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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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劳动力是能够买卖的商品吗——另解《资本论》(45)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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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21-4-17 21:46: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hengyr 发表于 2021-4-17 16:36
同样的,“我看你根本不理解45楼说你什么问题。”
成为商品的只能是“劳动者劳动能力使用权的有限时间出 ...
你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分为养育费和“有限时间出让”的再生劳动力生活资料费两部分,这种划分本来就奇葩,按这种说法,谁算得清,又怎么买得起?

为此,你得出的所谓“有偿无偿”跟马氏所言的毫无关系,你的划分其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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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4-18 17:45:4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993110 发表于 2021-4-17 18:15
也不存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吗?
你的疑问在[马克思疏漏了“剥削”一词的其它重要内涵——另解《资本论》(46)]已经得到回答:“工人劳动力的使用及其劳动在最终商品中所表现出的商品价值和资本家付给工人的报酬(工资)之间的关系微观上可以有三种状况:大于、等于以及小于。马克思只考察了大于的情况,而在等于或小于的情况下,工人是没有“创造”的剩余价值可言的。现实的问题在于,上述的三种情况是根本无法精确地在生产出的产品出售前加以认定的。”欢迎继续关注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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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4-18 17:50:3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e_zr 发表于 2021-4-17 21:46
你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分为养育费和“有限时间出让”的再生劳动力生活资料费两部分,这种划分本来就奇葩, ...
我根本否定“劳动力商品”的提法!我的看法是:“商品交换或买卖最重要的特征是商品的所有权的全面转移。”而且“劳动力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具有的而且是与其所有者——劳动者不可分离的。劳动者与其劳动能力是共存亡的!”“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所谓交换或买卖关系正确地只能说是劳动者劳动能力使用权的有限时间出让(类似于租赁交换类型),并不存在所有权的全面转移,这更接近于劳动力的租赁使用,而不是出卖!”
你看帖不认真,你所说的“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分为养育费和“有限时间出让”的再生劳动力生活资料费两部分,这种划分本来就奇葩,按这种说法,谁算得清,又怎么买得起?”不是我的划分!请你看清楚了,在主帖中我只是指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的价值有两种不明确的说法:……”!
欢迎继续关注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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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21-4-18 19:30:0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hengyr 发表于 2021-4-18 17:45
你的疑问在[马克思疏漏了“剥削”一词的其它重要内涵——另解《资本论》(46)]已经得到回答:“工人劳动 ...
商品价值和资本家付给工人的报酬(工资)之间的关系微观上可以有三种状况:大于、等于以及小于。
资本家雇佣工人搞劳动,这可能没有搞出产品,也可能搞出了废品,也可能搞出了正品但市场不感兴趣,等等。
总之,可能就出现了亏损等等。

总之,资本家发放了工资,但产品可能等于零,产值可能等于零,收入可能等于零,等等等。

这个,无损于劳动价值论及剩余价值论。这个只是技术性的问题。

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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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21-4-18 21:08: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hengyr 发表于 2021-4-18 17:50
我根本否定“劳动力商品”的提法!我的看法是:“商品交换或买卖最重要的特征是商品的所有权的全面转移。 ...
你把出售看作出租而所谓“纠正”马氏的看法,哪又怎样?马氏所谓的“有偿无偿”又不从“出租出售”的划分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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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4-19 15:34:1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993110 发表于 2021-4-18 19:30
资本家雇佣工人搞劳动,这可能没有搞出产品,也可能搞出了废品,也可能搞出了正品但市场不感兴趣,等等。 ...
我不是要“损劳动价值论及剩余价值论”!我旗帜鲜明的要损的是马所说的“跳蚤们”的鱼目混珠的解读!我旗帜鲜明表示: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
欢迎继续关注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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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4-19 15:34:5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e_zr 发表于 2021-4-18 21:08
你把出售看作出租而所谓“纠正”马氏的看法,哪又怎样?马氏所谓的“有偿无偿”又不从“出租出售”的划分 ...
我相信网友们理解我说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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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xiang 发表于 2021-4-20 16:33: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hengyr 发表于 2021-4-18 17:50
我根本否定“劳动力商品”的提法!我的看法是:“商品交换或买卖最重要的特征是商品的所有权的全面转移。 ...
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有很长的年限,例如有30年。

所谓劳动力商品,不是指劳动力的全部使用价值成为商品,而是劳动力的一定期限的使用价值成为商品例如1年或5年使用价值。

劳动者出卖的不是自己劳动力的全部使用价值,如何是这样的话,那么劳动者就不是雇佣劳动者,而是奴隶。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一定期限的使用价值。

要知道租赁关系,也是商品关系,被租赁的使用价值也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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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xiang 发表于 2021-4-20 16:43: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hengyr 发表于 2021-4-19 15:34
我不是要“损劳动价值论及剩余价值论”!我旗帜鲜明的要损的是马所说的“跳蚤们”的鱼目混珠的解读!我旗 ...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确实不是从出租和出卖出发得出的理论。

而是从劳动力的价值是使用价值对立得出的理论。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发挥即劳动有特殊的属性:它的物化是价值的创造,而且它的物化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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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4-20 17:29:2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huxiang 发表于 2021-4-20 16:43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确实不是从出租和出卖出发得出的理论。

而是从劳动力的价值是使用价值对立得出的 ...
谢谢关注与评论。
劳动力的使用能表现为多大的“商品价值”是由市场交换(马的社会过程)确定的!“工人劳动力的使用及其劳动在最终商品中所表现出的商品价值和资本家付给工人的报酬(工资)之间的关系微观上可以有三种状况:大于、等于以及小于。马只考察了大于的情况,而在等于或小于的情况下,工人是没有“创造”的剩余价值可言的。现实的问题在于,上述的三种情况是根本无法精确地在生产出的产品出售前加以认定的。”
欢迎继续关注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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