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石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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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言谈] 增值会计中的增值额为什么用增值毛额更合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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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20-11-21 10:54:2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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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会计中有两个基本平衡式(注:利息计入外购货物及劳务中,按我国有关规定执行;假设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为0):

增值毛额的平衡式:

销售收入-外购货物及劳务=工资及附加+税收+本期已分配利润+本期未分配利润+折旧

增值净额的平衡式:

销售收入-外购货物及劳务-折旧=工资及附加+税收+本期已分配利润+本期未分配利润

以上两个平衡式中,左式表示的是增值额,右式表示的是增值额的分配。

有关分配的对应关系是:

工资及附加——劳动者;

税收——政府;

本期已分配利润——股东

本期未分配利润——企业

折旧——企业

其中本期未分配利润与折旧之和称为企业留存。

知道了以上分配关系,就知道增值毛额的平衡式更合理。因为增值毛额是增值总额,增值净额不是增值总额。

增值净额的平衡式虽然也是成立的,但左式右式的意义混乱:左式中包含分配项,右式中分配项少了一项。

严格地说,增值净额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增值额仅有一个。

《中国国民经济体系核算2016》在增加值核算中没有使用增加值毛额与增加值净额的概念,是正确的。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固定资产折旧

建议增值会计核算取消增值净额的概念,只用增值额便可。平衡式应如下:

增值额=

销售收入-外购货物及劳务=工资及附加+税收+本期已分配利润+本期未分配利润+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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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 未分配利润 劳动者报酬 销售收入 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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