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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寿龙 李梅:政府与市场的选择(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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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市场的选择

毛寿龙 李梅

libertarianism,国内往往误译为“自由意志论”,实际上它强调的是自由至上,而不是强调自由意志,因此本书译为“自由至上主义”,而libertarian则译为“自由至上主义者”。与libertarianism类似的词还有communitarianism和egalitarianism,分别可译为社群至上主义和平等至上主义,分别强调社群和平等的价值,均是当代西方社会颇有影响的政治思潮。与这些词汇有共同词尾的还有totalitarianism、authoritarianism,这些词汇现在已经约定俗成地译为“极权主义”和“威权主义”或“权威主义”,但根据其本来的意思,最好译成“总体至上主义”和“权威至上主义”,它们表明总体高于一切,或者权威高于一切。

本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西方国家政府改革深受自由至上主义思潮的影响。自由至上主义是极端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坚决反对政府干预的学说,是当代西方世界非常重要的政治、经济、行政思潮,对于70年代末以来的西方政府改革有着很大的影响。进入90年代以来,自由至上主义继续影响着西方各国的政府改革,成为新公共管理思潮的一个最富有系统性的理论来源,而且还开始影响转轨国家,对转轨国家的市场化改革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的代表人物有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罗伯特·诺齐克、穆里·罗斯巴特(Murray Rothbard)、米塞斯、戴维·弗里德曼等学者,以及其他一些研究公共选择的学者,如布坎南和图洛克等。其中哈耶克、老弗里德曼和布坎南,因为其卓越的学术贡献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些学者的一些代表作已经翻译成了中文,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阅读,其中弗里德曼夫妇曾经两度造访中国,并与中国高层领导人会谈过,他们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体制改革产生了影响。这些学者并没有自称是自由至上主义者,如哈耶克认为自己是“传统辉格党人”(Old Whig),弗里德曼认为自己是古典自由主义者,穆里·罗斯巴特则力图区别自己倾心的自由至上主义与其他人所认可的自由至上主义,布坎南也批判过他所认为的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无政府主义的倾向,戴维·弗里德曼往往自称是激进的资本主义者。不过,无论他们自称如何,无论他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分歧,这些学者的思想倾向在总体上却存在着相当的一致性,共同的倾向是相当明显的。这些共同的倾向就是赞颂自由反对强制,赞颂个人主义反对集体主义,主张有限政府、最小限度的政府(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是主张无政府),更多的市场,更少的政府。由于这些共同的思想倾向,经常有人把他们称作“保守主义的经济学家”。

本章将系统地阐述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共同倾向,阐述如下问题:如何界定和颂扬自由?如何限定政府?如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公共选择?它与古典自由主义、进步自由主义(progressive liberalism)和现代保守主义有什么关系?它在当今世界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如何实践了这些思想?

 

第一节 自由至上

自由主义者都重视自由的价值,但他们对自由的看法却各有侧重,伯林把它们概括为积极的自由观和消极的自由观。进步自由主义者一般都持积极的自由观,但自由至上主义者一般都持消极的自由观,认为自由乃是免于强制,人之所以需要自由,是因为人的知识是有限的,人类所具有的知识不足以进行集中的管理,他们反对以空洞的社会责任、美德或者平等的理由限制自由。

一、消极自由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一书中认为,自由是消极意义上的,它只是表明没有强制。自由就是“独立于他人专横的意志”,或者在没有他人的强制的情况下存在,自由就是“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自由至上主义者在要求免于强制的自由时,主要指的是免于国家强制的自由,如以其自由至上主义倾向著名的加图研究所(the Cato Institute)的戴维·博阿兹和爱得华·克兰所说,自由就是“解放个人,使其免于国家强权的压迫”。自由至上主义者所说的自由往往与市场有关,认为市场是个人实践自由的最主要的领域。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既然可以让人们自由地发展他们的才能,就应该让他们自由地去获得财产,自由地去发展他们认为是适当的事业。如果他们愿意,就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在他们可接受的条件下自由地去生产,自由地去交换物品和劳务,包括他们的劳动力。他们应该自食其力,自己对自己的命运负责,应该尽力鼓励其为自己的幸福奋斗,而不是相反。

那么,谁真正地实践了市场中的自由,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呢?答案是企业家。企业家是实践市场自由的英雄,企业家能够开拓,能够创新,勇于承担风险,知道如何运用组织和管理技术为人类谋福利。企业家为他人提供职业,为社会创造财富,以无数种方式为人类的进步作出贡献。没有企业家,社会就会停滞,所有的人就将受害。有了企业家,经济和文化都将得到迅猛的发展,而所有人都将受益。就如弗里德曼夫妇所说:“在所有的国家都是一小部分人设定前进的步伐,决定事件的进程。在发展最迅速、最成功的国度里,总是有一小部分满怀创业精神、敢冒风险的人努力前进,为后继的模仿者创造机会,使大多数人提高其生产力。”

企业家为什么能够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呢?其原因是他们在市场中拥有各种各样的自由。进一步说,如果政府给企业家以充分的自由,不对他们管这管那,随意干预,那么企业家就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利用市场中的自由,从而实现繁荣,实现进步,所有的人均能够过上体面而富足的生活。相反,如果政府随意干预市场,管制企业家,那么繁荣就会变成萧条,进步就会变为倒退,所有的人均将陷入贫困。阿瑟·塞尔顿说:“在市场过程的引导下即使恶人也会行善,而在政治过程的引导下即使善人也会害人……目标不是以含混不清的政府职能原则为基础的‘有限国家’,而是以政府应该只做它必须做的原则为基础的最小限度的国家。”政府是如此无效率、如此不负责任、如此易于腐败,如果有可能就最好避免用它。

二、无知自由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自由呢?一般的自由至上主义者都认为,只要人们获得了自由,商品就会生产出来,而且还会生产出许多连梦中都想不到的优质商品。哈耶克教授则从经验和传统的角度进一步论证了自由的必要性。

在哈耶克看来,人类的无知是最基本的、非常重要的事实,人类的无知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不可避免。即使在最简单的情况下人类也不可能完全了解或者理解世界是如何运转的。人们有许多不同的要求和欲望,在努力满足自己的要求和欲望的过程中人们与他人交往。每一个生产者和消费者介入一系列的以交换为目的的网络,在网络中相互联系。没有人设计或者创造这一生产和交换体系,认为某个人创造了这一体系,这是颠倒黑白。它是自然而然地出现的,但对我们极有好处。

这一体系的核心是自由市场,它提供了发现的程序,从而使人们在有限知识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行动。生产者和消费者、买者和卖者,包括企业家,都为欲望所驱使,来增进自身的利益及其家庭的利益,他们最明了自己所处的环境和目标。他们知道何种创新或者何种交换能够促进自身的利益,至少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猜测到增进自身利益的可能性,而且他们不必知道得非常多。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不必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实际上他们也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什么是社会的一般利益,不可能知道什么能够增进社会利益。人们着眼于自己的利益进行讨价还价,并相互签订合同,来购买或者出售劳动力、商品和服务,生产或者交换,希望能够从中增进自己的利益。某些生意的结果可能是亏本的,但从整体上来看,他们的利益事实上均会得到最大可能的增进。一个体系如果这样运转的话,生产力就能够发展,人们就能够过上较高水平的生活,人类社会在各个方面均会得到意想不到的发展。

哈耶克十分强调这种体制不是精心设计的结果,而是自然演进的结果。“我们生活在一个伟大的经济、法律和道德制度和传统框架中,在其中我们遵守特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我们从未制定过,也从未理解过。”这就是市场秩序,它是自发形成的,是人力设计所不能及的。对于这一观点,国内有许多人总是进一步发挥为最好的秩序是自然演进的秩序,其实哈耶克所说的是指市场秩序是演进的秩序,而不是设计的秩序,并非泛指所有自然演进的秩序就是最好的秩序。比如非市场的垄断制度也是自然演进的,不是精心设计的,但它就不是最好的秩序。

自由至上主义者崇尚自由,反对强制,自然也会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选择个人主义。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政府本身是一种集体性质的努力,因此必须小心翼翼地、严格地限制它。自由市场对于参与交易的人都是好的,都能够使他们获得有关的知识,去增进各自的利益。相反,在集体行动领域里,包括政治生活领域,作出决策的人们不可能拥有采取有效行动所需要的足够的知识,也不可能理解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哈耶克非常充分地展开了这一思想。在他的眼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坏的,因为它呼吁中央集权的计划和控制,放弃传统,压制个人的自由,使个人屈从于政府的意志。而且还假定人们的理性能力和所拥有的知识足以使人类塑造未来,为人类的利益服务,而实际上人类并不拥有这样的能力和知识,不可能塑造未来。政府能够动员很多个人的知识,但是即便如此也不可能保证正确运用各种动员起来的权力,如果他们假定可以这样其后果可能是非常危险而有害的。他们在中央集权控制的道路上走得越远,他们的知识就越不够,也越可能犯错,他们面临的危险以及损失也就会越大,就越不能引导或者管理经济生活。

哈耶克认为,“建构理性主义”假定“社会制度是而且应该是精心设计的产物”,人类能够理性地控制或指导社会进程,人类能够精心地“创造人类的未来”,这是一种幻想。建构理性主义者相信,人们遵循理性的命令而不是传统的指令,他们没有意识人类的知识是如何的有限。如果理性主义者以不完备的知识和理智试图重新设计世界,就会走向极权主义,并卷入可怕的强制。1944年哈耶克出版了《走向奴役之路》,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思想。50年代出版的《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研究》一书更为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思想。

哈耶克反对寻找“中间道路”的任何努力。因为这样的努力只能导致经济进程从属于政治进程。哈耶克对集体行动的恐惧使他反对运用“经济”(economy)一词,因为他认为该词意味着一种有组织的、有目的的集合体。为了避免这一隐含的意思,他用catallaxy替代Economy,意味着自由市场的个人主义体制,而且是演进的宝贵产物。

三、免于强制

社会正义是进步自由主义者的核心话题,他们都倾向于强调个人的社会责任,强调平等,强调利用政府的权威来促进平等。自由至上主义者一般不讨论社会正义,也不呼吁社会责任。他们尊重自己所认为的美德,痛恨进步自由主义者的平等观。哈耶克讽刺社会正义观念,认为那是海市蜃楼式的幻想。他认为,正义就是人们审慎地对待他人,而不是某些人所计划和设想的东西。由于在自由市场中,任何经济活动的结果都不是任何机构、任何人所计划和意想的,因此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的说法是不适当的。人们只是根据规则采取行动,根据规则受益或者受损。就像体育比赛那样,正义并不是目的。要促进正义或者保障正义,就会干预自由市场的运作,让一种社会的目的来取代个体参与者的目的,就会导致强制个人、否定个人的自由。因此,在政策上哈耶克显然反对通过再分配的税收政策来增进正义的努力。

弗里德曼坚决反对社会责任的观念。在他看来,竞争者的目的应该是增进自己的利益,或者他们所代表的人的利益。如果他们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说明他们应该是选任的或者任命的,就如民主政治体制中承担政治责任的政府官员是选任的或者任命的那样。如果是这样的话,经济生活也会像政治生活那样充满浪费和无效率。

有些自由至上主义者痛恨政府有意去促进美德,他们反对用法律禁止毒品的出售和运用,反对政府禁止卖淫和色情制品。如弗兰克·迈耶(Frank S. Meyer)认为:“自由只意味着自由:不是必然性,而是选择;不是责任,而是责任和无责任的选择;不是义务,而是认可和拒绝义务的选择;不是美德,而是美德和邪恶之间的选择”。其意思就是自由选择就是美德,如果不是自由选择的,不是自愿而是强制的,任何行为都不是美德。显然,政府通过强制的办法去促进美德,实际上促进了邪恶,而不是美德。

政府不能强行禁毒的美德,那么社会权威是否可以强行禁毒或者禁止卖淫的美德呢?极端的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社会力量也不能,但较为温和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却主张社会权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行权威,从而保护美德。卢埃林·罗克维尔(Llewellyn Rockwell)在评论美国自由至上党反对禁毒、反对禁止卖淫的政策主张时说:“反对禁毒战争的主张,在理论上无论如何有力,在根本上是站不住脚的。当一名妓女被自由至上党提名为加里福尼亚副州长的候选人并成为倍受尊重的自由至上党明星时,普通的美国人如何能够不把自由至上主义看作是社会规范的大敌、不把诸如使卖淫之类的行为合法化看作是不道德的呢?”罗克维尔认为,免于国家强制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免于所有社会权威,“权威在社会中总是必要的。”自愿性质的社会组织如家庭、教会和私人学校可以有权威,即使抚轮国际(the Rotary)和童子军(the Boy Scout)也应该有权威。同样,博阿兹和克兰也认为,权威对“所有领域的领导者……保证我们承诺道德和文化价值如诚实、自食其力、理性、节俭、修养、宽容、产权、契约和家庭等政治自由的基础是必要的”。依靠社会的权威来保护美德,就可以不依赖政府来保护这些价值。但社会权威必须以自由市场为基础,并且应该是自由的,即权威应该基于同意,人们有自由退出的权利。

自由至上主义者不仅强调自由,而且重视不平等的积极效应。他们认为不平等本身是有益的。不平等不仅是成功的企业家精神的证明,而且也是对社会贡献的外在标志。它可以刺激新的企业家精神,使更多的人成为企业家。另外,它还造就了一些经济上强大的个人,从而能够对抗国家强权的侵害。自由至上主义者谴责进步自由主义者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弗里德曼指出:“本世纪集体主义情结得以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收入平等作为社会目标的信念和运用国家之手促进收入平等的意愿,至少在西方国家是如此。”

自由至上主义者对机会平等也有自己的理解。比如弗里德曼夫妇就认为,机会平等的真正涵义是法国大革命中所提出的所有职业择才录用,机会平等就是消除种族歧视之类的“专横的障碍”。不过自由至上主义者虽然主张机会平等,但并不要求政府干预来扫除专横的障碍,来实现所有人的机会均等。自食其力,对自己的命运负责,是与自由同等的价值,而平等对待,机会均等,却是次要的。

总之,自由至上主义者强调正义、美德、权威和机会的平等,但这一切必须以自由为前提。如果以正义、美德、平等的名义限制自由,那么所谓的正义、美德、权威和平等,都是不正当的,都将会是更大的不正义,更大的邪恶,更大的强制,更加悬殊的不平等。在这些方面,自由至上主义的可贵之处是看到了自由的消极方面的积极意义,以及在知识有限条件下积极自由的局限之处,也看到了自由对于正义、美德、平等等价值的重要性,看到了强权以实现正义、美德、平等等价值为名可以导致更大的不正义、恶、不平等,但是片面强调消极自由,完全以自由抹煞正义、美德、平等和社会责任的价值,以一元价值论取代多元价值论,片面强调市场制度万能,也是其不足之处。因为反对强权的消极自由,其目的也只是为了增进人们的自由;市场制度能够通过人的自由实现繁荣,但一旦存在外部性问题,人的自由选择则必然导致公有物的悲剧,对此市场制度是无能为力的;消极自由本身很难完全囊括人类的所有福祉,完全以个人自由取代正义、美德、平等和社会责任等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其后果也很难想象。

 

第二节 有限政府

进步自由主义(progressive liberalism)相信政府,认为政府通过干预市场,限制个人的自由,来创造人类的福利。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强制,反对权威,自然也怀疑集强制权力和统一的政治权威于一身的政府。大政府的渊源在于缺乏制约政府扩张的机制,他们主张建立适当的制度机制,去限制政府,并劝导人们自食其力。

一、制止合谋

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大政府是坏政府,像苏联那样强制实施中央经济计划的政府是最坏的政府。那么如果是民主的政府,是否就是好政府了呢?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如果以干预市场为己任,民主的政府同样是坏政府。而且从发展的趋向来看,民主的政府往往趋向于扩张自己,强制性地干预市场,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

如哈耶克认为,现代民主政治中的立法机构获得了太多的权力。立法机关中的多数拥有无限的权力,这一不受制约的权力是“现代民主制度中……罪恶的根源”。立法机构的权力不受制约,政党就会为了赢得选票而讨好利益集团,结果政府就会成为利益集团的帮凶,帮助利益集团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牟取自己的利益,而政府的权力则会更加没有限制,更加扩张。而且,为了赢得选票,民主的政府还会倾向于许诺社会正义,并以社会正义为名,强制性地干预市场,减少个人自由。哈耶克分析美国政治时说:“当自由的敌人把自己描述为自由主义者时人们很难知道该做些什么,就如当今美国的实践所表明的。”他认为信奉政府干预市场哲学的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和林顿·约翰逊都是自由的敌人。

弗里德曼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激励充分、组织良好的小集团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巨大的收益,而与此相关的代价却由其他人来付。小集团有极高的积极性追逐利益,而为此付出代价的数量众多的人从个体角度来看由于其分担的成本不大而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奋起反抗,采取抵制的行动。弗里德曼提出了一个铁三角的概念,三个角分别代表三种势力,第一只角代表政府项目的直接受益者,第二只角代表以政府项目为生的官僚,第三只角代表选任的官员。第一、二只角对第三只角构成了压力,而众多的纳税人由于税负分散而没有对第三只角构成相应的压力来对抗第一、二只角。因此,有效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少数受益者手里,而且这些小小的利益集团取得的收益越多,政府就会越大,税收也会越高。由于同样的原因,小小的利益集团也能够保住自己的收益。大政府越发展,自由就越少,政府职能也就越难以精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受益者也包括它所雇佣的官僚。他们与其他受益者一起尽力避免削弱政府作用的发展。负责福利项目的官僚并不真正要消除贫困,而是要维持贫困。

此外,国家的出版物也鼓吹大政府,更大的政府。“就如政府的根本动机总是去扩张权力、公债,以及雇佣更多的人员,也就是扩张其自身,扩张其领地,同时也扩充监督者,媒体很快发现政府越大,越有权势,媒体也会越大,越有权势。”

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大政府是一批人合谋的产物。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要限制大政府,推行小政府,就必须揭露这种合谋,制止这种合谋。他们采取的策略是削减税收和支出,限制政府工作人员的规模,限制政府。

二、限制政府

在反对大政府方面,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意见是统一的,但在限制政府方面,自由至上主义者却各有各的见解。自由至上主义者有的要求有限政府,有的要求最低限度的政府,有的甚至要求彻底废除政府。

哈耶克是寻求有限政府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他认为,国家必须拥有强制权力以防止个人实施强制,即便仅仅是为了防止更为严酷的强制,也要求一个强制机构永远存在下去。政府对于创造“一个竞争性市场正常运转所需要恰当的框架和公司的法律”是必要的。它对于颁布征税的原则以及安全和健康的条例是必要的,因为这有利于共同的利益。政府能够促进经济稳定和防止大的衰退。它可以强制要求人们保险。它应该强制实施义务教育并给予相应的支持,但不应一定要由政府来管理学校,如果可能的话应该发行凭单(vouchers),学生家长可以用它向自己选择的学校支付学费。政府可以管理外交关系,负责战争事务。不过哈耶克认为,个人自由与整个社会服从单一的主导目的是不兼容的,战争和其他迫在眉睫的灾难总是要求人们服从,而从长期来看,这将损害个人的自由,因此政府处理战争和其他灾难的权力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一旦战争结束,灾难消除,就应该马上恢复原状。哈耶克主张放弃政府的其他功能。

哈耶克在主张政府是必要的同时特别强调限制其角色。他主张进行彻底的宪法改革,彻底结束“无限制的多数权力”。他主张立法机关由三个组织组成,立法权力在这三个组织之间分配,其中最核心的立法组织负责确定政府应该遵循的一般的和抽象的规则,负责决定政府可以征多少税,该组织的成员是选任的,任期可以是15年一任,这样就可以使他们顶住利益集团的压力。其他两个立法组织,一个只考虑宪法改革的问题,另一个组织负责具体事务,考虑如何把一般的、抽象的规则应用于具体的情境,并确定如何配置所合法征收的税收。

哈耶克特别关心税收问题。他认为,合理行为的一般规则不让任何政府从事收入或者财富的再分配。他主张税收应该与收入成比例,不应该是累进的。如果所得税是累进的,也只能以平衡其他税收的累退性为目的。在这一问题上,另一位自由至上主义者罗杰·皮隆(Roger Pilon)的观点更加直率:“再分配财产的多数决定……绝对是不合理的,不管支持这一决定的多数比例有多大。……它们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不符合更高级的法律……自然法理论。”1984年美国自由至上党的总统候选人戴维·伯格兰(David Bergland)的观点更为极端,他把征税视同偷盗:“征税就是某些人运用强力根据自己的意愿偷盗他人的利润或财产。”

弗里德曼夫妇像哈耶克那样,认为政府是必要的,因为政府可以为一个自由的经济提供一个稳定的货币框架,以及稳定的法律框架,为自由经济提供法律和秩序。他们也像哈耶克那样,强调限制政府的作用,因为政府的许多行为是强制性的,与自由不相容。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一开始就分析了约翰·F·肯尼迪的名言“不要问你的国家能够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够为你的国家能够做什么”,弗里德曼认为,自由社会中的自由人不应该这样思考问题,而应该问“什么通过政府来做,什么不用政府去做,如何防止政府侵害我们建立它去保护的自由”,因为理论和历史都表明,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权力的集中。

弗里德曼夫妇并未试图去列一张政府应该干什么的清单,而只是列出了政府不应该干什么。他们认为,政府干如下事情都是不正当的:各种类型的福利项目,包括社会保障项目;关税和进口配额;对某些人发放从事某些职业的资格证书,包括从医在内;最低工资立法和任何对价格以及利率的管制;公共住房和政府对住房的补贴;政府垄断邮政;政府拥有和管理国家公园;公平贸易法;支持高等教育;支持农业;支持国家科学基金和国家人文科学基金;详细的产业管制;控制无线电和电视。他们认为,收费道路应该私有化。主张废除工作权利法以及禁止黄狗契约的法律。他们反对政府管制私营企业。他们认为,“为了经济稳定和增长,我们所迫切需要的是减少而不是增加政府干预。”自然,最迫切的需要是减税,包括废除累进所得税,建立新的税制,只要收入到了一定水平,其所得税率就应该是一样的。

在学校问题上,米尔顿·弗里德曼于1991年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在美国,学校教育是仅次于国防的最大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企业,并且认为它跟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或者东德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企业一样地失败。他认为,人们最终应该对自己的教育及其自己的子女的教育负责,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应该取消。他尤其反对政府支持高等教育,坚决认为高等教育是学生从事更有利可图的工作的敲门砖,学生将得到所受高等教育的主要收益,高等教育应该自费。他主张进行教育改革,在初等教育上,要求政府发放凭单,让人们自主择校,并为此支付一部分费用。

米塞斯认为,“国家机器的任务只有一个,这就是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抵御任何暴力侵犯和侵略。一切超出这一职能范围的政府行为都是罪恶。一个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去侵犯生命、健康,侵犯自由和私有财产的政府,必然是一个很坏的政府。”米塞斯反对政府禁毒缉毒。他认为,政府禁毒缉毒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该禁毒和缉毒,而在于政府是否有权禁毒缉毒。允许政府缉毒禁毒,就意味着“放弃了不允许国家机器干涉任何私人生活的原则立场,那么国家势必会对个人生活的每个细节制定规则,实行限制。”这样,个人自由就会被剥夺。如此大的权力即使为品德高尚的人掌握,也会使世界变成一个鬼神的墓地。而如此之大的权力一旦被居心不良的当权者滥用,就会导致多么恶劣的后果。米塞斯认为:“人类的进步大都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从一小部分人偏离大多数人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开始,直到他们的行为最终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如果将权力赋予多数人,让他们规定少数人可以想什么,可以谈什么,可以做什么,那么人类的一切进步就会就此中止。”

与进步自由主义不同,自由至上主义者一般都不重视机会平等问题,他们也不重视种族、性别以及性倾向、语言、宗教或者残疾等因素引起的歧视问题。他们反对政府以促进机会平等、消除各种歧视为由干预市场,认为政府本身就是不平等、歧视问题的根源,而市场则是促进平等、消灭歧视的法宝。如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A. Epstein)谴责政府以平等就业机会为由来干预市场,要求保护产权,结社自由和契约自由。他认为,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跟任何他们所看中的人做生意。爱泼斯坦认为,自由市场中的竞争是反对歧视的最好办法。因为竞争者的目的是效率,如果他们考虑与效率无关的因素,那么他们就会在竞争中招致失败。如果要在竞争中取胜,雇主就要根据业绩来考虑录用和提拔,而不会考虑种族或性别的因素,这样他们就能够得到报偿,否则他们就会遭到惩罚。这样做虽然不会彻底解决歧视问题,但却是减轻歧视的好办法。也许某些企业考虑了种族和性别因素之后反而能够提高企业的效率。但是自由竞争的确能够大幅度地减少歧视,而且不必运用任何强制的办法。

在爱泼斯坦看来,利用大政府来促进所谓的机会平等,消除种族、性别歧视,是想入非非的办法。实际上,大政府并不促进机会平等,并不是歧视的敌人,它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根源,是各种歧视的制造者和维持者。因为大政府是民主运作的结果,与“有限政府原则的放弃”有关,民主让种族主义者和固执己见者(bigots)把较为温和的人选下台,种族主义者和固执己见者通过立法来要求歧视。而不受政府制约的市场并不允许这样的结果,因为它并不依多数统治的原则运作。比如路伊斯安那州的铁路部门在一个世纪之前实行种族隔离,只是因为法律要求它这样做,而不是企业主和管理者偏好或者认为种族隔离有利可图。美国最高法院在普利西(Plessy)一案中没有履行自己的促进种族平等的职责,反而提出了“隔离但平等”的歧视原则。这表明,允许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自由地干涉私人市场,实际上就是允许持续的歧视。选民和立法机关中的多数派不允许黑人采取措施改善自己的处境,采用立法手段制止反对歧视的努力,保护种族歧视体制。而且,控制政府的种族主义者和固执己见分子并不主张把政府的功能限制在保护人民,使其免于如三K党等私人暴力的侵害。要消除种族等歧视,最好的办法不是加强政府的权力,而是加强市场的作用,削弱政府的作用,加强受害人赔偿诉讼制度。

其他自由至上主义者提供的解决歧视问题的方案也差不多。他们一般都反对政府的作为。弗里德曼指出,现在的人们似乎已经忘记了过去政府本身就否定公平对待,而且现在的政府也依然在否定公平对待。关于私人领域里的歧视,弗里德曼也跟爱泼斯坦一样,支持“契约自由”,认为雇主可以自由解雇任何人,而不用顾及性别、肤色,只要这样做可以增加他们的利润。这样做表面上虽然有歧视的味道,实际上恰恰能够促进更进一步的平等。而政府用法律禁止雇主自由选择劳动力的权利,表面上增加了平等,实际上却在劳动者中制造了更大的不平等,失业者因为这一禁止而失去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的平等。

弗里德曼把种族歧视看作是一个个人口味(taste)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他认为,某些反对歧视的人运用政府的强制权力把自己的口味强加给他人是不合适的,而且政府能够禁止歧视的原则也可能导致政府要求歧视。他认为在禁止歧视和要求歧视之间没有道德上的差别,他反对过去遭受过歧视的人在今天能够获得补偿的特殊待遇。因为歧视只是一个口味的问题,是追求利润的一个方面,既然所有未经强制的都是自由的,那么就不应该要求补偿。

其他自由至上主义者也反对政府介入歧视问题。卢埃林·罗克维尔认为,古典自由至上主义者(paleolibertarians)不仅拒绝矫正歧视的行为和配额,而且也反对1964年的美国民权法案,以及所有此后制定的迫使财产主人干违反自己的意愿的事情的法律。塞缪尔·弗朗西斯(Samuel Francis)走得更远,指责公共政策从属于他所认为的“平等的幻想”。他认为,不同种族在理智能力上的自然差异意味着当今美国两大种族中只有一个种族具有内在的能力来创造或维持欧美文明。反对歧视的战争实际上是在反对诸如财产、社团模式、教育和就业等自然地反映不平等和差异的文明社会的制度。他不仅谴责肯定性的行为和配额,而且还反对所有各种平等至上的实验。

三、自食其力

进步自由主义者主张福利国家,主张利用国家去制止经济衰退,利用国家的力量去消灭贫困。他们认为,每一个处于悲惨境地的人都像其他人那样有幸福生活的权利,有拥有各种自由的权利。政府应该保障他们有能力去享用基本的自由和权利。

哈耶克认为,人们应该自食其力,自谋生路,自己去创造美好的生活。政府没有理由不去帮助无力养活自己的人,使他们能够过上起码的人的生活,但不能以社会正义的名义,并且养活这些人必须在“市场之外”进行。

弗里德曼夫妇也以同样思路分析这一问题。他们认为,“目前大多数福利项目都不应该制定出来。”米尔顿·弗里德曼解释说,“福利国家的根本谬误之处……是试图牺牲他人来行善……没有人在花他人的钱时比花自己的钱更加费心。”而且政府为了福利支出而征税,也减少了纳税人的自由。不过,弗里德曼夫妇也认为政府应该帮助那些没有外来的帮助就会挨饿的人。他们主张政府可以为此而征收低收入补助税(a negative income tax)。他们希望取消所有现有的福利项目,但允许政府征收低收入补助税,政府对贫困线以上的人的收入征税,而对其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弗里德曼夫妇认为,福利和低收入补助税有两个重大的差别。首先,低收入补助税只补助穷人,而福利项目,其中最著名的有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项目,即使是富裕的人也能够享受。其次,低收入补助税为国内税收局(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所管理,而福利项目往往为庞大的官僚结构所管理。那么如何确定区分纳税人和低收入补助者呢?弗里德曼夫妇认为,低收入补助应该高到足以消除贫困,但不能高到破坏人们应该自食其力的原则。

1984年以来,自由至上主义者中有关贫困问题方面声音最大的人就是查尔斯·穆里,他在《不得人心》(Losing Ground)一书中认为,形形色色的福利项目弊多利少,反对贫困的战争不得人心,因为福利项目导致了消极效应,削弱了人们的职业道德。他主张废弃所有针对处于工作年龄的人的联邦福利项目和收入补助项目,使他们有积极性去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奋斗,使善良的个人和地方政府去专心关心其余没有工作能力的人。

查尔斯·穆里专门论述了单身母亲及其子女的问题。他认为,这是当前美国最重要的社会问题,比犯罪、吸毒、贫困、文盲、福利或者无家可归等问题还要重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政府不再补助那些无能力抚养自己的孩子的妇女。这样她们就会放弃无力抚养的孩子,而那些孩子则应该进孤儿院。穆里主张政府应该在孤儿院方面多花些钱,把孤儿院当作是24小时全天候的学前教育。

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通过国家来实施社会保障项目,强调自食其力。如沃尔德伦(Waldron)强调为了使一些人受益而对另一些人征税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社会保障项目应该终止,反对政府要求人们购买年金(annuities)来养老,因为这是对自由的侵害。

米塞斯指出,当代人有一种唯命是从的倾向,只要某事不合心愿,就指望上级颁布禁令。虽然他们并不完全赞同禁令的全部内容,但也乐于贯彻执行,不敢越雷池半步。他认为,应该将奴仆意识转变为公民意识,“一个自由的人应当容忍他人想其之不想,为其之不为。应该克服那种只要是他觉得不妥当的事情就打电话报警的习惯。”

四、最弱国家

罗伯特·诺齐克于1974年出版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指出:“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制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心的。……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在诺齐克看来,世界上任何国家,包括他自己所生活的美国在内,都不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因此都是没有道理的。自然,福利国家也是不合理的。

诺齐克认为,个人有不被强制做事的自由权利,也有财产权利。每一个人的权利是神圣的,他人的权利也是神圣的,都是不可侵犯的,哪怕是为了较大的社会利益也不能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是绝对的,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是不可让渡的,如任何个人均不能把自己卖为奴隶,即使这出于他自己的自由选择。

诺齐克认为,每个人都有机会平等等权利,并可强行这种权利,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强行这种权利,很可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其他人对特殊事物的权利(对那支铅笔、他们的身体等),以及他们选择使用这些权利的方式,形成了任何个人及他能使用的资源的外部环境。如果他的目标要求使用别人拥有权利的资源,他必须求得他们的自愿合作。甚至在实行他决定怎样使用他自己拥有的东西的权利时,都可能要求别的资源(例如使他生存的食物),他必须获得对于这一资源的一种权利,必须把一种可行的方案与他人的合作联结起来。”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权利也是绝对的,并且没有资格条件,如果其他所谓的权利侵害了财产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就是无效的。

在诺齐克看来,自然状态中的财产所有者会自愿地创建一个保护性的国家即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s)。那么超弱意义的国家如何变成最弱意义的国家呢?诺齐克解释了最弱意义的国家在一定的地域内取得垄断权,并通过管辖来为所有的人提供服务,这种国家是“通过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和道德上可允许的手段产生的,并且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提出对一种其他人不具有的特殊权利的要求。”最弱意义的国家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发展起来的,这意味着它的产生至少经过有关个人的同意。最弱意义的国家所拥有的权利都是个人让与的,除此之外,它本身并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国家的权力超过最弱意义国家的范围,就会侵害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因此国家的任何扩张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最弱意义国家所履行的一些功能涉及种种成本,因此必须征税,而且各种税收肯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再分配性质。但是,就像其他国家的功能那样,征税必须保持在最低的水平,因为“劳动所得税和强制劳动是等价的”。

五、取消政府

穆里·N·罗斯巴特于1978年出版了《一种新的自由: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宣言》提出了无政府的资本主义的思想。罗斯巴特不要哪怕是最低限度的政府,他的理想是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政府。他认为,政府是自由的敌人,如果政府取消了以后,自由就会繁荣昌盛。

在罗斯巴特看来,“自由至上主义学说的核心是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在这个观点上,罗斯巴特与诺齐克一致。这一权利属于单个的个人,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即使政府也无权限制或者取消它。与绝对的财产权利相对的是不允许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禁令,任何人都无权运用强力威胁任何人,或者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政府是侵犯的主要源泉。“国家难道不是有组织的盗匪吗?征税难道不是大规模的、不受制约的偷窃吗?……如果你要知道自由至上主义者如何看待国家及其行为,你只要把国家想象成犯罪团伙,你就会明了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所有态度。”

既然国家必将消失,政府也必将不能拥有财产。所有财产必将为私人所拥有,马路、高速公路、湖泊、溪水、河流,均是如此。罗斯巴特甚至想把航路、微波频道、海洋置于私人拥有。理由是,私有财产所有者在自利的激励下,将会小心地看管财产,对财产进行恰当的保养、利用和保护。为了这些目的,他们既将独立行动,同时也将自愿协作。这样,高速公路的所有者将会把路保养得好好的,以便吸引人们使用高速公路并付费。商人将会自愿地组织起来雇佣必要的警力来保护商业区的安全,以防止犯罪。住房所有者为了防火将会预订私人公司提供的防火服务,家长们为了教育好子女也将会在私立学校中进行选择。总而言之,私人拥有财产比政府拥有财产要好。

罗斯巴特认为,人们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和冲突并不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分歧者可以选择一个非政府的法官或者仲裁法庭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分歧,并给司法程序付费。经济的和社会的压力足以使败方认可审判结果。法律将像英国的普通法那样通过连续的判例得到发展,而不是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的确,罗斯巴特也认识到不可能一夜之间就废除政府。在这一现实面前,他退而求其次,只要求把政府的功能减少到最低限度。他不主张政府去帮助穷人,他主张减税,并相应地减少政府的支出。他告诫人们尤其是要防止向穷人征税而使富人受益,如补助高等教育,补助农场主等。他主张取消最低工资法,取消给工会以特权的法律,取消禁止小贩的法律。尤其重要的是,政府应该停止使人懒惰的种种补贴。政府应该彻底消除公共福利项目,依靠私人的善心来帮助穷人。罗斯巴特反对弗里德曼提出来的低收入补助税,因为这将使很多人依赖于低收入补助,同时也使政府坐大。他反对弗里德曼由政府来管理货币供应的观点,他认为货币的生产和供给应该由自由市场来决定。他认为,政府控制货币,必然导致通货膨胀。

1992年罗斯巴特代表自由至上党参与美国总统竞选,他在一次演讲中宣称,他的最低要求是要“全部取消福利国家”,包括瓦格纳法和社会保险法。他主张废除金本位制,认为由政府来控制货币是坏事。他主张取消联邦储备体制,取消所得税。他的口号是“取消20世纪”。他还主张取消1789年的美国宪法,希望回到邦联时代。

那么在国防问题上是否需要政府呢?哈耶克和弗里德曼都认为政府是必要的。诺齐克也认为国防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天职。但罗斯巴特坚决认为外交政策和国防战争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现代战争的根源在于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威胁,如果美国不再是民族国家,任何国家就没有机会来进攻美国了。如果美国废除了负责国防事务的民族国家,而其他国家却没有废除民族国家,美国的确有可能遭到外敌的入侵。但是在美国既然没有了民族国家,外敌即使入侵之后,也找不到政府结构来统治美国,而且它还必然会陷入由坚持自由的人自愿组织起来的游击战争。因此,他呼吁美国解除自己的武装,放弃满世界到处干预的外交政策,取消在亚洲、欧洲、拉丁美洲、中东等地的军事、政治存在。

总之,自由至上主义者主张制止大政府的合谋,主张限制政府,甚至取消政府。在这些方面,自由至上主义者的价值就在于看到了政府的弊端,看到了大政府的危害、市场制度的优势所在以及自食其力对于繁荣的重要性。不过,某些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极端无政府的倾向,以及在限制政府时反对政府禁毒、反对政府在促进公平等方面的任何作为,则是不足取的。从实践上来看,西方国家在进行政府改革之时,也只是吸收了其中它们认为更有价值的部分,至于无政府倾向和部分不现实的政策主张如不允许政府禁毒,全面取消社会福利制度等,则从未成为改革政策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公共选择

公共选择研究指的是与市场选择相对的公共领域的选择。布坎南和图洛克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者。他们主张个人至上,政府在克服外部性问题上是必要的,大政府是选择者在公共领域里理性选择的结果。大政府助长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阻碍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要遏制寻租,就需要进行宪法改革,利用可靠的宪政制度,限制政府的作用。

一、个人至上

公共选择学者的基本观点也有自由至上主义的倾向,它强调个人自由至上,主张有限政府,甚至是无政府。如布坎南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在理想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并且特别强调消极方面的自由:“如果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强制他/她这样做,那么这个人在作出某一行为时就是自由的。”比如一个人没有他人或者集团的干涉,他有权仰着睡或者趴着睡。这时他是自由的。他不幸地由于身体上的疾病只能选择一种睡法,这时他同样是自由的。根据布坎南的看法,个人自由,应该是“社会政策中压倒一切的目标”。

公共选择学者认为,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讨价还价并签订契约,这时人们能够享受自由。他们假定,“个人是唯一重要的决策单位,个人为效用最大化考虑所激励,并且他们在进行选择时消息灵通且充分理性。”“只有个人才作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效用最大化,就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效用最大化包括任何能够带来快乐和满足的或者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人是自利的,在市场中是如此,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当然,自利并不是人性的全部,实际上布坎南和图洛克也承认,在私人生活中,有些人愿意拿出总收入的5%来帮助穷人,或者其他值得做的事情,在公共生活中有些人也会这样做。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善行就是例证。在选举时,相当多的人就特定的问题进行投票时也没有特别自利的动机,他们将会根据公共利益来投票,他们愿意为国防作出贡献,愿意维持军事设施。他们愿意供养一个无偏见的法院体制,即使某些问题如同性恋或者堕胎与他们的利益无关,他们也会就特定的政策选择进行投票,也有许多人愿意采取行动去促进公共利益,尽管与自利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因此他们支持政府提供天气预报服务,提供社会保障项目,发展高速公路系统。而有些人则因为缺乏相关的知识或者兴趣,愿意让他们的代表在国会投票决定什么是国家利益。“政治社会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理论研究必须从简单的假定出发。因此,公共选择学者的个人至上,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而不是意味着相信个人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全部,它只意味着相信个人主义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主流,而非个人主义则往往是配角。

二、外部效应

布坎南和图洛克认为无政府状态是理想的状态,但他们也认为这是不现实的。因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任何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每一个人都可能在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时侵害他人的利益,对他人产生外部不经济。这就有必要建立政府,来管理和控制个人的行为,从而减轻或者消除外部不经济问题。另外,为了能够履行契约,维持秩序,以及为了保证国防安全,政府也是必要的。“霍布斯无政府状态的经济无论如何不会有效率,而那些幻想无政府状态中的竞争性保护性协会的人确实在白日做梦。在没有执行和保护‘我的和你的’区别的环境里,个人将发挥相对少的努力,而那些努力成果的很大一部分要消耗在抢夺和保护行为之中。集体保障秩序的措施是生产性的。因此,提供这样的秩序的机构(集体或国家)对产出价值提出要求是得到公认的,即使以最极端的生产力伦理准绳来说也是如此。”不过,政府本身也涉及到成本问题,这些成本包括达成同意的过程成本,对自由的侵害成本,征税成本。这时就有必要作出权衡,在权衡过程中个人的自由总是应该摆在优先的位置上。

1970年图洛克写了一本书《私人的欲望、公共的手段》(Private Wants, Public Means),该书的副标题就是“政府适当范围的经济分析”。该书系统地阐述了“外部性”问题,并论证了政府的必要性。

图洛克认为,人类很多行为涉及到种种外部性问题,随地吐痰影响公共卫生,偷鸡摸狗影响公共安全,不接受教育增加文盲率,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建立企业增加就业,修建马路方便交通,在公共场所一丝不挂有伤风化等等,均是不仅仅涉及自己的兴趣或者利益,而且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于他人有利的外部性如优美的居住环境改善他人的观感、义务铺路修桥改善交通、捐款办教育提高识字率等行为值得提倡,但污染环境、损害治安的有害的外部性行为却需要政府的管制。此时问题就出现了:政府应该管制、禁止或者对特定的外部性行为征税吗?或者政府应该让非政府的有关方面自己去解决问题?图洛克认为,政府在处理外部性问题上与私人处理相比有比较优势,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行动,来克服外部性问题。

布坎南以颂扬市场、抨击政府著称。但是他也认为,政府在促进机会均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政府可以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来支持政府资助的教育。他认为,有些自由至上主义者拒绝在市场之外促进机会平等的立宪安排是不对的。

三、选择悖论

公共选择研究的最大成果就是在市场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能够获得共同富裕,但在公共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却是搭便车、大政府、寻租等等十分恶劣的后果。

在公共领域里,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要满足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条件,就必须采取一致同意的选择规则。由于一致同意的代价非常昂贵,它不是导致一事无成,就是不得不经常向反对者行贿。因此,公共领域的选择规则往往会倾向于尊重多数的意见,实行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原则。

多数统治原则的实施,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大政府的恶果。假定有100个人通过多数原则建立政府来统治自己。根据多数统治规则,任何51个人就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即使这种行动必须要由其他49个人付出一部分的代价。由于51个人组成的多数并不一定是同一批51个人,因此人们可以组织任意的51个人来采取强制性的行动,并让其他49%的人支付一部分成本。由于多数派总是能够依靠多数原则来剥削少数人的利益,人们就会越来越依靠多数统治的办法来搭少数人的便车。结果公共领域日益扩张,也就是政府扩张,市场缩小。

政府扩张导致寻租泛滥。在此,公共选择学者的寻租不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所征收的租金,它指的是“通过国家的保护所产生的财富的转移”。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要求政府限制日本汽车进口的通用汽车公司的说客就是寻租者。要求加薪的官僚是寻租者。反对进口限制和反对给官僚加薪的人也是寻租者。简言之,通过政府作为或者不作为来获得好处的任何行为都是寻租行为,阻挠他人寻租的行为也是寻租行为。

寻租行为并不是通常所说的寻利行为。寻利行为是一种生产性的努力,它有助于社会的福祉,但是寻租行为涉及资源的非生产性运用,如说客的时间和才能就是非生产性的运用。把可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用于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虽然增加了某些人的利益,但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总额。图洛克把寻租看作是“负总和的游戏”(Negative Sum Game),认为第三世界国家的落后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着大量的寻租行为。

官僚也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自私的寻租者。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职位、工资和津贴,由于他们的前途取决于他们所工作的政府部门的状况,因此他们也特别关心自己所在的工作部门的扩张,希望有更多的人员,有更多的预算。他们努力扩张政府部门的职能,同时设法反对可能导致其人员精简或者预算削减的发展。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将要结束时,他们会花完最后一分钱,唯恐本年度有剩余后,下一年度的预算就会削减。同时还会想方设法证明该年度预算规模不足。对于寻租者来说,他们一边抱怨官僚机构为何不死,为什么不衰亡,一边则设法支持官僚机构,因为一旦真的死亡了,寻租者也无机会寻租了。

就像官僚一样,军事人员也是自私的寻租者。他们总是强调国防安全的重要性,夸大外国势力侵略的可能性,以便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维持更多的军职。

投票者投票的动机也是为了增进自己的利益。他们选择那些能够满足他们欲望的立法者。立法者也为自利所驱使,他们为了再当选,他们在投票时更倾向于考虑那些特殊选民的利益,并且尽可能地把成本分配到其他无关紧要的选民身上。对立法者要求扩张政府,要求增加政府开支的压力大于要求精简政府,缩减预算的压力,于是政府一直在扩张,而当税收无法维持政府支出时,政府就会举借国债,实施赤字财政,制造通货膨胀,变相征税。

因此,在公共选择学者看来,政府就是所有人都力图依靠他人来生活的东西,政府是寻租的根源。政府扩张是多数统治原则条件下一部分人积极选择的结果。这时,就要建立可靠的宪政制度,保护个人的自由,保护市场,制约多数的权力,遏制政府的扩张,遏制寻租。对于当代政府来说,尤其需要的是通过宪法条款来制约政府的征税权。这就是宪法经济学的任务。

四、宪政制约

布坎南和图洛克在《同意的计算》一书中分析了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问题。他们的研究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历史的,而是逻辑上的。他们研究的立宪问题不是人类的宪法是如何制定的,也不是某一部宪法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成为宪法,而是在立宪过程中何种政府理论影响了理性的、逻辑上是效用最大化的制宪者。

根据布坎南和图洛克的看法,逻辑上的制宪者充满害怕而不是充满希望。他们怀疑政府,认为政府是最大的威胁。他们关心如何保护自己,而不太关心政府将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实现进步。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他们肯定要求宪法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生效,给每一个人以否决的权利,政府就不会浪费任何纳税人的钱。无政府状态下人们可以拥有充分的自由,但一旦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地强制他人时,其结果很可能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如果任何人均能够利用一致同意规则给予的一票否决权,政府在公共领域里必将一事无成。一致同意将会使政府完全失效,或者不得不向拒不合作者行贿,因此它本身也是昂贵的。因此逻辑上的制宪者必然选择多数统治的原则。然而,多数统治原则必然导致大政府和寻租泛滥。因此,制宪者必然会制定制约多数权力、保护少数权利的宪政安排,立宪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

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提出了立宪政治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人有坏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但“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领域里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会损公肥私,这时即使有很多人大公无私,只要有人自私,损公肥私也必然发生。因此“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布坎南分析了宪法经济学在税收、干预政策以及宪法改革三个领域的应用问题。他认为,在税收领域里,关键问题在于外部征集的税收对于处于市场上作为物品和劳务的需求者及供应者的私人经济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新古典税收理论无论在实证还是规范上都假定税收本身对于选择过程来说是外生的。公共选择研究则假定政治决策制定是内生的。各种税基额外的负担轻重的排序和选择不如各种税基条件下政府收入大小的排序和选择重要。税收问题关键在于政治决策结构与财政制度的相互作用。

凯恩斯主义主张利用政府预算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忽视了政治决策结构对预算的影响。公共选择研究表明,民主政府喜欢支出而不愿征税,从而趋于使预算出现赤字的倾向。布坎南认为,在后凯恩斯时代,当对政治行为者的道德约束失去它们先前的大部分效力时,就需要限制赤字融通的正式规则,以保证负责任的财政决策。

布坎南认为,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实现分配的公平,在民主政府中,再分配政策实现公平的可能性取决于利益集团政治能否实现分配公平。公共选择研究表明:“利益集团之间不受约束的政治斗争不可能促进分配公平的种种目标”。只有当制度规则严格限制旨在破坏转让过程有利可图的投资时,税后转让后的价值分配,才可能有符合公平原理的调整。

布坎南等的公共选择理论其核心贡献在于把研究市场失灵的方法运用于国家和公共经济失灵问题,他们认为只有当事实明显地证明市场解决手段确实比公共干涉解决手段代价更高时,才选择国家,除此之外凡有可能,决策就应该交给个人自己。当代西方社会经济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市场制度,而在于政治制度的缺陷。因此,有必要重建民主政治制度,尤其是建设能够实现限政(即有限政府)理想的宪政制度。布坎南因此而发动了新宪章运动,提出了重新采用平衡预算原则;联合预算原则,即政府开支决策与征税决策同时进行;采用预算平衡自动调节规则,确保实际预算平衡;由赤字向平衡循序渐进过渡原则,以消除经济恐慌;国家非常时期自动放弃平衡原则,并在非常时期结束后一年内重新启用平衡原则。布坎南的核心思想是要在宪法上通过确立预算平衡的原则,在根本上限制政府的无限度的增长,从而遏制不断自我膨胀的大政府,保护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新宪章运动也产生了效益,1985年美国国会在这一运动的影响下终于通过了在1991年确保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格拉姆-拉德曼-霍林斯平衡预算法案”。

从整体上来看,公共选择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倾向是一致的,因而人们经常认为它也是自由至上主义的组成部分,不过它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区别也不可忽视,一是它在某些方面发展了自由至上主义,用微观经济学方法系统地阐述了大政府产生的过程,大政府可能导致的寻租等方面的危害,制止大政府的难度,它还论证了在克服外部性方面政府职能的必要性,并且给出了制止大政府的宪政制度设计原则。它比自由至上主义者更注重技术问题,在提供解决方案时更注意现实可行性,也更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二是它论证了个人自由选择在市场领域可以导致共同富裕和繁荣,但在非市场领域即公共领域则必然导致搭便车盛行、公益物品供给不足、公害物品泛滥、公有物得不到起码的关心等共同的灾难,要解决公共领域自由选择所必然导致的恶果,必须在公共领域建立自由民主宪政制度,来界定公共领域的个人权利,并以此来制约政府。它比自由至上主义的发展之处是它论证了市场制度在公共领域的失灵以及个人自由在公共领域的限度,也论证了政府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的必要性,实际上也就证明了无政府的自由至上主义的不可能性。

最后,就如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所说,公共选择学说也发展了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的理论,因为诺齐克把国家的职能限于守夜人的角色,国家只提供防止暴力、偷窃和诈骗,并将契约付诸实施等公益物品,其他职能在道德上都是不正当的。不过,诺齐克的观点并未说明在帕累托改善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允许更为广泛地提供公益物品。“超越诺齐克所描述的最弱国家的第一步,是允许政府贯彻一致同意的行动。这就为税收和支出开了方便之门,以便获得帕累托改善;即至少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又不会使任何人的境况变得更坏。为自己的私利而行动的个人将会赞同这种措施,而且既然这些措施无需强迫,我们便可以认为不会出现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第四节 保守自由

进步自由主义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反动,自由至上主义则是在批判进步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复归。要进一步认识自由至上主义的思想,有必要把它放在世界近现代历史中,尤其是放在自由主义运动的背景中去理解。

一、自由的历程

在世界近现代历史上,自由主义运动是一场影响广泛和深远的政治运动。它不仅是一场理论的运动,还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说,现代社会的面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自由主义塑造的。因而自由主义实际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术思想,同时也是一种指导人类社会实践的意识形态。

自由主义这个词在19世纪初才形成。最初人们是把西班牙的叛乱者蔑称为“自由主义者”(liberales),其后才出现了liberalism这个词用来指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不过,在“自由主义”这个术语形成之前,该词所意指的思想倾向已经有了好几个世纪的历史。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它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它的思想后来在1688年的英国革命、1775-1783年的美国独立战争以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泛的传播,并且在19世纪最终成为西方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并深深地影响了20世纪的人类政治生活。

从思想史角度来看,自由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如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一书阐述了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最好的国家就是法律统治的国家。亚里士多德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这一观点,第一,它是为了公共的利益或普遍的利益而进行的统治,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的利益或个人的利益的宗派统治或专制统治;第二,它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须根据普遍的法规而不是专断的命令,统治者不应轻视法律所确认的惯例和常规;第三,法治意味着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不同于仅仅由武力支撑的专制统治。国家应当是道义上平等的自由公民之间的一种关系,国家应当由法律统治,最终依靠的是辩论、说服与同意而不是强制,这些思想是古希腊思想家留给后人的宝贵的政治思想遗产,并且是自由主义的重要思想渊源。

洛克是公认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洛克继承了古老的自然法传统,把道德对权力的制约、统治者对所统治的社会的道义责任、政府对法律的服从等等当成不言自明的公理。另一方面,洛克又秉承了霍布斯学说中的个人主义精神,明确地将自然法规定为个人的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社会与政府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人的天赋权利。他认为,政府对于社会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权利是不可取消的;但是政府权利的存在归根到底是为了个人的幸福,因此这种权利又是派生的,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构成政府权利的界限。

在法国的启蒙学者中,孟德斯鸠对自由主义作出了最突出的贡献,他系统地提出了以三权分立保障公民自由的主张。他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这样的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断言,这样的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而为了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唯一的办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因为经验告诉人们,掌握权力的人很容易滥用权力,而也只有有权力的人才能更好地制约权力。在一个国家中,存在着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的手中时,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这个人或机构可能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不会存在: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法官就是立法者,他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而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会掌握压迫的力量。如果三权集中,则一切都完了。孟德斯鸠的贡献是把洛克理论中已经提出的有关权力分立的思想具体化,并且把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此以后,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就成了保障自由的宪政理论的重要基础。这一原则后来明确地写入了美国宪法,获得了法律效力。有关权力制衡的思想逐渐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并不同程度地体现在现代的政治体制中。

洛克和孟德斯鸠等阐述的自由主义原则在欧洲和美洲得到广泛的传播,并且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指导思想,《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实际上就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行动纲领。这时,自由主义是反抗专制压迫、争取自由的革命行动的指南。

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自由主义逐渐发生了变化,在17、18世纪的天赋权利论为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学说所替代。功利主义认为,人类行为一切动机都是为了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从这一观点看,人本质上都是自私的,而这种自私由于是以人的最深刻的心理为基础的,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它是正当的;开明的自利的正当性尤其表现在,它与社会的普遍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能够与之和谐一致的。社会和政府的一切行为均要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最大利益为宗旨。为了达到社会的最大利益,在政治领域中应当自觉地推行与功利原则相适合的立法,因为立法者可以有意识地利用人们趋乐避苦的心理控制人的行为,把他的行为引导到有助于普遍利益的方向上去;而在经济领域,主要应通过市场机制,而不应过多干预,因为开明的自利为基础的自愿的商品交换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的普遍利益。

于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开始日益扩大。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该书建立了自由放任的经济学,为自由主义奠定了经济思想基础。斯密认为,国家的真正财富不在于它们积聚了多少数量的金银,而在于他们的人民生产了多少数量的商品和劳务。斯密驳斥了重商主义,重商主义者认为一个国家财政部所拥有的金条数量的多少决定一个国家是否富裕。西班牙遵循这一观点,在新大陆掠夺了大量的金银,但是它自己却越来越穷。自路易十四以后,法国也遵循重商主义政策,运用计划、垄断、补助、关税以及其他种种对贸易的约束等手段加强政府对经济的监督,它在经济上也大大落后了。斯密认为重商主义不是导致最大经济增长的道路。政府干预往往阻碍经济增长。如果政府给一个厂商以生产某物的垄断权,禁止竞争,并以此来阻止以较便宜的价格来生产新产品的努力,那么经济就会停滞。如果政府以关税把外国竞争拒于国门之外,以此来保护国内工业,那么就排除了国内生产者生产更好、或者更便宜的产品的积极性。如果限制政府,把政府排除在经济生活之外,让经济自己去运行,事实上将会拥有最好的体制。但是,没有政府监督的自由竞争带来的混乱怎么办呢?斯密认为不必担心,市场本身就会管理经济。有效的生产者将会发达起来,而无效的生产者则会垮下去。公众将会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产品。供求规律决定的价格比任何政府官员确定的价格均好。在自由市场里,一只看不见的手管制并自我纠正着经济。如果人们需要某种物品多一些,生产商就会增加生产,新的制造商也将进入这一领域,外国生产者也将启动他们的生产线。看不见的手,实际上就是大量追求自利的个人的理性计算,引导着所需要的经济调适。

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学说在社会政治行动中变成了人们的行动指南,变成了一句口号式的格言: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并且这一思想从经济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由经济理论变成了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

在本世纪,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的命运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不足。在这种背景之下,英国哲学家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 1836-1882)在19世纪末重新思考了自由主义。格林认为,自由主义的目标是自由社会。当经济发展排斥自由时,会发生什么事情呢?古典的自由主义者强调没有政府监督的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如果你不喜欢这笔交易,那么你就可以不签订该项契约。不过,如果两个当事人的交易权力是极端不平等的,就像在富有的雇主和绝望地寻找工作的穷人之间那样,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古典自由主义说,别管它,工资会确定在适当的水平上。但是,如果工资水平低于最低生存限度了又怎样呢?在此,格林说这是政府介入的时候到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一个问题,政府是在保护自由呢还是在侵害自由?在纯粹的“免于的自由”即消极自由之外,应该存在一定数量的积极的“做的自由”。政府要介入市场保护取得适当生活水平的自由。

于是,古典自由主义变成了现代自由主义,也就是进步自由主义。前者把政府排除在市场之外,后者则把政府请了回来。进步自由主义者为所有人争取最低工资和工时限制法律、组织工会的自由、失业和健康保险以及较好的教育机会。为了做到这一点,他们对富人课以重税。这就是20世纪美国伍德罗·威尔逊和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自由主义,也是欧洲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不过,古典自由主义中法治、民主、宪政以及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强调等依然保持不变。

二、保守的复兴

但是,古典自由主义在当代社会并未死亡,它实际上以保守主义的面目出现了。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由于政府干预政策的弊端越来越大,反对政府干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最终导致了西方政府全面放松市场经济管制的改革。在计划经济国家,由于经济长期停止不前,不得不逐步引入市场化的改革,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就成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主张法治、强调宪政的政治自由主义,也正在日益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在一般的人看来,保守主义代表着一种墨守成规、拘泥不化的态度。他们认为,保守主义反对革命,死守秩序,是政治稳定的保证,却也是社会进步的障碍。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作为近现代人类政治生活重要意识形态的保守主义并不如此简单。它的确反对激烈的革命,尊重传统,但这不是它的目的。它的真正的目的并不是维护古老的专制主义,也不是反对自由,而是如何在有限理性的现实面前,充分利用有限的理性,通过保守的办法来建设稳定的民主制度,建设市场经济,并增进个人的自由和体面。因此保守主义实际上应该是“保守(自由)主义”。

像自由主义那样,保守主义也有古典和现代之分。古典保守主义的创始人是英国的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 1729-1797)。伯克认识亚当·斯密,并且也像亚当·斯密那样,认为自由市场是最好的经济制度。在政治上,伯克反对英国派遣部队去镇压美国独立革命,因为美国革命也是重获英国人式的自由的努力。因此,伯克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方面,他的主张实际上与古典的自由主义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

但是伯克强烈反对为法国革命者所应用的激进的自由思想。在法国,古典的政治自由主义经过卢梭的发挥变成了激进民主主义。在英国形成的政治自由主义到法国变成了激进民主主义,这是因为法国和英国的政治状况大不相同。在法国,要实现政治民主化,必须摧毁庞大的贵族阶级和有君主王权支持的罗马天主教会。革命者试图用断头台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利用革命摧毁了所有既存的制度,并试图从废墟上建立崭新的民主制度。

伯克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一个可怕的错误。自由主义者对人类的理性所持的信心太多了。人们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性的。他们也有广泛的非理性的激情。为了控制这些非理性的激情,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岁月里发展了传统、制度、道德标准诸如君主制、教会等。伯克说,如果把这一切均扫除,那么人类非理性的冲动就会导致骚乱,最后将会导致暴政,并且比革命者所推翻的制度还要坏。1792年,伯克在《法国革命反思》一书中预言法国将为军事独裁者所统治。不幸而言中,1799年,专制主义者拿破仑就统治了法国,不久后就推翻共和国,建立了新的君主专制制度。

伯克认为,现存的制度和传统不可能全是坏的,因为它们是人类千百年来试错的产物。人民已经习惯于这些制度和传统了。最好的选择应该是保持这些制度和传统。如果这些制度和传统有不完美的地方,请不要介意;只要它们运转顺利就行。当然,它们应该变革,但只能渐渐地变革,给人们以足够的调适时间。所以,伯克一点也不顽固,一点也不是死硬派,对此许多当代保守主义者均没有看到。伯克说:“没有变革的手段就是没有保守的手段。”伯克与古典自由主义在政治主张上是相同的,但与激进民主主义者相比,他是保守的。他看重人类的自由,但认为人类的自由并不能通过由貌似全知全能理性指导的激烈的革命来实现,人类的自由植根于千百年积累起来的传统智慧和传统制度之中,应该通过保守的办法来实现自由。

伯克的思想对于稳定的民主制度非常有意义。因为他发现了人类行为的非理性因素。他看到制度就是活生生的东西,它们也有成长和适应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他看到理性革命的结局总是很糟糕的,因为社会不可能根据人类理性的教条来很快地进行重新改造。伯克非常强调宗教、传统和道德的作用,他怀疑理性能够彻底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激进主义者总是想象着事情能够变得更好但是事实上暴力革命的结果总是使事情变得更为糟糕。

现代保守主义实际上是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和埃德蒙·伯克的保守主义传统的混合物。现代保守主义继承了伯克尊重传统、怀疑理性的思想。不过,在20世纪里,激进的自由主义已经从革命走向主张广泛的政府干预。于是现代保守主义的重点也从古典保守主义的尊重传统走向反对政府干预了。亚当·斯密的小政府理论成了现代保守主义的核心思想。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布坎南、诺齐克等都被称为是现代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显然,现代保守主义在在一定意义上与本章所说的自由至上主义是重叠的。当然自由至上主义中的激进部分如废除政府的极端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则并不是现代保守主义的组成部分,而死守传统、拘泥不化、反对一切变革的极端保守主义,自然也与自由至上主义格格不入。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诺曼·巴利(Norman P. Barry)才在《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一书中认为,把哈耶克、米塞斯、弗里德曼与兰德、诺齐克、罗斯巴特放在一起,统称为“自由至上主义”是误导的。他认为,哈耶克、米塞斯和弗里德曼属于“标准的”自由主义,是“古典的”经济后果论的自由主义,而艾因·兰德、诺齐克和罗斯巴特则是纯粹的自由至上主义,是基于自然法和天赋权利的自由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内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有限政府/最弱国家和无政府─资本主义之间。

自由至上主义中的保守自由主义部分实际上就是亚当·斯密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和埃德蒙·伯克保守主义传统的现代继承,即以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布坎南和诺齐克为代表的注重消极自由、崇尚市场制度、反对统制制度、主张有限政府、在传统基础上寻求发展的保守自由主义思想。保守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都主张个人自由,但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保守自由主义不主张用反对传统、彻底革命的手段来实现自由,而古典自由主义尤其是激进的法国式的自由主义却主张通过理性革命彻底与传统决裂来实现自由。保守自由主义与进步自由主义的共同点也在于都主张个人自由,但是进步自由主义主张积极的自由观,希望通过政府全面干预市场来增进个人的自由,保守自由主义则主张免于强制的消极的自由观,认为市场制度本身就是自由之源,而政府干预只会制约个人的自由,因而反对政府干预市场制度。不过,保守自由主义虽然反对政府干预,但并不认为市场制度没有政府也可以运转自如,因而与反对任何权威、反对任何政府、以激进的方式废除政府、片面强调个人自由至上的无政府的个人自由至上主义也有很大的区别。

 

第五节 理论与实践

理论是实践的指南,但并不是实践的全部。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实践是如何实践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呢?

一、价值与政策

在近现代人类思想史上,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消极的政府观,尊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主张民主和宪政,反对政府干预市场。进入20世纪以后,古典自由主义演变成了进步自由主义,主张积极的自由观,主张政府积极干预市场,给一部分没有能力享受自由的人享受自由,并创造平等。进步自由主义者要使人拥有自由,但他们不满足于大鱼吃小鱼的自由,主张通过政府使小鱼也拥有自由。自由至上主义中的保守的自由主义在新的时代重新发扬古典自由主义,力主消极的政府观,认为社会是非常复杂的,人类的知识有限,不可能进行集中的管理,集中的程度越高,问题越大。人类的事务最好集中在个人之手,而不是政府之手。应该限制政府,把政府的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只要个人得到了自由,摆脱了政府的控制,人类就能够走上富裕之路。公共选择的理论认为,政治领导人和所有为政府所雇佣的人都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他们首先考虑的不是促进公共利益。大政府是自利的选择者在公共领域理性选择的结果。正是因为政治家和官僚都为自己的利益努力,人们就应该不信任政府,利用宪政制度,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到最低的限度。

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某些局部的政策选择,如反对扶贫,反对禁毒,主张废除政府,以及像罗斯巴特那样让一个国家的人们冒当亡国奴的危险而放弃国防、废除政府等极端无政府主义的倾向,的确有偏颇之处,但是其中的保守的自由主义的成分如对于自由的欣赏,对于人类无知事实的正视,对于市场的赞扬,对于政府弊端的分析,以及对于计划经济弊端的分析,都是非常深刻,非常有道理的。也许正是这一原因,它才会在近20年来风云世界各国,成为各国施政实践的指导原则,成为各国政府改革的理论基础。

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比较了已建立市场经济国家和非洲撒哈拉以南未建立市场经济国家的人口健康状况。在撒哈拉以南的若干非洲国家,预期寿命只有40岁或不到40岁,而在已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预期寿命则为75岁或75岁以上。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所有死亡人数中有50%是5岁以下儿童,而在已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50%的死亡发生在74岁之后。这一组数据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市场经济促进了已建立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能够更多地投资于健康。

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列举了当代世界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市场上政府与市场抉择的三种格局。第一种格局就是韩国、印度尼西亚和改革以来中国等东亚国家的格局。这些国家劳动者人均产出迅速增长,导致工人及自我就业者收入迅速增长,此外农村劳动力迅速流入工业和服务业等具有较高生产率的行业中。东亚的所有国家和地区都重视投资于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尤其是重视在全民中开发人力资源。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是扩大具有较高生产率的就业的关键,不论是在初级产品和制造业中都是如此。这种战略包括大力支持农业,尤其是家庭农业,极力避免现代部门与农业劳动者的差异过大。强烈的出口导向型产业降低了经济成本,而且劳动力政策不鼓励某些集团的劳动者享有特权。

第二种格局是保护主义的格局。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拉丁美洲、中东和南亚,许多国家在不同程度地推行内向型的发展道路,它们保护某些产业,轻视农业的发展。这些战略有益于数量有限的“内部人士“──资本持有者以及在受保护部门就业的劳动者。为了保护这些劳动者的特权地位所进行的努力,往往是建立在机构干预的基础上,如拉丁美洲禁止解雇工人,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要求公共部门多雇佣工人,而不是通过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或提高生产率。其结果是劳动力需求增长缓慢,在那些主要依赖于国内市场的工业部门更是如此,它还造成正规部门的劳动者与在较少收到保护的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经济条件的巨大差异。有些国家,尤其是南亚地区国家,可以通过有效地支持家庭农业及采用新技术,而使农业劳动者获得大量收益。但即使在这些国家,劳动者的收入还是远远少于如果工业起飞后他们所应该能获得的收入。

第三种格局就是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尤其是欧洲和中亚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所选择的格局。它们几十年来一直是作为不同于高收入工业国的市场模式的经济模式样板。它们认为自己是劳动者权力的捍卫者,因而它们为劳动者提供的工资不断增长,并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的保护,它们认为没有必要建立自由的、独立的工会。跟东亚国家和地区一样,它们也大量投资于机器和技术,不同的是,它们削弱甚至摧毁了家庭农业的发展,迫使而不是吸引劳动者进入工业部门。这是一种由发展战略确定的发展道路,而这种发展战略脱离国际市场,也脱离国内经济现实。大量的投资弥补不了严重的资源配置失当,补偿不了技术创新精神的缺乏。工资停滞、短缺、落后的服务部门、一些世界上最严重的工业污染等,这些都表明中央计划经济不能持续地改善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该报告指出,这三种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中,后两种道路已不可避免地走入了死胡同。许多劳动者的生活条件比他们在二三十年前更差。该报告的结论是“过去政府通过国家行为来改善人民福利都失败了”,而很早就认识到了自由市场对于经济发展的潜力的国家的人民都过上了体面而富足的生活。“与中央计划经济或保护主义经济相比,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能带来更快的增长。”这一结论既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经验总结,自然也是自由至上主义思想活力的佐证。这一理论和经验不仅已经为正在转轨的国家以及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所认识到,也已经为许多已经市场化但在最近几十年里采取了很多政府干预做法的西方国家所认识到。这些国家于70年代末发起的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显然就是对市场优于政府见识的回应。

当然,理论的价值倾向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政策的选择。在理论价值倾向上,我们应该在政府与市场之间选择更多的市场,更少的政府,但是政策选择并不简单地在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之间进行选择。实际上,在政府干预过多的国家,政府应该采取更多的政策来纠正干预过多的问题,同时也给予初创的市场以充分的政策支持。比如在如何提高劳动者的福利的问题上,就如世界银行报告所指出的,“政策问题并不是自由放任与政府干预的问题;政策问题是指如何采取有效的公共行动来支持市场的有效运转,鼓励生产性投资,对受到歧视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的特别需求作出反应。”如何使政策为市场经济服务,而不是向中央计划经济或者保护主义经济靠拢,并如何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这是当代各国政府改革的核心选择,同时也导致了政府职能市场化、政府放松对经济生活的管制、政策执行自主化、公共管理现代化、公共行政公开化等政府改革的主旋律。本章将述评英国的民营化改革和公共服务承包制改革、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美国的政府职能市场化以及放松管制的改革,来说明这种改革趋向。

二、英国的选择

下面,我们简单地来看一下英国八九十年代政府职能的民营化和公共服务竞标承包化为内容的政府改革。

自1979年保守党执政开始,撒切尔政府就开始了调整经济政策、民营化、公共服务承包等为内容的政府改革。这一改革的许多做法一直延续到了90年代,为“下几步”执行局改革奠定了基础。

撒切尔政府政策一反工党的强化政府干预、管制市场的政策主张,倡导减少政府干预,大力发挥市场的力量。其政策要点包括抛弃工党政府采用的用控制需求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稳定私营企业;推动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着重创造零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减少政府开支,减少政府干预;刺激私营企业提高绩效,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减少私营企业的税负。保守党的经济政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生产率大大提高。就业者的工资水平虽然经过几次较大的起伏,但总的来看一直呈上升趋势。

民营化或者私有化,就是通过市场的作用,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提高生产率,提高企业的绩效水平。民营化举措的核心内容就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搞活国营企业,最典型的办法就是把国营公司一半以上的股票出售给私人。其次则是放松对国营企业的管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活国营企业。其典型的做法就是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国营企业所经营的行业,打破政府垄断。

许多学者都认为,英国是当今世界上率先也是最有计划实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国家。撒切尔政府民营化的步伐非常快。从进程来看,撒切尔政府的民营化改革始于出售英国石油公司部分股票,后来逐步出售涉及宇航、航空、电信、能源等国有资产。198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民营化无禁区,电力、供水、天然气等传统上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而应该由政府直接经营管理,这些部门也开始推行民营化。通过把国有企业股份大量出售给个人和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原属国家投资经营的领域等办法,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且在私人股票持有者大量涌现的同时,创造有利于私营企业经营与发展的环境。90年代以后,民营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民营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公共住房开始实行私有化的改革,鼓励居住公共住房者买房,甚至部分卫生、教育部门也开始了民营化的进程。

在民营化过程中,政府出售了22个总价值为400亿英镑的国营企业。包括罗斯罗尔斯汽车制造公司、美洲豹汽车制造公司、电话电报公司、铁路局、钢铁公司等。民营化改革的效益是显然的。虽然各个方面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总体上来看,英国经济终于走出了滞胀的局面,走上了缓慢但稳定的增长道路。由于民营化改革效益很好,在撒切尔政府之后,梅杰政府还想把英国政府的邮电局也在市场上出售,成为邮政公司,可惜议会没有批准该项改革计划。工党在野时一直是保守党民营化改革政策的批评者,但1997年工党因保守党内部分裂而执政之后,也没有因此而改弦更张,把非国营化的企业重新国营化。

公共服务的承包制改革,就是把政府业务承包出去,具体的办法是通过一种竞争性的招标办法,把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服务业务承包给非政府的组织去经营。实际上就是“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它是民营化改革政策的继续。

承包制改革的一般做法是,政府与政府之外的私营公司签订一项合同或者协议,把以前由政府提供的服务改为由接受承包合同的私营公司提供。政府部门的执行机构也可以像私营公司那样参加投标竞争,赢得合同。实施承包制的公共事务主要有大楼清扫、垃圾处理、学校和医院的伙食供应等。承包制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的费用。只要通过承包制减少了费用,即使质量没有变化,也是值得的。

承包制往往与竞争性的招标联系在一起。竞争性招标的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步骤:一是先确定有哪些公务可以承包出去让私营公司承担,也就是私营公司有多少投标的机会。二是私营公司提出应标书,以多大的成本、什么样的质量来完成政府的何种服务。三是如果所涉及的服务涉及定价问题,私营公司也必须向政府作出明确的定价意向。四是在上述步骤的基础上,由政府决定该项服务由哪家私营公司承包。最后还要补充说明的是,招标是充分开放性的,除了私营公司之外,政府服务公司也可以参加投标。

英国承包制实施之前已经有地方政府与私营公司签订承包服务合同了。1981年地方政府这样的合同有两个。1985年,政府环境部正式提出“咨询白皮书”,说环境部管辖的服务领域如垃圾处理、街道和楼房的清扫、车辆维修、饮食供应等均可以实行竞争招标。自此开始,公共服务的承包制运行加快步伐,并大规模推广。到1992年英国地方政府已经签订了55个承包合同,其中29项与私营公司签订。1992年议会通过立法强制规定403个地方政府部门必须通过招标形式把自己的服务项目承包出去。这一立法使得承包制改革普遍化,竞争招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政府机构内部流下来的服务项目也需要通过竞争才能获得。不仅蓝领工作可以承包出去,而且财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工作、审计工作、房屋管理工作以及警察服务工作等白领工作也实施承包制改革了。

在民营化、承包制改革的同时,放松自然垄断部门的管制也是英国政府职能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在英国,通过放松管制的改革,电力方面的竞争正在向电力的零售分配企业延伸,它首先从大的消费者开始。高峰期需求达100千瓦以上的用户不限于向当地电力分配企业购买电力,它们可以与其他分配企业或直接与电力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约有45000家商业机构有资格以这种形式购买电力。1998年所有的消费者,包括普通住家都可以这样做了。

英国政府的民营化改革和承包制改革进展非常顺利,而且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当然,也有不少批评的意见。根据英国学者的介绍,在英国有不少人批评英国的民营化改革,说这一改革并未使原来的国有企业提高效率,国有公司经过民营化改革,虽然提高了利润,但是企业利润并非是挖潜改造的结果,而是钻了政府管制的空子。比如英国的自来水公司,现在共分成12个小公司,每个小公司都要受到一系列的政府机构的管制:首先要受到私有化以后成立的自来水控制办公室的管制,还要受到英国皇家污染稽察署的管制,还受到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兼并委员会等各种政府组织的管制。管制者这么多,被管制者也这么多,结果是众多的小公司和各政府部门不断争吵,政府内部各个部门不得不把精力放在如何协调管制机构的关系,而很少考虑如何有效地进行管制。有人认为,自来水公司民营化是失败的。因为政府管制和政府经营实际上差别不大,自来水公司民营化弊多利少。

自然垄断部门民营化后政府依然对其进行一定的管制。比如电、水和电话等部门的定价都受政府管制,这时政府是管制者,而经营电、水和电话等行业的经理就是被管制者。计算电、水和电话的价格的公式是由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协商的结果。协商结果一般有效期为10年。但是被管制者往往不到十年就更改定价公式。这说明管制失效。

在承包制问题上,也有一些批评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谁获益谁受损问题上。人们认为,主要受益者是得到了承包合同的私营公司的管理者和雇佣,它们拿到合同后能够赚钱。吃亏的是政府雇员。因为以前政府服务完全由他们来提供,现在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他们不得不努力工作,而工资待遇反而降低了。因此有人指责保守党利用承包制降低政府雇员的工资和待遇。

英国政府的改革实践表明,在政府与市场之间选择更多的市场、更少的政府,即使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也是明智的选择。当然,在把理论选择变成政策实践时,总会碰到这样那样的实践问题,比如市场化以后政府如何进行法律管制、如何为市场服务,如何正确对待改革之前的特权阶层,如何使各方面的人员更适应新的市场选择,这都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市场选择的观念一解决,实践的问题并非马上就迎刃而解。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各种反对意见,尤其要警惕更多的政府的回潮。幸运的是,英国的选择第一步就取得了明显的效益,民营化和承包制改革才得以顺利进行、扩大,成为八九十年代英国政府管理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1995年8月2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有关英国经济的年度调查报告中认为“英国现在的劳动力市场制度灵活,在创造就业方面优于其他主要欧洲国家;在教育和培训方面,实行新的学徒项目保证了青年人可选择有关的职业培训。现在英国公司的盈利能力比70年代任何时候都强,出口猛增,且无形贸易顺差达到本国历史最高水平,同时英国获得了进入欧洲的大部分投资,工商界投资意向增强。总之英国现在处于机遇之中,正在成为欧洲的企业中心。”出现这一良好景象,与英国政府所进行的市场化的政府改革是分不开的。1997年英国工党执政,虽然工党领袖们一直在批评保守党的民营化改革和承包制改革,但他们在市场选择的巨大成就面前,只能顺其自然了。1997年底,笔者受英国科学院的资助赴英国进行学术访问,发现工党政府在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方面的努力并不逊色于保守党政府。布莱尔政府甚至开始考虑让私人企业介入公立学校的运营,鼓励更多的私人公司介入传统上由公营公司经营或者政府管制的行业,如电力、电讯行业。1998年初,英国的普通住家均得到了一个电力使用号码,根据这一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电话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公司。笔者于1998年2月中旬离开英国返回北京的前几天,也收到了一封来自电力公司的信,说明了笔者的电力使用号码,以及如何进行选择的方法,如果用户还不太明白,还可以打电话咨询或者写信索要更详细的资料。公共住房的私有化进程也没有中断,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也在启动,开始建立内部市场,试图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改善医疗卫生系统的绩效。这些改革也遇到了不少障碍,如伦敦《泰晤士报》上就经常有文章批评布莱尔让私人企业介入公立学校运营的政策,英国的电视新闻记者在采访布莱尔时也经常向布莱尔转告公众对现行改革政策的不满,笔者在英国也经常听到许多教授反对住房私有化改革的进程,虽然这些教授都有私人住房,但他们依然认为政府应该为穷人提供住房,但是工党政府的改革决心却丝毫没有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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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毛寿龙 Libertarian progressive Liberalism Institute 选择 政府 毛寿龙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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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云 发表于 2015-5-1 13:1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价值评判,在两套制度条件下,可能效用存在差异;
个体角度去评价对两种制度的比较是没有意义;

中性的规则、制度,利用规则的个体存在利益关系,最终的博弈结果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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