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价值不是一个简单体,而是一个综合体,或者复杂体。价值首先必须具有价值实体。
“使用价值或者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者物质化在里面。那么,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的。”“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统一的人类劳动的耗费。”
价值实体就是人类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价值不是一个简单的的东西,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中的矛盾统一体。价值是价值实体和价值关系这对矛盾的有机统一。价值实体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这里价值实体是包含了价值关系的实体,实在价值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为了分析和说明问题起见。因而,劳动产品是一般人类劳动的体现,是对各种具体劳动产品的抽象。这种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实体是价值存在的基础。
只有价值实体,只是可能的价值,而不是现实的价值。现实的价值必须在现实的交换关系中才能实现,这种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就像地球围绕太阳旋转,如果没有地球和太阳之间的万有引力关系,则地球上就不存在阳光一样。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也存在这种关系。首先,这两种商品能够交换,是因为这种商品内在的存在着相同的价值实体,就像太阳和地球这两个实体一样。但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这两个商品的交换关系,失去了这种关系,这两个商品都不复存在,归于消灭,因此也就不存在价值。因此。商品的价值,除了价值实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价值关系,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第二个条件,具有交换关系,这是价值的本质。而不像大家所说的那样,认为价值实体,即一般的,无差别的劳动就是价值,而完全不谈交换关系。这就把价值实体完全等同于价值,这是形而上学的。
商品B的具体劳动之所有能够反映商品A的抽象劳动,而且商品A的抽象劳动必须用商品B的具体劳动来反映,主要在于:
(1)商品的具体劳动可以抽象化为抽象劳动,使交换的上方在质上具有相同的可能性。
(2)商品B的具体劳动首先是有用的,价值的实现是为了这个使用价值,或者说,使用价值的有用性表现和反映了这个价值。也就是说,商品A与商品B相交换,商品B的使用价值是首先实现的。
(3)商品B可以与另一种商品相交换,以反映它的价值,也就是它的抽象劳动可以通过另一种相交换得到反映,而这个过程是在市场的交换活动中完成的。
“在某种意义上,人很像商品。因为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想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做是和自己相同的。因此对彼得来说,这整个保罗就可以以他保罗的肉体成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 (P67)
关于这个问题,第一卷的很多部分都一直在强调!
“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用衡量商品体本身即使用价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体,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塔糖的重量。现在我们拿一些不同的铁块来,这些铁块的重量是预先确定了的。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因此,铁的量充当糖的重量尺度,对糖这个物体来说,它只是重的体现,重的表现形式。铁只是在糖或其他任何要测定重量的物体同它发生重量关系的时候,才起这种作用。如果两种物都没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因此一种物就不能成为另一种物的重的表现。如果把二者放在天平上,我们就会在实际上看到,当作有重的物,它们是相同的,因而在一定的比例上也具有同样的重量。铁这个物体作为重量尺度,对于塔糖来说,只代表重,同样,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上衣这个物体对于麻布来说,也只代表价值。
但是,类比只能到此为止。在塔糖的重量表现中,铁代表两个物体共有的自然属性,即它们的重,而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上衣代表这两种物的超自然属性,即它们的价值,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
这段话充分说明,二者共有的东西,即“重”只是二者能够进行比较的基础(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个个根本原因,即质上的同一。),而不能证明这个共有的“重”成为塔糖的价值表现。相反,马克思说“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在这种关系中,铁自身来说,不能表现自身的“重”,也正如商品B不能表现自身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必须通过另外的一个商品,即第三者商品,商品C来表示,而必须在“商品B=商品C”这样的等式和地位的状态下,商品B的价值才能表现。那么,我们回到刚刚的论述中,因为铁本身不能表现自身的“重”,所以,铁也就更不能用自身的“重”去表现塔糖的“重”。所以,在这种比较的关系中,必须用铁的物体形式来反映塔糖内在的“重”这个属性,这个时候,铁的可感觉的形式,即铁的物体形式也就成为塔糖的“重”的表现形式。
在商品A=商品B这个等式中也一样,商品B不能表现自身的价值,就像铁本身不能表现自己的“重”一样,因此,商品B也就不能用自身不能表现的东西去表现商品A的价值。而一旦,商品A与商品B发生关系,用商品A与商品B进行交换时,商品A的价值就需要通过商品B的本身的因素去表现,这个因素就是商品A的使用价值。就像铁用自身的可感觉的物体形式去表现塔糖的“重”一样,作为可抽象化商品B的价值的可感觉的具体形式,也就成为商品A的价值的表现形式。
另外,我们还要主义资本论中的各个问题研究的假定条件,如果这个不去作出了解,那么马克思的很多结论好像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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