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分为养育费和“有限时间出让”的再生劳动力生活资料费两部分,这种划分本来就奇葩,按这种说法,谁算得清,又怎么买得起?
为此,你得出的所谓“有偿无偿”跟马氏所言的毫无关系,你的划分其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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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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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劳动力是能够买卖的商品吗——另解《资本论》(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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