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人大经济论坛 标签 事业单位 相关日志

tag 标签: 事业单位经管大学堂:名校名师名课

相关日志

分享 CCER考研
accumulation 2015-3-17 22:26
这是一个令我魂牵梦萦的地方。我一直希望有一天我能上来发个帖,介绍一下考上的经验,然后就完满退出这个论坛,再也不会来了。但是,我终究没有等到那一天。 在大三的时候,我还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学生。全级排名第一,拿到很多校内校外的奖项,是同学、老师、学校的骄傲。我不但可以保研,还可以保更好学校的研,我们系很出名的博导也叫我报他的硕博连读,也可以选择出国。但是我没有这样做,而是专心一意去考CCER。第一年考不上,我也拿不定主意要不要再考,所以很快找到一份很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 但是后来,受到很多CCER前辈们的鼓励,我还是专心考了第二年。那是一段让人非常难受,又非常难忘的日子,和研友们共度了这段时光,之后我们都成了很好的朋友。 第二年,我进步了不少,但是还是考不上。 第三年,我工作了,去了一家不如我第一次找的单位的国企。边工作边考。在12月财务最忙的时候,我几近崩溃了,因为一边是工作的压力,一边是考研的压力。 最后,我还是考不上。 之前,我坐在中大的校园里,觉得一切都是浮云。我从从前的前途大好、老师同学眼中的骄傲,变成今天的高不成低不就、领导眼中有点奇怪的员工。两年前,我还是一片形势大好,但是今天,我觉得自己彻彻底底地被抛弃。学校不需要我了,工作上面也有大把的人可以替代我,没有硕士学历,也不够资格去找自己喜欢的工作。觉得这一切真是转变得特别快。觉得上天要从你手中收走一切,是不用通知你的。 虽然你可以说虽败犹荣,但是我明白,自己是彻彻底底地失败了。一盘好棋居然被我下成这样。 所以我真是很想劝告那些要考CCER,继续考CCER,继继续考CCER的同学三思而后行。你在论坛上看到很多成功的,那是伴随着近乎20倍的失败在后面你没有看到的。 今天看到论坛上有考上CCER的同学讨论专业课,我知道,自己还很有差距。或许真的不是我太差,只是我真的不够强,确实是强中自有强中手。 考CCER的这段日子,是我人生最晦暗的日子。从小到大,我都是家里的骄傲,不用怎么用功,就一路顺风顺水地上到好的大学。但是这个研究生,真是……我人生都没有试过这么用功地读书的。看到别人基础比我差,专业不如我,连各科都考得比我差的人都去上了研究生,研究生毕业了考去外交部了,你叫我心情是怎么个沉痛! 我只能说,是我一直没有好好估计好各种情况,一错再错。 经过一番的思量,我决定退出了。今天,我没有哭。因为我已经为CCER流过太多的眼泪。考不上CCER,也不代表我不优秀。我也有我过人的长处。但是我总不能为了CCER无休止地搭上我所有的生活。这几年,家人和爱人为我担心了不少。觉得自己真是非常罪过。别人都去轰轰烈烈结婚生小孩,筹谋着车子房子,而我却还在人生的分岔口上过不去。 反正,别了,CCER!反正有机会会去北京瞻仰一下。而我要继续去过我精彩的生活。 最后,想说一个问题。今天去听留学讲座。发现大家都去读金融去了。学艺术的去读经双,学工程的去读经双,谁出国都说想去读FINANCE。毫无疑问,经济学是个显学,已经人满为患了。但是你是不是真的这么喜欢经济学呢?还是因为贪钱,所以想去搞经济学呢?
个人分类: 考研|0 个评论
分享 关于鸡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类岗位面试成绩计算方法的说明
sbfnmqj 2015-3-16 15:28
按照 《鸡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规定,教师类岗位面试采取讲课与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经鸡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教师类岗位讲课成绩和结构化面试成绩满分均为 100 分。教师类岗位面试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教师类岗位面试成绩 =( 讲课成绩 + 结构化面试成绩 ) ÷ 2 jixi.offcn.com?wt.mc_id=lr13624
42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熊丙奇强烈要求“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要有明确时间表”
大庆商江 2015-2-25 04:55
熊丙奇强烈要求“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要有明确时间表” 【仅供教育研究参考。初稿,待充实修改完善】 2010 年 6 月 7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中发〔 2010 〕 6 号 ) :三、体制机制创新 ( 一 ) 改进完善人才工作管理体制 2. 改进人才管理方式 主要任务:按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人才管理运行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人才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 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在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 2010 年 7 月 29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年 ) 》的通知(中发 12 号)附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第十三章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三十八)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 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 2011 年 3 月 23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中发〔 2011 〕 5 号): 15. 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 以上三个中央文件,分别提到 逐步取消事业单位(包括高等学校)行政级别。逐步,指一步一步地。“逐步”有明显的阶段性,多用于人有计划的努力。“ 逐步 ”二字说明不是当务之急,可以从容不迫。“ 逐步 ”二字还说明难度较大,需要协调各方。“ 逐步 ”二字还说明需要平稳过渡。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不能冷手抓热馒头。不能摁下葫芦起来瓢。这是稳中求进的基调。有一定政治素养和文化修养的人应当理解中央文件使用“ 逐步 ”二字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是敷衍了事。如果非要用时间限定“逐步”,这个逐步,可以是 10 年、 20 年、 30 年乃至更长的时间,绝不是“立等可取”。等不及的人可以不等。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熊丙奇披着民办非营利组织“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的外衣,自称“教育问题专家”,对中央确定的“ 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说三道四,吆五喝六。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出于狂妄。或者无知狂妄兼而有之。 2009 年 3 月 11 日 ,腾讯网“熊丙奇的博客”《 谁在维护高校行政级别 》: 3 月 8 日 ,全国政协全体发言会上,邵鸿委员建议取消高等院校的行政级别,改变大学校长的产生方式,民主遴选校长。他的发言引起了 3 月 9 日 的教育界别小组会议的热烈讨论,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副部长赵沁平称,教育部一直在给高校更多行政自主权,即将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将有更多突破。但对于大学校长的任命,他称,这是中国现有体制的产物,不是教育部单方面可以改变的。(京华时报 3 月 10 日 )赵委员的表态,无疑给此前热论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改革校长遴选方式的人士,泼了一盆冷水——纵然道理清晰明了,但这种情况很难改变:取消级别很难,校长民选亦难。事实上,最近几年来,就连教育主管部门的官员也曾在不同场合表示,高校的行政级别助长了大学的官场氛围,加重了高校的行政开支负担,也不利于高校的公平竞争。但是,落实到具体改革,却很难推进,其理由,便是无法突破体制的羁绊。其一,现行官本位社会环境之下,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普遍认为,取消行政级别对大学地位不利。我国高校之所以在本世纪初,将部分高校升格为“副部级”,原因就是,在官本位的社会环境中,没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就无法拥有相应的地位,开会会场位置排位靠后,更不别谈话语权,有关文件按行政级别发放,学校领导不够级别连看文件也难,最重要的是,高等教育缺资源,既要“跑部钱进”,又要四处化缘,没有一定的级别,谁理你呢?在不少场合,学校的级别,就是一张推广自身的名牌,不少教师在介绍自己所在学校时,就爱把“副部级”挂在嘴边。其二,取消高校级别,对大学人才的进步与交流不利。近年来,厅局级官员可以到副部长级高校担任书记、校长,高校内部的校长、副校长,也可到政府部门担任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充分”体现了级别的优势,如若没有级别,这样的人才交流、人才发展,就很难。至于目前不少副部级高校内五六百之众的处级干部、上千的科级干部,取消行政级别,他们又在哪里找到认同感?可以说,所有阻碍取消大学行政级别的力量,都来自大学行政化本身。取消行政级别对大学不利,这是典型的官本位思维。所有世界一流大学,其地位的获得,靠的都不是行政级别,而是教育质量和学术成就,大学与权势保持距离,坚持自己的独立性,方可获得尊敬,会议和文件与一流大学建设并不相关。哈佛大学曾经断然拒绝里根希望学校授予他荣誉博士学位的请求,德国汉堡大学的 35 名教授也曾写信联名反对授予普京该大学的荣誉博士学位。相对于这些大学,我国大学的行政级别,其实是自我矮化的标签。在笔者看来,取消大学级别,恰恰是提高大学的地位,赋予大学更大的发展空间。而担忧行政级别影响人才进步、交流,那更是基于传统的干部培养观点。首先,以级别为标准之一来选拔、任命干部,本就违背校长需要按照办学要求公开遴选的现代大学制度,没有教育管理经验的厅局级官员来担任大学领导,本就是大学行政化的弊端之一;其次,让有一定学术成就的教授、学者,交流出去当干部,沿袭的是“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维,并不利于学术本身;再次,用行政级别来找身份认同,恰恰说明大学事业本身,没有令人才追求的“价值”,这是近年来教授们争相应聘处长的关键。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大学,吸引人才的只有教育与学术,而不是其他。在笔者看来,取消高校级别、实行校长公开遴选,首先必须打破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包括拥有级别的校领导、高校内庞大行政机构的众多行政人员,从大学自身发展,来设计大学管理体制,并建立脱离于官本位体系的教育价值体系,大学不能满足于成为“一级政府”,学校领导不能把自己定位为官员。其次,必须配套相应的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对应于取消行政级别,要界定政府作为举办的责任,确立大学的自主办学地位,减少政府行政力量对大学办学的干扰,同时建立国家教育拨款委员会,按审批通过的预算,向大学拨款,让大学的拨款不受政府部门制约,使高校不需要所谓级别照样可以获得办学资源;对应于校长的公开遴选,建立大学理事会,由构成广泛的理事会对学校发展做出战略决策,并推进教授治校和学生自治,平衡行政权与学术权,这即可推进校内学术民主管理,减少校长行政决策的压力,也可增强教授搞教育、做学术本身的价值感,而不是在“级别”中寻找价值。令人略感欣喜的是,赵委员透露《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围绕高校自主权,将有更多突破,我们为此期望,能大胆突破现行体制的羁绊,加快高校行政改革进程。如此,高校行政化、衙门化的问题,才不至于陷入老生常谈,而止于体制阻力。 2010 年 3 月 6 日 ,新浪网“熊丙奇的博客”《 从行政级别的“有利说”看取消的现实路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大良在解读《规划纲要》时表示,取消高校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是大势所趋。(广州日报 3 月 3 日 )虽然取消行政级别被普遍认为是大势所趋,温总理 2 月 27 日 在与网友交流时也谈到,“现在的教育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教育行政化的倾向需要改变,最好大学不要设立行政级别;二是让教育家办学,教育家第一热爱教育,第二懂得教育,第三要站在教育的第一线不是一时而是终身。”但是, 《规划纲要》对取消行政级别并没有指出具体方案,也未规定时间节点,只是提到“逐步取消”。 这难免让公众担忧,“取消”之举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公众的担忧,当然不仅仅源于《规划纲要》的有关表述,而在于在现实中,深感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将会牵涉很多人的既得利益,而且,就是否取消行政级别,还存在不同意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高校行政级别“有利说”。认为行政级别有利于高校发展的,大致有以下理由。其一,“有利于”政府管理大学,大学有行政级别,也就相当于一级政府部门,就能听政府部门的命令和指挥。其二,“有利于”增加高校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底气,高校级别低,政府部门官员就会看低高校领导,学校领导、教授要去政府部门要资源、办事,将很艰难。其三,“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社会地位,表现在各种会议上,级别提高的高校,座次靠前,话语权也更大;表现在与企事业单位的交往中,学校更被重视,来一个副部级校长,不但企业 CEO 会接待,董事长也会出马,说不定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副省级领导也不敢怠慢,由此拓宽学校与社会合作的渠道,获得更多办学资源。其四,“有利于”对应行政级别解决校领导、教授们的住房、医疗、退休等切身待遇,如果行政级别取消,与之挂钩的待遇取消,大学教授们的待遇将更低。表面上看,似乎说得很有道理。可是,分析这些“有利于”,恰恰为取消大学行政级别,提供了现实的路径。之所以有第一个“有利于”,那是因为没有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治理模式,如果有由人大代表、政府部门官员、高校领导、教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贤达共同组成的大学理事会,负责大学重大战略决策和办学监督,取消行政级别,政府照样可以管理好大学,而且可以管得更好,大学不会出现眼下政府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情况。《规划纲要》不也说要取消行政化管理模式吗?之所以有第二个“有利于”,那是因为没有保障学校办学投入的拨款机制,如果有国家和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制订教育拨款预算,并监督政府拨款,学校也就用不着“跑部钱进”。之所以有第三个“有利于”,那是因为大学没有独立意识,高校没有通过自己的教育贡献,获得社会应有的尊重,大学把更多精力用在“级别维护”上,满足于被一些机构以某种级别接待,失去的却是教育与学术的尊严。之所以有第四个“有利于”,那是因为高校的教育资源和学术资源配置,是行政为主导,高校内部的人事管理,套用行政级别,而社保机制也不健全,如果高校建立起学术本位的管理模式,学术自治、教授治校,行政权的权力空间就会被限制,教授也就不必争相谋求处座、科级岗位;如果学校内部实行人事制度改革,薪酬待遇与级别完全脱钩,行政级别也就没有了多大吸引力,另外,社会保障机制也应进一步健全,离开了一定的社会环境支持,取消行政级别就可能栽在某些没有关注到的细节上。由此可见,只要建立起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成立国家和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增强大学的独立性、推行现代大学制度,大学行政级别也就没有了上述的“好处”,甚至没有了继续存在的必要。相反,如果不针对上述“有利说”一一破解,进行一揽子改革,只是简单地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名义上的取消,在实际管理中仍旧“套用”;再就是有关既得利益者通过试点的失败,来告诉大家,取消行政级别对高校是不利的。这将是最糟糕的“改革”结果。 2011 年 11 月 28 日 ,《南方都市报》【 熊丙奇:大学“换帅潮”中,教改《纲要》可曾记否? 】:中国教育部直属高校近一年来出现“换帅潮”,在 72 所部属高校中,三分之一已出现主要领导变动。此番调整过后,高校领导层年轻化、高知趋势更加明显。同时,跨校、跨地区交流任职业已成常态,政府官员到高校任职现象亦多次出现。 ( 中新网 11 月 26 日 ) 有媒体分析指出,跨地区、跨学校交流任职,对于书记、校长个人而言,有助于增加经历,丰富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对于高校,则有助于带来新思路、新方法,推进管理创新。另外,与学者从政一样,“官员返校”亦体现了中央旨在优化干部结构、增强工作活力的整体布局意图。这是完全把大学当作官场进行的分析,也是符合当下高校实际情形的分析,作为有着副部级、正厅级级别的大学,其领导干部当然是“高官”,因此,在各地官员交流任职的整体背景中,作为官场的大学,也不例外。然而,大学却不能是官场,也不能再按官场来对待。一所大学的校长,可以轻松地交流到另一校当校长吗?从干部级别来说,条件完全具备,可是,这符合这所学校的办学特点、对校长人选的任职要求吗?在世界一流大学,有对大学董事会 ( 或理事会 ) 负责的校长遴选委员会,按照本校的传统和对校长岗位的要求,公开遴选校长,根据这一遴选体系,一位在他校当校长当得不错的校长,并不一定符合本校的任职要求。简单地说,每所学校有每所学校不同的办学定位和特点,对校长也有不同的要求。我国大学采取的由主管部门选拔任命校长的方式,更多体现组织的意图,却没有考虑到不同学校的差异性,更没有听取学校教师、学生的意见。校领导跨校交流任职的一个结果是,千校一面。至于官员到学校任职,对学校发展有利的程序,也该是按学校的任职要求,公开遴选,然而,在组织的调配下,官员走马上任,他懂教育管理吗?他会把官场的做法带进高校吗?这些问题,在组织选拔任命时,考虑并不充分。很多时候给人们的另一个感觉是,高校的副部级、正厅级岗位,是政府官员们官升一级的驿站。在这次媒体的报道中,不少直接用到副部级高校,说实在的,在去年 7 月国家《教育规划纲要》 ( 下文简称《纲要》 ) 颁布之后,再看到这样的提法,以及政府部门再采取和以前完全一样的模式任命高校校长,是莫大的讽刺。在这一承载国人教改期望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到,“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等等。把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说得清清楚楚。然而,在《纲要》颁布一年多之后,没有看到这一改革推进的任何迹象。改革当然不可一蹴而就,但是,至少应该迈出“探索”的步伐。在我国制订教改《纲要》征求意见期间,推进大学去行政化,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就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而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已经得到共识,随后也写进了文本。根据教改推进的原则,为减少矛盾冲突稳步推进,在取消行政级别方面,可以不动原来的校长、书记,但却可从新校长人选的选拔、任命中按照《纲要》精神,采取新的方式,但是,从目前的校长、书记任命中,看不到一星半点的改变。或许,在《纲要》中列进相关的改革思路,只是做出一个姿态,相关部门根本就没有想到要推进这样的改革,而现在,这个《纲要》究竟写了些什么,有关部门也可能全部忘记了。也于是,早在大学去行政化讨论中被批评的把学校当作官场,对校长采取官员式管理,一再上演,大家也不再谈这有什么问题,反而提炼其“积极意义”。在教改一年间,我国教育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很令人关注的是,出国留学急剧升温,美国国际教育研究所 11 月 14 日 发布年度报告显示, 2010-2011 学年,中国留美学生总数达 15 .7 万人,比上学年激增 23% 。自去年中国留美学生数量首次超过印度以来,今年已是连续第二年成为美国外来留学生最大来源国。这可以视为对我国教育改革未来不抱多大希望之后的一种选择。一直把求解“钱学森世纪之问”挂在嘴边的政府官员和大学校长们,这就是求解的结果吗?如果对国家和社会负责,我国政府部门和大学,必须认真思考,我国大学除了贡献出最大的官场,高等教育系统至少有上百位副部级高官、几千名正厅、数万副厅、无数的处长、科长之外,还能给国家和社会贡献什么?高度行政化的教育与学术,不可能指望有像样的教育与学术贡献,继续高等教育的行政化之路,我国教育将无路可走,哪一天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哪一天才是我国办大学的真正开始。 2012 年 4 月 17 日 ,腾讯网“熊丙奇的博客”《 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要有明确时间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16 日发布。意见指出,要改革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 中国新闻网 4 月 16 日 )早在 2010 年 6 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年 ) 》,就明确提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此后,在同年 7 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12) 》(下文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也提到,“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可见,取消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早已达成共识,而问题是,究竟怎样落实、执行。在笔者看来,对于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最为重要的是要有时间表。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逐步取消”,很有可能就变为遥遥无期。就拿国家教育改革来说,到目前为止,《教育规划纲要》已经颁布近两年时间,可“逐步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在教育系统连一点影子也看不到。就连新筹建的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在多个场合宣布要落实纲要精神“去官化,去行政化”,可到头来还是由政府组织部门为学校公选了有级别的副校长。而在各高校新任命的书记、校长文件中,副部长级、正厅级等字眼,是赫然在目的。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难以取消,一种说法是,在当前“官本位”的环境中,取消级别将影响本单位在社会中的地位,降低身份。他们的理由是,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其他部门的级别不取消,将降低学校和教育的地位;取消医院的级别,不取消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级别,将贬低医生的地位。既如此,如果所有事业单位均同步取消级别,学校不拿医院的级别说事,医院不拿学校的级别说事,谈何取消级别就影响到地位,影响到办事效率?从取消行政级别的操作看,最适合的方式,就是对所有不该有级别的机构实行“一刀切”,规定时间节点,在这一期限中,完成取消级别的工作。当然,取消行政级别,并不是去行政化的全部。去行政化还包括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与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赋予事业单位自主发展的权利;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任命方式,探索新的干部公开遴选机制;在大学、科研机构和医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然而,如果不取消行政级别,上述这些调整、改革都难推进,如果事业单位有行政级别,对其的管理,就必然按政府机构一套进行;事业单位领导就首先是官员,而不是职业化的管理者;事业单位内部的运行也摆脱不了行政的干预。行政级别对事业单位事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国家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将取消行政级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体现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清晰认识。我们所担心的是,虽然已经取得共识,但遭遇执行难。为此,除在国家层面规定明确的时间表之外,还应该针对这一改革所面临的具体阻力,探索新的改革机制。客观而言,目前的事业单位领导,从自身利益角度,是不可能欢迎取消行政级别这一改革的——这意味着自己可能丧失与级别相关的一系列优待,加之在长期的行政化影响下,事业单位已经形成一支庞大的行政干部队伍,取消级别的改革,势必会影响到很多人的饭碗。所以,如果推进去行政化的改革,依靠的是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行政机构,其结果可想而知。不幸的是,在现实中,依照传统的行政思维,上级推动一项工作,总是依靠下级单位的行政部门,对于改革来说,也不例外,这就使去行政化的改革,遭遇行政化的困境。让事业单位的员工参与到改革中来,包括制定改革的方案,推进改革方案的落实,是排除行政阻力的根本途径,也是建立现代大学、科研院所制度的需要。总之,事业单位要去行政化,需要改革者去除行政思维,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设计改革、推进改革,而不能还停留在行政思维,依旧采取行政方式。 2013 年 11 月 16 日 ,新浪新闻专栏(熊丙奇)《 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必须有明确时间节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下文简称《决定》 ) 全文发布,《决定》提到,“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这让舆论再次关注大学的去行政化问题。其实,这一改革提法,在 2010 年颁布的《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早已明确提出,但之后却没有下文。在笔者看来,对于“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应该明确时间节点和路线图,否则“逐步”就会变得遥遥无期。在教改规划纲要颁布之后的过去三年,我国是有很多机会,开始取消大学校长行政级别的尝试的。比如,新建的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明确提到“去官化,去行政化”,宣布学校内部行政人员将没有行政级别,可随后深圳市委组织部出面为南科大公选局级副校长,这也宣告“去官化,去行政化”遭遇重挫。对于一所全新举办的大学来说,上级管理部门为何硬要给予套上级别,耐人寻味。据说,有级别才能吸引优秀人才,按照这种逻辑,大学将无法去行政化了。再比如,我国从 2011 年年底开始探索校长公选,教育部选择了 2 所部属院校公开选拔校长,本来,对于新选校长,教育部是完全可以尝试不再设立级别的——对于“老人”来说,已有级别再取消面临的阻力势必很大——可教育部并没有这么做,而且,在所有 985 高校新任校长、党委书记的任命函和新闻宣传稿中,都会特别强调指出副部长级,这是淡化行政级别,还是强化行政级别?有一种说法是,学校如果取消行政级别,将降低教育的地位,这完全是歪理。教育的地位显然不能通过级别来体现,行政级别的存在恰恰是矮化了教育,既严重影响学校的独立性、自主性,也使学校官场气氛浓郁。这种说法盛行,暴露出管理者、办学者并不愿意真正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而是想守住既得利益。——学校有行政级别,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可为一些官员提供升迁的台阶 ( 正厅或副部,当前不少高校的校长、书记就空降而来 ) ;对于学校的领导来说,则可一边是学者、一边是官员,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通吃。为此,有必要明确取消学校行政级别的具体时间节点。既然已经意识到行政级别、官本位对学校办学的严重侵蚀,既然已经做出决定,要取消行政级别,那还等什么呢?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取消行政级别这类改革就会一拖再拖,最后拖到不了了之。而且,对于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的行政级别,适宜采取同步“一刀切”的方式,不然,就会给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以拒绝取消的理由——你看,医院都没取消,为何单独学校取消?这样的改革,当然会触及既得利益,面临现实的障碍,但改革的本质,不就是打破既得利益,进行全新的权力和利益调整吗?推进触及既得利益的改革,不能由既得利益者——包括行政部门、学校行政领导来制订改革的方案,他们必定会强调保留级别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而应该由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来统一部署改革方案,并在制订方案过程中听取第一线的教师、学生以及社会、家长的意见,以高度的紧迫感推进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当然,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只是教育去行政化改革的一方面,除此,还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这次《决定》也提到,要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这需要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学校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分离。概而言之,教育去行政化,就是让学校回归教育本位,清晰界定政府、学校、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的权责的过程。 读完以上文字给我的初步印象是: 熊丙奇强烈要求“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要有明确时间表”。看了熊丙奇的文章,读者或许认为熊丙奇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或者是国务院总理,或者是国家级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实际上熊丙奇是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曾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披着民办非营利组织“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的外衣。从熊丙奇的官职来看,他说话的口气太大了。但是熊丙奇不以为然。熊丙奇的职称是编审,冒充教授,自称为“学者”、“教育学者”、“著名教育学者”、“教育问题专家”等等,在“学术”上属于“大师”,这样就可以目空一切了。连“逐步”这个简单的概念都弄不懂,还自称“专家”“学者”,丢死人了。心比天高,命比纸薄。 愚以为,熊丙奇从什么角度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号施令都是欠妥的。 熊丙奇强烈要求“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要有明确时间表”,表现了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不理解、不尊重、不服气、不信任、不满意。你静下心来,仔细想想,是不是这么回事。你不应当这样做。因为你是共产党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你不该无法无天,恣意妄为。 2015 年 2 月 8 日 ,《城市快报》《教育问题如麻 陈丹青:没有权力瞎操什么心 不如读无用之书》:写给谁看?给学生看,无用;给教师看,无用。给教育当局看?当然更无用。你批评教育,你在什么位置?你无权无位,写这些做甚? 2010 年 12 月 7 日 ,腾讯评论《熊丙奇:复旦大学为何想着要占领媒体》: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分析智伯无德而亡时写道:“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我不禁要问:熊丙奇是什么人?圣人?愚人?君子?小人?熊丙奇可以自己选一个。你敢说你是“圣人”吗?就算“愚人”吧。 2008 年 7 月 2 日 ,搜狐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我们需要更多的熊丙奇》:熊丙奇先生跟我素不相识,但他的文章我早就读过。他是一个教育界圈里的人,也是用心来盯着自己的这个圈的人,这样的人,对于我们的有关部门来说,是无论如何都不能令人愉快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他的命运,就是古希腊神话里那个报信的乌鸦,总之没有好果子吃就是啦。 以上内容约 10500 字 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休老汉 商江 E-mail:dqddsj@163.com 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你如果想了解熊丙奇,请咨询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领导班子成员 宣传部部长、新闻中心 / 文明办主任 胡 昊 34206226 宣传部副部长(兼)、医学院宣传部部长 闵建颖 63846590*776346 宣传部副部长 谈 毅 34207614 文明办副主任 王琳媛 34206278 宣传部副部长 朱 敏 34206264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迁往闵行校区宣怀大道行政 B 楼, 室号 部门 新电话号码 传真 717 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34206221 34206231 34206278 34206223 708 党委宣传部 34206226 34206223 709 新闻中心(含交大新闻网、校刊编辑部) 34206274 34206264 34206254 721 网络宣传与管理办公室 34206266 34205021
个人分类: 教育研究|0 个评论
分享 会计要素
hhcjluo 2014-7-22 13:37
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进行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 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 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收入 、 费用 和 利润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项会计要素主要反映企业的 财务状况 ;收入、费用和利润三项 会计要素 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动态要素: 收入 、 费用 、 利润 静态要素: 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事业单位 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 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 收入 和 支出 。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 1.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有: (1)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制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形成资产。 (2)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 3)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资产按流动性分类,可分为 流动资产 和 非流动资产 。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 变现 、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资产以及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动资产主要包括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 2.负债 负债 是指企业过去的 交易 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的主要特征有: (1)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负债按流动性分类,可分为 流动负债 和 非流动负债 。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应予以清偿、或者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负债。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主要包括 长期借款 、 应付债券 等。 3.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 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 所有者权益包括 实收资本 (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包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 注册资本 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又合称为留存收益 。 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1.收入 (Revenue )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费用 (Expense)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3.利润 (Profit)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 利得 (Gain) 或 损失 (Loss),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损失。 就 会计原理 或基础工作规范而言,各类单位基本相同,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由此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设置及其定义与企业单位有所区别。行政事业单位为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类似企业的利润表)设置了五项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在会计要素的定义上,以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定义为例,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等;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等;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拨出经费、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同时,在具体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还有些区别。比如,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个人分类: 会计|120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记忆你 2014-3-16 15:38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要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拉开差距,扩大单位内部的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个人分类: 公务员制度改革|36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按照规定
fanfan20 2013-12-9 22:36
在职期间,每月工资的21%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
0 个评论
分享 养老金变革
wxfwolf 2013-11-7 15:26
养老金并轨的两种模式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向记者介绍,目前关于并轨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限高拉低,将城镇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水平持平,然后实现并轨;二是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但国家会对其做一定补偿。 “哪怕新人的数量不多,也要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目的是向全社会起到宣传和促进作用,”齐传钧说,“现在是基本养老保险一条腿独大,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所占比重很小,导致几个层次发展严重不平衡,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不利。” 王晓军等专家的方案预测,到2049年我国将逐步实现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其他劳动者群体的并轨,形成统一的国民基本养老金制度。同时,公职人员职业年金制度也会得到完善,从而保障其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并轨并不代表在同一制度下,工资收入、缴费比例相同的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相同,因为养老金的高低也与缴费密度有关系。”齐传钧介绍,缴费密度是参保时间占工作时间的比例,通常企业职工的缴费密度低于公职人员,而这肯定也会造成退休时的待遇差距。但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先把二者置于同一制度下讨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胡乃军则为并轨提供另一种解决思路: 实行国民基础养老金+个人储蓄养老金的二元结构。他指出,在现有制度上让机关事业单位也参加社会保险行不通,因为职工养老保险主要靠企业和个人缴费,如果公职人员未来由财政拨款缴费,对于财政负担压力过大。 “ 按照这个角度设计,在福利部分,各个行业和部门都一样,但在缴费和储蓄积累部分体现差异,这样即使结果有高有低,大家也没有意见”胡乃军对记者说 。
个人分类: 经济|0 个评论
分享 关于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freshleaf 2012-9-28 19:03
关于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会便 68 号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拟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汇总意见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黄 赟 张象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 010-68552531     电子邮件: huangyun@mof.gov.cn       附件: 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 二 〇 一一年十一月十 日 附件 1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单位 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 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适应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单位 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单位 领导班子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单位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单位应当 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替代采取专项审计、部门互审等控制措施。 第十条 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财会、内部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如单位业务环境、经济活动规模、复杂程度或管理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进行重估。 第十二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及时性。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关键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建议。评估书面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并归入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三) 内部控制有效实施情况是否纳入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考评体系 。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 (五)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部门互审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六)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 (七)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单位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预算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或超前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 (九)单位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 (十)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 (十一)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竣工决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招标、建设物资采购私设“小金库”及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 (十二)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职责是否明确,单位是否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十三)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对外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发生经济收入但不订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十四)单位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否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单位对外部和内部监督检查,以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中所发现的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五)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要求单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单位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业务流程控制。要求单位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 (五)资产保护控制。要求单位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单位应当严格限制人员未经授权动用和处置资产。 (六)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信息技术控制。要求单位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网络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 做到 程序恰当、 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 (一)单位应当 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 内部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 ,实现对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 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 建立预算执行的适时分析机制。 财会部门定期核对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单位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报批和使用程序。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办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的格详细的旅费、培训费等支出应当等管理制度,低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向所属预算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财政预算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预付款项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采购控制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和内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采购业务,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业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结合本规范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和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工程、货物和服务实际需求及经费预算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明采购项目或货物品目,并根据采购预算及实际采购需求安排编报月度采购计划。 (二)加强审批审核事项管理。审批审核事项包括采购组织形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进口产品和落实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审核等。单位要建立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专家论证制度及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及公告登记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及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应当聘请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确保需求明确、翔实,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对评审专家登记、评审过程记录、专家评价管理规定,要对代理机构直接或代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证金按法律制度规定及时返还供应商或上缴国库。 (四)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建立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组织部门要与采购需求制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负责答复供应商质疑。答复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复及时,内容真实、客观、清晰。 (六)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应当定期对采购业务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七)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 八 ) 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进口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涉及节能、环保、安全产品的项目是否执行了相关政策;是否按时发布了采购信息;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据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选择采购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控制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范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检查和绩效考核,加强对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应当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 四 ) 已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对以前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专项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防止物资被盗、过期变质、毁损和流失。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物资保管与领用控制。除物资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或领用物资时,应当由授权部门和授权人批准;大批物资和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资,应当单独制定管理制度,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接触限制条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物资的记录和核算控制。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资台账,保持完整的物资动态记录,并定期对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会部门的物资明细账与物资台账应当定期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保管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 (一)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统计分析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以及资产使用的效果和效率。 (二)明确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贵重或危险的固定资产,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三)明确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的合同副本应当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 四 )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保持完整的固定资产动态记录,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会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台账应当定期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 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投资活动和 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财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不定期抽查盘点报告并实地盘点实物资产,查看是否存在账实不符、核算不实、入账不及时的情形,对已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是否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结合资产、收支等账簿记录和资产保险记录、资产租赁经济合同等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少计资产或账外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资产配置不当、闲置、擅自借给外单位使用等情形;与实物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等,明确各方在项目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等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单位实际需要,经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项目还应经过专家论证。 任何部门不能包办建设项目全过程,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单位应当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建设过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事项。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单位应当杜绝超规模、超概预算现象的发生。 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建设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工程物资采购、付款等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长期不结转入账的情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情形;是否存在与施工方协同操作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的情形;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债务控制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单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经办人员应当在指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单位领导班子的批准意见办理债务的举借、核对、清理和结算。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核算债务资金来源、使用及偿还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债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单位应当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债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章 经济合同控制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当指定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与经济合同相关的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采购业务应当订立经济合同。单位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签订政府采购业务经济合同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订立控制。合同订立前,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单位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单位应当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签订。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履行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 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情形应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控制。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业务。未按经济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登记控制。合同副本应当交存单位财会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还应当于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交所属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纠纷控制。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依经济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五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与内部控制设计与实施工作保持独立性,评价的方法、范围和频率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业务规模、管理模式和实际风险水平确定。 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穿行测试、实地查验、问卷调查、抽样和比较分析、专题讨论等。 第六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对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应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方案。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等在依法检查、处理、处罚财政违规行为时,应当同时检查确定是否存在造成财政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缺陷,并跟踪有关单位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巩固检查成果。 国务院审计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单位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已经按有关规定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单位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控制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 201 ×年×月×日起实施。
个人分类: 法律法规|66 次阅读|0 个评论
GMT+8, 2025-12-5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