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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介绍_广播电视编导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长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介绍_广播电视编导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以数字信息技术为依托,文理渗透、技艺结合,主要培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化艺术修养和先进的广播电视传播理念,能熟练规范地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编导、策划和制作工作,并掌握现代广播电视高科技传播手段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广播电视领域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传播学、电视摄像、摄影技术、平面设计、三维电脑动画、电视照明、电视节目制作、录音制作技术、电视编辑艺术、电视节目策划、电视采访与写作、非线性编辑技术、影视合成技术等专业系列课。毕业生去向:毕业生可广泛适应于影视制作和媒体节目创意等方面工作范围。能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和各类文化部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编导、策划、制作以及摄影摄像、音响、文案、编剧、广告等方面工作,也可以继续攻读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学及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 长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介绍_动 画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长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介绍_动画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培养具有动画艺术创作与艺术学基本理论素养,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能在文化领域、教育、设计、研究、出版、管理等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动画原画、动画创意设计和编导、工程动画表现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主要课程:素描、色彩、速写、中外动画史、动画技法、动画运动规律、声音基础、动画造型设计、动画场景设计、后期合成技术、短片制作、工程动画等。毕业生去向:毕业生可以到影视广告制作单位、数字动画电影制作公司、影视数字编辑部门、动画设计公司、游戏研发企业、网络公司等文化传播制作部门,也可到大专院校或科研部门从事专业教学与研究工作。

  • 长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介绍_工业工程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长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介绍_工业工程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110103工业工程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工业工程和系统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能在工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管理系统的规划、设计、评价和创新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工业工程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应用工业工程理论与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实际管理系统开发与设计的初步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工业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2.掌握系统管理的分析方法和管理技术;3.具有某一工程学科(如机械工程)的基本技术;4.熟悉经济建设和企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5.了解现代工业工程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发展动态;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主干学科:管理学、机械工程(或电子科学与技术等)。主要课程:电工技术基础、机械设计(或电子、冶金等某一类工程设计)基础、运筹学、系统工程导论、管理学、市场营销学、会计学与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等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一般安排32周主要专业实验:人机工程实验、生产系统仿真实验、物流系统分析实验、质量控制模拟实验、工作研究实验等。修业年限:四年。授予学位:管理学或工学学士

  • 长春工业大学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长春工业大学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长春工业大学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点击下载)

  • 长春工业大学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长春工业大学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长春工业大学;英文译名:ChangchunUniversityofTechnology;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目前有三个校区,即南湖校区(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林园校区(长春市林园路229号)、前进校区(长春市硅谷大街288号)。  第三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依法治招,自觉抵制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中,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派纪检人员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第五章招生规则  第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专业以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高于100%;艺术类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专业考核情况提供考生调档名单。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为保证生源质量,体现考生权益平等的原则,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其外语高考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使用联考成绩,我校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的省份除外);我校使用联考成绩的省份,考生必须取得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联考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且外语成绩达到60分后,按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数学考试成绩全部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是: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或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且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方有资格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加试。加试成绩合格者,到考生所在市、县、地区招生办报名,参加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招生办核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综合衡量文化课成绩与体育加试成绩,择优录取。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的考生可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我校自主命题考试,成绩合格者经考生所在省招生办批准,由学校负责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就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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