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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ppy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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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通过排放权管理做到经济环境双赢 ——德国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启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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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echo 发表于 2006-8-13 15:59: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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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 时间:2006年08月11日

刘建德国碳排放权交易状况德国作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一直走在欧洲其他国家甚至世界的前列,保护气候、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指标也列入了其可持发展的总指标体系中,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实现时间和目标,在国内全面实施了碳排放权的分配和交易制度。德国政府开展减排和交易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由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将影响到本国能源配比与产业结构,影响本国经济发展;二是减少温室气体,是环境保护和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需要;三是避免产业制裁,若不遵守有可能在贸易、产业等方面受到制裁;四是履行减排责任可以促进本国大力发展新技术,提升国际竞争力。所以,德国进行排放权交易的目标一是保证生态健康;二是避免市场扭曲;三是减少交易成本;四是促进交易公平和有效。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排放权的管理做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工作始于2002年初,当时联邦环保局组建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的法律等,目前已形成了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2004年7月生效)、《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法》(2004年8月生效)、《排放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部主要法律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排放权取得、交易许可、费用收取等方面规范了排放权的管理,从而奠定了排放权交易在德国的法律地位。联邦政府组建了管理排放权交易事务的专门机构,即联邦环保局排放交易处。其主要职能是发放排放许可证;核实企业报送的排放申请报告;按账户形式对每个企业进行登记;起草与排放许可相关的国际国内报告;与欧盟和联合国进行合作。碳排放权交易申报程序在参与企业的选择上,德国将国内所有机器设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调查,按照《京都议定书》和相关法律的要求,对于排放量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设备,其生产企业要在与联邦环保局达成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经审核才可取得一定的排放权,并进行排放交易。在2002~2003年期间,德国共调查3909家企业,其中1849家企业经审查参与了2005~2007年排放权交易。这些企业中,属于能源设备企业1234家,占67%;工业企业615家,占33%。每个企业自己在申报排放权指标时都要做许多具体工作,如按照技术标准核实自己的机器设备排放二氧化碳情况等。联邦环保局也要对全部企业机器设备排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对于特定工业企业按现行行业最高排放量发放,发放许可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变更。

排放权交易的申报程序是:申报过程中,如果生产企业属于洲管辖,则要先向洲环保局申报并审核,由洲再向联邦政府环保局申请;如果企业属于联邦政府,则直接向联邦环保局申请。只有联邦政府环保部门才是唯一受理并分配排放权的部门。具体步骤是:第一步,由工业企业按网上统一格式填报排放权申请书,并通过网络传到联邦环保局认定的排放权咨询机构;第二步,由咨询机构将审核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报送企业;第三步,工业企业按照反馈的初审意见将拟申请的排放数额交联邦环保局排放权交易管理部门;第四步,联邦环保局排放权交易部门审核申请并计算排放权额度;第五步,联邦环保局排放权管理部门将核定的排放权通知下达给工业企业。碳排放权取得和交易费征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排放权取得和交易环节,获得排放权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有:开户费:每个企业每年200欧元;登记管理费分为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两部分,其中固定费用根据设备排放二氧化碳的多少分档收费,排放量在150万吨以下为3200欧元,151万~300万吨之间为6400欧元,301万吨以上9600欧元。浮动费用对某些特殊设备,根据排放量和行业性质,采取超额累进的方式,每吨在0.015和0.035欧元之间浮动;交易费用:联邦环保局征收的管理性费用,在交易完成后缴纳。一般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征收,对于交易量在1万吨至2.5万吨之间的,在1.25万~2万欧元之间浮动。交易价格由市场上交易双方确定;罚金:对于没有按已核定的排放权排放,超过核定量后又不再次购买排放权的企业,按照第一年每吨40欧元、第二年每吨100欧元、第三年每吨200欧元的标准处罚。2005年1月~11月底,联邦环保局共收取以上各种费用约796万欧元。联邦环保局所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管理机构正常业务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剩余部分可由联邦政府投资于可再生能源。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主要任务从2006年起,德国提出了下一步排放权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即根据2005年的管理实践,调整和规范各管理部门的职能;二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即对现有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的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情况下进行补充和修改;三是加强与欧盟合作,即加强与其他欧盟国家在政策制定、排放交易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德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启示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获得批准。尽管目前还属于非管制国家,但在未来几年内,很有可能受到影响。从德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启示一:从经济全球化的高度认识碳排放权交易未来对我国的影响《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世界各国都承担了保护全球气候的责任。从表面上看,是消减各国碳的排放量,但其实质是促使各国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也无疑是对发展中国家粗放式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来讲,也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京都议定书》将国际态势由过去的东西对立转变为南北对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立、穷国与富国的竞争。如果我们不提高制造业的科技水平、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很有可能将来要从其他国家购买碳排放量指标,则必然影响到我国部分产业的发展,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我们应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产业升级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不合理的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大力发展优势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水平,发展降低碳排放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三产中的比重。

启示二:加紧建立我国碳排放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管理体制从环境科学的角度看,二氧化碳不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氧化氮等对人体有害,它是由于化石燃料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排放到空气中的一种气体,它可以破坏臭氧层而引起大气升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工艺的改进,从长期看,其排放量是可以得到控制并减少的,但必须在其合理的生产成本范围之内。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已严格控制或禁止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特别重视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管理。纵观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现行法律法规,现在基本上都是针对二氧化硫等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气体而制定的。因此,我们从现有起,不但要高度重视对人体和环境有害气体的污染源的控制,还要加紧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各项法律法规,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收费、交易、管理等内容。同时,要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及其运作。还要着手做好摸清家底工作,即二氧化碳排放许可及交易的先决条件是准确了解所有排放单位或设备的排放情况。尽管这项工作在我国面临很多困难,但如果做不好,就谈不上排放权的管理。

启示三:以科技进步为先导,控制和减少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摸清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提出全国总的减排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综合措施予以实现。不论提高空气质量还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等都需要科技创新。一是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国家应鼓励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和旧技术的创新,发展排放控制新技术和排放预防技术;二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加快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产业,对原有产业和产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工艺进行改造,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是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方面,要重点发展热电联合技术、清洁煤碳技术、煤气化技术。同时通过技术改造来提高现有住宅、办公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工业场所的能源效率,来实现节能的目标;四是在使用清洁能源方面,主要是依靠技术水平的提高,来降低生产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促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的广泛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启示四:采取综合性的价格和财税政策,实现化石燃料产品价格的真正市场化主要化石燃料煤和石油既属于稀缺性的资源,又在使用过程中释放二氧化碳和其他对环境有害的物质。这些产品的价格不仅要全面反映开采或获得这些资源的成本,还要包括环境成本和安全成本等。但目前我国的煤炭和石油产品成本中连起码的获得过程中的矿业权成本还没有完全反映出来,以上提到的后两种成本更没有涉及。所以,从产品定价来讲,在现有产品中应反映全部的矿业权取得成本、环境成本、安全成本。具体措施首先是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税率和费率,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摊入产品成本中,并提取环境治理费用和安全费用,在此基础上,对产品价格进行重新确定。其次,择机对化石燃料产品开征环境税,或在现行消费税中提高税率,将税收所得用于改善公共交通、资源勘查、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等。背景链接 《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其主要目标是将2008~2010年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主要减排指标为:欧盟消减8%、美国消减7%、日本消减6%、加拿大消减6%、东欧各国消减5~8%,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保持1990年水平,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增加10%、8%、1%。德国的近期减排目标是,通过2005~2007年排放权的管理,使其全国年排放总量相对于2000年要减少0.4%。《京都议定书》规定要减排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还规定了3种“灵活机制”来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以节省成本的方式实现其部分减排目标,这3种机制是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主要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间的合作;而清洁发展机制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在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方面的合作关系。按照欧盟规定,其25个成员国无偿取得总排放额度后,作为一个整体指标使用者,将其再分配给成员国,各成员国在分配额度内无偿使用。如果成员国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其他成员国购买指标。各成员国将指标再分配给国内企业,如果某一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国内其他企业购买指标。德国发放指标在2005年至2007年为14.85亿吨,每年为4.95亿吨,额外每年还有300万吨的指标专门用于新参加企业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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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 经济环境 碳排放 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 经济 交易 启示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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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ss509 + 20 + 1 + 1 如果你能提出些自己的见解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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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yin999 发表于 2009-7-7 00:11:5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受教。。。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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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t2000cz 发表于 2009-7-11 14:47:28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现阶段由于中国的经济结构,产业技术水平,还无法在碳排放权交易与世界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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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iledepipi 发表于 2010-10-12 15:47:0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学习学习,呵呵
Still water runs d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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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之欣 发表于 2012-10-27 08:31:3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呵呵,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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