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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而言,我并不赞同科斯所提出的:在市场的交易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就以“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为例,假设糖果制造商生产能带来1000的利润,而医生看病能带来500的利润价值,而医生搬迁需要花费400,在中间建一堵墙以隔开制造商的噪音需要花费300。在这种情况下,若法院判决确定了医生享有安静的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从而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权利,那么根据以上的假设,医生就会选择这三种方法中对自己最优的,即让制造商一次性补偿其看病所带来的收益500,糖果制造商就会给医生至少500,同时少于1000的报酬来使得机器继续运行,总的效用就会是1000-500+500=1000;但如果法院判决确定了制造商有权生产而不受其他的影响,那么他就不用为其所带来的噪音去承担责任,这时医生就会在三种方法中选择对自己最优的,即在中间建一堵墙,花费为300,而机器还可以正常运行,总的效用为500-300+1000=1200,会比上面的情况多200的效用,并且所带来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我认为,在市场的交易成本为零时,并且双方都只有一个是或否的选择时,或者是双方的n个选择所花费的成本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才是毫无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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