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能与简单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比较,这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他们不是直接比较的,而是要按照类似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那样的倍数关系比价,那么马克思对价值量的定义就应该修正为: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该商品的技术复杂程度共同决定。
而马克思定义价值量时,只说:价值量有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只字未提技术复杂程度。
相同的价值量必然有相同的交换价值。否则马克思还研究什么个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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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周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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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厚着脸皮最后一帖——价值论致命伤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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