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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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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siahq 2015-1-23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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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使用「双重不征税」的基本都是较大的跨国企业,拥有很完善的财务筹划体系。企业先天就有节省费用,提高盈利的动力,因此,利用全球范围内各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别安排自身的现金流,是很正常的事情。 首先要明确一点,要做到完全的「双重不征税」是不可能的,避税手段用的太极端绝对会引起税务局的审查并要求补缴,所以,一般所讲的都是在合规的范围内尽量地降低税负。其次,规范来讲,会适用「双重不征税」的有两类,一类是经营类避税,一类是资产转让类避税。 一、经营类避税 经营类避税指的是通过日常经营安排来降低税负或避税,这方面最出名的就是转移定价。细分的话,可以分为通过收入转移和通过费用转移。 1. 收入转移 一般来说,小企业在做对外贸易的时候,会直接向国外贸易商供货,国外贸易商再销货,这中间双方都需要为自己的所得缴税,如果小企业在和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做生意的话,可能还存在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当企业做大后,如果同时涉及多个市场的供销往来,采取各市场之间直接销售的做法非常没有效率。这之间会产生大量的税费,也不利于总部对利润的归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可以设计一个专门用于归集利润的壳公司,选择在一个低税负地区(可以是开曼/BVI/爱尔兰/等等),这个壳公司就用来承担贸易的中转。如果A地区想向B地区销售货物,可以先以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给壳公司,由壳公司加上集团设定的利润比例后,销售给B地区经销公司,经销公司再在进货价格上稍微加上一点成本再进行销售。这样处理的话,A地区供货商和B地区经销商基本没有多余的利润,在当地的税负能够大幅降低,而利润基本都归集在壳公司,也省去了利润从不同公司中间划转而存在的所得税费用。 这就是转移定价,但是,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简单,你要让各个子公司之间有一个合适的利润率,如果定价过低,很容易引起税务当局的核查,从而要求你就实际价格进行税款缴纳,反而得不偿失。 2. 费用转移 如果企业本身并不是实物贸易企业,或者子公司之间并无从事跨国贸易往来的关联交易,无法通过上述收入转移手段实现避税,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费用项目来转移公司的利润,降低高税负地区的子公司的税务负担。 我仍然在低税负地区或者在总部设计一个壳公司,以该子公司的名义向其他各个国家之间提供“咨询服务/管理支持服务/人力资源支持服务/等等等等”,向各国家之间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但我向这些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各国家之间的政策,不会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则这些服务非通常可以享受一个较低的税率,从而可以将各子公司的利润通过费用的形式汇集到壳公司。举个实例,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是25%,外国企业向境内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对应的预提所得税是10%,则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了15%。 当然,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关的支持依据,以能在税局审查的时候提供证据。比如说你提供了咨询服务,那应该要有相应的咨询报告或方案。或者说你为国内提供了人力资源支持,那你必须有相应的安排人员来境内的记录,且记录不能超过180天以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二、资产转让类避税 资产转让包括资产出售和股权转让,有关这部分其实在以前的回答中基本解释过了。企业如果不希望就资产/股权出售收益缴纳税收,那么就不会直接在资产/股权所在国进行资产/股权转让,而是转让位于避税地区的国家的控制这些资产/股权的壳公司,从而实现自身的退出,而免于在实际股权出让国和实际控制人所在国缴税。 三、反避税手段 理解了上述逻辑之后,税务局会采取哪些手段来稽查也就很明显了。采用收入转移的就核查转让定价的合理性,采用费用转移的就核查费用的合理性,资产转移的就核查是否有针对被转让资产的溢价收入缴税。由此制定的政策,也就基本能了解其逻辑了。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 Oleg Vodn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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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类: 文摘|35 次阅读|0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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