许多达官贵人到此修炼。汉末至南北朝时,由于社会动荡,数以百计的士大夫或辞官不仕、或弃家出走,云集武当辟谷修道。同时,出现了有关真武的经书。隋唐时期,武当道场得到封建帝王的推崇,促进了武当道教的发展。宋元时,由于封建统治者极力推崇和宣扬武当真武神,使真武神的神格地位不断提高,以武当山为本山,以信仰真武一玄武,重视内丹修炼,擅长雷法及符篆禳,强调忠孝伦理、三教融合为主要特征的武当道教最终形成,并随之呈现出二百多年的鼎盛局面。作为中国道教的一个重要流派,武当道教的教理、教义与中国道教的教理、教义同出一辙,同时又有着自己的鲜明特性。而作为一种土生土长的宗教,道教与儒家在伦理思想方面历来相反相成、互抗互补。 道教是中国传统思想儒道两家思想相结合的宗教。‘道教’之称为‘道教’并不仅仅因为它和‘道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也因为它是一种‘道德教化’以‘致太平’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宗教。就伦理思想而言,武当道教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它将儒家纲常与成仙信仰紧密结合,突出忠孝仁义,宣扬善恶承负,提倡诚信不欺,并假神道设教,以真武神的威力驱使信徒去奉行其伦理道德。与此相应,武当山道教建筑的风水格局,也深刻体现出儒家宗法等级伦理观念。现将笔者在武当道教伦理思想方面的研究成果综述如下,以资探讨。 道教是华夏文明中土生土长的宗教,它在仙道贵生,无量度人(《度人经》)的教义思想主导下,践行和光同尘、济世利人的教化,将长生贵生、成仙得道作为广大教徒的最高信仰追求。作为道教的重要支派,武当道教也为信徒们描绘了一个福寿康宁、成仙得道的人生境界和理想目标,这一人生理想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通过修炼达到长生久视、福寿康宁、逍遥达观的人生境界;第二个层次是通过修炼实现无疾而终、坐化升天、进入天堂的成仙目标。福寿康宁,成仙得道的人生理想,汇集了武当道教信徒对自身价值、人性内涵以及摆脱外界束缚取得个性自由等的美好向往和价值取向。为了这一理想得到实现,武当道教将慕道明道,苦行修炼、符咒做法,祛祸免灾、欲修仙道,先修人道等贯彻于全部教化过程中。首先,武当道教以玄天真武上帝遣欲坐忘、修炼内丹的经历,教化信徒只有慕道明道、苦行修炼,才能实现学道修道的理想目标。其次,武当道教设计了许多套画符念咒、斋醮科仪的法事活动,为人祈福,祛祸免灾,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早日实现福寿康宁乃至成仙得道的人生理想。最后,武当道教主张人仙道先全人道。全于人道,主要是做到忠孝仁义、行善积德、诚信不欺。只有修好人道,才能福寿康宁,成仙得道。 武当道教自宋代成为道教一个支派开始,就非常强调忠孝仁义。因为宋代程朱理学兴盛繁荣,理学所推崇的忠君孝亲、仁义道德等思想,亦受到道教思想家的重视。如宋代流行的真武经典《北极真武普慈度世法忏》《北极真武佑圣真君礼文》《太上说真武本传妙经》等,就常常宣扬忠孝仁义等伦理道德。元代时,武当道教的教主又与净明道派建立了密切关系,吸收并发展了净明道派忠孝成仙的修道思想,更是大力提倡孝道。总体而言,武当道教的孝道思想主要表现在:第一,忠孝之人才与仙道有缘。要想修道成仙,忠孝是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成仙才有希望,舍此基础是与仙道无缘的。第二,忠孝是修道的前提。如《玄天上帝说报父母恩重经》和《玄帝报恩圣号》假托玄天上帝真武口训,讲述父母养育之恩,要求善男信女,体玄天圣训,孝道存心,强调修道之人读仙经万卷,忠孝为先。第三,把孝道作为养生和修炼的内容,从而强调了修道者内修的重要性。第四,给孝道加上神秘的外衣。武当道教宣传忠孝成仙,进而对忠孝的原因作了富于神秘色彩的论证。第五,为道者要尽忠孝,否则神灵必对之进行惩罚。武当道教除了强调对父母的孝道外,还强调对师父的孝道: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事师如事父。除了在道经中宣传忠孝,武当道教还将孝道思想体现于建筑形式和神像崇拜之中,从而对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教化作用。明清以后各地修建的真武官观多雕绘二十四孝图等,即与武当道教提倡孝道思想有关。 天道承负,即相信天道有循环、善恶有承负,是道教的传统教义之一。在承负之说中,道教还极力宣扬现世的善恶报应。武当道教形成后,继承发展了早期道教善恶承负和现世报应的教义。 例如《太上真武妙经注》就通过《真武启圣记》上的许多故事,作为真武神经常降于下界人间录善罚恶,辅正除邪,济拔天人,祛妖摄毒的例证,劝人行善积德,以获善报。类似内容,在《元始天尊说北方真武妙经》和《太上说玄天大圣真武本传神咒妙经》等武当道教经书中亦有记载。武当道教不但在道经中大力宣扬因果报应的观念,而且通过法忏等形式全面灌输抑恶扬善、得道成仙的思想。所谓法忏,即依照有关戒律检讨忏悔前世今生罪业及犯戒之罪,乞求神灵赦罪赐福。由于道教戒律是世俗道德善恶观念和宗教信仰善恶观念的综合反映,故依照戒律检讨忏悔,可以起到扬善抑恶、坚定信仰等教化作用。武当道教除了在经典中大力宣扬善恶伦理思想外,在官观建筑、匾额楹联等武当文化中对之也多有体现。如紫霄宫龙虎殿(紫霄山门)楹联,上联是秉正嫉邪一方平安保障,下联是降魔卫道千年永镇玄门。横批是惩恶扬善。以此劝说人们一心向善、勤于修道。总的来说,武当道教的善恶伦理思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天道承负,善恶报应;欲修仙道,先修人道;跪诵法忏,弃恶从善。值得一提的是,武当道教的善恶伦理思想与宋元以后的道教劝善书相互呼应,对我国民俗教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诚信本是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概念与核心范畴,是儒家一贯提倡并力求践履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道教形成之初,就把儒家的诚信思想引人了道教,作为道教徒修炼的教理教义。武当道教于宋代形成后,继承发展了早期道教和儒家的诚信伦理思想,认为诚信是人与神沟通的桥梁,道士作法要讲诚信,世俗阶层要实现自己的功利目的也必须诚信,强调诚信既是学道修道的基础,也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具体而言,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有关真武神的经典,都非常注重对诚信的宣扬。如《玄天上帝启圣录》卷一讲述的辞亲幕道和悟杵成针等故事,都强调正心诚意、虔诚修炼才能得道成仙,真武即是诚信的表率。武当道教经典还认为心诚则灵,这在《玄天上帝启圣录》的记载中不乏其例。与此相反,虚伪欺诈不仅得不到真武神保佑,还会受到真武神的惩罚,如《玄天上帝启圣录》卷八记载的假烛烧尘故事。第二,武当道教不但在道经中大力宣扬诚信受赏、欺诈遭罚的教义,而且在宫观建筑、匾额楹联等武当文化中对之也多有体现。如黄龙洞的对联,上联是诚意可格土德厚,下联是心正自然地道兴,横批是神之最灵。第三,武当清微道派把正心诚意作为行雷法的根本。法师或施法者在斋醮科仪等各种法事活动中,心要正、意要诚,以通过存想遥想出一派天界意境,化凡尘为神界,化己身为神灵,从而具备不可思议之神力引。 假神道设教,以神的威力驱使信徒去奉行其教理、教义,是包括武当道教在内的中国道教之伦理思想的鲜明特征。武当道教供奉的主神是真武,传说中武当山即是真武修道升天的地方。真武原名为玄武,其由来古籍的说法不一。 古人是把玄武视为司命之神、北方之神、水神等加以崇拜的。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宋真宗为避讳改称玄武为真武。天禧二年(1018年),宋真宗封真武为灵应真君。自此,玄武由四象、龟蛇等自然之神正式上升为道教神将等人格之神,并常受玉帝、太上老君、紫微大帝遣派下界收断妖魔。这在《武当福总真集》《玄天上帝启圣录》《元始天尊说北方真武经》等宋代道经中多次被提及。随着真武神格的提升,其伦理功能日渐强化。笔者认为真武神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伦理功能:(1)录善罚恶。真武神明察秋毫、录善罚恶,它告诫人们:举头三尺有神灵!不应妄做邪念,而应克己节欲、广积阴德,众善奉行、诸恶莫做。(2)奉劝诚信。真武是司命之神,又是治世福神,掌管着人们的生死寿天、吉凶祸福等。人们若向往长寿不老、荣华富贵,就应诚实守信并虔诚供奉真武神,以祈求它实现自己的理想与愿望。(3)提倡孝道。真武神的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玄天上帝说报父母恩重经》和《玄帝报恩圣号》的教义以及武当山父母殿的建筑文化之中。 道教与风水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中国民间的看阳宅风水、相墓、镇宅驱邪等活动,多由道士来承担,如明代武当山道士张三丰、丘玄清、孙碧云等都是著名的风水大师。道教建筑作为道士布道传教、供奉、祭祀神仙和举行各种宗教仪式的场所,不仅受到道教文化的影响,其建筑设计也深深打上风水的烙印。由于明代风水学盛行,明成祖在大修武当山时,便十分重视武当道教建筑的风水问题。同时,风水学受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也颇深,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武当山道教建筑的风水格局,深刻体现出君权神授、皇权至上和森严的儒家宗法等级伦理观念。主要表现在:第一,武当道教建筑风水格局体现宗法观念。武当道教建筑的选址宏观风水格局是:武当山祖山为昆仑山,少祖山是昆仑山的支脉大巴山脉;案山是大别山脉,左面的青龙山是高大巍峨的秦岭山脉,右面的白虎山是重峦叠嶂的大巴山脉。古人认为昆仑山是天地的支柱,武当道教伦理思想研究综述故以昆仑山为众山之宗。从昆仑山,经大巴山脉,至武当山,可谓龙脉深远,因此武当山的建筑选址正是宗法等级伦理观念的体现。第二,武当道教建筑风水格局体现君臣观念。如紫霄宫前朱雀、后玄武、左青龙、右白虎的风水格局,对紫霄宫呈众星捧月之势。紫霄宫前有大、小宝珠峰,为紫霄宫的案山;其再远处又有福地、照壁、三公、五老诸峰,为紫霄宫的朝山,这样朝拱之山形成,对紫霄宫呈朝拜之势,体现出皇权至上的观念。 综上所述,武当道教的伦理思想,深受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同时又自成体系、特点鲜明。这种神化了的伦理思想所产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是非常巨大的,它历久不衰,对净化人们的心灵、协调人际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独特的作用,对我国当前的伦理道德建设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 关于中国侦查终结制度改革_论文范文​

    关于中国侦查终结制度改革_论文范文       侦查终结,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从程序上讲,它是连接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关键环节。然而,这一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当前的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对于侦查终结的目的、地位、条件、处理方式、制约机制等问题都没有深入地研究和总结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因而,本文试图将侦查终结制度提升到一个较高的理论高度,以唤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我国侦查终结制度改革给予一定的建议。 一、改革的理论基石:刑事诉讼的价值、构造及原则 (一) 侦查终结与刑事诉讼价值 安全与自由乃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 因为当代刑事诉讼法既是一部打击、制裁犯罪,同时也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安全与自由这一对最为基本的价值因而也就贯穿于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的始终,为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从宏观上进行了价值指明。作为刑事诉讼若干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侦查终结制度,同样体现了安全与自由的价值取向。 1、侦查终结与安全价值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国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打击犯罪、制裁犯罪分子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利益,从诉讼价值关上讲即在于对安全价值的需求。安全,不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整体利益的维护,同样有助于公民个人利益的保障与对国家权威的信任。刑事诉讼主要的由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构成。每一环节的实施对于追究、制裁犯罪都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就侦查而言,它是刑事诉讼的发起阶段,它在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基本查清犯罪事实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毫无疑义,没有侦查的启动与终结则不会有起诉与审判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安全价值则无从追求与维护。侦查终结是对侦查结果的一种法律上的评价和处理,它对于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交付起诉机关进而启动审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以回复受损之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安全以及使无罪之人免受刑事处罚,恢复个人安定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侦查终结与自由价值 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这种欲望连小孩都有。 自由价值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二战结束后,人权保护的世界性趋势愈发明显。在刑事诉讼领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强调(尤其是前者)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其中的则是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与维护。因为刑事诉讼的进行,一般情况下都会限制与剥夺被追诉者的诸多权利,如自由与财产。如果这种限制与剥夺非法,那么定会损害被追诉者的利益,这对个人与国家都是一种不利。具体到侦查制度,由于这一阶段涉及到许多强制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所以往往也最容易发生侵害被追诉者利益的情况。因而,启动侦查终结程序,尽早对侦查结果做出判断与处理就有助于维护被追诉者个人利益。因为,一方面,如果被追诉者无罪或罪不当罚,则应当解除先前的强制措施以恢复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同时又维护了被追诉者的名誉;另一方面,如果被追诉者有罪,那么则会交付起诉、审判,这样不仅结束了被追诉者的不安定状态,同时也保障了其尽早获得审判的权利。 (二) 侦查终结与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论对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影响目前还主要限于审判阶段。 其实,在侦查阶段同样存在一种诉讼上的三角构造。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是攻击防御的两方,而检察机关或法院作为监督机关则居于其中距于其上,是三角构造中的第三方。以侦查终结为例,侦查终结并不是一种侦查机关的单方行为,它仍然体现了一种控辩平等和第三方监督的三角构造模式。首先,侦查终结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定条件上不得恣意行事,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其次,侦查终结可能会导致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移送起诉后,尚有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两道程序,对侦查终结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但如果案件被撤销而又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则可能导致错误的撤销案件决定损害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因而,第三方监督是必然的。强调侦查终结的诉讼构造论,目的是通过诉讼构造论蕴涵的控辩平等和权力制约观念来保障侦查机关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同时维护被追诉者的利益。 (三) 侦查终结与刑事诉讼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根本性准则,它是抽象的价值与具体的规范之间的较为具体而又抽象的东西,正因为此它具有立法准则、守法、执法准则、司法准则的功能 。侦查终结,这一被当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忽略的刑事诉讼制度其实体现了诸多的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 因为,第一,做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及其相关的处理方式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这就要求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其处理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是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第二,侦查终结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性手段则体现了控辩平等原则和辩护原则;第三,侦查终结后对于撤销案件情况的审查则体现了司法审查原则(在我国为检察监督原则)。第四,在什么期限内应当侦查终结则体现了诉讼及时原则等等。 所以,在构建侦查终结制度时,我们不仅应以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为指导,而且要将侦查终结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结合起来,体现出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的鲜明特色。 二、中国侦查终结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二章的第九节对侦查终结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是关于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方式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是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 通过与国外先进制度的对比与分析 ,我们认识到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在理论及立法、司法方面都是存在不足的。 第一,对于侦查终结的目的和地位尚未明确;第二,未规定侦查期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等同于侦查期间,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诉讼及时原则。第三,将侦查终结的条件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就由于立法中的宜粗不宜细而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其次,处理方式尚不完善,尤其在疑案的认定和处理方面。第四,缺乏对侦查终结的监督制约和撤销案件后被害人救济程序的规定。第五,现行补充侦查制度使侦查终结制度丧失其应有意义等等。 这就导致了我国现行的侦查终结制度过分的关注刑事诉讼中的安全价值,而忽视了自由价值,由此导致控辨的不平等,使刑事诉讼的诸项原则不能充分实现。所以,在当前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我们应当从高处着眼,认真关注我国侦查终结制度的重构,做到价值的平衡、构造的合理、原则的落实。 三、中国侦查终结制度的改革 定位:目的与地位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侦查程序的展开一方面即是为了这种安全价值的实现。但是,现代刑事诉讼在追求安全价值的同时无不蕴涵有人权保障的观念。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也就是一部权利保护史。因而我们不能仅仅将侦查终结的目的定位为将犯罪嫌疑人移交起诉机关、审判机关进而定罪处罚,我们更应当看到侦查终结制度对于将有罪的人及时进行审判,从而解除其不安定状态、保障被追诉者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以及解除对无罪的人或者罪不当罚的人的人身、财产的限制或剥夺,从而保障其权利的目的。 由于我国在诉讼上奉行诉讼阶段论,因此侦查、起诉和审判都被认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同等重要的阶段,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侦查终结,作为对侦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阶段,它同侦查程序的其它制度一样有着自身的独立地位和价值。这可以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反映出来。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用专门的一节对侦查终结制度进行了规定,可见其地位的重要性。

  • 文化市场管理的模式及手段研究论文_论文范文​

    文化市场管理的模式及手段研究论文_论文范文       摘要:文化的健康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要使文化健康发展就需要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管理,文章首先分析了文化市场管理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又对文化市场管理方法稍作探讨。 关键词:文化市场;管理;功能;方法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文化与发展这一重要主题,并强调将文化问题列为未来10年中全球发展的首要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为先进文化的传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向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文化市场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以交易为焦点看待文化与市场经济一体化得出的概念,而近年来出现频率颇高的文化产业是从产业经济学、以生产为焦点看待文化作为生产得出的概念。也就是说,文化市场更多的是聚焦在文化流通环节。 1、文化市场管理的功能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交流与人们文化需求增加而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末广州兴起文化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文化市场成为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板块。传统的文化传播形式在新的传播媒体代替下,对文化的交流方式促进很大,改变很大,音像、手机、互联网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为人们精神文化的索取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途径。随着科技的进步,文化的传播方式更为日新月异,文化市场将更加繁荣。这就给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文化市场管理的作用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维持功能。这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首要功能,即文化管理人员通过其行政行为,在社会中建立起合理的、能够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文化生活规范以及道德标准,作为人民的生活准则。以维持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维持全社会和谐的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文化市场中人人都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遵守国家的文化市场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起和谐、互助、互爱的新型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人人都具有强烈的文化市场法制观念,联合其他部门共同为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做出努力。具体而言,文化市场管理的维持功能是管理文化市场,积极研究上级文化管理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美术市场、文艺培训市场等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②管制功能。文化市场管理的对象是文化市场中的个人和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具有双重性,既有自我性,又有社会性。他们各自基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开展活动,因此具有自我性,同时,他们又要和社会发生必然的联系,因此又具有社会性。而他们的自我性和社会性之间必然会有所矛盾和冲突,从而造成个人之间、个人社会团体之间、团体之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不协调。对于这些矛盾、冲突以及不协调的现象,如果置之不理,不加管制,任其发展下去,则势必危及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为此,就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站在超然的立场上,采取必要的行政行为做适当的管制,使矛盾与冲突趋于缓和。具体而言,各级文化局的管制功能主要有:依法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做出决定;建立文化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对其进行日常考核;具体执行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 ③裁判功能。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在发生各种联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矛盾、冲突、争执、纠纷,在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时,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充当裁判者的角色,来判断谁是谁非,能够充当这个角色的职能是第三者,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裁判有争议的事件。这种裁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未予以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文化市场管理中,各级文化局就承担了裁判的角色。 ④发展功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文化局,负有管理文化市场的重任,也应该有相应的发展,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职责。在实施行政行为、管理文化市场的实际活动中,文化局能够把握住文化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发展趋势,也能够发现文化市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还能够检验文化管理机关的应变能力、行政决策的正误和行政行为的优劣,还能够发现工作体制和工作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工作方法上的优劣以及行政人员的素质如何,从而调整工作体制、完善行政决策,改善行政行为和工作方法、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自身的基本和完善,最终促进文化市场的进步与发展。具体而言,发展功能有:促进优势产业发展,成立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调研工作,参与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音像市场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场发展方向;开展培训,提高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素质等。 2、文化市场管理的方法 文化市场管理方法系是指一定的文化市场管理组织或个人,为了完成文化行政任务而在开展工作时普遍采取的措施、办法或手段。文化市场管理方法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行政经验,它被认为是达成文化市场管理目标的途径,是文化市场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桥梁,对于顺利实现文化市场管理职能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方法渐趋复杂化、系统化和科学化。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行政方法。行政方法是通过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手段是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地去从事文化行政部门所鼓励的工作或活动。这种方法既可以贯穿中国传统体制的精神,又最能代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所以这种被称之为传统的政治行为和方法,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将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方法。比如包括思想教育方法、行政指令方法以及、行为激励方法、参与管理方法等,而且对文化市场来说,它是市场经济比较充分作用的领域,上述的行政指令和参与管理方法并不适用,而且与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相背,但是这仍然是现在存在的方法。 ②法制方法。法制方法是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和司法、仲裁工作来进行管理的方法,在这里是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发布的、具有管理规范性的法规、条例、规章等进行文化市场管理的行为和手段。其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法律和建立各种法规制度,二是注重相应的司法工作,二者不可偏废。对于区文化局而言,主要的法制方法运用是依照上级部门颁布的与文化管理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等进行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并实施。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整个国家管理的日趋法制化,法制手段会在文化市场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超级秘书网 ③经济(市场)方法。经济方法是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利用各种不同经济杠杆调节各种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达到较高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行政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等,通过协调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调节社会劳动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优化经济结构和文化市场内部结构,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同时引导消费,达到供求平衡和市场的良性循环。 文化市场的活跃和壮大,在为人民群众带来精神食粮和丰富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矛盾和问题,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文化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虽然现在已经逐步摸索出了一套文化市场管理和法律法规体系,但由于我国文化市场起步较晚,培育度不高,区域市场发展严重不平衡,以及经营成分多元化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了各省市在文化市场的实际管理中都存在着种种困惑和差别。因此,进一步研究文化市场管理的功能和方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谢治秀.文化市场管理手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

  • 浅谈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现实价值_论文范文​

    浅谈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现实价值_论文范文       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现实价值,对环境保护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的生态智慧,则是儒家天人同源、道法自然的思想。 人类经济的迅猛发展固然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和现在活着的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改善,但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不仅给人类的后代、也给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未来埋下了目前还难于逆料的隐患。这不能不使人多方反省和思考,寻求对策和出路,包括重温古人悠久的生存智慧。 这里所说的行为规范是指人们对自然界除人以外的其他生命及万事万物能做些什么和不能做些什么,指在人对待非人的生命和存在的行为上有没有、以及有那些道德约束和限制,这些规范连同直接支持它们的思想和精神就构成了生态伦理的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则是指使人们遵守这些约束和限制的、属于终极信仰层面上的根本精神和信念。而另一方面,这种精神信仰又很可能不仅仅是支持人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的,同时也是支持人们对他人及社会的态度和行为的,即它可能同时也是一种全面的伦理学、人生哲学或者宗教信仰,是有关人的整个一生和所有生命的根本意义的精神信仰:生态智慧则是指与上述两者,尤其是与行为规范有关的思想、理论和观念以及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做的充分认识和睿智选择。 1、顺应自然、禁弛有秩的行为规范 古代儒家所主张的生态伦理行为规范可以简略地归纳为主要是一种时禁。作为一种关注人间社会的维持和人类的普遍生存、而不仅仅是个人修身养性的学说、古代儒家学说不是普遍地禁止或绝对地非议杀生猎兽或伐树,而是认为人们有些时候可以做这些事,有些时候不可以做这些事。人的生存固然离不开自然物,人在自然界也居主体地位,但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它们做任何事情。在此的要义不是完全的禁欲,而是节制人类的欲望。《礼记》祭义记载说:曾子日: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日: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又《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日寸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我们可以注意这些话对时令的强调,以及将对待动植物的惜生。不随意杀生的时禁与儒家主要道德理念孝、恕、仁、天道紧密联系起来的趋向,意味着对自然的态度与对人的态度不可分离,广泛地惜生与爱人悯人一样同为儒家思想中的应有之义。 这种时禁的另一面自然是时弛,但我们注意到,它所直接根据之时与其说是以人为中心,按人的需求来安排的,而毋宁说是按照大自然的节奏、万物生命的节律来安排的,亦即按四季来安排的。人固然也在这大自然之中,同样服从这同样的生命的节律,但是,人又毕竟通过文明的各种刨制有了一些超越自然制约的可能,人的需求和自然与其他生命的节律有了差距。 对这些时禁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它们主要是一些禁令,是施加于人对自然的某些行为的禁令和限制,不包括诸如现代社会如何采取一种补充、矫正性正义的积极搭救,以及如挽救濒危物种的主动行为,也不包括与动物建立某种忠贞、信任关系的命令,它基本上是一些消极性的限制。第二,它虽对人的行为施加了某些限制,但限制的范围并不很大,并不是全面禁止,而主要是时禁:在春夏生长季节和动植物幼小时的禁令。这些措施在今天的环保工作者看来是相当弱式的,但也要考虑到古代社会也远没有今天这样的生态危机,那时的人还相当程度上自身就处在一种生态相对平衡的自然链条之中。第三,这些禁令看来不仅是对下的,也是对上的,不仅是对民众而言的,也是对君王而言的,甚至可以说,更主要地是约束君主。甚至提出了对君主的严重警告:如果他们做出了诸如坏巢破卵、大兴土木这样一些事情,几种假想的、代表各界的象征天下和平的吉祥动物(凤凰、蛟龙、麒麟、神龟)就不会出来,甚至各种自然灾害将频繁发生,生态的危机也将带来政治的危机。最后,我们可以设想,在儒家那里,在行为规范的方向上,除了人类之中的由父母、兄弟、夫妻、家族到朋友、邻人、乡人、国人、天下人这样一个推爱的圆圈,在人类之外,还有一个由动物、植物到自然山川这样一个由近及远的关怀圆圈,前一个圆圈又优先于后一个圆圈。 2、天人合一、自然和谐的精神实质 儒家生态伦理的精神主要是一种天人合一、与自然和谐的精神,这种精神并非儒家所专有,而是古代中国人一种悠久的生活智慧和对宇宙和自身认识的凝结。《庄子·齐物论》中一段著名的话: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同一。就表明了人融自然从自我得道的一种精神境界。 儒家从大人、圣人,从人格的最高理想和最终境界来论述人与天地的合一。而从人性,从人生之初的善端来说,人与天地也是相通的。故孟子提出由人要由尽心、知性而知天,以达到上下与天地同流。人只有如此,也才能称之为人,在此人是主动的,但却不是僭越的。一般在这样的场合,亦不专提天,而是说天地。单提天时有最高主宰,规律或命运的意思,而说天地则一般是指包容万物的大自然。董仲舒认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并提出一种天人感应的理论,宋儒进而把天人合一的思想发展出一套精致、全面的宇宙哲学和人生哲学系统。 鉴于当代生态哲学中的争论,我们如果问:古代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是以什么为中心是人类中心还是生态中心?从前面的叙述看,儒家行为规范方面是紧密联系人事或主要考虑人的利益的,乃至具有强烈的政治劝诫的意味:而其天人合一、生生不息的思想也并不是独立的宇宙哲学,它是与一种人生哲学联系在一起的,并以后者为重心的道德理性。 3、天人同源、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 人既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又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总是集中表现在人的发展上,如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高社会成员自身素质和能力等等。但是,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的基本条件之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生态伦理思想说明了天地人之间法则的相通,而这种法则并非以人为依归,而是以天地、自然为依归。儒家认为,天地万物虽然形态各异,但它们在本源上是相同的,自然与人类也是平等的关系,正所谓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因此,儒家主张,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并尊重自然界的规律,让宇宙万物自足其性,自然地得到发展,而不横加干涉;人类与天地万物共生共存,就应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这样,才不会扼杀宇宙的生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才会成为可能。如果反其道而妄作,对自然界过分掠夺,势必危害人类自身。儒家文化还把万物是否皆得生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现实价值也就是环境是否处于自然状态看作是否富足的标志,天以万物悉生出为富足,非常强调保护环境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 应该说,当今世界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进行过分掠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造成的,它正在破坏着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平衡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化解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矛盾状态,维护生态平衡,解决人类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我们当然要依靠今天的高科技手段,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方面有其独特的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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