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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证明有限的财政资金并未花在刀刃儿上,在经济增速放缓失业率增加的大背景下,应首先保证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迫在眉睫。 今天吃紧的地方财政是前几年政府们紧吃乱花的必然结果,就算有座金山银山也难以承受蛀虫的蚕食。与其损公肥私莫不如趁着经济还不算太糟糕的当下直接把国有资产变现,用以补充养老金账户的亏空及代替低收入群体缴存部分五险一金以增加其收入,增强其消费能力。 政府本应是为民众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而非滥用行政权利强势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为政府部门敛财与民争利的寡头机器。 在经济领域政府应该学会无为而治,减少宏观干预,弱化经济功能;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尽快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历届政府高层信奉的凯恩斯主义理论中提出的当市场失灵时,政府的有形之手通过宏观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可以挽救市场,避免经济陷入衰退,造就了如今的大政府小市场。但凯恩斯这一理论的前提是将政府假定为理性的完美无缺陷的,事实上世间并不存在完美的事物,包括政府;他将市场中的非理性行为解释为动物精神,但谁又能保证政府就一定是绝对理性的?诸如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政府为了稳增长推出的四万亿刺激计划就是政府典型的动物精神的表现。大批未经科学论证的投资项目由政府官员在办公室拍脑袋通过,造就了今天的大量过剩产能和烂尾工程,如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大跃进一样尽显长官意志,由此引发的政策后遗症需要多年才能得以复原。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每天都存在着与14亿人口相关的经济活动,在这个庞大的市场面前我们每个个体都是渺小的,一个自由的市场如大自然的春夏秋冬一样有其自身的荣枯规律,政府通过宏观政策工具逆周期操作并不能改变其自身的运行轨迹;宽松无助于解决经济增速放缓,过度的使用货币工具反而会给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出现诸如局部资产泡沫,滞胀现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将延迟经济回暖周期的到来; 市场永远都是对的,在市场面前我们永远都是学生; 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都应该学会尊重市场,敬畏市场。 过去数年间,我们片面的追求经济增长,不仅透支了银行和财政, 透支了社会和环境而且透支了政府的公信力。近年政府部门占国民收入分配比例逐年猛增,由1995年的不足10%上升至今年的35% ;过高的政府收入令个人及企业收入比重下降 ,导致个人消费能力不足,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收入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亦加剧了贫富差距;迫于经济下行压力,政府曾多次试图通过积极的税收补贴政策及超发货币的形式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经济增长。但由于消费的主要群体是中产阶层,政府的税收优惠多数都给了企业主,这部分补贴资金对于物质需求早已饱和的超高收入群体的企业主来说,增加的几百万税收优惠只是为他们的银行存款增加几个数字,故现有税收补贴政策只会增加储蓄率无法刺激消费需求;央行投放的货币越多中低收入群体的个人财富缩水得就就越多,其消费能力就会越弱;故应考虑提高个税起征点,以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税负支出增加其收入,增强其消费信心。另试图利用宽松的货币政策狂印钞票的方式化解债务风险也是一种错误的逻辑,超发货币只是一种价值的转移,减少债权人的价值部分转移给了债务人,最终欠钱的人实际应偿还的价值减少了;由此可证超发货币化解不了债务风险,只是稀释转移了风险,最终或许会避免大面积的违约风险,但却由全体民众为债务人埋单。 政府掌握的社会资源太多会削弱市场作用,破坏市场竞争环境 ,扭曲市场价格,助长资产泡沫形成,令市场失去活力。过多的介入经济活动也会产生更多的权利寻租空间,部门利益最终通过各种方式转化为个人利益。且诸多实例亦证明国有企业在占据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与处于弱势的私有企业相比却是低效的;让不懂经营的政客来管理企业是主因,国企改革的大方向应该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由多个市场数以亿计的人类形成的经济活动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它的运行效率与政治,司法,教育,社会财富分配等社会体制有着密切关联,低效的社会制度亦决定了经济的低效。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人的思想是迥异多变和不可控的,世间并不存在任何一个可以统一人类思想的理论学说,故我们的政府难以通过宏观的调控手段掌控经济的运行轨迹,只能通过不断优化社会制度提高社会效率的方式来提升经济效率,推动对影响社会效率较大的司法,行政,财富分配制度,市场制度等领域的改革。 加快各领域的修法立法,作为在世界有巨大影响力的法治国家,应摒弃人治大于法治的传统官本位思想,即行政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公职人员不能利用法律达成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对此应该立法明确限制公职人员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公正,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入刑严惩。 我国的法律漏洞较多亟待完善,各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严谨,经常会出现“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或“******等”“处以***以下罚款”一类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法律条文,多数司法案件量刑跨度也太大,最终的判决全凭法官个人的心情,这就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很难保证司法公正。法不严则不治,对于一些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如强奸,抢劫,涉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操纵股票市场等违法行为应提高量刑标准,否则现行的法律很难对犯罪分子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制定新闻法,媒体作为民众获得信息和社会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其合法的采访权和合法的信息发布权理应得到保护,除涉及国家机密外不管是企业,或公职人员都不可以拒绝媒体的采访请求,对于辱骂恐吓殴打记者的行为都应从重入刑;媒体也应做到实事求是,发布的每条信息都做到有据可依。近年政府对社会言论的管控相对宽松,导致一部分媒体为博眼球吸引读者,在发布信息时经常使用具有耸动性标题或词汇,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使用据传,或许,可能等臆测性词汇,不能做到实事求是,很容易误导舆论,蝴蝶效应放大了社会恐慌;故急需 建立一套严厉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立法时应明确禁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违反新闻法的相关责任人应予重罚,情节严重者应入刑,相关责任单位也要重罚,以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 加强私有产权保护;个体的财富也都是靠自己辛勤努力得来的 ,不要动辄就搞私有产权国有化;打土豪分田地的事儿不应该再发生在21世纪文明的中国。近几年大批的富豪移民潮和资产转移潮正是因为富裕阶层对于国内私有产权保护的一种不信任的表现。 厘清政府各部门权责,办事群众遇踢皮球的情况可直接向纪委举报,以此威慑懒政行为。改革公务员职级晋升评定制度,基层公务员由每一个办事群众根据办事效率和满意度进行评价,每年职级晋升时根据群众满意度和效率的加权数值决定是否晋升。每两年对所属部门副科级干部根据其个人业务能力及组织能力进行内部投票,得票数最高者向社会公示后晋升。副处级以上干部经前述方式确定后,通过人大投票决定是否晋升;不能以个别领导个人好恶决定职级晋升。同时建立末尾淘汰机制,办事效率低下,并频繁被办事群众投诉的公职人员应予以辞退,公平的职级晋升制度可以激励公务员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亦可淘汰那些整天人浮于事尸位素餐之流,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提高社会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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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自由撰稿人”熊丙奇凌驾于ZF部门和社会公众之上调和矛盾?
大庆商江 2015-3-16 09:19
“自由撰稿人”熊丙奇凌驾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之上调和矛盾? 【仅供教育研究参考。初稿,待充实修改完善】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曾经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冒充“上海交通大学教授”,自封为“学者”、“教育学者”、“教育问题专家”等头衔,披着民办非营利组织“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的迷彩服,自以为是,喧宾夺主,利用媒体,连篇累牍发表一些“豆腐块”“千字文”,诟病中国教育管理制度,否定国家现行高考录取制度。 甚至凌驾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之上调和矛盾。 举证如下: 2015 年 3 月 15 日 ,《中国教育报》(熊丙奇)《中教评论:在良性互动中促进教育公平》:近日,让更多中西部农村孩子上大学的话题在两会上引发热议,有人大代表呼吁提高重点高校在中西部省份的录取率。社会上关于“寒门难出贵子”的言论也频频出现。事实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农村孩子上大学的事情。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让更多农村孩子上好大学”。近年来,国务院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出台了不少教育公平政策,高校招生录取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努力缩小区域、城乡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在全国考上重点大学的考生中,农村学生占 44.8% ,越来越多的贫寒子弟有机会考上重点大学。 政府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可公众似乎还不满意 。 这一现象,可能令政府部门官员感到有些“沮丧”——为什么已经做了这么多,还难得到“好评”? 其实,这是因为老百姓对于教育公平的需求,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满足老百姓更高的教育公平需求的过程,就是扩大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过程。进一步说,公众提出更高的教育公平需求,是对已经实施的教育公平政策的最好肯定,因为没有这些教育公平政策做基础, 公众不可能提出更高要求 。比如,随迁子女在城市求学,首先得解决能上学的问题。在解决能上学的问题之后,又会产生上好学的问题。现实的逻辑也是如此。最初,社会舆论呼吁要解决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2008 年,国务院出台规定,要求“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解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接着,随着各地创造条件让随迁子女入学,舆论又关注是不是该给这些孩子与城市孩子一样的保障、一样的教学环境。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之后,大家又开始关心这些孩子在城市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出路问题。异地高考概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 2009 年前后被提出,到 2014 年,已有 28 个省份开放异地高考。政府部门对这样“不断升级”的公平诉求,实际上一直是积极满足的。回过头看推进教育公平的历程,充满着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社会舆论的“苛求”给政府部门更大的动力去推进教育公平。总体看来,社会舆论对教育公平的诉求,并未超出我国的现实条件,当然,也有一些“公平诉求”并非理性。比如,有人强调高考录取要全国一张卷、一个分数线,完全按分数录取,才能保证分数绝对公平。对于这些诉求,是可以通过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在讨论、对话基础上达成共识。还有一些“公平诉求”,在现阶段看可能条件不成熟,但未来也不是不可以考虑的公平议题,如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纳入免费教育。回到开头的话题,国家出台政策让“更多农村学生上好大学”,与代表呼吁提高重点大学在中西部省份的录取率,这二者并不矛盾。过去多年来,我国提高农村学生上重点大学的比例,是在目前的高考录取制度框架下采取的补偿性计划,包括国家层面的国家扶贫定向招生计划和省市层面的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随着这些计划的推进,农村学生上重点大学的比例确实提高了,但高考按分省计划录取带来的各地录取率差距并没有消除。而要消除这一差距,很难靠在短期内补偿实现——对于农村学生、贫困学生,重点大学可以把在发达地区减少的部分名额或以新增招生名额作为专项计划。但要整体增加一省的录取名额,这无疑牵涉到全国所有省份录取计划的大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缩小各省录取率差距,国家层面已经将其作为高考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提到要提高人口大省的录取名额,将录取率和平均录取率的差距缩小到 4 个百分点。这和代表、委员以及公众的诉求是一致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将需要艰难的改革攻坚。推进教育公平,是没有终点的。 在我国,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公众,都需要有对教育公平理性的看法。 对于公众来说,要督促政府努力扩大教育公平,但不能否认已经取得的教育公平成绩;而对于政府来说,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公平成就,而应该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不懈追求。 (熊丙奇) 读完以上文字给我的初步印象是: “自由撰稿人”熊丙奇凌驾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之上调和矛盾?难道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有“恶性”互动吗? 第一、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制造了假前提 政府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可公众似乎还不满意 。 这一现象,可能令政府部门官员感到有些“沮丧”——为什么已经做了这么多,还难得到“好评”? 事实上,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工作是满意的。个别人挑拨离间也徒劳。 2015 年 3 月 15 日 ,国际在线(记者 肖中仁、赵叶冰)《两会观察 : 政府工作报告共修改 30 处获高票通过》: 3 月 15 日 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大会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两高”报告等,并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当天上午,在热烈的掌声中,政府工作报告获得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赞成 2852 票,反对 18 票,弃权 6 票。代表们表示,修改后的报告更加务实和全面,充分体现了集体智慧。 第二、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假装对政府负责。 对于公众来说,要督促政府努力扩大教育公平,但不能否认已经取得的教育公平成绩。 鼓励公众向政府提出新诉求。鼓励公众向政府施加压力。但是,没有鼓励公众给政府点赞、鼓励。 第三、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假装代表民众利益。 对于政府来说,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公平成就,而应该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不懈追求。这还是 向政府施加压力。实际上,政府“不用扬鞭自奋蹄”。“响鼓不用重锤敲”。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或许不知道,你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你一票不票。你只代表你自己。你代表不了任何人。孤家寡人,孑孓一身,何足挂齿。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或许以为自己的脑袋是天才的。自己是一朵花,别人是豆腐渣。全社会都是弱智。事实上,全社会没有比你弱智的人。对自己估计过高。不知道胳膊拧不过大腿。不懂得螳臂挡车。不懂得蚍蜉撼树。不懂得以卵击石。 2010 年 12 月 7 日 ,腾讯评论《熊丙奇:复旦大学为何想着要占领媒体》: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分析智伯无德而亡时写道:“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我不禁要问:熊丙奇是什么人?圣人?愚人?君子?小人?熊丙奇可以自己选一个。你敢说你是“圣人”吗?就算“愚人”吧。 以上内容约 3000 字 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休老汉 商江 E-mailqddsj@163.com 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你如果想了解熊丙奇,请咨询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领导班子成员 宣传部部长、新闻中心 / 文明办主任 胡 昊 34206226 宣传部副部长(兼)、医学院宣传部部长 闵建颖 63846590*776346 宣传部副部长 谈 毅 34207614 文明办副主任 王琳媛 34206278 宣传部副部长 朱 敏 34206264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迁往闵行校区宣怀大道行政 B 楼, 室号 部门 新电话号码 传真 717 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34206221 34206231 34206278 34206223 708 党委宣传部 34206226 34206223 709 新闻中心(含交大新闻网、校刊编辑部) 34206274 34206264 34206254 721 网络宣传与管理办公室 34206266 34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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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商江 2015-2-10 04:28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不知道什么是“政府部门” 【仅供教育研究参考。初稿,待充实修改完善】 《百度百科》解释,政府,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决策、行政法规、行政司法、行政裁决、行政惩处、行政监察等等,都应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都对其规定的所有适用对象产生效力,并以国家武装力量为后盾的强制执行。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政府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定和实施公共决策,实现有序统治的机构,它泛指各类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一切依法享有制订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公共权力机构,即通常所谓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就是国家的权威性的表现形式”。 《百度百科》解释,部门,是一个组织的机构。通常一个公司单位会分成很多部门。统一体下设的若干分支机构或组织。 《百度百科》解释,职能部门是指组织中对下属单位具有计划、组织、指挥权力的部门。根据是否具有行政指挥权,职能部门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职能制(多线制),即职能部门具有向下级单位下达工作任务或工作指令的权力,比较典型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如发改委、物价局等。第二种是直线职能制,即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向下级单位发布行政命令,需要经过共同主管同意方可,职能部门只有建议权、指导权和协调权。大多数企业的职能部门均属于第二种情况,如企业中的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总经理办公室等。 《百度知道》解释,政府职能部门指的是什么 ? 是指政府中对下属单位具有计划、组织、行政指挥权力的部门。如发改委、物价局等 目前,网上暂未查到“政府部门”的词条。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在没弄清楚“政府部门”定义的情况下,在博客文章里滥用“政府部门”一词。熊丙奇在网易、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财经网、中华网、价值中国网等注册了博客。几个博客几乎同时发出同一个帖子。有的帖子被网站“推荐”。万一主流媒体采用熊丙奇的博文,极易造成不良影响。举证如下:标题中含有“政府部门”字样的 10 例。有兴趣的可以继续搜索续补。 2008 年 10 月 13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熊丙奇 : 人大代表为何常遭 政府部门 忽悠》。 2009 年 9 月 11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汉字书写等级标准有必要由 政府部门 制订吗 ? 》。 2010 年 7 月 28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 政府部门 为何不愿投入学前教育?》。 2010 年 11 月 19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被《珠江晚报》采用《熊丙奇:学生“被组织”本质是 政府部门 侵权》。 2012 年 11 月 3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民办幼儿园需要扶持时, 政府部门 在哪里 ? 》。 2013 年 8 月 8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 政府部门 不放权的职级制改革只是伪改革》。 2014 年 3 月 31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别是 政府部门 一厢情愿》。 2014 年 7 月 13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教育改革最大的阻力,在于 政府部门 不放权》。 2014 年 7 月 13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教育改革的关键在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 政府部门 放权(熊丙奇)》。 2015 年 2 月 9 日 ,熊丙奇在博客发帖《 政府部门 岂能拿教师招聘做买卖》。 读完以上文字给我的初步印象是: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不知道什么是“政府部门”。主要表现是: 第一、 如果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所说的“ 政府部门” 指的是政府,读者或许看不出指的是哪一级政府。 第二、如果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所说的“ 政府部门” 指的是部门,读者或许看不出指的是政府的哪个部门。 第三、 如果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所说的“ 政府部门” 指的是既有政府也有部门,读者或许看不出指的是哪级政府和哪个部门。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博文中所说的“ 政府部门” 笼统而明确的指向执政当局,不仅表现熊丙奇之流有无政府主义思潮,或许还会刺激和助长不特定人的反政府倾向,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维基百科》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教育权利:高考的考卷查询也不透明, 2011 年,《中国青年报》披露了一名河北的学生因模拟考试与高考实际成绩相差过大而要求查询考卷,却处处受阻的事件。该学生 2008 年参加高考,原本几次模拟考成绩都可以就读重点大学,正式考试时也没有没有出现发挥失常的情形,但最终成绩居然与预估的和模拟考试成绩的相差 100 分之巨,因而向河北省教育局提出查询考卷的要求,最后被拒绝。后来在 2009 年,该学生复读并再次参加高考,得到几乎和 2008 年一样的结果,提出查询申请虽然得到批准,却不允许学生本人查看考卷,而是由考试阅卷组的评议专家查看,得到了「考卷没有问题」的结果,学生本人认为这无法令人信服。同样的问题在北京、河南等地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例,有的案例甚至还闹上法院,但能查询到考卷的案例很少。教育学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认为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在於高考查询制度的不完整,而且高考考卷属於「国家机密」,查询考卷的可操作性不高;而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 除了认同杨东平的意见外,还认为一些高考改卷的评卷员「不负责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F%84%E4%BA%9E%E5%B3%B0 人们或许会问: 熊丙奇是中国教育界的“人权斗士”吗? 2008 年 7 月 2 日 ,搜狐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我们需要更多的熊丙奇》:熊丙奇先生跟我素不相识,但他的文章我早就读过。他是一个教育界圈里的人,也是用心来盯着自己的这个圈的人,这样的人,对于我们的有关部门来说,是无论如何都不能令人愉快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他的命运,就是古希腊神话里那个报信的乌鸦,总之没有好果子吃就是啦。 提醒全国主流媒体从业人员对熊丙奇博客带有 “政府部门” 一词的文章应当谨慎,不要轻易采用,以免造成负面影响。 以上内容约 2500 字 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休老汉 商江 E-mail:dqddsj@163.com 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你如果想了解熊丙奇,请咨询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领导班子成员 宣传部部长、新闻中心 / 文明办主任 胡 昊 34206226 宣传部副部长(兼)、医学院宣传部部长 闵建颖 63846590*776346 宣传部副部长 谈 毅 34207614 文明办副主任 王琳媛 34206278 宣传部副部长 朱 敏 34206264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迁往闵行校区宣怀大道行政 B 楼, 室号 部门 新电话号码 传真 717 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34206221 34206231 34206278 34206223 708 党委宣传部 34206226 34206223 709 新闻中心(含交大新闻网、校刊编辑部) 34206274 34206264 34206254 721 网络宣传与管理办公室 34206266 34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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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lxh 2013-3-2 12:07
我国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研究.caj 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的演变和鉴定的一般程序 (1)价格鉴定机构的演变。过去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联合执法是我国许多执法工作的一大特色,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就出现了“赃物估价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大都从各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物价局以及当时的物资局、商业局共同抽调人员组成。在办案中,如遇到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则由该委员会来对案件进行审理,最后作出裁定。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开始逐步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商品日益丰富,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的职能也开始转变,除一些特殊商品外,相当数量的商品价格和众多的服务价格开始有市场来确定,过去的商业局、物资局的性质也由政府部门转变的国有企业,原有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机构形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需要,在新案件和旧体制的尴尬局面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在各自的办案中,难免会遇到了很大的障碍 从1990年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始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定工作。为了统一和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1994年,最高法院联合最高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等部门出台了 文件即《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确定今后的“赃物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承担。1997年, 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事务所,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当时,全国成立有价格鉴证机构2800多家,从业人员达到16000多人。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的精神要求,2008年5月以后,全国各地又开始将相应的“价格事务所”陆续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 截止到2007年全国价格系统内的鉴证机构共有2971个,其中以价格认证中心命名的有2932个。全国机构性质转为行政机构的单位有192个,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的有2779个。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的有1609个,差额拨款的有302个,自收自支的机构有1060个。全国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价格鉴证人员的数量为1.91万人,同比增长1.92%,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62万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0.38万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0.52万人。在上岗人员中,价格鉴证员为1.04万人,价格鉴证师为0.68万人,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663人。 (2)鉴定的一般程序。首先由价格认证中心经办人审查确认所需材料,主要内容实对有涉案物品实物的价格鉴定需提供委托方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无涉案物品实物的价格鉴定的除委托书外,还需提供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涉案物品的发票,如没有发票则需提供证人证言复印件。审查后,材料完备的,进行受理登记,委托双方签字后正式受理;然后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进行现场勘察、调查等工作;最后给出价格鉴定结论书。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鉴定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由经办人通知委托人领取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另外,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在程序上,实行上级价格鉴定机构对下级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复核裁定制度。每个行政区只设一个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7〕220号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 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2.2合法合理原则。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相关性原则。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2.4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 2.6质量对等原则。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 2.7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3车物定损程序 3.1委托 3.1.1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 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 3.1.2《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车辆的车主、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识别码/车架号;(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3)委托价格鉴定的其它相关物品(建筑物/设施/车载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4)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5)附件。 3.2受理 3.2.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时,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如对《委托书》有不明确事项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2.2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1)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2)法院已经结案的;(3)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 3.3勘验勘验是指对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进行实物勘查检验,确定损失项目。 (1)通知: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如事故车辆、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 (2)作业:必须由两名以上车物定损人员现场勘验。 (3)询问:了解车辆发生事故过程、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4)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隐损拆检)进行拍照存档。 (5)检查:按顺序逐项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6)拆检:现场勘验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坏或损坏程度无法确定的,应征求委托人同意之后进行拆检。 (7)登记:对事故车辆应逐项登记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和换件项目,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对损失物品应逐项登记物品规格型号、数量、损坏程度,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鉴定人及双方委托人须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4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3.5异议处理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 3.6档案管理车物定损工作结束后,定损人员应及时将鉴定文书(包括相关资料和图片)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参照《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定》(粤价〔2005〕180号)执行。 4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 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选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等。修复费用加和法是车物定损的常用方法。 4.1修复费用加和法 4.1.1适用范围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 4.1.2损失项目确定损失项目是指为了把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恢复至事故前原有的功能所需要修复的项目。 (1)对能直接观察到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不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 (2)对不能直接观察到其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隐损项目,应在具有相应拆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拆解检验加以确定。 委托人不同意拆检的,不作拆检,但鉴定人员应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向委托人作必要提醒,并要求委托人签名确认。 4.1.3定损方式选择定损方式选择是指在遵循车物定损原则下,对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选用修理还是更换方式进行定损。 4.1.3.1修理方式定损在不影响修复后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应遵循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选取修理方式定损。 4.1.3.2更换方式定损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选取更换方式定损应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和保证安全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1)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2)技术上不能修复的;(3)技术上可修复,但一次性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前原单项零配件或总成实际价值50%以上的;(4)易损、一次性使用的;(5)生产厂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分解的零配件或总成的;(6)对于未售出的全新车辆,应予更换(特别轻微的除外)原厂全新零配件或总成。 4.1.3.3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三个月内,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优先考虑采用更换方式定损。 4.1.3.4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未满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应按更换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没有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的,可以遵循质量对等原则按更换同类型全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 4.1.3.5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除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关键零配件或总成按更换新件定损外,其它损坏件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进行折旧定损,计算公式如下:更换零配件(总成)鉴定价格=全新零配件(总成)价格×(1-折旧率) 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2/3)÷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2/3)÷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100%4.1.4基本公式以修复费用加和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按以下公式:车辆损失鉴定价格=Σ(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残值4.1.5确定材料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行业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布的汽车零配件价格,结合当地实际价格水平综合确定。 4.1.6确定工时费用工时费用是修理工人修复损坏车辆应得的劳动报酬。计算公式如下: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数 4.1.7确定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费等,按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之和的适当比例估算。计算公式如下:期间费用=(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估算确定,一般不超过30%。 4.1.8利润利润是车辆修理企业投资方的投资回报。计算公式如下:利润=(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率利润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确定。 4.1.9残值残值是指更换下来零配件或总成的剩余价值。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或总成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 4.2成本法 4.2.1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 4.2.2事故车辆整体损失的条件(1)事故车辆整体损毁,其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市场价格减去残值计算。(2)达到国家有关车辆报废规定标准的事故车辆,不计算损失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2.3基本公式整车损失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成新率=(1-折旧率)×综合调整系数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的可行驶总里程]×100% 4.2.4确定重置成本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的车辆成本,车辆成本应包括购车时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税费(不包括按年度应缴税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按其特殊性确定重置成本:(1)淘汰车型,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参考配置相同的同类型车辆确定重置成本;(2)走私、拼(组)装、右方向盘改左方向盘或套用国产车目录,但已领取车牌号、《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可根据同类车型现行市场购置价格,扣减因其安全性能低、维修成本高、质量无保证等因素造成的贬值后确定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重置成本=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式中,贬值=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率贬值率可由鉴定人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估算确定。 4.2.5确定已使用年数已使用年数应从事故车辆“初始登记日”起至价格鉴定基准日止计算。 4.2.6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应按照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的使用期限确定。 4.2.7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视批准延缓报废年限为尚可使用年限,年限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年限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已使用年数+尚可使用年数)]×100%。 4.2.8综合调整系数综合调整系数是综合车辆行驶里程、实际车况、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年限折旧造成车辆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偏离进行调整修正。综合调整系数的取值范围为-1至1之间。 4.2.9残值残值是指报废整车的剩余价值。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报废整车残值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 4.3市场法 4.3.1适用范围市场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者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 4.3.2计算公式整车损失鉴定价格=参照车辆价格×(1±调整系数) 4.3.3参照车辆选取的参照车辆应与鉴定车辆具有可比性。参照车辆和鉴定车辆相比,具有成交日期与鉴定基准日相近、车类和车型相同、排气量相同、生产日期相近、配置接近、档次相同、车况相近。参照车辆价格是二手车市场正常成交价。 4.3.4调整系数调整系数是将参照车辆目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鉴定车辆状况下的价格,它由鉴定人员根据参照车辆的交易情况差异、交易时间差异、市场差异、配置差异和车况差异等因素进行修正确定。计算公式:调整系数=交易情况差异修正率+交易时间差异修正率+市场差异修正率+配置差异修正率+车况差异修正率 (1)交易情况差异是指参照车辆因非正常市场交易行为引起参照车辆交易价格的差异。 (2)交易时间差异是指参照车辆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不同所影响鉴定车辆的价格差异。 (3)市场差异是指鉴定车辆与参照车辆因处于不同二手车市场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配置差异是指鉴定车辆与参照车辆因配置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5)车况差异是指鉴定车辆与参照车辆因车况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5其它损失价格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载货物、交通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价格鉴定可按《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 6车辆损失价格鉴定、重新(补充)价格鉴定报告 6.1价格鉴定结论书 6.1.1价格鉴定结论书为A4幅面,版面整洁美观,字迹清晰。 6.1.2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价格鉴定标的。主要包括:车属单位(或车主)、车牌号、车型; (2)价格鉴定基准日。鉴定基准日具体到年月日,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以事故发生日为鉴定基准日。 (3)价格鉴定结论。主要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必须说明币种、大写金额。 (4)说明。主要包括: ①价格鉴定结论应用范围。 ②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同意,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③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④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办法。 ⑤鉴定结论的有效期。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车物定损人员。要有两名车物定损人员签名。 (6)附件。附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如有物品、设施损失的应附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如事故车辆为全损的应附上整车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书;如有建筑物等损失的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书。 (7)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2价格重新(补充)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补充)鉴定结论书,应按照委托书中已列明的重新(补充)价格鉴定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其损失价格,作出重新(补充)价格鉴定结论,并说明受理的理由,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及其主要过程概述。 7管理规定 7.1具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的机构和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7.2车物定损使用的文书由省物价局统一监制(见附件)。 7.3车物定损实行公开办事程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工作场所悬挂车物定损工作程序公示牌、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群众监督。 7.4车物定损(包括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实行有偿服务。价格鉴证(评估) 机构应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在收取鉴定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8附则 8.1在紧急特殊情况和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8.2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按《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注:附件1—9此略。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粤价 259号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 2.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7 预期原则。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因此,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必须合理预测鉴定标的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3 价格鉴定程序 3.1 委托程序 3.1.1委托人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填写《委托书》或与价格鉴证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鉴定目的; (2)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购置地点、鉴定基准日、数量、现存放地等; (3)查封或案发的时间、地点;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加盖公章,填上日期。 3.1.2鉴证机构接到《委托书》或《委托协议》时,应立即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 如无问题,即受理委托。 3.1.3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1)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从价格鉴定目的的角度看,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变卖处理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2)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4)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5)无法交付货主的无主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需变卖处理,以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6)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鉴定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2 工作程序 3.2.1鉴证机构应成立价格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二名以上鉴证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价格鉴证师。鉴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合适的鉴定方法、各项增值或减值因素。正式发文前应进行内部审核。 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鉴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的公正鉴定的。 3.2.2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3.2.3实物查验。 (1)委托人带来实物的,对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定标的,确需留存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2)没有带来实物的,与委托人商定去鉴定标的存放地现场查验的时间。 (3)查验时应做好记录并拍照。 (4)查验时发现实物与清单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共同确认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状况。 (5)鉴证人员认为有需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补充材料或协助核实鉴定标的权益状况的意见。 3.2.4价格鉴证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作出。 3.2.5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定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3.2.6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此委托人的权利应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载明。 案件当事人对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复核裁定。 3.2.7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接到《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委托。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告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 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拒绝受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1)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2)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3)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3.2.8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受理委托后7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9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在完成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3.2.10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同时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3.2.11档案管理。 3.2.11.1价格鉴定活动结束后,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将各种鉴证文书整理归档。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证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档案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材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1)价格鉴定档案目录; (2)鉴定过程总结说明; (3)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4)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5)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 (6)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7)质检报告; (8)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察笔录、询价笔录等; (10)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11)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12)价格鉴定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13)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3.2.11.2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3.2.11.3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期限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鉴定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保管15年以上。 4 价格鉴定方法 4.1 基本方法 4.1.1 市场法。 4.1.1.1 概念及基本公式。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现行市价法。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的现行市价±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 或者: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4.1.1.2 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详细考虑鉴定标的的特征。 (2)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财物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 (3)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鉴证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验证其真实性和可信程度,分析其交易条件和背景,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参照物。 (4)将鉴定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对比。 (5)找出各种差异,或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鉴定、估算,得出结论。 4.1.1.3 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主要有: (1)时间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差距所影响鉴定标的价格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时期的商品价格变动指数。 (2)地域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因处于不同地区或地段条件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3)功能(个别)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的实体功能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交易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行为的一些因素引起的参照物价格偏差。如特殊的交易动机、交易数量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等,都会引致价格差异。 4.1.2 成本法。 4.1.2.1概念及基本公式。 概念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按照价格鉴定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概念2:成本法,又称原价法,承包商法,成本逼近法,是指以开发或建造、制造价格鉴定标的所需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 ①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②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③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各项必要费用之和+正常的利润+应纳税金 4.1.2.2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根据鉴定标的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估算重置成本。 (2)确定鉴定标的的使用年限。 (3)估算鉴定标的的各种损耗或贬值,或者确定成新率。 (4)计算,得出结论。 4.1.2.3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 (1)直接法。标的价格=价格构成相加 (2)物价指数调整法。 重置成本=(价格鉴定基准日物价指数÷价格鉴定标的取得日物价指数)×标的原值 或, 重置成本= 原始成本×(1+物价变动指数) (3)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能力比例法。此方法的应用前提是,生产能力与成本之间成线性关系。 重置成本=(标的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重置成本 (4)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成本=参照物的重置成本×(标的的产量÷参照物的产量)X x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是经验数据。 4.1.2.4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和自然力损耗形成的贬值。估算方法: (1)观察法。对标的的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分析,并综合分析标的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价格鉴定标的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判断价格鉴定标的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体性贬值。公式: 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1-成新率) (2)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实际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 总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实际已使用年限=名义已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 资产利用率=(至基准日标的累计实际利用时间÷至基准日标的累计法定利用时间)×100% (3)修复费用法。 实体性贬值率=标的修复费用÷标的重置成本 对损坏设备鉴定而言,若设备修复费用超过损坏前的价值,则不应修复,而应以损坏前的价值作为鉴定结论。 4.1.2.5功能性贬值。 指由于相对技术落后造成的贬值。公式: 功能性贬值= ∑(标的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折现系数) 若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恒定,则公式可改写为: 功能性贬值=(年净超额运营成本/r)× 年净超额运营成本=年超额运营成本×(1-企业所得税率) 4.1.2.6经济性贬值。 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贬值。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 经济性贬值={ /r}× 4.1.2.7成新率。 成新率反映鉴定标的的现行价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成本的比率。估算方法主要有: (1)观察法。 (2)使用年限法。公式: 成新率= ×100% (3)修复费用法。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恢复原有全新功能所需要的修复费用占该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再生产价格)的百分比确定成新率的方法。公式: 成新率= ×100% 若修复费用超过重置成本,本方法不可用。 4.1.3 收益法。 4.1.3.1概念及基本公式。 收益法是指预计鉴定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到鉴定基准日后累加,以此估算鉴定标的的客观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价格=∑收益年限内各年净收益额×各年折现系数 4.1.3.2基本步骤。 (1)收集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2)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 (3)预测有关财物的获利能力的时限、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参数。 (4)将预期收益折现,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 4.1.3.3年净收益。 年净收益=年客观总收益-年客观总支出。 (1)年客观总收益。 客观收益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收益水平。 客观收益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所得到的收入。 (2)年客观总支出。 客观支出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费用支出水平。 客观支出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及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 (3)净收益估算方法举例。 ——对房地产的价格鉴定。 ①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 租赁收入包括相关的利息收入。 税费支出项目一般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租赁管理费等。 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②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 ③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④尚未使用或自用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法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股东权益的价格鉴定。 收益额可选: ①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②现金流量; ③利润总额。 至于选择哪种作为收益额,价格鉴证人员应根据价格鉴定标的的类型、特点以及鉴定目的确定,重要的是准确反映资产收益,并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1.3.4有收益年限。 收益年限指财产收益的期间,通常指收益年期。收益年期由鉴证人员根据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等确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契约和合同约定确定。 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租金。 4.1.3.5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预期净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来说,折现率应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无风险利率可取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征收利息税时期,应扣除利息税),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并结合鉴定标的的用途、新旧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4.1.3.6常用公式。 (1)未来收益无限且年收益保持不变 鉴定价格P= A/ r (2)未来收益有限年且年收益额保持不变 P=(A/r)× 式中A—年净收益, n—收益年限, r—折现率, P—价格鉴定值。 4.1.4 专家咨询法。 4.1.4.1概念。 专家咨询法是对市场法的一种模拟。它是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1.4.2基本步骤。 (1)专家的选择。一般所选择的专家,应是在与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专家要精通业务,有一定名望,有一定代表性。既要选择技术方面的专家,也要选择了解市场价格的销售方面专家,同时又要注意避免与鉴定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专家的多少,应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来定,一般来讲,所选专家应以10人左右为宜,不少于3人。 (2)专家意见的分析处理。专家针对鉴定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常用的方法有:平均法(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众数法。 4.1.5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4.1.5.1概念及基本公式。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指利用当地政府制定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参照物,对其各种因素进行系数修正,求得待鉴定土地价值的一种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市场法的一个特例,即该方法中的参照物不是地产二级市场上已成交的,且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地块,而是价格鉴定标的所处的区域,其价格又是一级地产市场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基本公式为: 公式1: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年限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或者: 公式2: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交易因素修正系数×时间因素修正系数×地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4.1.5.2基本步骤。 基本步骤与市场法相同。 4.1.5.3基准地价的内涵与构成。 基准地价是指政府对各级土地或均质区段,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出并公布的某一基准日上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一般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在具体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时要注意当地基准地价的构成,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鉴定时的具体规定,不可以机械地套用公式。 4.1.5.4年限修正。 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K= ÷ 式中:K为年限修正系数, n为法定最高年限, m为鉴定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r为折现率。 4.1.5.5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容积率修正系数=鉴定标的容积率与地价相关系数÷基准地块容积率与基准地价相关系数 4.1.5.6政策变动因素修正。 根据基准地价的基准日至鉴定基准日的政策变动情况,确定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4.2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方法 4.2.1 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涉案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4.2.2 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可按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鉴定。 4.2.3 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计算。 4.2.4 全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格计算,但案发当时市场价格与原购进价格差距较大的,按案发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水平计算。 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采用成本法、市场法等鉴定方法计算。即:以鉴定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或客观制造成本+合理利润)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4.2.5 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2.6 金、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也可以采用成本法计算。 珠宝玉器价格鉴定的成本法公式: 镶嵌首饰的价格=裸石价格+所镶金属的价格+手工费+适当的利润 4.2.7 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4.2.8 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条计算。 4.2.9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4.2.10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4.2.11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4.2.10条规定计算。 4.2.12 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 4.2.13 盗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修复费用加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4.2.14 假冒伪劣产品等涉案财物。 4.2.14.1假冒产品。 (1)有标价的,货值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产品的标价计算。 (2)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2.14.2劣质产品。 (1)有使用价值的,按其实际使用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进行价格鉴定;或者,按其实际使用价值,比照当地市场同类同品质(相似)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计算。 (2)没有使用价值,可以回收利用的,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其价格鉴定值按零计算。 4.2.15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4.2.16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已经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4.2.17 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4.2.18 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财物中等价格计算。 4.2.19 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折合计算(注意:应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 4.2.20 果树可按生长期不同阶段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注意:不应重复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 ②挂果之后:采用收益法按果树的收益情况分段计算。 4.2.21 观赏及绿化用树,按胸径大小,有交易的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交易中准价格计算,没有交易的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绿化补偿标准计算。或者采用成本法计算。 4.2.22 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4.3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方法 4.3.1 整车价格鉴定。 整车价格鉴定的重置成本应包括购车价及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船使用税、保险费、营运附加费和养路费等不计入基价。 4.3.1.1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采用成本法,以基准日的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成新率确定。成新率综合车辆购置时间、原厂生产日期、行驶里程、已使用年限和实际车况等因素确定。 4.3.1.2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报废的,以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计算后下调20%-30%确定。 4.3.1.3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毁损时的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正常使用的理论成新率计算后下调10%-20%确定。 4.3.2 零配件价格鉴定。 应采用省公布的车辆零配件基准价格(在省公布基准价格前,各地可根据运用市场法、专家咨询法等价格鉴定方法确定的价格),结合实际进行价格鉴定。 事故车损配件更换按质量对等的原则进行。事故车损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1)影响安全行驶的; (2)新车在未销售前运输途中发生的碰撞,应更换新件或总成件,恢复原样; (3)修复费用超过单项零配件价格50%以上的; (4)技术上不能修复的。 5 价格鉴定报告 5.1 价格鉴定结论书 5.1.1价格鉴定结论书为A4幅面,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 5.1.2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价格鉴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回避制度,并严格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供涉案财物价值的分析研究意见,得出价格鉴定结论。 (2)内容的全面性。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鉴定过程和结论。 (3)语言的准确性和概括性。语言逻辑要严密,用语力求准确、简明扼要、高度概括,避免意思上或理解上的模棱两可,对重要问题不回避,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 5.1.3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的主要内容。 (1)价格鉴定标的。主要包括: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基本特征和状况(包括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2)价格鉴定目的。主要包括: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目的和应用范围。一个结论书只能对应一个价格鉴定目的。 (3)价格鉴定基准日。主要是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对应的年、月、日。 (4)价格定义。主要是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和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的内涵。 (5)价格鉴定依据。主要包括: ①法律法规。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 ②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中依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③鉴定方收集的资料。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中依据的鉴定方收集的资料。 (6)价格鉴定方法。主要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方法。 (7)价格鉴定过程。对价格鉴定活动从初始至得出鉴定结论的各个工作阶段及技术环节的描述,并根据鉴定标的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附技术报告书。对于标的单一,计算方法简单,问题容易说明的,可不附专门的技术报告书。 ①对不附技术报告的结论书: a必须对案件背景资料作简要介绍。 b必须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名称、物质实体状况、权益状况等。 c必须详细说明鉴定过程,包括价格鉴定的调查、鉴定思路、采用的方法、参数的确定、计算过程、价格鉴定结论及其确定的理由等。 ②对附有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可简要描述鉴定过程,详细情况在技术报告中说明。 (8)价格鉴定结论。主要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对委托方提出需要即期拍卖、迅速变现的标的,可以提出拍卖底价建议。必须说明币种,附大写金额。 (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主要说明对未来预期,或者对某些难以确定的事项等所作的必要假设和限定,以及它们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的影响等。 (10)声明。主要包括: ①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载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②说明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应由委托方负责。 ③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经鉴证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④说明鉴证机构与鉴证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⑤说明委托方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含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⑥说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期。对于涉及鉴定标的权益实现(如标的的处置、变现等)的鉴定项目,可说明:本鉴定结论应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鉴定标的本身的变化,以及市场行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鉴定标的的价格将发生变化。但市场行情变化很大的场合,鉴定结论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此说明事项不一定每个结论书都有。 ⑦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11)价格鉴定作业日期。主要载明从鉴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日到结论书发文日。 (12)价格鉴证机构。载明机构全称、资质证书编号及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13)价格鉴证人员。包括鉴证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名称、注册号(章)及签名。 (14)附件。主要包括价格鉴证机构、人员的资格证明,反映价格鉴定标的权属的资料,以及价格鉴定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需要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的,包括应附有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1.4在省制定统一的表格式结论书格式前,各地级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某些类型价格鉴定项目制作全市统一的表格式结论书格式,但须具有以下内容: 委托人、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鉴定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鉴定方法、价格鉴定结论、声明事项、委托人的权利、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员。 5.2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5.2.1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为A4幅面,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 5.2.2撰写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复核标的。 (2)价格复核方法与过程概述。 (3)复核结论。 (4)价格复核作业日期。 (5)价格复核机构。 (6)价格复核人员。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 价格鉴证机构及规范用语 6.1 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机构是指获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未获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6.2 价格鉴证人员。价格鉴证人员是指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2.1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2.2 助理价格鉴证师。助理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省(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3 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价格鉴证标的实施鉴证后,按照规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价格证明文书,是价格鉴证活动的结果及价格鉴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价格鉴证结论书分为二类: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认证结论书。 6.4 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是指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定中出现的有争议的价格鉴定结论作出的裁定,是价格鉴定的一种补充程序。 6.5 公开市场价值。公开市场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公开市场是指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且不具有排它性。 6.6 快速变现价格。快速变现价格是指由于受价格鉴定目的的特殊性的限制,需要在短期内变现而最可能形成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7 价格鉴证人员工作守则 7.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 7.2 鉴证人员应热情待客,文明礼貌服务。 7.3 鉴证人员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价格鉴定。 7.4 办案过程中,鉴证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当事人会面或以其他方式直接联系。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会面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司法机关)经办人的同意,并邀请委托人的经办人到场。 7.5 鉴证人员遇有本《规程》规定须予回避的事项,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7.6 鉴证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秘密。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7.7 鉴证人员不得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不得以鉴定者身份在非自己鉴定的鉴定(认证)报告上签名。 7.8 鉴证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定(认证)业务。 7.9 鉴证人员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录1 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2 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3 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 附录4 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附录5 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参考表 附录6 房屋、构筑物完损等级和成新率参考表 附录7 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8 价格鉴定委托书规范格式 附录9 价格鉴定结论书规范样式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以及《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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