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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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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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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审计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1)政府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
①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中央银行和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等。这些被审计单位或事项的共同特点是:占有、管理和运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
②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③专项审计调查职责。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2)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
①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②审计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③审计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④违规行为制止权。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⑤审计结果公布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⑥请求其他政府机关协助权。即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⑦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等处罚。
⑧行政处罚建议权。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建议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⑨移送司法处理权。审计机关可以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触犯刑律的个人,移送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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