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谭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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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马克思经济学是最科学的?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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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llqq 发表于 2020-11-25 11:06: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0-11-25 10:10
的确就有比唯心唯物更真的真理――逻辑。在严谨的逻辑面前,唯心唯物都同时被否定掉,那就“非唯”了。在 ...
严谨的逻辑,比如部分小于整体,为什么就是真理呢?按照这个逻辑推出的东西就是真理?这个逻辑原则为啥就这么神圣呢?你以为你能否定唯物唯心?你其实就是唯心论,承认逻辑原理可以评判证伪唯心唯物,也就是以一种所谓的抽象公理,作为不证自明的形而上学。

你学过数学吗?哥德不可能定理听说过吗?知道阿玛蒂森试图用拓扑学证明自由市场的符合逻辑,最后不得不开放模型假设。

你说的严谨逻辑包括哪几条逻辑原则?三条,五条、还是9条?你知道这些无疑问的逻辑原则为啥越来越少吗?而为啥在构建一个严密的数学或者市场的自洽体系的时候,需要假设天然成立的逻辑原则反而越来越多吗?

顺便说一下,我是唯物主义者,但不是你口中的那种。我读高中的时候就认为唯心和唯物是可以互补的,读大学以后,我发现马克思和我是一样的,唯物和唯心是认识存在问题的两种思想进路。探索真理,你必须采用和尊重形而上学,但形而上学是工具,大道之行每况愈下,形而上的东西也可以找形而下的基础。

今天人类最高明的哲学和科学,也无非是用可控实验作为评价真理的标准。这是什么?这就是唯物。但你要是把可控实验原则作为唯一的、僵死的、不变的真理标准、科学标准,这叫什么?这就叫唯心了。至于以逻辑为真理探索和评判证伪的唯一标准?这无法是一种逻各思中心主义的形而上学。我表示不屑,这种观点的老祖宗——西方哲学,自己都把它已经批烂批臭了。同一个问题:“凭什么?因为上帝是按逻辑原则创造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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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0-11-25 12:08:09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rllqq 发表于 2020-11-25 11:06
严谨的逻辑,比如部分小于整体,为什么就是真理呢?按照这个逻辑推出的东西就是真理?这个逻辑原则为啥就 ...
硬币原先一定不是公面性质的东西,也一定不是字面性质的东西。唯公面、唯字面的观点都同时被逻辑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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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alker 发表于 2020-11-25 12:40:5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案可以两判的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同一个案子,让同一个法官,判两次,判决结果就应该不同。

否则这个法官就是唯心主义者,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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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0-11-25 12:45: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estalker 发表于 2020-11-25 12:40
一案可以两判的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同一个案子,让同一个法官,判两次,判决结果就应该不同。

否 ...
瞪眼说瞎话,一个案子,案情清楚的情况下,谁来判都应该是一个结果,否则才是唯心主义——法官的主观意识决定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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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alker 发表于 2020-11-25 13:02: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lm0600 发表于 2020-11-25 12:45
瞪眼说瞎话,一个案子,案情清楚的情况下,谁来判都应该是一个结果,否则才是唯心主义——法官的主观意识 ...
今天人类最高明的哲学和科学,也无非是用可控实验作为评价真理的标准。这是什么?这就是唯物。但你要是把可控实验原则作为唯一的、僵死的、不变的真理标准、科学标准,这叫什么?这就叫唯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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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alker 发表于 2020-11-25 13:07:0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同案同判”的司法之路
2009-01-07 11:43: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振通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同案同判”法理基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有些法院(法官)还是或多或少存在,主要表现在:

  1、在适用刑罚时出现随意性。同一法院对于相同情节犯罪案件,有的判处免刑,有的判处缓刑,有的判处实刑。

  2、在认定抵押合同效力时出现不一致性。在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时对抵押合同效力认定不一,同一法院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未成立,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3、在担保合同无效需担责时的赔偿幅度掌握不统一。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而且案件中过错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50%的赔偿责任,有的判决担保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有的判决担保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在交通肇事双方负主次责任时对损害赔偿责任幅度掌握不一。对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有的法院判决承担总损失90%的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判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法制统一及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认可和信任程度下降。为了防止和克服“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同案同判”,在司法实务中应采取以下预防对策和进路:

  1、加强法官宪法意识的培养和树立。首先法官在执法中应当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其次,法官应当树立权利制约的宪法意识;第三,法官应当贯彻审判公平的宪法原则和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 。

  2、制定法律适用细则。“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成反比。” 因此,应尽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具体适用规则,从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组建专业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审理。法律的统一适用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进行案件类型化的审理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达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4、建立法律观点协调机制。要建立同一法院相关业务庭、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系列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

  5、加强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规范裁判标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审判业务指导的义务。因此,应通过审判业务培训、下发指导文件和定期到下级法院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发挥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作用,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

  6、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统一司法尺度。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现有的制定法的法律体制下,借鉴判例法制度中对我们有用的和有益的东西,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促进同案同判。构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指导性案例能够弥补制定法的不足,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促进法律的发展。第二,指导性案例有助于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同案同判。第四,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法官尽快提高裁判质量,增强司法能力。第五,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便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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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llqq 发表于 2020-11-25 13:12:1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0-11-25 12:08
硬币原先一定不是公面性质的东西,也一定不是字面性质的东西。唯公面、唯字面的观点都同时被逻辑证伪。
听不懂,请说人话。什么叫公面性质?什么又叫字面性质?你想说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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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llqq 发表于 2020-11-25 13:21: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lm0600 发表于 2020-11-25 12:45
瞪眼说瞎话,一个案子,案情清楚的情况下,谁来判都应该是一个结果,否则才是唯心主义——法官的主观意识 ...
这是胡说吧。这样的案子多了。比如双头人,一个要求把孩子打掉,一个要求生下来,法官决定让孩子生下来再讨论。

比如,一个孩子在生产过程中就死了,她的妈妈有权继承他死后,他老爸留给孩子的财产吗?这是个著名的无头公案,因为英美是案例法。而大陆法系对于刚出生的孩子有没有社会属性是有争议的,即使法律上规定了孩子作为自然人就自动有社会权利,也有一个孩子生产过程中,什么情况算已经活过,什么情况算没有成功出生的问题,法条上根本没有,也没办法严格规定。

这样的案子多得很,你显然一点法理学常识都不懂。法律一定要讲究实践性,要符合公序良俗。理性就行了,符合逻辑就行了,为什么要加个公序良俗?因为抽象逻辑是会出现二律背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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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0-11-25 13:41:0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estalker 发表于 2020-11-25 13:02
今天人类最高明的哲学和科学,也无非是用可控实验作为评价真理的标准。这是什么?这就是唯物。但你要是把 ...
你搞来这段话,有啥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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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0-11-25 13:45: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rllqq 发表于 2020-11-25 13:21
这是胡说吧。这样的案子多了。比如双头人,一个要求把孩子打掉,一个要求生下来,法官决定让孩子生下来再 ...
你的意思是说,法官随心所欲地乱判,是唯物主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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