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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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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 国家重拳出击!反垄断新规出台,互联网巨头一天蒸发8800亿!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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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11-11 07:15:3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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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叫停”蚂蚁只是一个开始, 这次涉及整个互联网平台行业!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指南对“平台经济”的解释,只要跟线上经济有关的互联网平台都将在监管范围之内。


受此消息影响,聚集国内主要互联网巨头的港股市场出现暴跌,恒生科技指数一度跌超6%,阿里、京东、腾讯、美团等集体低开低走,午后跌幅明显扩大,其中京东跌近9%创下史上最大单日跌幅,美团、腾讯最高分别跌超13%、5%,4家巨头一天合计蒸发市值超过8800亿港元。


—01—

互联网巨头纷纷“中枪”

集体上演“大跳水


此次反垄断新规能够泛起如此大的涟漪,很大程度上还是蚂蚁集团IPO失足“后遗症”。


如果说小额网贷新规征求意见是为蚂蚁集团“量身定做”,反垄断指南涉及的范围明显更广。


但蚂蚁IPO在最后一刻被按下暂停键,已经证明监管力度不会小,薅下无数流量“羊毛”的各大互联网巨头不免“瑟瑟发抖”。


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平台”的定义如下:“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而所谓的“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文件称,本次指南的制定旨在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算法”、“数据”、“技术”、“成本”被频繁提,而这些均是互联网巨头在进入某个蓝海领域初期绕不开的关键词,但一旦形成垄断,也将成为抵制竞争与创新的利益工具。


从具体内容来看,反垄断指南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4个方面的垄断现象做出了界定。


其中,令不少用户苦恼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交易,以及低价倾销、拒绝交易等现象都被定义为垄断,恰逢双十一,指向明显。此前就有消费者频频举报,针对同一款商品,某些线上消费平台会对大数据记录下高低不同的“净值”用户,给出不同的标价,而所谓的“领券”活动往往也存在价格歧视。


此外,在经营者集中部分,指南提到了协议控制(VIE)架构: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受新规影响,集中在港交所的国内互联网尤其电商巨头反应强烈,集体上演大跳水。截至收盘,恒生科技指数大跌5.15%,美团重挫逾10%,京东跌近9%创单日最大跌幅,阿里巴巴跌超5%,腾讯逾4%。

—02—

从去杠杆  到反垄断


昨天,市场的另一个大消息是深深房复牌,恒大借壳回A梦碎,再一次印证了“去杠杆”仍在路上,蚂蚁集团“30亿资金带动3000亿贷款”的“魔术”注定要终结。


尽管从小额网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到反垄断指南,蚂蚁集团都是重要的监管对象,但也只是之一。


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互联网领域的垄断无疑是重要阻力。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在9月一次研讨会中表示:“互联网平台虽是私人部门运作,但有准公共性,垄断带来高用户成本甚至市场进入障碍。”他认为,这将成为“国内大循环的堵塞点”。


10月31日,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上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建立数据资源产权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等说法。


也是在近日,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了一场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规范线上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持续推动整治线上平台垄断、不公平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会议内容来看,除了前述反垄断指南提到的“二选一”、裹挟交易等禁止行为之外,会议还提到了商誉诋毁以及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并明确提出不得发布浮夸的直播带货“战报”虚增流量。


据悉,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均参加了此次会议。



—03—

征求意见稿的三大特色

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里,互联网企业(平台)似乎都“游离”于反垄断法律之外。

直到今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才开始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增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条款,以及相关处罚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将进一步严格监管互联网平台发展下的经济形态,加强管控防止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垄断事件发生。


“相对汽车和医药行业查处了大量案件,互联网目前还处于一个执法案件都没有的局面,实际上是存在缺陷。”11月1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表示。


魏士廪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三大特色:

一是规定了此前其他指南并未明确涉及的辐射协议;

二是明确了争议最大的平台上“二选一”的排他行为;

三是在申报标准上,确定了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在征求意见稿中,轴辐协议明确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最终,再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


而对于平台经济领域中的“二选一”现象,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相关因素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时,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以上均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在魏士廪看来,虽然还没有真正查处一个互联网平台的案件,但在空缺的12年中,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现象观察,意见稿中基本上都涉及到了。


“最关键的还是最终的实施效果,下一步在执法落实的时候,真正的执行并不是写到纸面上。”魏士廪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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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巨头 800亿 反垄断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重虫 发表于 2020-11-11 18:15:49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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