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oxia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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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论自由(二篇)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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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真正的自由

1.真正的自由首先是一种强大的精神状态。“自由”中的“自”指的是自主即自己做主,“由”指的是方向和路径,“自”和“由”合起来就是自己决定自己的方向和路径。很显然,“自己决定”首先是一种强有力的精神状态。没有独立的和独到的“自己”或“自我”的主体是不会有(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自由”的。同理,只有拥有强大的、独立的“自我”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而甘于、耽于、陷于、沉浸于、执着于某种他人预设的“如何”而就“如何”的主体,拥有的只是“伪”自由,至多也不过是“类”自由。——真正的自由,必须建基于认知、理解、掌握、把控、驾驭对象、条件以及规律,亦即必须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合乎“必然”、 掌控“必然”、引导“必然”、重塑“必然”直至超越“必然”。

2.真正的自由建基于强大的能力。没有强大的认知力,主体只能深陷于“必然王国”中盲目冲撞;没有强大的自控力,主体就会在本能的汪洋中起伏沉沦;没有强大的执行力,主体就只能停留于空想、幻想、妄想、痴想之中;没有强大的创造力,主体就只能使自身和他者短暂出现微渺的“形变”;没有持续不断的过程叠加和结果累积,自由只多不过是“昙花一现”。

3.真正的自由是一种强力地实践过程。实践的过程就是主体与自身、与他者、与世界做斗争的过程,就是与后者相互联系、联结并在不断的相互作用中对其加以重塑、再造的过程,从而是一个获得认知、丰富认知、拓展认知、深化认知、发展认知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抗外界、改造外界、重塑外界直至创造出“崭新的世界”的过程。在“自由化”地实践过程中,主体会“展现自身的意志”,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自身、他人、工具、外物直至创造出一个“新的(小)世界”。

4.真正的自由是一种自我更新着的生活方式。如果说生存更多的是本能自发地活动,生活就主要是自觉自为地行动,也就是说,生活不仅仅是言行举止、吃拉坐卧,而且是探索、协作、劳动、制造直至改造、创造。自由的生活或者说自觉自为的生活,决不是脱离集体、他人而孤立、独活,而是在集体、群体的联合、协作中仍然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独特性;自由的生活或者说自觉自为的生活,决不是单纯地享乐、挥霍、浪费,更不是为刺激无聊的感官而伤害他者、破坏世界,而是在劳累与舒恬、贡献与收获、创造与享受、破环与新建、独乐共乐的对立统一中达致的美妙平衡。

5.真正的自由是主体自身在得失利弊间的无悔抉择。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非无条件的、绝对的。在条件具备与不具备之间,或者说在条件完全具备与完全不具备之间,主体对自身的诸多追求必须在对既有条件的认知的基础上加以抉择。自由主体的抉择是自主自觉的、是深思熟虑的、是进行过权衡和优化的,因而是在既定条件下无愧和无悔的。

6.真正的自由是制度规范与自我权责所形成的、动态的平衡。这是因为自由是自身的,也是他者的,是一切自身与一切他者的。他者的不自由是对自身自由的“破袭”,自身的不自由是对他者自由的“负累”。“同样”的逻辑会适用于一切“同样”的个体,而质的“恶-异化”绝不肯也不该、不会长久“独存”。——制度规范一方面以权与责来确认、保障和指引主体的自由,从而使其有可能免于恶意的侵害;另一方面以利与害来平衡、规范和约束主体的自由,从而使其有可能免于无心的伤害。

7.真正的自由不能只是随心所欲地说话、做事,而更应该是自觉自为地说对话、做成事;不能只是徒具形式、空余想望,而更应该是调动力量、实现梦想。

(二)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1.成文法所规范的“自由”,是法制化的“自由”,即被立法者们所权衡、博弈、裁剪后的“自由”,而非自由的自然形态。

2.在“理想社会”中,人的自由除非主体自我约束或者与他人的自由相互冲突而相互制约,是各自充分且“无限发展”的。在好的法治社会,除法律所规范、保障和约束的“自由”外,人还可以有“其它自由”或“剩余自由”。

3.好的法律应保障自由而不是压制自由;除非必要且紧迫,法律不应谋求限制或剥夺自由;如遇必须限制或剥夺自由的情况,亦需充分保障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和机会。

4.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一是以权利的形式加以确认并给予必要的、法律上的支持和支撑;二是明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明文不可罚”。

5.在所有的自由中,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交往自由、婚姻自由、结社自由等是最基本的自由,其它自由均以其为前提和基础。

6.在所有权利中,生存类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受抚养或扶养权、受社会保障权、私隐受保护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休息和休假权等)和发展类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公有生产资料和公共资源使用权或使用请求权、劳动权或工作权、报酬权、受培训权、私有财物受保护权等)是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以其为前提和基础。

7.概而言之,自由与法律是对立统一的。就其统一性而言,自由是法律的前提和条件,法律是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二者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就其对立性而言,自由存在于而不限于诸法律规范,法律约束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剥夺自由,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曲折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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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论自由 社会保障权 对立统一 相互作用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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