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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营才是良性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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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清 2013-4-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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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要倡导依法经营,要为经济活动提供强大的法治环境和保障,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经济社会最普遍和最危害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二类,一是骗,二是抢。对骗子的防范,可以通过识穿骗子伎俩和消除自身贪念以达到。对于防抢则难度大得多,犹其是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抢掠,更是令人防不胜防。披上合法外衣的司法不公,更是恶势力勾结公权力明目张胆的抢掠,是阳光下的丛林法则公然横行。 凡带有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强制力量的经营行为 , 都是暴力经营行为 , 是不公平的胁逼交易,是违法犯罪行为。夹杂恶势力,绑架行政权力,勾结司法力量的经济活动,都是黑社会暴行,企业是幌子,经营活动是掩人耳目,利用恶势力敲诈勒索坑害社会损人利己、抢掠他人合法利益谋财害命以中饱私囊是真。公平的经营行为,是买卖双方都是在充分表达合理合法意愿下进行的交易,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不受另一方强制损害的。凡是恶势力撑腰的经济活动都应彻底铲除,带有恶势力,强买强卖,胁迫交易的经济活动,无论这个企业与ZF或司法部门什么官员关系多密切,绑架了什么部门利益,都要铲除,否则必祸害社会,乃至把ZF官员作为保护伞,坐大为患祸国殃民。利用强制力量迫使的任何经济活动,都是非法的,依法公平交易,不能存在任何胁迫因素。在一切经济活动中,市场各方都是平等主体依法参与,自身权力获得法律保障,ZF的角色应该是市场监护人,司法是社会公正的保障。任何经营范围以外的势力介入到经济活动中,无论是行政、司法、或是黑帮势力,都等于把公平交易变成强迫交易的抢夺,公平的营商环境就会被破坏。往往在地方的经济活动中,会出现得势寡头坐大,一方面自行构筑恶势力,一方面勾结或绑架公权部门官员以损害多数人的利益、掠夺多数人的权益等恃强凌弱的损人利己暴行。这些现象在强征强拆,侵占农村土地,侵害农民权益等最为普遍。 改革实际就是解放生产力,从而极大的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没有解放生产力的制度,就难有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创新和快速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必将迈进农业机械化的时代,以往分田到户通过发挥个人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在机械化时代已经落后,实现农业机械化,必需把土地再度集中起来,才能适应机械化的耕种。机械化取代手工操作的农业,其效率的提高是质的飞跃。农村城镇化,正是中国农业产业升级的前提。农村城镇化,解放生产力,完全不是把全部农民规定起来,限制起来,克隆起来,盘点起来,然后把全部人和土地资源都集中起来,把人编成正规化部队式的生产兵团一样齐步走,而是由少数人把多数人的土地通过有偿使用的途径,或租赁或合作的整合起来,以有利于机械化的大耕作,大生产。把过去 10000 人手工耕种的土地整合起来,并不是要把这 10000 人都捆绑在一起,可能只须十多人就足以完成全自动的机械化耕作,就完成 10000 人的手工耕种劳动。而这剩余的九千多人,都解放出去,任由他们自由发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并不影响他们的土地权属性质和收益权,这十多人生产出了劳动果实,按合同按约定分给他们应得的就是了,剩余价值部份,都属于承包人所得。而解放出来的九千多人,可以根据各人不同的选择再创造出各项效益和财富。这就是解放生产力。农村城镇化,绝不是剥夺农民的土地,把农民变成无产者,那是剥夺农民权益侵吞农民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要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使用,只能用二个办法,第一是国家征用,按照国家规定加双方协商达成的征地价补偿给农民,给失地村民提供城市居民的失业、医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第二是有偿使用,农民把土地入股或租赁给使用者,使用者每年给村民分红或交租。村民拥有相应的土地利得收益,这是不受任何非自身作出的行为所改变的。只要他户口在村里,不管人去哪,这些收益作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受法律保护。 象江阴华西村的土地合并,不按国家政策法律给村民应有的补偿,非法剥夺村民土地就是违法行为。它的合并方式更象是讹诈,合并就把村民自有的宅基地和房子,土地集体收去,换一间不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子,还要按照这房子的估价几百万卖给村民使用,钱付清了,产权仍然不是村民的。房子其实不值钱,土地是集体的,花 20 万足可建成。耕地被作为股份入股,年底分红不分钱,所谓的分红只是给村民增加一些帐面股份。村民没有休息的工作工资不到 2000 元。当村民不在华西村工作时,就要把村民以自己房子和耕地换来的住房,股份等全部没收,净身出村,这偷天换日的大挪移,就把人什么都抢走变成一无所有。村民的权益和财产到底谁说了算?村民权益何来保障?合法吗?而谁是最大的受益者?且看华西村构建的是什么等级森严的封建世袭庄园,从其利益和权利的实际拥有和控制可看到,家长是吴仁宝,特权阶级是吴仁宝家族,掌控了村里全部政务和经济的支配实权,上等村民是中心村,下等村民是周边村,工佣是外来工人。中心村与周边村的村民待遇就成了上等村民与下等村民,下等村民不能获得上等村民的权益。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 歧视性的 , 讹诈剥削性质的。村政上是封建家长的误入歧途,经济上是庞氏骗局。是违法的,这种明予暗夺的欺诈是祸害社会制造矛盾的。如果支配控制企业的人把财产都转移贪腐了,掏空企业后把企业搞破产,将会给社会制造多么巨大而尖锐的矛盾。 华西村的所作所为,到底是基层ZF组织还是经济组织?它以经济组织的面孔出现,而以行政职能的行为运作和管理。这算什么组织?若然华西村是一个企业,那它就应该老老实实地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职责去搞经营,做企业本份的事。一个经济组织,把行政职能和正常行政职能以外的强势性暴力集于一身,还要左右司法力量,拉拢个别公职人员,非法暴力侵害村民权益,行家族渔利之实,是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投机。村委,是基层行政组织,企业,是经济组织,绑架在一起就变成是个别人的投机行为,打着村民大旗,行损害村民权益之实,是山寨草头王的行为,是法治国家里的毒瘤,是公民社会的祸害。这种典例应在全国引以为戒。 法治社会的任何经济活动,只有每一名公民都依法行使公民意志,不被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损害弱者权益的恶势力胁迫的社会活动,才是我们所需要的。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和谐法治公民社会,是何等的重要。作为司法部门,更要秉公执法,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 O 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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