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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借助媒体对上海复旦大学评头品足小试牛刀
大庆商江
2015-1-31 10:58
熊丙奇借助媒体对上海复旦大学评头品足小试牛刀 【仅供教育研究参考。初稿,待充实修改完善】 《百度百科》介绍,复旦大学,简称复旦,始建于 1905 年,初名复旦公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学校,创始人为中国近代知名教育家马相伯,首任校董为国父孙中山先生。“复旦”二字选自《尚书大传·虞夏传》中“日月光华,旦复旦兮”的名句,意在自强不息,寄托当时中国知识分子自主办学、教育强国的希望。复旦大学是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首批全国重点大学,中国首批 7 所 211 工程、 9 所 985 工程大学,首批“珠峰计划”、“ 111 计划”和中国顶尖学府“九校联盟”( C9 联盟)的成员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熊丙奇自称“教育学者”,披着“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的蓑衣,三番五次对上海复旦大学评头品足。举证如下:约 1.7 万字。有兴趣的可以继续搜索续补。 2008 年 1 月 3 日 ,《东方早报》《 熊丙奇:学术丑闻主角为何受普遍同情 》:复旦大学不久前对三起学术违规事件进行处理,再一次引起了教育界与学术界以至社会的议论纷纷。在所有的议论中,笔者注意到一种十分强烈的声音,即质疑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并认为违规的教授、学生其实也是受害者。指责当今的学术评价体系“逼良为娼”的声音,其实早在几年前就出现了。但是,为什么这种“让好人变坏”的制度,却依旧在高校生长,并没有由此进行改革呢?分析这背后的原因,很多人可以指出高等教育的行政化、学术评价的功利导向,但在笔者看来,这些根源已经尽人皆知,而无法改革现有学术评价体系的原因,恰恰在于普遍存在的“受害者”情结。高校领导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诸多高校领导认为,自己也是在努力办好学校,很多被社会定义为“堕落”、“造假”的事情实在是身不由己。比如,不按行政管理部门的评估要求,做足表面文章行吗?这不但关系到学校的形象、声誉,还影响到学校的办学经费,进而影响教师待遇与办学条件;比如,不去巴结、讨好上级领导部门行吗?上级领导的喜好、亲疏,往往就决定学校能否进入某个政府项目,获得某项政策支持;还比如,不对教师进行量化考核行吗?没有量化考核,学校拿什么去向社会交代,去获得政府的进一步投资?学校教师也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不少媒体在报道一些学术违规的学者时,都会探讨其“变质”的历程,最后得到结论,是自身放松了价值观的改造,同时深受制度之害。比如,晋升职称,要求有多部著作和论文、多项课题,按照一般规律,这根本不可能达到,怎么办?只有抄袭、拼凑、造假、走后门、搞关系。要是课题不能申请到,职称晋升不了,待遇无法提高、福利无法提高、不能招硕士、不能招博士,学校中无地位,家庭都有可能不保。这种“受害者”情结,一方面让不少高校领导与教师,为自己不能安心办学、安心学术找到了充分的理由,他们一边抱怨现行的体制,一边心照不宣地“堕落”与“造假”,明规则基本不执行,而潜规则大行其道,甚至将潜规则上升为明规则。另一方面,每一个“受害者”,都以“同病相怜”的心态,对待“受害”、对待“变质”。在经过一番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争论之后,原来的体制依旧存在,大家甘愿继续“受害”。学术评价体系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受害说”的理由。如果所有学校领导均不把办学作为短期行为,而是注重长期的办学质量,那么,行政管理之风能侵入高校如此之深吗?如果所有教师都老老实实做学问,那么学校的指标考核还能玩得那么欢吗?诚然,这样的要求,对于校领导、教师来说,可能有点不切实际,在一个世俗的社会里,个人很难抗拒现实利益的诱惑,而且当其他学校、其他人都那样做的时候,特立独行者往往会被淘汰出局。但实际上,我们依然在大学内看到一些坚守学术底线,保持学者操守的人,他们不唯名不逐利,从眼下看,他们很吃亏,不受重视,而从长远、从历史看,他们则可能成为未来能被记录下来的眼下这个时代真正的大学精神的传承者。不唯名不逐利,可以让我们抗拒“受害”,同样,也只有从大学长远利益出发,舍得牺牲短期利益,以公正的态度来处理今天已发生的“受害”事件,才可能重建秩序与制度———这样的制度可以确保、鼓励大家安心办学、安心学术———我们可以想象,这一过程会是多么复杂与艰难,牵涉的人可能很多,影响面可能很广,但是,如果我们不迈出这一步,大学终难健康发展。在笔者看来,死死揪住每一个学术不端事件,严格查处所有与其相关的人与事,并由此深入反思制度设计的弊端,是我国教育界、学术界能回归纯净的最好突破、最好契机。我相信,很多人士也会有同样的期待,他们期待学术评价体系的改革,能以严厉惩治学术不端事件为突破口,并由此构建符合学术规律的学术管理体系。令人遗憾的是,教育界与学术界还缺乏这种勇气,因为大学里的一些领导,他们自己也是“受害”者。暗流涌动的潜规则,催生了各种乱象,破坏了自由竞争的法则,无益健全的市场机制形成。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同样是抓住一个事件不放,严查相关人员,并在这一过程中,构建不让大家再变坏、再受害的制度。 2010 年 12 月 17 日 ,中国时刻网深圳广电集团《 熊丙奇:复旦大学为何想着要占领媒体》 :复旦大学学生登山导致民警牺牲后,网友对于这些学生被救后的表现极度不满,特别是对于其中成员的准备,推卸责任,甚至忙着谋划夺权的行为极度痛恨,复旦大学校门仅仅简单的回应,说这是学生个人行为的不负责,学校觉得遗憾,这一切让群众更加的愤怒。当网络上很多与此事“无关”的网友,都在哀悼这名民警,不是“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时,个别复旦学子的表现,得到了网友们的斥责——“冷血”。当然,他们或许不会这么认为,而会以自己的“学识”,来理性分析自己的做法是更有价值的,是在维护学校的声誉、维护复旦学子的声誉,以及怎样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令人叹为观止的是对媒体公关,有网友在天涯论坛贴出了复旦大学 bbs 的几封站内信,发信人 ciang 在信中说,“现在媒体都在宣扬复旦学生的推卸责任,是一件很糟糕的事。”因此 ciang 想,“复旦的新闻人若能在更广泛的媒体上客观地报道这件事,针对复旦的情绪就会很快消失。”他还表扬了上海某记者(复旦毕业)的报道,对复旦效果好,如果换另一个记者写,绝对是反效果。他并建议新闻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多去几家报纸,而不是集中在一两家报社,阵地要多占领,会有很好的效果。复旦校方表示这是一个校内学生对学校工作的评价,也许出于爱校的目的,讲出了比较急切的话,不一定要上纲上线。网上言论氛围还是比较自由的,也希望能够比较宽容。其实,对于相关大学生,社会舆论是十分宽容的,甚至在第一时间,牺牲民警的父亲就对媒体说,不要责怪这些学生。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分析智伯无德而亡时写道:“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今年 9 月,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在第四届复旦基础教育论坛上就曾痛批教育功利化,他说:“我深刻地感受到现在许多学生对成功的理解非常偏颇……总希望找秘诀、走捷径。”“我们培养的学生,要有对个人、对整个国家、对人类的责任感。如果学校教育只注重知识,不重视德性培养,那么培养的人越有知识,越可能成为社会的祸害。”杨玉良对此有着强烈的危机感。这起探险事件表明,杨校长对教育功利化判断的准确,而更关键的问题是,我国的大学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当然,这不是大学一家就能解决的问题,我们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也应反思,是怎样让学生们变得“功利”的。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新民网《 熊丙奇:“复旦宪章”限制行政权力还需走立法程序 》: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近日表示,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中“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试点高校,依法治校、民主办学成为复旦的新探索,“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复旦正在制定《复旦大学章程》,相当于复旦“宪章”,以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东方早报》 12 月 31 日 )根据此前教育部的消息,此次列入试点建设大学章程的大学共有 26 所,复旦大学校长的表态,表明这一工作已经进行“实战状态”。而杨玉良校长关于“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的论述,也让大家眼睛一亮,不少人都对“复旦宪章”能打破现在教育体制中的种种弊端充满了期待。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让大学章程成为“大学宪章”,能真正约束大学校长的权力,那么,设立大学章程,校长说了不算、大学以至教育部门说了也不算,而应该有公众意见参与大学章程制订的程序,这就是要把大学章程变为法律文本。依照目前制订大学章程的程序,大学章程极有可能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依旧是行政长官说了算,行政权和学术权表面分离,实际不分离。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当然是制订《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但如何限制,大有文章可做。据介绍,复旦大学将进行一项重大改革——学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虽然称这有助于“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隔离”,但实事求是地说,这种改革,早在国内其他高校推行,可行政权和学术权并没有真正分离,原因是,真正的行政权与学术权分离,不在于行政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在于行政领导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这就是校长职业化。当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本人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其担任学校学术机构负责人又何妨?这才是最彻底的利益回避。可这一点,我国大学校长能自愿做到吗?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大学校长,还争相去申请课题,做首席科学家。今年的 973 项目中,就有 10 多位大学校长首席科学家。其二,由学校制订的大学章程,只是大学规章,难成大学宪章。大学章程,解决的远不只是学校内部的治理问题,还有界定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财权、人事权),学校和社会的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些问题也影响内部治理)。而这些问题,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目前,各校制订大学章程的大致程序是,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学校党代会或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报教育部,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这貌似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质仍旧是学校行政规章,司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至受教育者,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大学章程要真正成为大学“宪章”,须经立法程序,这就是,通过学校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大学章程,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对于国立大学,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对于省立大学,审议机关为省人大,私立大学则视举办者所在地区而定)。经过这一程序制订的大学章程,本身就是法律文本。不仅对大学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也适用于处理学校和政府、社会机构的权责关系。此前,南方科技大学创校校长朱清时在谈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时,就多次提到,将制定南方科大章程,并且把这个章程交给深圳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把章程拟订好后,南科大就是独立法人单位,这个章程在特区立法后就可以依法治校。这是十分正确的制订大学章程思路,这样的章程一经审议通过,将不因政府换届、学校领导变动而变动,有利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为此,我国大学宪章的制订,需要有正确的制订程序,需要清晰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明确界定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笔者所担心的是,我国大学的章程,不走立法程序,而按制订校规的程序走,且在制订校规时,也以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为主,最终,很多学校都貌似有了大学章程,但这章程很难解决困惑大学的根本问题,而且也会随行政领导的变更而变更。这样的大学章程,就只有其名而无其神,一如我国很多高校现在已有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大多成为摆设和工具,而以此为基础建立的所谓“现代大学制度”,也就是完全不同于世界一流大学的“全新制度”,表面上所有的概念都有,而骨子里还是行政主导。如此,“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意义,就将大打折扣。 ( 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熊丙奇 ) 本文作者系著名教育学者、 21 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文中所述仅代表其个人观点。您可以写信至 opinion@xinmin.cn 与我们探讨。 2011 年 01 月 01 日 ,《新京报》《 熊丙奇:大学的“家法”成不了“大学宪章” 》: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近日表示,作为国家教改中“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试点高校,依法治校、民主办学成为复旦的新探索,“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复旦正在制定《复旦大学章程》,相当于复旦“宪章”,以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东方早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杨玉良校长关于“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的论述,让大家眼睛一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让大学章程成为“大学宪章”,要真正约束大学校长的权力,那么,设立“大学章程”,校长说了不算、大学以至教育部门说了也不算。依照目前制定“大学章程”的程序,“大学章程”极有可能存在两方面严重问题。其一,行政权和学术权表面分离,实际不分离。据悉,复旦大学的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虽然称这有助于“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隔离”,但实事求是地说,这种改革,早在国内其他高校推行,可并无效果,原因是,真正的行政权与学术权分离,不在于行政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在于行政领导不再从事学术研究,也就是校长职业化。当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其担任学校学术机构负责人又何妨?这才是最彻底的利益回避。可这一点,我国大学校长能自愿做到吗?其二,由学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只是大学规章,难成“大学宪章”。“大学章程”,解决的远不只是学校内部的治理问题,还有界定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财权、人事权),学校和社会的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些问题也影响内部治理)。而这些问题,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目前,各校制定大学章程的大致程序是,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学校党代会或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报教育部,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这貌似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质仍旧是学校行政规章,没有法律效力。大学章程要成为大学最高宪章,须经立法程序,这就是,通过学校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大学章程,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对于国立大学,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对于省立大学,审议机关为省人大,私立大学则视举办者所在地区而定)。经过这一程序制定的大学章程,本身就是法律文本。不仅对大学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也适用于处理学校和政府、社会机构的权责关系。此前,南方科技大学创校校长朱清时多次提到,要制定南方科大章程,并且把这个章程交给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这是十分正确的制定大学章程思路,这样的章程一经审议通过,将不因政府换届、学校领导变动而变动,有利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2011 年 1 月 14 日 ,《新京报》《 熊丙奇:解决学术争端,复旦立了个样板 》:学术管理严重缺位,才导致正常的学术评价,变为媒体评价、司法评价,使学术问题和道德问题、法律问题混为一谈。“动机论”、“阴谋论”等论调甚嚣尘上,学术变为“打骂学术”、“拳头学术”。 据报道,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1 月 12 日晚公布了对知名学者朱学勤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的调查结论,认为朱文中涉嫌抄袭而被举报的部分内容,在学术规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对其剽窃抄袭的指控不能成立”。去年 7 月,有网友发帖指出,朱学勤 2003 年再版博士论文有抄袭、剽窃。随后朱学勤致函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要求“启动调查机制,辨明是非,还我清白”。现在,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给出调查结果,为这一事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朱学勤先生通过这一独立调查,“洗脱”了自己身上的“剽窃嫌疑”,而复旦大学也以独立的学术调查,维护了博士学位的尊严。这一“圆满”,不是指结果对朱学勤先生“有利”就圆满,“不利”就不圆满。对任何学术不端质疑、争议的调查,都有可能得到“是”和“否”两种结果,而不管哪种结果,其实都是对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机构负责任的做法。因为如果没有调查,当事人和所在机构,就一直难以摆脱嫌疑,将生活在嫌疑的阴影之下。但这个基本的道理,在当前的学术界,却未达成共识。更普遍的做法是,针对学术不端的检举、质疑,当事人和所在机构,采取“三不”态度: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目前,针对学术不端的处理,大致有两条路径。一是举报者费尽周折,在网上发帖,以引起媒体关注,媒体加以报道,通过舆论向当事人和相关机构施压,使相关机构启动调查,而如果相关机构不调查,也毫无办法;二是经过多番较量之后,举报人和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但由于法院没有学术鉴定的能力,宣判也无公信力。从这两条路径可以看到,学术管理严重缺位,才导致正常的学术评价,变为媒体评价、司法评价,使学术问题和道德问题、法律问题混为一谈。“动机论”、“阴谋论”等论调甚嚣尘上,学术变为“打骂学术”、“拳头学术”。因此,朱学勤先生这一事件的句点,对于建立学术不端治理的长效机制而言,却只是起点。这一事件的处理,可以作为建立长效机制的样板。在学术不端质疑、检举出现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会(或者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该独立启动调查、听证,做出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给出处理建议。不少人此前曾怀疑大学的学术委员会是否能公正处理,事实表明,只要处理过程公开透明,行政之手不参与学术过程,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公正性,是可以期待的。值得注意的是, 1 月 12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全文发布,其中,“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就是重要的专项改革试点内容之一。北京大学等 26 所部属高校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实质就是探索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推进学术自治和教授治校的大学管理制度。我们希望这一改革试点,能在高校内建立其学术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届时,复旦大学的调查模式自会成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样板。 2011 年 3 月 15 日 ,《东方早报》( 熊丙奇)《复旦图书馆账本引发的尴尬 》:近日,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将 2009 年图书馆经费开支对外公布。他称,钱少时腐败不起来,然而钱多了制度却没有跟上来,公开财务支出的目的就是为防止腐败,接下来还会公布 2010 年度图书馆经费开支。复旦图书馆公开账本成为新闻,令人感慨。按说,《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早于去年 9 月 1 日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必须公布包括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在内的信息。复旦大学图书馆不过是执行这一《办法》,如果其不公布开支信息,倒是违反了《办法》。然而,从此事引发的关注、得到的好评可见,执行《办法》的高校只是个别。从新闻报道看,葛馆长是主动晒账本的,没有哪个部门要求其必须公开,相反,他称身边有人反对公开经费开支,尤其是“公务接待费”这一项。“我一公开,其他部门压力就大了。”葛剑雄说,他公开公务接待费用后,会带来“连锁反应”。毫无疑问,这一晒账本,晒出《办法》执行的尴尬。近年高校饱受诟病的招生潜规则、科研经费黑洞、基建招标腐败、巨额接待费用等,都与信息不公开有关。在国外大学,每年都公布详细的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开所有资金来源及具体开支,因此权钱交易很难发生。可与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一样,《办法》遭遇执行难。其实,《办法》对信息公开责任进行了规定,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全国高等学校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但问题是,如果上级领导部门不严格监督、学校领导不愿及时公开并对一些必须公开的项目遮遮掩掩,是否有办法强制高校公开?显然,在现实高等教育管理和大学内部治理中,不存在这种机制。说到底,在行政主导学校管理、决策的办学机制中,办学信息公开也受制于行政,这正是高校腐败高发的根源所在。国外大学十分详尽地公开办学信息,不是因为学校领导愿意主动接受监督,而是管理制度令其不得不公开。学校校长由对大学理事会负责的校长遴选委员会选拔,校长必须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成员除政府官员、立法机构人员和校长是当然理事外,其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和社会贤达都由选举产生,必须对师生、校友负责。也就是说,这种机制决定校长必须对师生负责,否则就难获信任。另外,学校财务运作及重大预算由大学理事会决定,校长只是负责执行,同时大学理事会往往引入第三方审计,学校领导不能自己说了算。如果指望个别校长和少数职能部门的英明、自觉,只能让信息公开成为偶然事件。要让大学形成公开、透明的办学机制,应建立新型的政府和学校管理模式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对此,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已明确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在笔者看来,这才是推进大学办学信息公开最根本的制度。( 作者系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 2011 年 7 月 7 日 ,中国网山西频道《 熊丙奇:复旦出尔反尔重拾加分政策 》:复旦大学上周末发出声明表示,在今年高招期间,复旦与各省市部分优秀考生及其家长面谈,最终确定了预录取协议,并严格遵守。“但有人竟然冒充复旦老师致电考生称他们与复旦所签的协议被取消。”这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纷纷讨论时下的招生乱象。 笔者就此已经撰写文章 ,认为在当前集中录取体系中,高校的抢生源已经发生严重变异,不是利用教育质量和教育服务抢生源,而是用政策和各种手段抢生源。而随着事态的发展,随着媒体报道的深入,一些不为人关注的细节,浮出水面,其中之一就是,复旦大学悄然恢复了四年之前高调宣布取消的高考校内优惠加分。据广州日报报道,考生王冕 ( 化名 ) 来自云南。据王冕介绍,高考前他即被复旦大学审核确定为“优秀毕业生”,享受优惠加分政策。根据协议,如果王冕的第一志愿报考复旦,其高考成绩同时达到复旦在当地的调档线,就能获得 10 分的加分参与专业录取。然而让王冕狐疑的是,正当高考成绩公布后开始填报志愿时,他却接到了两个可疑的电话。(广州日报 7 月 3 日 )这条消息颇令人吃惊。因为早在 2006 年 11 月,复旦大学就宣布,从 2007 的招生起,取消校内高考加分的优惠政策,据媒体报道,“复旦希望此举能够还高考的本来面目,此项改革在国内尚属首例。”这种做法,在当时整个社会对高考加分存有质疑的情况下,引来好评如潮,媒体纷纷跟进并评论。东方早报 2006 年 11 月 10 日 报道,复旦时任招办主任郑方贤表示,社会对于各校的校内“高考优惠加分”政策存在众多争议,有统计显示,教育部规定的国家加分政策只有 14 项,但到目前为止,全国林林总总的高考优惠加分多达 192 项。在各校都推出加分等优惠政策作为吸引优秀生源的重要法宝之时,复旦此举无疑是“自砸法宝”,复旦副校长蔡达峰也表示做出这个决定的确需要勇气,但是复旦既然决定推出这个方案,就不会作为“权宜之计”。新华网同日也报道,复旦大学副校长蔡达峰说,此次取消校内高考优惠加分,“目的是希望看到一个干净的高考分数”,“高考分数只是考生的一次文化知识大检验,它承载不起过多重负,如果让考生的综合素质或特殊身份量化成分数,高考分数很可能变成‘四不像’,有悖于高招制度的公平公正。”就在社会都以为复旦按照他们所称取消高考校内优惠加分之后,此次“抢生源”事件却暴露出一个“秘密”——原来复旦在当年宣布取消之后,现在又恢复了校内优惠加分政策,在笔者发微博对复旦恢复校内优惠加分将信将疑时,有人提供了复旦 2011 年的招生简章,这份简章明确规定,“我校在部分省市给予部分考生优惠加分政策,但仅适用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不含提前批次录取), a .经我校审核确定为‘重点推荐生’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加 15 分参与专业录取。 b .经我校审核确定为‘优秀推荐生’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加 10 分参与专业录取。 c .经我校审核确定为‘推荐生’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加 5 分参与专业录取。”这表明,复旦大学已经否定四年前的表态,重拾高考校内优惠加分政策。在 2010 年的招生简章中有关“加分政策”部分没有类似条文。对于校内优惠加分政策,笔者的一贯意见是,这是学校的招生自主权,校内优惠加分被滥用,出现加分丑闻,这是由于大学没有现代大学制度,招生不公开、透明所致,取消校内优惠却不改革大学制度,不见得是进步,所以当初并没有对复旦取消校内优惠加分的做法的“崇高意义”表示认同。而现在复旦自主决定恢复也没有什么不妥。可问题是,复旦当初高调赋予取消校内优惠加分的意义,转身却又恢复校内优惠加分,这演的是哪一出戏呢? 其实,类似的做法在大学中并不鲜见,不少大学曾高调地宣布自己推行某项改革,比如去行政化,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博得很多眼球,可如果耐心跟踪,就会发现,宣布是一回事,做又是另一回事。——宣布获得的是“口碑”、“宣传效应”,而做追求的则是“实惠”。只是这样的大学,“办学理念”时刻在变,言行都不一致,怎样培养有独立人格、自由思想的人才呢?要让大学有一贯的办学理念,对教育负责,还是需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行大学理事会治理,避免政策由少数行政人员说了算。 2011 年 9 月 29 日 ,《东方早报》( 熊丙奇)《复旦应保留部分“裸考” 》:最近,笔者常常被家长和同学问及同一个问题:复旦明年高考究竟还有没有“裸考”?今年高考之后,就有媒体报道,复旦在明年高考中,可能在上海地区完全实行自主招生——即取消“裸考”。很显然,随着自主招生临近,高三生及家长无疑急于知道确切信息。因相关政策并没出台,我只能告诉他们,随着自主招生的推进,复旦大学等实行自主招生的高校,在沪的“裸考”名额将进一步减少,因为随着上海生源减少,在保持自主招生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用于集中录取阶段的“裸考”计划自然会下降。而对于是否全部取消“裸考”, 我的意见是,应保持适当的“裸考”计划,不宜全部取消。 复旦在上海地区实行的自主招生,是先由学校自己组织“千分考”,之后对达到标准的同学进行面试,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再参加高考。这和其他学校大同小异,其存在的问题有二。其一,学校自主进行的测试,能否科学评价学生的知识、素质和能力。对于这一测试,在中学学校、家长和学生中间都存在争议。其二,学校的面试,能否不受行政因素干扰,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即便学校操作公正,但由于我国大学采取的管理制度普遍受行政化困扰,公众自然有担心和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所有学生都通过这种模式被录取,是会面临争议的。除非学校推进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在多个场合,笔者多次听到家长反对减少“裸考”、取消“裸考”。为此,大学应谨慎而为。一名学生说:我不适应“千分考”,也没关系搞定面试,但我可以参加高考,“裸考”进复旦,为何剥夺我的机会?难道复旦“千分考”比高考更科学、更权威,这一次考试,就能体现学校的人才培养个性和要求?在笔者看来,如果自主招生仍维持过去模式,眼下不宜取消“裸考”。评价自主招生改革是进步还是退步,关键看学生选择权是增加还是减少,因此,扩大选择权(包括考试选择权和学校选择权),而非限制、缩小选择权,是政策制订的基本点。目前保留“裸考”,保护了学生的考试选择权,也就增加了学生的选择机会。取消则相反。而如果改革自主招生模式,根本就不存在取消“裸考”的问题。一年举行多次统一测试,所有申请者以统一测试(高考或统一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去申请大学自主招生,大学自主进行考察,学生可获得多张录取通知书。这样的自主招生,学生有充分的选择权,大学有充分的自主权。面临竞争的大学,必须推进内部管理改革,以提高教育质量、改善教育服务,这才是改革应该努力推进的方向。( 作者系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 2011 年 12 月 5 日 ,《东方早报》( 熊丙奇)《复旦退出“北约”未必是坏事 》: 12 月 2 日 ,自主招生高校陆续公布 2012 年自主招生方案,“北约”、“华约”、“同盟”三大联考继续存在,其中,比较显著的变化是复旦大学、南开大学退出“北约”。根据三大联考确定的考试时间,“北约”和“华约”安排在明年 2 月 11 日同一天。有舆论把个别高校的退出,说成是联考散伙,但在笔者看来,高校退出自主招生联考,是十分正常的。而联考放在同一天,则极不正常,甚至十分错误。联考的本质是社会化的考试,学校自主认可联考,哪一个联考最终获得认可的学校多,就更具权威性与公信力,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因此,有学校重新加入或者退出都正常,而且,如果一个学校同时认可两个联考,也不奇怪。就像美国很多大学都同时认可 SAT 与 ACT 成绩。但是,把联考的时间放在一起,故意撞车,则背离了联考扩大学生选择权的改革初衷。众所周知,联考是针对高校各自为政举行自主招生笔试而推出的,目的在于减轻学生疲于奔命赶考的负担,让学生考一个联考,就可以联考成绩申请多所学校。如果把联考时间放在一起,这无疑扼杀了学生的选择权,让推行联考的意义大打折扣。今年“北约”和“华约”最初把考试时间定在一天,就是迫使学生“二选一”,在舆论的一片反对之声中,后来终于错开一天。明年这两个联考的时间又放在同一天,这种做法,有些出人意料,也令人失望。有意思的是,“华约”提到考试时间时提到“初定”,这或许可以理解为就是他们自己也认为这种做法会遭到质疑,以“初定”来留下调整的空间。我国的自主招生联考,一开始尝试,就走偏了方向,把联考变为联盟,联考与学校绑定,变成为学校集团圈地抢生源,这引起社会对联考制度的质疑。可以说,正是一些高校的错误做法,把本来不错的联考搞坏——如果联考是社会化考试,自主招生高校不搞结盟,学生可自主选择联考,一个学生参加一个联考,可以以联考成绩申请多所高校,不是减轻了赶考的负担?自主招生联考方面的改革走到今天这一局面,责任主要在学校,有些大学完全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不尊重学生的权益,不愿给学生提供选择空间,当然,高校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原因在于,我国大学还处于“选择”学生的强势地位。而一所大学,要真正重视学生的权益,处处为学生着想,就必须让他们处于“被学生选择”的状态。遗憾的是,我国的自主招生改革,是以学生只能获得一张大学录取通知书作前提设计的,因此自主招生与集中录取嫁接,结果必然是学校用自主招生政策抢生源。而基于学生可以获得多张录取通知书的自主招生,既可以是联考基础上的高校完全自主招生,也可以是统一高考之后的高校自主招生,不管哪种模式,当选择权在学生手中,大学的招生理念和办学理念都会发生根本转变。可以说,这是自主招生改革的关键点所在,也是最难之处。( 作者系 21 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 2014 年 2 月 19 日 ,《华商报》《 熊丙奇:“投毒案”暴露的教育薄弱环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8 日对“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在预料之中。而在这一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前,另一起大学宿舍投毒案又进入大家的视野。据报道, 1 月 14 日 ,广西某艺术院校两名同一宿舍的女生突然出现中毒现象,经送医院检查,是亚硝酸盐中毒。两女生的室友曹某落网后称,她因受不了嘲讽欲服毒自杀,在倒水过程中不慎将亚硝酸盐掉入饮水机里。曹某喝了一口含亚硝酸盐的水后放弃轻生,而两名室友因饮水而中毒。近日,曹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已被批准逮捕。又一起学生饮水机投毒案,虽然曹某解释自己是为了轻生,而不是害室友,但她的解释难以置信——毒药怎么可能不慎掉入饮水机?而掉入之后如果不想加害他人,自己应该提醒同学不能饮用,倒掉并进行清洗、更换。她自己的解释倒是确认一个事实,同宿舍同学之间有矛盾:自己忍受不了嘲讽。这种采取极端方式处理同宿舍同学矛盾的方式,再次暴露出学生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的薄弱。针对复旦投毒案,社会舆论有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对人才的培养与评价,不能只重知识而忽视德性,不能只有知识教育,而没有生命教育、心理教育和生活教育。调查显示,我国 20% 的大学生有各种心理问题,其中,有相当部分的心理问题是因人际关系紧张所致。值得注意的是,广西这起投毒案发生在复旦投毒案后,鉴于复旦投毒案所产生的广泛影响,我们有理由推论这名同学或许受了复旦投毒案的“启发”,就如复旦投毒案的当事人,庭审时提到自己采取饮水机投毒的方式,是受了当年清华朱令案的影响。如果一起大学生投毒案的报道,没有引来学生的反思,却是从中得到“启发”,这不得不说悲剧。这是值得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学生群体深入反思的,对于发生在学生中的极端案件,教育部门、学校是否引起高度重视,补上对学生缺失的教育?不能说高校没有行动,但行动却有些不靠谱,有高校为防投毒而禁止学生宿舍用桶装水,这是怎样的防患?还有的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把校园极端案作为“丑闻”对待、尽量回避,这就是鸵鸟政策了。要让学生提高生命意识,要疏导学生的心理问题,正确处理同宿舍同学间的矛盾,这不是靠发一道禁令就能解决的,而必须做大量的教育、引导工作,包括加强老师与学生的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发挥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作用,对学生进行心理上的关注和救助等。教育部门和高校也意识到生命教育、心理教育极为薄弱,但要改变这种情况,是需要改变学校管理模式和实打实的投入的,包括建立本科生导师制,改革学校评价体系,引导教师重视学生培养,重视和学生的交流,而不是对付课堂、上完课之后就离开,平时与学生根本没有多少交流;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教师,完善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建设和服务。可很多学校并不愿意真花力气解决,更不用说投入完善心理服务体系了。于是,总是在问题发生时候这些教育显得很重要,而时间随后冲淡一切,直到问题再次发生。由于学校这方面的教育严重不足,学生对极端事件,也就各自理解,包括对于复旦投毒案,就是在网友一致声讨这种行为时,也有部分人认为这是很“爷们”的解决方式,这绝对不能轻视——小概率的极端事件,就可能发生在这少部分人身上。还有一些正面临宿舍关系紧张的同学,正愁没有办法解决宿舍矛盾,加之心理已经出现严重问题,这时,如果没有老师或者其他外界力量对其心理问题加以关注,帮助其摆脱心魔,就很可能跟着极端案件走极端。这也对学生极端案件的报道提出要求,不能过分渲染,透露案件的细节——这就如一些政法报道,由于对作案手段进行仔细的描述,反而给某些准备作案者“传授”了技巧——而应该理性地分析案件产生的根源,剖析其对学生自身和他人、家人带来的伤害,以对其他学生产生警戒作用,而不是火上浇油。由于学校这方面的教育严重不足,学生对极端事件,也就各自理解,包括对于复旦投毒案,就是在网友一致声讨这种行为时,也有部分人认为这是很“爷们”的解决方式,这绝对不能轻视——小概率的极端事件,就可能发生在这少部分人身上。还有一些正面临宿舍关系紧张的同学,正愁没有办法解决宿舍矛盾,加之心理已经出现严重问题,这时,如果没有老师或者其他外界力量对其心理问题加以关注,帮助其摆脱心魔,就很可能跟着极端案件走极端。这也对学生极端案件的报道提出要求,不能过分渲染,透露案件的细节——这就如一些政法报道,由于对作案手段进行仔细的描述,反而给某些准备作案者“传授”了技巧——而应该理性地分析案件产生的根源,剖析其对学生自身和他人、家人带来的伤害,以对其他学生产生警戒作用,而不是火上浇油。 2014 年 11 月 15 日 ,《中国青年报》《 熊丙奇:复旦原校长卸任为何引争议 》:复旦大学老校长杨玉良卸任再起波澜。本来,在前不久发布任命许宁生为复旦大学校长、免去杨玉良的复旦大学校长职务的消息时,有关部门称杨玉良卸任的原因是年龄——杨玉良已 62 岁。而最近的媒体报道,则把其卸任,与近一年来复旦的负面事件联系起来:院士涉嫌造假,被指谎报科研经费,人工耳蜗涉嫌抄袭事件闹得沸沸扬扬,随后中央纪委首次设立专项巡视组对复旦大学进行巡视。(《华商晨报》 11 月 6 日 )对此,复旦大学随即进行了回应,强调杨玉良卸任是由于年龄原因。但这一回应,并没有消除舆论的疑问。用年龄原因来解释杨玉良的卸任,按照我国当前的校长任命机制,是说得过去的。由于大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按照高级干部管理,有任期和年龄要求——同一岗位的任期限制是两届,年龄要求则是年满 60 岁要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对担任正职的年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通常,大学校长在一个岗位上不能连续任职超过两届,正厅级高校的校长,超过 60 岁一般不得继续任职(可适当延长),副部级高校的校长,超过 65 岁一般不得继续任职。而对于副校长,则是超过 60 岁不得继续任职,超过 58 岁不再进入新班子。杨玉良干完一个任期之后,年龄达到 62 岁,如果再干一个任期,年龄将到 67 岁,因此,上级主管部门从任期完整角度和年龄角度,就可能不再选任其继续担任校长。类似的有朱清时校长,他也是 62 岁从中科大校长岗位上卸任的。当然,朱清时是连续任职 10 年后卸任。西安交大的郑南宁校长也是干完两个任期,在 62 岁时卸任。这种任期管理,带来很多外界所不能理解的现象。比如:一所学校,几乎所有校领导同时换掉,大家以为班子出了大问题。但其实,是由于这些领导要么任期到了(已干满两届),要么年龄到了;一名校长,在一所大学干得好好的,却换到另一所大学当校长,或者从校长岗位换到书记岗位,也是因为其在这个岗位的任期问题;而一些地方任职省部级干部的领导、中央部委行将退休的司长,却调到高校任书记或校长。这让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岗位成为解决干部级别以及继续任职的重要驿站。以上这些,给公众的感觉是,校领导首先是官,任命校领导,首要考虑的是干部的安排,而非真从一所大学的办学实际出发。有意思的是,由于对任期年龄,也不是那么明确的一刀切规定(即正职领导可适当延长),因此时常出现有的校长、书记干到 66 岁、 67 岁才卸任的情况,就像复旦大学再上一任校长王生洪,就是在 67 岁卸任。因此,对于那些在 61 、 62 岁完成前一个任期的校长来说,是否再干下一个任期,往往就要看上级部门的眼色了。在这个时候,一些校长对外表态自己因年龄原因想退下来给新人,但很多想着能继续干一届。而往往是这个年龄段卸任的副部级高校领导,会引起议论,如果继续任职,会被认为领导厚爱;如果不再任职,就被认为不讨上级领导喜欢,或者“没搞定”。大学校长卸任之后,媒体对其卸任原因的揣测,再次折射出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命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没有公开、透明的选拔程序、机制,导致原校长的卸任,新校长的选拔,都被舆论揣测原因,也引发质疑。这些揣测非议与质疑的杂音,在公开选拔、任命校长的机制中,就会少很多。如果实行校长公开选拔,那么,学校是否继续聘任原任校长继续担任校长(在对方愿意继续担任的情况下),将主要考察其以前任职的表现和能力,是否可以继续胜任校长岗位的要求,并不受任期和年龄的限制。而校长在任时,每年都必须有面向大学理事会、师生的公开的述职报告,客观评价其对学校办学的贡献。我国大学必须改革目前的校长选任机制,建立校长公开遴选机制,以此促进校长的选拔任命公开、透明,也促进校长转变官员身份,投入学校办学管理,为学校办学服务。 2005 年 1 月 8 日 ,人民网(熊丙奇)《 复旦投毒案终审,反思不能停 》:复旦投毒案 1 月 8 日 10 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这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已经终审。不论判决结果如何,社会都应该尊重法律的判决,这是犯罪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有的法制意识。两个名校高材生在这一案件中的生命陨落令人嘘唏。但是,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反思却不能停。就在去年年底,温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状元校区内,因一学生违反课堂纪律,被校督查队扣分后引发多名学生纠纷。在肢体冲突中,一名 16 岁男学生不幸身亡;而在今年元旦小长假后的第一天,一则视频在网上热传:几名身穿校服的女生,将一名女生围在屋内,轮流对其扇耳光,据了解,视频中的女生为衢州江山二中的学生。诸多迹象表明,发生在同学间的暴力伤害事件还呈高发之势。学生们并没有从引起全国高度关注的恶性伤害案中,吸取教训,而有关的教育也没有紧密跟上。学生伤害案频发,在笔者看来,与缺乏三方面教育有关。一是法律意识、规则教育。虽然我国大中学校课堂中,都有法律知识的教育,但很多学生并没有树立法律意识,没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责任感。就像复旦投毒的学生,反复辩称自己是开玩笑,似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严重犯罪。事实上,在中小学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恶性恶作剧,也确实不少,比如,同学上课站起来回答教师问题,有同学悄悄把凳子移走,结果导致同学在坐下时严重摔伤。而对于这些恶作剧,往往都被学校从保护学生出发淡化处理。而实质上,这是严重伤害事故,应该追究当事学生的法律责任。由于没有严肃追责,结果学生并没有形成牢固的法律责任意识,也不把规则当回事。二是生命教育。生命教育的要义,是珍惜自己的生命,同时尊重他人的生命、人格尊严,保持对生命的敬畏。这应该是学生进学校的第一堂课内容,告诉学生不要伤害他人,也不要被他人伤害,学会保护自己。可是,我国这方面的教育,却很薄弱,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社会,都更关注学生的分数、成绩,甚至为取得高分,老师和家长会不顾学生的身心健康,由于学生在缺乏尊重的环境中成长,并没有形成生命尊严的意识,因此在遇到挫折时,走极端的学生近年来越来越多,动辄采取暴力方式处理同学间很细微的矛盾。复旦大学的投毒案,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怎可拿生命开玩笑?怎可视同学生命为草芥?三是心理教育。分析我国学生间的伤害案,大多可以看到当事学生存在各种心理问题,比如性格孤僻、自卑、嫉妒心强,长期处在焦虑、紧张情绪中,等等。调查显示,我国大中学生中,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比例高达 20% ,心理问题是由学业压力、升学压力、就业压力和人际交往等引发,但遗憾的是,对于这些问题,舆论多以道德进行批评,而没有走入学生的内心,这是无济于事的。更应该做的是,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多年前,教育部就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但是,专门设置课程、配备专业师资、开展对学生心理咨询服务的学校并不多,而就是开展心理教育和服务的学校,也存在人手有限,难以普及、关注每个学生身心的问题。令人忧虑的是,在每起恶性事件之后,都有相应的反思和呼吁,可现实情况并没有在恶性案件发生后有所改观。还有很多人用高分、进名校作为人才成功的标志,严重忽视知识教育之外的教育。要重视知识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这需要我国大中小学教育进行全面的调整。对于基础教育来说,要打破单一的分数评价体系,引导学校关注学生分数之外的其他教育,而对于高等教育,则需要摆脱功利教育追求,营造学校的人文氛围,给学生人文关怀。一边强调法制、规则,一边强调爱心、关怀,才可能让每个学生成长为有法律责任、道德情怀的合格公民,有效减少学生恶性伤害案的发生。 读完以上文字给我的初步印象是: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 熊丙奇借助媒体对上海复旦大学评头品足小试牛刀。 第一、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 熊丙奇借助媒体对上海复旦大学评头品足试验媒体好不好使。结果是:多家媒体可以被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 熊丙奇所利用。 ( 实际上是互相利用,各得其所 ) 第二、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 熊丙奇借助媒体对上海复旦大学评头品足试验“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的招牌好不好使。读者似乎忽视了“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是民办非营利组织。有人把“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当成公办教育科研单位。 第三、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 熊丙奇借助媒体对上海复旦大学评头品足试验熊丙奇的名字好不好使。读者似乎不介意熊丙奇是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招聘的企业员工),有的读者把熊丙奇当成有来头的一个“人物”。教育界对熊丙奇这样的“魔头”几乎束手无策,任其“宰割”。 2006 年 10 月和 2014 年 12 月,熊丙奇在博客里坦白“我不是教授,连教师也不是”。但是,个别媒体把熊丙奇吹捧得云山雾罩。揭开熊丙奇的魔术外罩,原形毕露。 2010 年 12 月 7 日 ,特训评论《熊丙奇:复旦大学为何想着要占领媒体》: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分析智伯无德而亡时写道:“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我不禁要问:熊丙奇是什么人?圣人?愚人?君子?小人?熊丙奇可以自己选一个。你敢说你是“圣人”吗?就算“愚人”吧。 以上内容约 18000 字 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休老汉 商江 E-mail:dqddsj@163.com 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你如果想了解熊丙奇,请咨询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领导班子成员 宣传部部长、新闻中心 / 文明办主任 胡 昊 34206226 宣传部副部长(兼)、医学院宣传部部长 闵建颖 63846590*776346 宣传部副部长 谈 毅 34207614 文明办副主任 王琳媛 34206278 宣传部副部长 朱 敏 34206264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迁往闵行校区宣怀大道行政 B 楼, 室号 部门 新电话号码 传真 717 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34206221 34206231 34206278 34206223 708 党委宣传部 34206226 34206223 709 新闻中心(含交大新闻网、校刊编辑部) 34206274 34206264 34206254 721 网络宣传与管理办公室 34206266 34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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