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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权利要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才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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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清 2013-2-10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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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并不太平,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也不稳定,发生在世界各地的集会,抗议,游行事件几乎每天都能在网络、各种传媒途径中看到,而我们身边的社会群体性冲突事件也时有发生。也许,踏入二十一世纪文明的权利诉求,这种群体性的抗争已成为全球共性的主要形式。 群体集会游行式的表达诉求也有野蛮与文明之分。那种动屹表现出竭斯底里狂躁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来发泄不满情绪,粗暴野蛮的打砸抢毁烧来对待无辜者的财产和人身的暴行,最终的结果都是制造了乱局一个,烂摊一堆,把他人的权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也没实现,而是滑落了敌对仇杀的深渊,不断加深着大众和个体权益的损害,甚至连基本保障也丧失殆尽,更无从谈权益了。文明的诉求表达会严格遵守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文明的形式所争取得来的结果也是正义的,合法的,得到最广泛的民众支持的,是相对令人满意的,最重要的是始终不会破坏社会祸害社会祸及无辜。 用野蛮的群体暴力冲突行为来诉诸行动的如利比亚,叙利亚,埃及,印尼……也许他们的暴力行动为他们争取了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所谓的自由权利是破坏了社会的秩序,砸烂了自己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在自己对他人的财物人身进行打砸抢毁烧杀的同时,也将自己置身于随时被杀被害的变数中。最终没有获得比原来更多的安全,财富,权利,秩序,保障,而是换来了社会动乱与死亡灾难失控的威胁。你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他人也同样可以侵害你的权益,这就是以暴对暴的强暴逻辑,丛林法则。 在群体事件中和平进行,始终都能以克制而文明的行为诉诸行动,绝不会对社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地方,则可在诉求得以实现的同时,权利和保障,自由和财富,文明和秩序,社会的发展等都能相应地提升。如香港,如台湾,如日本,游行对这些地方来说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每年有,甚至每月都有,单次达到几十万上百万人参加的都有,他们能够做到从不对无辜市民下毒手,不对他人合法财产打砸抢毁烧,不抢商铺不伤人不砸车,他们只针对有针对性的部门,或政府,或人,而不殃及其余,这就是真正的民主素质,自由素质,文明素质,正义素质,在你争取权利自由的同时,不妨碍不伤及他人的权利自由。不象我们的一些城市,以往不管什么样的游行或群体事件,总有无辜者人身财物受害,遭损,被毁,更有妖孽败类如韩德强之畜兽行径:“大象走路哪能顾得了蚂蚁螳螂?”无法无天无视他人生命的暴行。如韩德强所说这样的民主这样的行动本身就是罪恶的,绝非正义的,应该受到严惩予以诛灭的。 权利的争取,权益的诉求,无论以什么方式,也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其底线应该是严格遵守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也唯有这样才是合法的,正义的,可支持的。打砸他人合法财产,伤害他人人身安全,本身就是非法的邪恶,就是赤裸裸的罪行,就是放火打劫,就是强暴凶徒,凡对现行强暴凶徒人人可见而诛之,予以就地剿凶灭恶,一个国家的武装力量对这种凶徒更是重典严惩责无旁贷,剿杀暴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行凶徒,没有人会反对 , 人人皆拍手叫好,这才是法治,才是正义,才是民主,才是文明,才是秩序。国家的武装力量,只有对着和平的人们使用武力,才是罪恶的,对着凶徒以武力制止,那是必需的责任和义务。 但愿我们的社会以后若再有什么群体表达诉求的行动,都能以香港,台湾的文明行为为示范,热爱文明和平,抵制野蛮暴力,绝不殃及无辜,维护法治秩序。 二 O 一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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