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并非要内在有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才能交换——另解《资本论》(24)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等量;共同的东西;比较利益
主流马派对马克思的“1夸特小麦=a担铁”的理解倒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即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从“物”的关系角度出发,用数学的观点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把商品交换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我认为并不是数学“等式”!),认为在这表面上不相同的“物”的交换背后肯定都事先隐藏着静止的先验的某种“共同的东西”(后人把“共同的东西”命名为“商品价值”),并试图要找出“设想”的在商品交换背后的那个静止的先验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这个“共同的东西”不但使得商品交换表达式两边的“物”可以比较,还可以判定它们里面的的量是相等的。马克思正是这样说:“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23,49]他在这里关注的是交换中的“物”而不是他强调过的进行交换的是“人”,而且是用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作这样的“设想”,其深层原因又是在于他在这里回避了进一步考察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以及如何进行交换?其实,如果换个角度从关注进行商品交换双方的“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思考:进行商品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的所有者,而不是商品本身(因为物品不会自己跑到市场上去互相交换)。则站在商品交换者双方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只要交换双方都自认为通过商品交换,自己是有利可图的,即都获得了“比较利益”,则商品交换就能进行!“比较利益”不必相等(关于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以后的帖子会讨论),即不必把商品交换的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它只是表明交换双方是自愿的平等的交换——即商品交换不必预先就内在有等量的“共同的东西”,作为商品的“物”只不过是充当了人们交换其所拥有的权利的媒介、手段或工具。当然,马克思也曾正确认为商品交换得以成功进行决定于交换双方的意志而不是其他。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马克思还说:“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23,124]即进行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监护人!是商品所有者!遗憾的是马克思本人没有把他的正确认识贯彻到底!使主流马派和他一样都陷在以“物”为本的框框内,并以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试图找出什么是各种不同商品之间的内在的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所谓的“商品价值”。当然,马克思也并没有深入探讨他自己所说的支配交换双方的意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只差一步就达到真理!)。爱因斯坦说得好,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只有准确地提出问题才能找到满意的答案。因为主流马派和马克思在这里一样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即不是站在交换者的立场上)提出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以及如何进行交换?所以问题就拖至今日(2200多年了)都不能得到满意的共识。我认为这是马克思的不足与失误。
欢迎挑错补漏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