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国有企业集团涉足房地产业”是一条空政策
27. March 2010
最近接连发生的如中信等现金流雄厚的国有企业成为“地王”引发了社会的强烈抵触。在这一背景下,3月18日中国国资委颁布规定“禁止78家(非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国有企业集团涉足房地产业,并责令它们加快调整重组,以有序退出相关投资。”它所发出的强烈信号,看似是对国有企业的约束令,其实主要作用(同我之前分析短期政策河蟹性一样)是对群众的抵触情绪进行舒缓。
先不说这条规定没有给出时间表,显得比较软。假设就算给出了时间表,它能够对地价调控起到什么作用么?起到多大作用?我给解读一下。
先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市场的背景。对于大多数普通上班族和打酱油的年轻人来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是非常陌生的。虽然在90年初证券市场建立一来,大大小小的国有企业进行了长期整合和私有化改革,大多数的企业已经建设成为了独立经营的私有式模式。但是,中国的目前的经济环境其实是寡头集团经济:即少数几个终极寡头,一层一层的控股下属企业。有兴趣的人可以做一些尝试,随机挑选几个同行业的知名企业,通过控股关系以及战略伙伴关系向上追溯终极控制方,很可能都是同一个人或者同一家企业。行程这样的一个寡头集团市场主要原因是国家制度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平均,对中小股东财产保护不严以及金融市场流通部分小且信息不透明,从而很难让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和并进行恶意收购。产生这种寡头性质的集团市场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所有类似体制的国家的问题,包括东南亚、韩国、香港,甚至包括一些发达国家比如意大利。具体的就不展开了,有兴趣的人可以去读一读关于Pyramid Control或是Entrenchment的文章
背景介绍完了,那来看看一条不起眼的,对上述政策进行的一条政策补充说明“国资委还宣布了16家归其控制的企业名单,这些企业以房地产为主业,它们将被允许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寡头集团性质的市场有两个特征:第一,很难确定终极控制方。尤其中国这样的金融市场没有强制规定和执行投票权等于控股权,使得即使是账面上的非控股股东,只要有足够强大的政治和社会资本(大多数情况下社会资本是家庭成员关系),就可以对决策投绝对票。对于一些信息很透明的金融市场,比如香港,可以做到将这种非控股的实际控制方找到,但是也很难。有兴趣的可以去读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Claessens博士的文章,他通过一些很繁琐的方法找出了李嘉诚集团等东亚的寡头控制网络。第二,终极控股方可以有非常多的网络和渠道可以进行资金的下发和利润的回收。比如,股权内部协议收购、股票置换、公司内议价货物买卖等等。对于很多非控股的业务,更可以采用非合并记账法轻松的掩盖掉其中的操作。
综上所述,第一,新政策可以做到禁止集团最顶端的母公司不参与,但是无法确定其旗下的下属关联企业不参与;第二,通过集团的网络渠道,被禁止的集团可以通过非常非常多的集团内部操作引导资金延续之前的土地开发,并获利。所以说,对于禁止国有集团参与土地开发,在中国独有的市场环境下,其实是一条虚规章。我相信中央有意愿也有决心找到一个实质有效地办法禁止国有参与,如同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表示,“今年房价肯定能保持稳定。总理都说了,不稳定怎么行?肯定行!不行也得行!”,但是在中国市场环境下至少这条规定是一条空政策。如果采用“另可杀错一百也不漏过一个”而将非控股的国有关联企业也囊括进来,恐怕中国市场至少40-50%的企业都会被牵连(参考我在亚太基金上的《混合经济的混合企业》一篇小品文,第6页)。
要根本治理房价,迟早是要回到大量放出闲置荒地,**出资兴建政策住房上来。但是之前我的几篇文中所说的,这样一来会触动土地和地方财政的利益关系,对于目前的国力财力和热锅上的蚂蚁一样的中央**来说,暂时还消受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