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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经济论坛 标签 股东 相关日志

tag 标签: 股东经管大学堂:名校名师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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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t0518 2014-5-28 11:46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不到 3 年。导致企业 “ 短命 ” 最重要的原因往往是内部矛盾。而股东矛盾,则是内部矛盾中最主要、最具破坏性的。许多公司业务做得不错,也以倒闭收场;甚至越是挣钱,倒闭得越快,往往是因为股东之间的权益不平衡,引发股东矛盾,阻断了公司的持续经营。除非实质股东只有一个人,否则民营企业出现股东矛盾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 公司股东有两方面最基本的权利 — 财产权利(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利(剩余控制权)。前者主要表现为分红和分配剩余财产,后者主要表现为选择管理者和决定重大事项。也正是这两种基本权利,造成股东之间、股东和控制人之间天然的矛盾。针对股东权利相关的几个重要而又常见的问题,我们来探索如何通过事前设计防止企业股东纠纷,促进企业发展。 远离 “ 致命的不一致 ” 有三家企业(均为个人独资企业),都是进行石灰石矿的开采及相关矿产品的生产。在当地ZF的主导下,进行了以上规模为目的的合并。通过谈判,三家企业都撤销,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原三家企业的投资人成为新公司股东,大致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确定具体股权份额的时候,股权之争十分激烈。在激烈的谈判过程中,其中一个股东 A 最后做出了妥协,股权份额减为 32% ,另两个股东 B 和 C 各占 34% 。 可是,公司刚成立运作不到三个月,股东之间就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里面有行政捆绑产生的弊端、股权平衡导致的问题,更有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问题。原来,新建公司的章程是从网上下载的所谓标准文本,规定 “ 重大事项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决定 ” 。股东 A 很快发现,他联合 B 或者 C 两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只有 66% 的股权比例,达不到三分之二,决定不了重大事项。也就是说,自己提出的重大事项主张,必须说服 B 和 C 一致同意才行。而 B 和 C 只要取得一致,便可以决定任何事项,自己否决不了。当初让股权(从 1/3 减至 32% )的时候,想到只是比他们少两个百分点的分红,没想到在公司控制上出现这样的结果。于是 A 要求重新谈判。虽然这种结果不是 B 和 C 当初有意谋取的,但是 B 和 C 也因为这意外的特权而暗自得意,不肯答应重新谈判。可是 A 负责公司的生产,而且合并的时候是带着一批人进入新公司的,于是在工作中处处闹别扭,严重影响公司运作。 最后,在律师帮助下 ,这家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在持股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股东会表决权按人头行使,不按出资比例行使,并对公司治理作整体重新设计。 上述这家公司在进行股权设计的时候,由于忽视公司章程,而对 A 股东的公司控制权利造成了严重影响。 真功夫也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引发矛盾的典型例子。真功夫重组时由股东制定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蔡达标方和潘宇海方分别委派,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两者有明显冲突。在个人关系比较融洽的情况下,矛盾不容易爆发。而一旦有冲突,这种自相矛盾的公司治理设计,就引发了巨大的管理冲突,冲突双方分别根据不同的文件进行人事任免直到爆发不可调和的激烈冲突。 所以,公司契约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到了是否产生冲突,以及冲突可能产生的成本大小。这里所说的 “ 契约 ” ,主要就是指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产物,只要有一个股东不同意,协议都无法签订。公司章程在首次制定的时候,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以后的修改,则凭借持表决权特别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即可。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制定的时候更像 “ 协议 ” ,而在修改的时候更像 “ 法律 ” 。 用好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先设计的重要环节。建议 如下 : 其一,公司章程尽量吸收股东协议的内容,保留股东协议。并且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里面都明确载明两者出现不一致(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都是可以修改的,因此可能出现更多的不一致)的时候的处理方式。其二,首次制定的公司章程全部吸收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关于公司设立和筹备的内容除外),并明确约定章程中的某些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论哪个方案,应尽量减少必须全体股东通过的事项,以保障公司运作的效率。 精心设计三个细节 落实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财产权益的最重要条件。可是,股东滥用知情权,又会给公司的商业秘密带来威胁。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小股东利用知情权搅得公司不得安宁的案例比比皆是。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查账。法律对此有规定,可是过于简单。《公司法》第 34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在实际公司设计中,如果在事先约定中明确细节,会省却很多麻烦。而具体要如何落实,则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公司有不同设计。比如,我在协助一家公司进行公司设计时,建议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摘录公司账簿及财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同时规定了股东的保密义务,除了在股东内部洽谈时使用,以及依法维护股东权益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以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这是因为,该公司股东人数不多,股权没有过度分散,最小的股东也持有公司 5% 的股份,股东对公司的参与程度也都很高。而且该公司业务非常市场化,操作也比较规范,对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没有特别的担心。作为配套制度,建议约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约定股东控制权 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参加股东会。这方面,法律留给股东自治的空间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比如: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经理如何产生?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选举中的 “ 累积投票制 ” 进行了确认,而对有限公司并未提及。这样,占简单多数持股比例的大股东似乎可以完全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因此需要股东对此作出适合自己公司的约定。 例如, M 公司由股东三人组成,其中甲股东是主要投资人,占公司 70% 的股份,并承担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职责,任总经理。乙股东和丙股东分别占 18% 和 12% 的股份,也在公司中起比较重要的作用。乙、丙的股权部分来源于实际出资,部分来源于甲的配股(配股实现时间为两年)。 经过充分的协商,股东们一致认同,既要保证甲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定权,又要在重大事项上保证乙和丙对甲的适当牵制。根据与股东们沟通的情况,建议如下: 1. 明确公司重大事项(除法律规定事项之外)。 2.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重大事项由股东会经股权 2/3 以上并股东人头 2/3 以上多数同意方能决定。(重大事项甲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但没有甲的同意,乙和丙作不了重要决策。) 第二项,还有一个备选方案,就是重大事项由持有公司股权 80% 以上股东同意决定。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对股权转让预先约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这样的态度:对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做任何限制;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适当限制以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但是最终不限。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 其实,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极大,对其他股东的权益影响极大。这种转让可能导致公司话语权的极大变化,也可能使苦心设计的公司治理方案付诸东流。关于股权转让, M 公司做了如下个性化约定: 1. 股东向其他人(包括股东)转让股权(包括股权的继承、赠与及共同财产分割),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收购其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决定收购其股权的,收购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事先设计的公式确定股份价格。二人以上的股东决定收购的,协商确定收购份额,协商不成的,按所持股份比例确定份额。 2. 股权转让以后不影响现有股权结构的,原则上由新股东承继原股东因本协议而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导致现有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变化的,应由全体股东重新协商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3. 有配股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但是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除外。 4. 有配股的股东,未满两年因股东个人原因退出公司或者不能正常提供约定的劳务,其配股部分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注销,或者按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退出股东必须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因为股东死亡、残疾等非主观原因不履行义务,以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又不能弥补的,其股权根据已履行义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保留。 上述方案有两点可供借鉴之处,一是确定了股权价格计算方式(当然每个公司情况不同,公式也应该不同),避免了因股东对股权价格认识不一产生的纠纷;二是明确了配股的股权实现过程中的转让问题。 避开引发 “ 心脏病 ” 的股权设计 某些股权结构本身就是矛盾的渊源。最容易导致毁灭性矛盾的股权结构主要有两种:平衡型股权结构和平均分散型股权结构。 先说平衡性股权结构导致僵局的例子。 有两个人,同学多年后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业务发展不错,效益也十分可观。但没到一年公司便垮掉了。原来,两人在经营战略、用人理念上发生了分歧,都很坚持自己的看法。正好两人各占公司 50% 的股份,谁也不能单独作决定。开始还只是理性的争执,后来变成了感性的抬杠,凡是对方主张的一概否决,导致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活活被拖垮。 这是典型的平衡股权的难题。两个人股份相当,对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的行使力度一样。积极的一面是,两个人力度一样大,可能互不相让;消极的一面,也可能互相观望 — 反正赔了也有你的一半。 只要存在两个大股东,两个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影响都非常大,就都属于平衡股权。比如: 50/50 、 51/49 、 45/45/10 、 40/30/ 分散小股东,等等。真功夫的股权结构就是标准的平衡股权,即便是引入风投进行重组之后,也未摆脱平衡股权的桎梏。在平衡股权结构下,两个大股东死掐,有时候甚至连关闭公司的决定也无法做出,便形成所谓的 “ 公司僵局 ” 。 而平均分散的股权结构一旦产生股东矛盾,也可能是致命的。我有一个客户,从零起步,已经运作了近十年。开始是两个股东,一大一小,两个人互相配合,业务做得还不错。后来为了做大,经过几次增资扩股,包括给有能力的职业经理配股,变成了七个股东。其中最大的股东占 30% 股份,最小的两个股东占 5% ,另有两人各占 20% ,两人各占 10% 。大股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他股东分任不同的职务。 这种股权结构,导致该公司即便是小事情也难以决定。一次,公司决定中秋节全体员工去爬香山,行政部经理却为了这件事,哭了好几场,都无法协调好。原因是这些股东(他们在企业里面都被称为 “X 总 ” )意见不统一。负责销售的股东根本就不同意去,认为正是拿单的时候,不宜耽误时间。负责财务的股东认为预算太高,不值。负责产品的股东认为预算还太少,要搞就得像样一点。在重大决策上,大家要么表态但不关痛痒,要么就不表态。谁也不作负责任的思考,谁也不作有力的担当。而担任总经理的大股东的意见也时常遭到否决。就这样,这家开始发展还不错的公司,后来一直不死不活,租用写字楼的品质越来越差,办公场地也越来越小。 这个案例反映的是平均分散股权结构的弊端。由于股权平均分散,没有人能真正地行使控制权,极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搭便车最突出的莫过于人民公社,这已被证明是没有效率的方式。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只有产生一个英雄,有极大的人格魅力并大公无私,公司才有希望。 股权结构设计五原则 现实中没有绝对完美或者正确的股权结构。但根据多年经验,笔者对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提出如下建议: 最好有大股东,但大股东不绝对控股 必须要有相对大股东对公司负最终责任。其他股东有参与的积极性,有参与的必要,也有参与的力量。 在资本力量不是很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最好占大股 控制利益与基于股权的财产利益一致,有助于避免非股东(或者小股东)控制人绑架股东利益。在资本力量足够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可以占小股或者不占股份。 相比平衡股权和平均分散股权,民营企业一股独大更有助于公司发展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有一定弊端,比如容易形成独裁,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等。现实中,理论界对一股独大的恐惧和非议,更多来源于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这是股东缺位状态下的一股独大。民营企业股东一般不会出现缺位,反而具有一股独大的独特优势: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相对统一,不容易发生矛盾;控制成本低,决策效率高。 民营企业过早的股权分散是灾难 股权过早分散,大股东积极性降低,小股东积极性也不高。尤其是在我国,大多数人缺乏规范的股权意识和公司治理意识,往往把股东和管理者的角色混为一谈,容易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乱。 警惕用配股的方式激励员工 股东的积极性,正面来源于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行使,反面来源于对投资血本无归的恐惧。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息息相关。配股太少,行使剩余索取权的积极性不高;太多,公司控制成本增大。相比于投资获得的股份,配股股东血本无归的恐惧大为减少。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当考虑股权结构问题,尽量避免畸形股权。如果畸形股权结构已经形成,或者不得不形成这样的股权结构,就要通过其他手段尽量弥补。比如,设计适应公司实际情况的治理模式,用优先股解除部分股东的控制权,等等。如果不幸矛盾激化,病入膏肓,就不得不考虑动手术了。比如及时通过股份重组、股权收购、公司分离等方式解决问题。总之,留下一个活的公司,比看到一个公司渐渐死去要好。 有人说,股权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啊,如果股东都不愿意放弃,怎么能靠简单的 “ 设计 ” 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呢?问题是,如果股东能够预见到畸形股权带来的危害,不但挣不到钱,还要忍受浪费精力和时间、牺牲友情等痛苦,还愿意做无谓的坚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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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步步高控股股东与伊藤忠签战略合作协议
wxfwolf 2013-11-11 13:08
  步步高 (002251)11月11日午间公告,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步步高投资集团通知。步步高投资集团11月10日与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简称“ITC”)及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ICN”,与ITC合称“伊藤忠”)就推进三方全方位战略性合作事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步步高投资集团与伊藤忠为谋求步步高投资集团及其下属关联公司和伊藤忠及其下属关联公司的相互发展与繁荣之目的,将就推进双方之间的 全方位战略性合作事宜开展协商 。 拟合作领域包括批发以及相关物流中心事业、粮食及 食品 、生活用品的进口·国内贸易(包括日本及其他国家产品)以及商品开发、纤维制品贸易以及步步高品牌的共同开发、建筑·不动产领域等。 步步高投资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与伊藤忠及其关联公司在业务上有一定的互补性。   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创立于1858年, 现已成为一家大型 综合 性贸易公司,在纺织、 机械 , 通讯 相关业务、金属、 石油 等能源相关业务、生活 材料 用品、 化工 品、粮食、食品等各种商品的 进出口 及国外贸易、金融业务、建设业务、 房地产 买卖、仓库业务以及相关业务及事业进行多方位投资的企业 。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伊藤忠在华的管理中枢,1993年在北京设立,是一家集 国际贸易 、国内贸易、投资等于一身的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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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巴菲特股东大会:黄金不能下蛋 再跌我也不买
mclrenjing 2013-5-6 13:13
#巴菲特黄金#【巴菲特股东大会:黄金不能下蛋 再跌我也不买】 有股东提出,如何用数字去衡量公司的价值,巴菲特回答:“需要用数字算出价值的公司,我都不会买。判断一家公司的价值,不仅仅是看它账面上记载的价值,还应该看它的内在价值。” 详细见原文: http://www.tttzw.com/HomeCenter/Content/1/1/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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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二代与屌丝
lyyzzly 2012-11-7 16:00
二代学金融,操纵牛与熊;屌丝学金融,体会啥叫穷。二代学新闻,ZF发言人;屌丝学新闻,熬夜累死人。二代学金工,回家当股东;屌丝学金工,怒喝 西北风。二代学经济,直接总经理;屌丝学经济,敲门卖安利。二代程序员,除非是脑残;屌丝程序员,死时趴键盘。二代学会计,操纵GDP;屌丝学会计,按烂 计算器。二代学土木,开盘把钱数;屌丝学土木,工地扛大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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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LME股东近全票通过港交所收购建议
金黄色的风 2012-7-26 10:08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母公司LMEH的普通股股东25日以99%的压倒性票数投票通过了香港交易所对其提出的收购建议,为两家交易所的合并交易进一步扫清障碍。目前这宗交易还需等待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批准,若进展顺利,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内完成。  港交所25日发布公告称,建议收购事项仍需等达到监管条件及计划条件后方可作实。倘到最后日期,未能达到以上条件,收购计划即告失效,框架协议亦会终止。   据悉,FSA市场总监大卫·劳顿将负责审批此宗交易。FSA此前表示会考虑港交所的业务性质、财务状况、收购的融资方案以及收购后对LME带来的治理方面的转变,同时会要求港交所确保LME继续符合目前的监管要求。   港交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当天表示,港交所与LME有共同的愿景,可以携手延续LME在全球商品市场的领导地位。港交所能够协助LME在亚洲以至其他地区扩展业务。LMEH及LME行政总裁马丁·艾伯特表示,很高兴看到股东们全面支持这一收购提议,与港交所的交易将进一步巩固LME作为世界领先金属交易中心的地位。   收购LME是港交所首次进行境外收购。交易完成后,港交所将得以控制全球约80%的商品交易期货合约及定价机制。根据收购提议,港交所将以现金每普通股107.6英镑收购LME全部发行的普通股本,交易总值13.88亿英镑(约合22亿美元)。以LME去年盈利计算,此次收购估值高达180倍。   资料显示,LME是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迄今已有超过130年的历史。目前该交易所内铜、铝等有色金属交易量占全球的80%以上,全球铜产量的70%是按照LME公布的正式牌价为基准进行贸易。在去年9月LME意外宣布将出售股权后,包括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CME)、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在内的数十家全球知名交易所纷纷加入竞购队伍中。多番甄选后,港交所最终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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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ger2 2012-6-28 10:40
专题研究:公司股东资格问题小结 一、自然人 (一)党政机关 1 、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 53 条第 14 款规定, "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百润股份公务员持股转给其老公,科士达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弟弟等案例。】 2 、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 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 "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的解释》(中纪发 4 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 2 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 、国有企业领导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 5 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 、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 6 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 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 、现役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 127 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 3 章第 3 节 27 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 ( 级 ) 、 降衔 ( 级 ) 、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8 、银行工作人员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目前银监会正在征求意见制定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 ( 公司 ) 利益为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 ; 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 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 ) 或从事第二职业 ; 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 ; 不得在所在银行 ( 公司 ) 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9 、在职教师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所以,他们可以投资做股东。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职员,也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二)其他情形 1 、职工持股会 2000 年 7 月 6 日 ,民政部民办函 110 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 " 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 。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 2000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 " 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 2 、国有企业职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 3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4 )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3 、未成年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 《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 131 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涉及到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存在公司性质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权利处置(夫妻离婚后的股权分置)的问题。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二、法人 1 、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2 、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拟上市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还是建议转给他人。 5 、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 总体上来说,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政府性质的非盈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6 、基金公司 基金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7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8 、外商投资企业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三、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 、中介机构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1 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四、国有资产 1 、事业单位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 29 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2 、高校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 2 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3 、社会团体法人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 、村民委员会 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1 年 3 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三房巷 (600370) 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 95% 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 100%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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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专题研究:公司股东资格问题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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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一)党政机关 1 、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 53 条第 14 款规定, "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百润股份公务员持股转给其老公,科士达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弟弟等案例。】 2 、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 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 "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的解释》(中纪发 4 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 2 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 、国有企业领导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 5 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 、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 6 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 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 、现役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 127 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 3 章第 3 节 27 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 ( 级 ) 、 降衔 ( 级 ) 、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8 、银行工作人员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目前银监会正在征求意见制定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 ( 公司 ) 利益为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 ; 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 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 ) 或从事第二职业 ; 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 ; 不得在所在银行 ( 公司 ) 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9 、在职教师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所以,他们可以投资做股东。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职员,也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二)其他情形 1 、职工持股会 2000 年 7 月 6 日 ,民政部民办函 110 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 " 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 。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 2000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 " 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 2 、国有企业职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 3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4 )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3 、未成年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 《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 131 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涉及到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存在公司性质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权利处置(夫妻离婚后的股权分置)的问题。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二、法人 1 、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2 、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拟上市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还是建议转给他人。 5 、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 总体上来说,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政府性质的非盈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6 、基金公司 基金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7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8 、外商投资企业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三、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 、中介机构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1 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四、国有资产 1 、事业单位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 29 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2 、高校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 2 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3 、社会团体法人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 、村民委员会 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1 年 3 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三房巷 (600370) 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 95% 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 100%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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