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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各位路过的大虾问问,公司制企业的收入为什么不算个人收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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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需什么条件
alloon
2016-9-22 17:26
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不仅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外资创投管理规定》及《创投暂行办法》对在国内设立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设定投资人门槛 为确保创业投资企业在资本私募过程中仅涉及具有高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创投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外资创投管理规定》也要求除必备投资者之外,其他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2)允许更为优化的资本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在首期只需要到位20%,其余资金要求在2年内到位,这是一种折中的法定资本制,较之法定资本制已有进展,但仍然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资金闲置。《创投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制度做出了创新性规定,即“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这样,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以较大规模承诺资本和一定规模实收资本先期成立,待成立之后再根据承诺协议和投资需求,逐步追加资本。 如设立一个10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的99000万元可以按照投资人的出资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逐步补足。而根据《公司法》10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设立之初就需要缴纳2亿元注册资本,剩余8亿元也需要在2年内到位,可见前者较《公司法》规定更倾向于一种承诺资本制,更利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 (3)允许以特别股权方式投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虽然某些方面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但是基本原则是公司只能发行普通股。为此,《创投暂行办法》做了有益的突破,该法规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权、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4)保障对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创投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这个规定明确了对于管理人可以实行激励机制,使得过去不少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公司通过业绩报酬建立激励机制有了依据。 (5)创业投资企业税收的具体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政策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可逐年延续抵扣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个规定与目前我国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是一项有益的突破。 所得税不重复征收制度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主要规定有: 1、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方企业才需要补缴不足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3、股息和红利无须纳税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及红利收益均被视为税后收益而无须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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