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社会之治有四种基本范式,就是“人”治、“政”治、“德”治与“法”治。
“人”治的实质是“规矩”之治,即掌握主导权、话语权的人以“言行”立改废“规矩”、其他人唯服从而已。
“政”治的实质是“组织”或“集团”之治,即不同的“组织”“集团”通过斗争或博弈实行统治。
“德”治的实质是“伦理道德”之治,即通过确立和落实有关的“伦理道德”来维护统治。
“法”治的实质是“法律制度”之治,即通过制定和落实“法律制度”来规范、调整诸主体的权责关系。
如“法制”“伦理”“组织”不敌“规矩”,即为“人治”社会;如“规矩”“伦理”“法制”服从“组织”,即为“政治”社会;如“规矩”“组织”“法制”服膺“伦理”,即为“德治”社会;如“规矩”“组织”“伦理”不逾违“法制”,即为“法治”社会。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立法主体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执法主体知法行法、违法必究、严公执法;个人组织尊法学法、知法守法、言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