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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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 债市统一执法亮剑永煤违约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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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交易商协会官网发布公告,协会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控股”)的自律调查已基本完成。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相关要求,交易商协会已将自律调查发现的永煤控股涉嫌违法违规线索通过有关部门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这表示永煤控股债券违约行为已不单是违反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而是涉嫌违法违规,不仅要受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处分,更要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也不排除其可能触犯民事或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受到刑罚制裁的可能性,那时案件还有可能移交到司法机关。

对于交易商协会移交永煤控股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给证监会的行为,引起部分市场人士的困惑,交易商协会作为永煤控股违约中期票据“20永煤MTN006”的监管机构,为何要将调查的线索移交给证监会,证监会并非中期票据的监管机构啊?这里就要涉及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问题了。众所周知,我国债券市场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监管分割的现状,不同的债券品种属于不同监管部门核准或注册,并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形成了“两个市场、多头监管”局面。以下是笔者整理的我国主要债券品种及其监管机构列表:表一:利率债、存单列表 640.webp.jpg
表二: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熊猫债列表 640.webp (1).jpg
这种多头监管的格局使得不同的债券有不同的监管规则,不同的监管机构执法能力和力度也大不相同,有些并没有法定的执法权,例如本次永煤债券违约事件的主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其仅仅是一个社会团体,只能根据自律规则进行自律管理,不具有监管机构的资质,没有执法权。这种监管分治的格局大大削弱了债券市场的监管效率,近年来市场各方不断呼吁,希望尽早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自律管理手段与行政监管手段、司法手段有效衔接,以进一步提升监管效力和威慑力。

在此背景下,2018年12月3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执法权统一授予证监会行使,范围覆盖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之所以统一授权给证监会,是由于《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和执法的职能,其他机构,例如央行、财政部、发改委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执法机构,而且实践中这些机构也的确没有设立专门的执法部门,无法履行执法职责;银保监会则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执法,并不具备证券市场的法定执法职能。因此将债券市场的执法权统一到证监会正是遵守了《证券法》的规定,同时也是最高效的做法。
296号文明确了证监会对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债券市场各监管部门“一致行动人”规则,日常监管按目前的职权划分,在执法过程中协同配合,进行案件会商,提供专业支持,移交案件线索。银行间债券市场执法短板得到了有效弥补,大大提高了债券市场的规范性和运行效率。
因此本次交易商协会移交永煤控股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给证监会正是遵守了296号文的规定,是符合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制度的行为。
除了统一执法权外,建设统一债券市场的工作也在不断推进,例如2018年9月11日,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规定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展评级业务,统一债市评级;2019年12月20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司信用类债券定期报告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和报告管理。
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具体落实,意见第四条“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中明确指出,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更是有力的推动了债市统一的步伐。
2020年7月19日人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2020年第7号公告,就债券交易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互联互通合作,我国债券两大市场的统一之路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债市统一监管、互联互通将是未来的大势所趋,这将有助于消除债市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保护弱、监管套利等一系列问题,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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