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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校部委码:13637),学院位于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四条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五条学院2009年招生专业有14个本科和11个专科,全部面向浙江省招生。具体专业及招生人数见招生计划表。  第六条学院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本科第二批次招生、专科第三批次招生。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学院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学院根据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再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对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本科专业不低于10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和商务英语专科专业不低于95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科专业不低于90分。在实际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三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理科按顺序参考英语、数学等单科成绩,文科按顺序参考英语、语文等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对加分考生,在录取过程中,按综合总分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本科学费每学年15000元,专科学费每学年17000元,住宿费每学年800至1200元。  第十六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设立多种奖学金,获奖面达40%以上。  第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录取结果将通过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http://zs.wucc.cn)公布。  第十八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编:325035;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网址:http://www.wucc.cn;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校部委码:13637),学院位于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四条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五条学院2011年招生专业有17个本科和4个专科专业,共计划招收2245名,其中本科1995名,专科250名;本科计划面向浙江、福建、江苏、安徽、山西、河南、四川7省招生,专科计划全部面向浙江省,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学院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学院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浙江省内的投档比例为1:1)。  第十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再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一条江苏省考生进档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美术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学院对浙江省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含商务英语、西班牙语方向)本科专业不低于10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含国际金融方向)本科和商务英语专科专业不低于9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科专业不低于80分。在实际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对非浙江省考生和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四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对加分考生,按综合总分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自愿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一般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6000元,工科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70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9000元,专科学费每学年17000元,住宿费每学年1100-1500元。  第十六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设立多种奖学金,获奖面达40%。  第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http://zs.wucc.cn)公布。  第十八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院网址:http://www.wucc.cn  招生微博:http://t.qq.com/wucczs  邮箱:wucczsb@wzu.edu.cn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校部委码:13637),学院位于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四条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五条学院2012年招生专业有18个本科和5个专科专业,共计划招收2245名,其中本科1995名,专科250名;本科计划面向浙江、福建、江苏、安徽、山西、河南、四川7省招生,专科计划全部面向浙江省,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学院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学院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浙江省内的投档比例为1:1)。  第十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再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一条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12年高考二类科目组的考试。考生在填报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具体录取原则和办法详见我院201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十二条江苏省考生进档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浙江省美术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学院对浙江省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含商务英语、西班牙语方向)本科专业不低于100分,商务英语专科专业不低于85分。在实际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对非浙江省考生和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五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对加分考生,按综合总分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自愿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一般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6000元,工科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70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9000元,专科学费每学年17000元,住宿费每学年1500元。  第十七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设立多种奖学金,获奖面达40%。  第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http://zs.wucc.cn)公布。  第十九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短信咨询:13989790577  学院网址:http://www.wucc.cn  招生微博:http://t.qq.com/wucczs  邮箱:wucczsb@wzu.edu.cn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校部委码:13637),学院位于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四条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五条学院2013年招生专业有20个本科和5个专科专业;本科计划面向浙江、福建、江苏、山西、河南、四川6省招生,美术类本科和普通专科计划仅向浙江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学院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学院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浙江省内的投档比例为1:1)。  第十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再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一条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13年高考二类科目组的考试。考生在填报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所填报专业须和报名时所确定的专业一致,文理不得跨科填报,具体录取原则和办法详见《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江苏省考生进档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浙江省美术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学院对浙江省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本科专业不低于100分,商务英语专科专业不低于85分。在实际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对非浙江省考生、美术类本科专业和获“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五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对加分考生,按综合总分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自愿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1500元,一般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6000元,工科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7000元,美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9000元,专科学费每学年17000元,住宿费每学年1200元左右。  第十七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设立多种奖学金,获奖面达40%。  第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http://zs.wucc.cn)公布。  第十九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短信咨询:13989790577  学院网址:http://www.wucc.cn  招生微博:http://t.qq.com/wucczs  微信平台:zswucc  邮箱:wucczsb@wzu.edu.cn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和浙江省高职单招单考并填报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校部委码:13637),学院位于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四条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五条学院2015年招生专业有19个本科和5个专科专业;本科计划面向浙江、福建、江苏、河南、贵州五省招生,美术类和中职本科、普通专科计划仅向浙江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学院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不限。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学院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浙江省内的投档比例为1:1)。  第十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再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一条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15年高考二类科目组的考试。考生在填报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所填报专业须和报名时所确定的专业一致,文理不得跨科填报,具体录取原则和办法详见《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江苏省考生进档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浙江省美术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学院对浙江省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本科专业不低于100分,商务英语专科专业不低于85分。在实际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对非浙江省考生、美术类和中职本科及“三位一体”的考生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五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对加分考生,按综合总分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自愿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及美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1500元,英语和工科类本科专业、各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9000元,其余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8000元,住宿费D区每学年1200元左右,F区每学年3000元。  第十七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设立多项奖学金,获奖面达40%。  第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http://zs.wucc.cn)公布。  第十九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短信咨询:13989790577  学院网址:http://www.wucc.cn  招生微博:http://t.qq.com/wucczs  微信平台:zswucc  邮箱:wucczsb@wzu.edu.cn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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