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近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下文称《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意见》共39条,分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七个部分。
1.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和严格招标程序、备案前公示制度、截止时间规定等。
《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2.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
主要明确交易监管层级和体制改革、统一市场主体库建设和项目代码管理、统一文件目录管理、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统一评标专家库、限制和壁垒情形、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
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3.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
主要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工程总承包招标阶段、资格预审条件和评标方法选用、资质业绩条件设定、否决条款设置和实质性响应、评标基准价调整、保证金改革、在建工程约定、澄清和询问要求等。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4.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主要明确违规招标情形、举报有关规定、民事责任约定、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补充串通投标情形、构建多方监管体系等。
将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等三种情形视为串通投标。
5.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主要明确省公共服务平台地位、全流程电子化要求、长三角区域合作、智慧监管等。
6.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主要明确推进信用监管、加强“两场”联动、信用信息公开等。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应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7.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主要明确招标人责任、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支持创新绿色发展、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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