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劳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谈判达成协议:资本家用6小时劳动时间购买工人12小时劳动耗费的劳动力。<br>
按照协议,工人劳动12小时,退出劳动,资本家那里也不再有工人的劳动力供他使用。资本家支付6小时工资,雇佣劳动结束,双方两清。<br>
需要强调的是,工人这12小时的劳动,绝不是也不存在强迫劳动。既不存在延长了的劳动时间,也不存在强化劳动即被迫额外出力或所谓的压榨问题。绝不能认为强迫劳动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认为雇佣劳动过程中存在强迫劳动违背论证的前提假设(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阐述上认为雇佣劳动存在强迫劳动)。雇佣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剩余价值,不是来自劳动过程中工人的强迫劳动而是来自工人的自由劳动。不能因为在实践中存在强迫劳动的现象而误认为剩余价值是由强迫劳动产生的。<br>
那么,形成资本家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的劳动力是哪里来的?是不是在12小时劳动过程中自身增殖的?的确是!是不是在劳动过程之外增殖的呢?不是!<br>
形成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耗费的劳动力是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自身生产增殖出来的。剩余价值正是由增殖出来的劳动力耗费创造的。这是一个科学的结论。<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