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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师范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哈尔滨师范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六条办学性质: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  第七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九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  第十条办学地点:校本部江-北校区(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校本部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学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阿城学院校区(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南3公里处);  第十一条基本情况:哈尔滨师范大学创建于1951年,其前身是1946年我党在解放区以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命名的行知师范学校。学校坐落于中国北方名城哈尔滨市。校园总占地面积为251.3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3万平方米。建校57年来,已发展为学科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科研条件充实的综合性师范大学。形成了学士、硕士和博士完整的学生培养体系和学位授予体系,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一所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齐全的省属重点大学。学校坚持以内o-发展为主题,以学科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的办学思路,大力实施“稳定规模、调整结构、强化管理、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创新发展”的办学方针,努力建设成为教学科研型的全国一流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47本科专业,10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9个博士学位授权点,8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点覆盖了我校全部学科门类,23个省级重点学科。还有1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4个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及3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23个研究所(研究中心)。我校在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荣获优秀成绩。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我校200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招生专业、范围及要求  第十七条招生专业: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英语、日语、俄语、法语、朝鲜语、科学教育、教育学、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经济学、法学、会计学、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旅游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学、心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化学、材料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教育技术学、学前教育、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等本科专业;数学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英语教育、语文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美术教育、园林技术、法律事务、电脑艺术设计、证券投资与管理、会计电算化、商务英语、营销与策划、物流管理等专科(高职)专业。  第十八条招生范围:黑龙江省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九条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省《关于做好2008年黑龙?-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高考外语为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人力资源管理、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广播电视编导、地理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旅游管理、教育技术学、对外汉语、数字媒体技术、广播电视新闻学本科专业,英语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电脑艺术设计、证券投资与管理、会计电算化、商务英语专科(高职)专业。  第六章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二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文理科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艺术、体育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1、学校将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  2、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4、对于教育部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和优惠对象,我校原-则上按照各省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文化课成绩达到黑龙?-省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省由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美术类专业从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书法、音乐类专业文化课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编导、学前教育专业从我校单独考试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办网站查询或学校本部及分院网站查询。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采取多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  校本部江-北校区电话:0451-88060177,  传真:0451-88060657;  校本部-南校区电话:0451-88067377,  传真:0451-86314576;  招生办网址:http://zsb.hrbnu.edu.cn。  阿城学院校区电话:0451-53772829、53772828、53772819;  学院网址:http://www.acxy.com。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利市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阿城校区(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南3公里处)。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我校2010年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本、专科学生975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1.理工、文史专业:学校将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体育教育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艺术类专业: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省份(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西、江苏、福建、湖南和黑龙江省部分专业)只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其它省使用该省统考成绩。  (1)广播电视编导(不含播音主持方向)、学前教育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动画(不含游戏制作艺术、摄影方向)、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学(音乐编辑)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黑龙江省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黑龙江省外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其余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教育部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政策,我校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为准。  第二十一条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办网站查询或学校本部及分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师范类专业2800—4800元/年;非师范类专业3500—8500元/年;艺术类、体育类专业4000—90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采取多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校还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校本部电话:0451-88060177  传真:0451-88060657  江南校区电话:0451-88067377  传真:0451-86314576  招生办网址:http://zsb.hrbnu.edu.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我校2011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89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11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1.学校将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2.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4.体育教育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艺术类专业:我校设点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省份,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其它省我校没有设点组织考试的省份使用该省统考成绩。  ①广播电视编导、动画(媒体广告)、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学(音乐编辑)、音乐表演(艺术学理论)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②动画(不含游戏制作艺术、摄影方向)、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主持)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黑龙江省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黑龙江省外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③学前教育专业:黑龙江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黑龙江省外考生直接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④其余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教育部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政策,我校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为准。  第二十一条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办网站查询或学校本部及分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师范类专业2800—4800元/年;非师范类专业3500—9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前两年6000元/年,后两年140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分别为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奖励学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师范类学生发放助学金。并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开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校本部电话:0451-88060177  传真:0451-88060657  江南校区电话:0451-88067377  传真:0451-86314576  招生办网址:http://zsb.hrbnu.edu.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首页1[2][3]下一页尾页

  •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首页1[2][3]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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