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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困境与制度完善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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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民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创造出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农村合作制仍存在产权界定模糊、产权残缺、收益分配不合理,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分别从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的合理设置、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流转机制及组织结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产权界定,产权残缺
    
  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为我国农村的第二步改革寻到了一个突破口,为实现农村的二次飞跃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为规模经营的发展提供了一条重要出路,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和分配探索到了一条较为科学的道路,是集体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分配上一次突破性的创新。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对于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初步理顺产权关系,明确资产责任;实现政企分开,民主管理;化解农地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概念与特征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随着变革传统的集体企业的过程中产生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民在自己生产的基础上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然而,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的需要,原有的家庭承包中“独门独户”的小型规模生产逐渐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的需要,规模经营日益受到制约,集体资产面临着空壳化的危险,鉴于此,广东等地积极探索新模式,试行股份合作制。后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对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探索。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概念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概念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崭新的积极组织形式,是在复杂的政治积极环境下产生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被很多企业采用,但在目前学术上,对其概念并没有统一的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一种制度形式。即在坚持集体资产不可分割的前提条件下,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按照一定原则,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以个人持有的股份为基础,实行按股分红。此外,还成立股东(代表)大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成立监事会作为企业的监督机构,以在企业中实行两权分离以及民主管理的办法。
  也有些学者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股份制的基础上吸收了合作制的某些原则的一种制度形式。企业资产由股东个人股份和企业集体所有的股份两部分构成,以个人股份为主。收益的分配是由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两种方式相结合,并且以按劳分配为主。企业的管理主要是以股份公司的相关制度来对企业进行规范。
  还有些学者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是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相混合而成的。在组织形式上,股份制企业的产权归属于农民;作为合作经济,由于企业的主体是由农民共同组成,农民是股份合作制的基础。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投资者与劳动者得身份往往是重合的,农民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在分配上,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但强调按股分红,同时也强调按劳分配,并且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农村股份合作制集个人所有制于集体所有制于一身,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双重特征。股份合作制是资金和劳动的双重结合,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农民职工是出资者,因而农民既是所有者、股东,又是劳动者、工人,在这一点上,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区别于股份制的。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治理结构的建构上,实行股东当家与农民民主管理相结合,即实行一人一票或者一股一票的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农民是企业的股东,按股集资、按股分红,风险共担,农民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实现自己的权益。
  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的一些优点,即农民工不能退股,这在某种程度上分散了企业的风险。农村股份合作制除了注重企业效率以外,同时还兼顾了公平原则,即实行一人一票制。这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得企业的运转高效,这也是农村股份合作制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困境
  (一)股权设置导致产权界定模糊
  股权设置往往是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主要包括:个人股、集体股、国家股等等。设置股权原则上是要将评估后的集体财产明确界定给社员,以改变过去笼统、模糊的“集体所有”。但是,从各地的具体实施情况来分析,股权设置大多是把评估后的集体资产分为集体股和社员股两种。集体股归属于集体全体成员,因为缺乏明确的产权人格化主体,以至于难以摆脱旧产权制度的阴影。集体股的设置会导致政企不分,现实中的集体股实际上由集体组织的领导掌控,企业无法通过改制的方式来完善企业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等。这种股权设置直接导致了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不清以及主体不明等严重后果。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企业的积极性并没有很大提高,决策的效率及效果也会因为股权设置不合理、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从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产权残缺
  根据产权理论,完整的产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即至少包含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否是完整的产权,除了要看这些权利组合体的结构之外,还需要看所有者能否充分行使完整的产权。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是产权形成完整产权的前提条件。产权所有者如果拥有排他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和收人独享权,至少可以证明他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相反则就是产权残缺。
  目前我国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往往只考虑到产权的收益权,即当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一般规定农民对其配置的股份往往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虽然可以参与分红,但是却没有处置权。这是由于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村民所持有的股份往往是不可交易的内部股,股份不能转让,这样使得产权交易、产权重组和资源的重新分配难以实现,进而导致股份的社会价值无法形成。
  (三)收益分配制度不规范,导致平均主义现象依然严重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企业内部收益分配的随意性很大,分红比例相差悬殊:过多的股金分红会使得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扩大化再生产,甚至有的企业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过少的分红则会严重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在有的农村,依照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一般规定,凡只要是本村村民,即可自然成为股东,并配送一定数量的股权,年底可以享受收益分红,个人不承担任何投资经营的风险。这种仅考虑“福利分配、人人有份”的现象,妨碍了农村股份积极地发展壮大。
  (四)农民参与投票积极性不高,自身素质不够导致决策能力低下
  由于农民对于农村股份合作社内部决策缺乏主人翁意识,参与投票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原本应该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最终多数时候由少数干部决定。此外,少数参与决策的农民由于自身素质低下,对于某些重大决策问题认识不够,过于关注自身利益和短期利益,难以兼顾农村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利益,导致某些重大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农村股份合作社的长期有效稳定发展。
   三、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完善
  (一)合理设置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结构
  1.取消集体股,明晰产权。由于一直以来,大多数人都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也是集体股存在的原因之一,但是通过前文的分析,集体资产是属于集体全体成员所有的。由此一来,使得集体股的废除找到了法律上的依据。
  2.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但是由于集体股的收益用于社区的基本设施建设、宣传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村民社会保障,导致其政社不分,缺乏明确的产权人格化主体。且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精神,可以得知取消集体股并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股的废除,既可以强化农民的产权意识,也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乃农村股份经济发展大势所趋。但是,集体股的废除应该通过分析各地的差异性和历史因素,结合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需要,采取区域试点以及逐步推行的方法,防止“一刀切”。
  3.推行个人股,改善产权残缺的现状。个人股一般包括基本股、贡献股以及干部岗位股。基本股是以土地收益权为依据而设置的资格股份;贡献股是以村民的劳动贡献多少来分配的依据,体现劳动贡献的报酬;干部岗位股体现的是干部劳动与农民劳动的区别。一般农村对股份合作制的改制方案大多把“集体资产不可分割”作为首要的基本原则,村民手上所持有的股权证只是参与收益分红的依据,却并不是所有权的凭证。个人股一般不能兑现、继承、转让、赠送和抵押等,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的股权,体现残缺的产权。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在原来的集体经济模式下,在产权不清和管理低效的基础上,引进股份制的管理机制,将集体经济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界定明确,建立起由村民行使的股份个人所有权和由董事会行使的法人财产权构成的双层产权结构。
  (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流转机制
  由于在集体经济组织里,个人股是以股权证的形式来证明的,股权证是农民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而非所有权凭证。我国《宪法》和《继承法》中都明文规定:“只有个人的合法财产才能继承”。《物权法》中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地位,确立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说明农民可以基于承包经营权从而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笔者认为,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所以其折股量化为股份时也可以转让和继承。正是由于股权的封闭性而引起股权的改革,因为股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的关系,所以股权关系要保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是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允许组织内的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个人对其个人股份形式一定的处分权,也促使了股权有序的流转;既体现了股权的价值,同时又不至于使集体资产流失。在我国某些地方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目前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正逐步开放股权市场。
  (三)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监督机制
  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以及董事会事实上掌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股份合作制的监督管理存在很多困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外部和内部的监督机制。
  健全的股份合作制组织机构应包括权力机构、决策及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导致实践中许多不规范做法的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三者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关系。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但权利的范围往往不够具体,各村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股民代表大会的权利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合作社内部的重大事物必须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自觉接受股东监督。股民大会的召开不能仅仅听听工作总结,讲讲工作打算。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决策,应让股东代表充分了解、酝酿后表决,让每位股民都有决策权,真正实现内部监督。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选出,应大胆行使监督权,但是其监督权限不能超越一定范围,不能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产生恶意的影响。因此,要做到这一点,当务之急是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农村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应当定期向广大农民普及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农民的专业素质,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使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监督的同时,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此外,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方面,应当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实现三者的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股东有选举某位董事的权利,但是,一旦董事会获得授权之后,董事会的决策执行力则不受股东的随意干预。此外,董事会委托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事物,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其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受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这样,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监督权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又相互制衡,有利于提高管理经营水平。
  
  参考文献:
  [1]郑子耿,陈惠雄.股份合作经济通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
  [2]刘志庚.中国股份合作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
  [3]郭红东.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中国农村观察.2005.
  [4]吴玲.中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及对策.南京师范大学.2007.
  [5]钱忠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经济解析.管理世界.2006(8).
  [6]杜伟.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思考.农村经济.2005.6



作者:赵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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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lin0379 发表于 2011-1-2 10:42: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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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lin0379 发表于 2011-1-2 10:42:5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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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hxj2004 发表于 2011-1-2 20:39: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种文章,建议还是最好有典型案例,也就是有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做辅助,效果更好,同时在中国,东西部农村发展是严重失衡和不一致的。
纳仕家的打鸣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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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84 发表于 2011-1-2 20:56: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目前制约农村股份合作的两大制约因素,一个是彼此间的信任关系,二是良好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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