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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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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
qaz963 发表于 2011-2-18 02:38 我觉得你跟他思考的问题完全不是一个层次的,国内吴思的《血酬定律》可以类比阅读,你把法律,制度这种东西当作前提去推理“规则应该是怎样的”,人家要讨论的是“在法律和制度尚不存在或不够健全的时候,规则是怎样产生出来的“,根本南辕北辙。在第一个烟囱诞生之前,讨论人们避免烟尘污染的权力有意义吗?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楼主能够花时间写出长篇的批判,十分可贵。 楼主在21楼说“如果我杀了你,相互性何在?我又有什么权利?”。楼主太没有礼貌,在22楼被骂脑残也难怪。楼主在11楼称别人为“小弟”,这显然是缺乏修养的表现。学术讨论非要先奠定自己的“大哥”地位再进行吗? …… 希望楼主能将讨论拉回客观学术讨论的轨道,而不是单纯的人身攻击。也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这类讨论帖,有更多的人参与讨论。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但是看一看楼主的文章,就发现楼主将价值判断和客观的分析混淆。这犯了学术分析的大忌。正如张五常在其《经济解释卷一——科学说需求》中33页所说:“科学著作可以将客观分析与主观感情结合,并用,但二者要分清楚。” 其实8楼10楼“表哥”的观点、19楼qaz963的观点和20楼xias000的观点应该是对楼主有启发的。经济学显然需要对现实进行必要的抽象与简化,科斯也是采用这种方法。关键是忽略什么要素,关注什么要素。楼主专门攻击科斯逻辑分析所必需的起点,这是不对的。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楼主的杀人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社会成本问题。让我来重新定义这个问题吧。[是个什么问题,说出理由。你欲定义什么问题,社会成本问题不只是相互性问题,科斯的社会成本也不只是相互性问题。] 假定楼主可以研制一种烈性炸药,可以为楼主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在研制过程中必然会造成本人死亡。那么,如果楼主有权不顾本人死亡而研制炸药,则会对我造成损害(使本人死亡);如果本人有权禁止楼主研制炸药,楼主就会失去炸药带来的巨大利益。这就是所谓的相互性。[我看还是讲点科学罢,你不是讲客观分析吗,你的相互性与科斯的相互性同一吗?相互性与两面性,辩证地看问题是一个问题吗?我认为,无论你对谁再崇拜,也必须了解我们崇拜的是什么,而不能够只看风向。迷信盲目] 楼主缺乏冷静思考,一味地维护自己的谬误之处,这种态度是不谦虚的。“希望楼主怀着敬畏之心来批判”[怀着敬畏之心是必须的,但必须明确的是敬畏什么。]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其实楼主的分析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逻辑错误。举一例,楼主文中一、2.部分有如下文字:[是逻辑错误问题还是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也完全可以符合逻辑] “可见,科斯认为如果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则是对养牛人的损害。如果确定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就是对养牛人的损害成立,那么,养牛人就应当具有不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里面第一句确实是科斯说的,这就是损害相互性的一个方面。而后面那句则是楼主自己写的。科斯可没有说“如果确定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就是对养牛人的损害成立,那么,养牛人就应当具有不赔偿损失的权利。”科斯只说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养牛人是否有权不赔偿损害,两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是一样的。 第一句是经济学问题,第二局是法学问题。第一句是客观分析,第二句是特定的价值判断。楼主混为一谈了。
xnv 发表于 2011-6-14 09:45 1# xieyongxia 楼主的理论思考路径很不错。但是距离现实太遥远。至少对以前的经济发展史和当下的各国经济发展现实视而不见。[离现实如何,要看你批判的文章是什么样的,我们要跟着原文走,要不然,就会出现无的放矢。] 科斯的产权理论和社会成本对错与否?众说纷纭。至少他那篇文章不是学术八股文,而是列举很多案例,进行归纳总结,进行历史的、经验的思考,这是一种德鲁克形式的思考。是非常有用的,[科斯的文章怎么就是非常有用的了,我的文章全是跟踪他的文章,问题是同一个问题,只不过是结论不同罢了。]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其实楼主的分析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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