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ieyong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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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批判[草稿,欢迎拍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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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erry 发表于 2011-6-16 10:05:29
楼主知道科斯是如何评价庇古的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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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yongxia 发表于 2011-6-19 11:26:53
qaz963 发表于 2011-2-18 02:38
我觉得你跟他思考的问题完全不是一个层次的,国内吴思的《血酬定律》可以类比阅读,你把法律,制度这种东西当作前提去推理“规则应该是怎样的”,人家要讨论的是“在法律和制度尚不存在或不够健全的时候,规则是怎样产生出来的“,根本南辕北辙。在第一个烟囱诞生之前,讨论人们避免烟尘污染的权力有意义吗?
qaz963兄并没有阅读完我人文章,或者说只阅读了第一部分的部分。我要专节“有待完善的法律”讨论了“规则应该是怎样的”问题,以及科斯在“最优产权安排”一节中以及以下多处讨论了科斯的关于“规则应该是怎样的”问题。

关于烟囱的问题我在修改稿中做了这样的评述:
“如果禁止排放烟雾,伦敦到今天仍然是一个小山村。”科斯似乎认为该事例对损害具有相互性——或者说损害的合理性很有说明力。其实,这只是科斯对该问题的误读:第一,只有构成损害的行为才被认为是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汽车在闹市或夜间鸣笛被认为具有负外部性,但如果在郊外则不会产生负外部性,因此,城市禁止鸣笛从没有禁止在郊外的公路上鸣笛,如果烟雾并没有对别人造成损害,并不具有负外部性;第二,可能的损害并不等于损害。我们不能够因为刀枪可以杀人,就认为刀枪对人产生了损害;因为汽车喇叭可以产生噪音,就认为汽车喇叭具有外部性;“这决不意味着,煎鱼店在一个地方是妨害,在另一个地方也是妨害”同样道理,存在烟雾并不等于存在烟雾损害;第三,负外部性需要治理,但治理并不等于禁止。没有一个国家因为刀枪可以伤人,从而禁止刀枪的生产;也没有因为核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从而禁止核研究、核能利用;治理烟雾也并不是禁止烟雾排放,而是改变烟雾排放方式,从而达到消除损害之目的。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禁止烟雾的排放,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允许烟雾去损害别人。伦敦从来也没规定烟雾具有损害别人的权利,但伦敦依然发展成了大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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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yongxia 发表于 2011-6-19 11:40:31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楼主能够花时间写出长篇的批判,十分可贵。

楼主在21楼说“如果我杀了你,相互性何在?我又有什么权利?”。楼主太没有礼貌,在22楼被骂脑残也难怪。楼主在11楼称别人为“小弟”,这显然是缺乏修养的表现。学术讨论非要先奠定自己的“大哥”地位再进行吗?
……
希望楼主能将讨论拉回客观学术讨论的轨道,而不是单纯的人身攻击。也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这类讨论帖,有更多的人参与讨论。
首先感谢griffingrf兄所给予的关注!
关于我的学术态度你的理解有误:第一,大哥是相对于他的年龄说的,你可以看看他多大我多大;第二,“如果我杀了你,相互性何在?我又有什么权利?”,这是问题,正如我在正文中所指出的(也是这类例子),杀人的例子确实极端了些,但学理是相通的,拿一些不关痛痒的例子不能够集中人的注意力。其实,我人学术态度问题大可在关于“为贫富差距正名”等等多篇讨论中看得出来。我向来不搞人身攻击,对搞人身攻击的也只是不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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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yongxia 发表于 2011-6-19 13:29:32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但是看一看楼主的文章,就发现楼主将价值判断和客观的分析混淆。这犯了学术分析的大忌。正如张五常在其《经济解释卷一——科学说需求》中33页所说:“科学著作可以将客观分析与主观感情结合,并用,但二者要分清楚。”

其实8楼10楼“表哥”的观点、19楼qaz963的观点和20楼xias000的观点应该是对楼主有启发的。经济学显然需要对现实进行必要的抽象与简化,科斯也是采用这种方法。关键是忽略什么要素,关注什么要素。楼主专门攻击科斯逻辑分析所必需的起点,这是不对的。
不错,价值判断与客观分析混淆,是学术大忌,学术抽象是对客观的抽象,而不是人们的客观想像。而科斯“损害具有相互性”的客观分析在何处,一篇文章的关键就要看起点如何,如果起点就错,那么,整篇文章的理论就可想而知了。无论关注什么要素,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必须是客观的抽象,而不能够是想当然。“如果不让我对你损害,就是对我的损害”这客观吗?尤如杀人之例,虽然严重了些,但学理是相通的。可以忽略要素,但不能够把是当作非,而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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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yongxia 发表于 2011-6-19 13:43:16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楼主的杀人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社会成本问题。让我来重新定义这个问题吧。[是个什么问题,说出理由。你欲定义什么问题,社会成本问题不只是相互性问题,科斯的社会成本也不只是相互性问题。]

假定楼主可以研制一种烈性炸药,可以为楼主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在研制过程中必然会造成本人死亡。那么,如果楼主有权不顾本人死亡而研制炸药,则会对我造成损害(使本人死亡);如果本人有权禁止楼主研制炸药,楼主就会失去炸药带来的巨大利益。这就是所谓的相互性。[我看还是讲点科学罢,你不是讲客观分析吗,你的相互性与科斯的相互性同一吗?相互性与两面性,辩证地看问题是一个问题吗?我认为,无论你对谁再崇拜,也必须了解我们崇拜的是什么,而不能够只看风向。迷信盲目]

楼主缺乏冷静思考,一味地维护自己的谬误之处,这种态度是不谦虚的。“希望楼主怀着敬畏之心来批判”[怀着敬畏之心是必须的,但必须明确的是敬畏什么。]
我们要敬畏科学和敬畏踏踏实实做科学研究的人,而不是敬畏谬误和想当然。

[红字为谢永侠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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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yongxia 发表于 2011-6-19 14:03:36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其实楼主的分析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逻辑错误。举一例,楼主文中一、2.部分有如下文字:[是逻辑错误问题还是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也完全可以符合逻辑]

“可见,科斯认为如果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则是对养牛人的损害。如果确定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就是对养牛人的损害成立,那么,养牛人就应当具有不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里面第一句确实是科斯说的,这就是损害相互性的一个方面。而后面那句则是楼主自己写的。科斯可没有说“如果确定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就是对养牛人的损害成立,那么,养牛人就应当具有不赔偿损失的权利。”科斯只说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养牛人是否有权不赔偿损害,两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是一样的。

第一句是经济学问题,第二局是法学问题。第一句是客观分析,第二句是特定的价值判断。楼主混为一谈了。
“科斯认为如果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则是对养牛人的损害。”[这就是griffingrf的客观分析?]
如果确定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就是对养牛人的损害成立,那么,养牛人就应当具有不赔偿损失的权利。[这就是griffingrf的价值判断,如果不做如此的判断,你说该怎么说。如你所说,你如何说都会落入价值判断的怪圈。但必须强调的是价值判断必须尊重逻辑、尊重事实,科斯的社会成本大小问题不是价值判断问题,损害问题不是价值判断问题。]
因此,在用一些术语时我们首先要对该术语有一人准确的把握,科学研究不能够靠我们的想当然。是什么就是什么,科斯的价值判断是客观分析,而到我这里价值判断只能是价值判断。

37
xieyongxia 发表于 2011-6-19 14:24:41
xnv 发表于 2011-6-14 09:45
1# xieyongxia

楼主的理论思考路径很不错。但是距离现实太遥远。至少对以前的经济发展史和当下的各国经济发展现实视而不见。[离现实如何,要看你批判的文章是什么样的,我们要跟着原文走,要不然,就会出现无的放矢。]

科斯的产权理论和社会成本对错与否?众说纷纭。至少他那篇文章不是学术八股文,而是列举很多案例,进行归纳总结,进行历史的、经验的思考,这是一种德鲁克形式的思考。是非常有用的,[科斯的文章怎么就是非常有用的了,我的文章全是跟踪他的文章,问题是同一个问题,只不过是结论不同罢了。]
你也如26楼一样,名人与老百姓两个标准。名人如何都可以,而老百姓怎么样都不行,我们不愿ZF如何武断了,关键是我们的国民就存在着这么一种劣根性。

38
xieyongxia 发表于 2011-6-19 14:48:20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其实楼主的分析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逻辑错误。
希望楼主指出大量的逻辑错误,科学研究就在于不断完善,而不在于拒绝批判。

39
liuyue2007 发表于 2011-6-20 03:21:21
我觉得对科斯的理解是应该批判的看,但不至于一棒子打死,至少科斯是开创了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才有了我们后来的讨论,任何理论都是从0开始的,现在交易成本理论已经由威廉姆森扩展了许多,为何非要执着于科斯不向后看看呢?

40
borain 发表于 2011-6-20 10:48:40
期待牛人出现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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