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收减免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力度,调动债务人还款积极性,尽最大限度快速收回逾期债权,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集体决策、先还后免、差别减免、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债务人是与集团及子公司签署合同,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包括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及第三方关联人。其中,主债务人是指担保、典当、小贷、委贷以及其他投融资业务涉及的第一债务人,即资金融入方;连带债务人是指上述业务中涉及的担保人、反担保人;第三方关联人是指与上述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同一债务人只能使用一次清收减免政策。
第二章 清收减免条件
第三章 清收减免报批与实施
第四章 清收奖惩措施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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