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一遍,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要A能够引起B,而B又是由A引起,那么A于B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但这绝不意味着A只能是B 的唯一原因。
因此,在考察AB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仅仅考察AB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完全可以假设其他因素均已具备。
而按照你的逻辑,因为生孩子并不是怀孕一个因素的结果,所以怀孕就不是生孩子的原因,生孩子也不是怀孕的结果。
这再一次暴露了你根本就不懂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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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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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供给定理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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