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安: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http://lngfjy.nen.com.cn 2010-03-31 13:52 东北新闻网 坚持富国和强军统一
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
《中国和平发展中的强军战略》课题组 王法安
实现强军战略,是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不仅需要军队全体官兵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更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构建持续稳定的国家支持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防领导管理体系
当今世界,凡坚持自主防卫、拥有现代诸军兵种部队并依靠自身力量发展武器装备的大国,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国防领导管理体系。发达国家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建立现代国防领导管理体系,至今已发展为一个包括军权控制、作战指挥、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和资源保障在内的复杂巨系统。在其发展完善过程中,国家安全最高决策机构和国防部的成立产生了革命性作用。国家安全最高决策机构,可以集中国家意志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国防部则是承上启下、左右协调的战略枢纽。它作为国家最高军事机关,既为国防决策和立法提供咨询服务,又是贯彻最高当局决策的执行机构;它作为**的军事部门,是连接**与军队的重要纽带,使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防发展、军事需求与可能的资源保障更好地协调起来;它作为**行政机构,可以在国防建设上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并能直接介入社会生活,发挥管理国防的行政职能;它作为军队的领导指挥、管理机关,可以协调军内各军兵种、各部门、各系统的关系。发达国家正是通过这样的体制机制,使国防建设具有强大的行政优势,给军事现代化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科技力量。这是西方军队在整个20世纪能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作为一个世界性大国,要实现强军战略也必须有完善的国防领导管理体系。我国现行的国防领导体制,始终坚持党中央对国防统一领导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按照十七大关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国防领导领域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国务院的行政领导和管理职能,完善军队与**的协调机制,尤其要把军民融合由工作层面提升到体制机制层面。
二、国防预算支持体系
合理的国防预算是实现强军战略的物质保障。国家连续多年较大幅度增加国防投入,使我国军费紧张状况得到了缓解。然而,我军要完成机械化信息化双重历史任务,军费供需矛盾仍将长期存在。现代国防经济学认为,国防预算是国家军事政策的货币表现,本质上是以经济手段实现对武装力量的政治控制并确保其贯彻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利益,既涉及资源在国防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合理配置问题,也涉及如何在国防领域将纳税人的钱管好用好的民主政治问题。发达国家都把国防预算作为公共行政和公共财政的首要问题严肃对待,既不能“要多少给多少”,也不能“给多少是多少”,更不能“花多少算多少”,而是由议会、**、军队、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并相互制约,从预算编制、平衡协商、审查批准到执行监督和效益评估,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组织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其中,美国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于20世纪60年代创立的“规划——计划——预算”(PPBS)系统,对合理制定国防预算和提高军费效益产生了革命性作用,已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我国的国防预算方式,具有程序简便、不受其他因素牵制等优点,便于集中国家财力办大事。为适应国防投入不断增加和民主法制建设要求,避免军费投入的盲目性、被动性、波动性,需要抓紧建立中国特色的PPBS体系。构建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规划计划与国防预算的有机统一,其实现方式是:国家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武装力量任务与能力要求——武器装备发展与兵力规模结构——国防预算需求与国家提供的财政能力——可以得到的军费预算——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点项目及优先顺序。与此相适应,需要通过改革完善国防领导管理体制和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完善五个机制,即依据国家安全战略确定预算需求的科学论证机制,解决军费供需矛盾的预算平衡机制,由军队建设发展规划计划主导的预算分配机制,国防重大项目由国家进行审计的预算机制,每五年组织一次国防能力评估的预算反馈机制。
三、科技和产业支持体系
科技和产业体系是国家对军队现代化发展的战略支撑。我国过去在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科技和产业体系,曾有力地支持了军队机械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的科技、产业结构和军队的建设要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在科技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构建新的支持体系。新体系要有新理念、新思路,这就是按照十七大提出的“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打破军民分离的体系壁垒,疏通军用、民用科技双向转化的政策制度渠道。第一,将国防科技发展纳入国家科技发展总体战略。在国家组织的重大基础科学研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前沿技术开发中,应充分满足国防发展需要,形成以国家为主体的高新科技基础支持体系。第二,构建军民融合的技术应用开发支持体系。当今应用技术的80%以上可以军民通用,应打破军事应用技术开发由军队和国防科工系统唱“独角戏”的局面,吸收民用技术研发机构、地方高校和大型民用企业参与,形成以军口为主体的多元化研发体系。为此,需要搭建“军需”和“民有”技术信息沟通平台,使军民双方知道对方“要什么”或“有什么”,同时国家应加大对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的扶持力度,对高风险投入、军事价值大和军队急需的两用技术开发重点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以此形成武器装备技术多来源、多选择的竞争机制。第三,构建军民融合的产业支持体系。一是加强基础产业融合,主要有钢铁、冶金、化工、能源、原材料、大型设备制造等六大传统产业,这既是国防工业的上游产业,也是国家经济的战略基础。在这些行业的企业重组改制中,应强化其国防服务功能并确保国家主导控制。二是加强主干产业融合,主要有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六大制造产业,这既是国防工业的主干产业,也是军民融合的重要领域。应按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原则,打破军工企业的垄断局面,广泛吸纳有资质的民用企业参与军工生产竞争,在市场作用下形成军用和民用技术相互辐射、相互促进、扶优汰劣的良性发展机制。三是加强高端产业融合,主要信息技术(包括软件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海洋技术等六大高新技术产业,这既是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也是支持军队走向信息化的核心产业。这些产业,具有科技密集、人才密集、创新能力强和市场化、国际化、军民通用化程度高等特点,但由于其大部分为非公有制企业,目前这一产业群军民融合度最低,相当一部分可用于军事的高科技产品派不上用场,而军队或军工企业又花大量资金自己开发。因此,应该把高科技产业尤其是信息产业作为军民融合的新起点,从产业政策上对具有军用价值的高科技企业给予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四、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实现强军战略必须有完善的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军事立法成绩斐然,但仍存在不少的缺项、弱项,应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军事法制体系。要尽快研究制定武装力量组织法(或军队组织法)、以国家法律形式规范武装力量员额、军官数量、各类人员比例、各级领导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实现军事组织编制法制化。要抓紧健全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层次,严格规范军地双方的权利义务,强化**对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的监督职能,重奖优质高效单位,对搞“钓鱼工程”和“拖、降、涨”的单位严惩重罚。要进一步完善军队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应考虑把军队干部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进展,修改完善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士官士兵、退役军人安置、军人社会地位保障等法律法规,并抓紧制定国家褒奖军人的勋章奖章制度。要完善保障军事活动的法律法规,对地方**和社会各界在保障军队野外训练、重大演习、执行任务中的责任义务,对军队征用民间资源的补偿标准及补偿主体等,由国家作出统一的法律规范。还要抓紧制定武装力量参加联合军演、国际维和和境外军事行动的法律法规,为扩大军事交流和军队“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持。
五、社会支持体系
社会支持是实现强军战略的群众基础。要继承发展双拥工作优良传统,深入扎实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通过建立军事新闻发布制度、选择一批军营和大型装备节假日向民众开放、组织地方党政领导观摩重大军事演习和重要武器试验等方式,适当增加军事透明度,使地方干部群众经常了解军队在干什么、国防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什么成就,从而增强对国防投入的认同感,真心实意地热爱和支持军队建设。同时,要推进国防动员战略转型,通过深化动员体制改革,实现由主要靠觉悟开展动员向既靠觉悟又靠法制开展动员转变,由以人力、物力动员为主向以智力、科技动员为主转变,由数量规模型的粗放动员向质量效能型的精确动员转变,由单一应战动员向应对多元威胁的动员转变。民兵预备役部队,要实现由单一陆军后备力量向诸军兵种联合后备力量转变,由以作战为主向以作战支援保障为主转变,由数量规模偏大向规模适度、质量效能较高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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