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分为养育费和“有限时间出让”的再生劳动力生活资料费两部分,这种划分本来就奇葩,按这种说法,谁算得清,又怎么买得起?
为此,你得出的所谓“有偿无偿”跟马氏所言的毫无关系,你的划分其意义何在?
楼主: zhengyr
|
7397
63
[创新发展] 劳动力是能够买卖的商品吗——另解《资本论》(45) |
| ||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