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洀思珐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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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先准确界定辩证法的定义再谈辩证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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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3 06:14:57 来自手机
在一定程度以内,概念的变化可以不是内涵的变化,而是内涵的数量属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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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3 14:15:45 来自手机
进入速变和巨变的现代社会以来,诡辩的抽象思维的庸俗辩证思潮和机械的抽象思维的形而上学思潮都给人类共同体带来了数不尽的灾难!

73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4 07:00:25 来自手机
形式逻辑不研究概念内涵的变化与概念外延的变化之间的关系的规律性。

74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8-14 15:51:25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2 06:30
外延的数量属性、内涵的数量属性,这都是形式逻辑和庸俗辩证法中没有的概念。
能说得具体些吗?

75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5 02:16:49 来自手机
辩证法分为科学辩证法和庸俗辩证法。

76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5 12:02:02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8-14 15:51
能说得具体些吗?
我也是学习《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2版】时了解这些概念的,因为文字较长,眼睛不好,打字太费力。抱歉。

77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8-16 08:45:50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5 12:02
我也是学习《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2版】时了解这些概念的,因为文字较长,眼睛不好,打字太费力。抱歉。 ...
现在社会上流行的辩证法至少有两种,一种是概念辩证法,还有一种是实践辩证法。你所谓的庸俗辩证法以及科学辩证法基本上都是概念辩证法。马恩列毛等人的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大学里教的基本上都是概念辩证法。实践辩证法的理论化、系统化远远还没有完成(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没有真正开始——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只是一次初步尝试、列宁的《哲学笔记》是一次反思式探索、毛泽东的《矛盾论》是一次初步的系统总结,其中有很多疑难问题都是只有原则、方向但没有形成真正的解决方案)。

我认为还应该有一种实体辩证法,现在暂时处于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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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7 06:28:46 来自手机
@laoxian2011:你大体上是如何界定和区分“概念辩证法”、“实践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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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8-17 16:00:05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7 06:28
@laoxian2011:你大体上是如何界定和区分“概念辩证法”、“实践辩证法”?
1、概念辩证法即通过概念形成、变化、发展来阐发世界的运动、变化、发展规律的辩证法。在哲学史上既有唯心主义基础上的概念辩证法(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又有唯物主义基础上的概念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逻辑)。
2、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典型的概念辩证法,即以既有知识基础上的概念思辨为内容,以合乎某种逻辑规则的思维推演为指引,逐步构建出来的辩证思想体系。
3、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唯物辩证法,他们把辩证法看作客观世界本身所固有的规律,把思维中的辩证法视为客观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自觉反映,指明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论证了辩证法的规律是来源于客观现实。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法实际上是实践辩证法,即以人类实践经验(改变自然的生产实践、变革社会的实践、科学实验以及其他实践)为基础,以概念(或范畴)的辩证运动为形式,来自觉反映、再现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变化、发展规律(此即辩证法的内容),进而构建出来的辩证认知体系(或知识体系)。
恩格斯在概括革命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新成果(即十九世纪及其以前的人类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主要体现在《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等书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即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即由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前进运动。同时,唯物辩证法还有诸多范畴,例如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等等,这些范畴都是客观事物自身的本质关系的反映,它们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事物的本质联系;人们借助这些范畴能正确地把握客观世界的本质联系。唯物辩证法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是由上述基本规律和诸多范畴按其内在联系而组成的科学体系。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根本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实践辩证法的范畴、范畴运动和关系,甚至于其种种基本结论都严格建基于已有或已知的人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因而更多的是归纳性的(“枚举”或“不完全列举”的)认知成果,其形成、存续、变化、发展从根本上依赖于人类实践的发展(即实践是其来源、动力、检验标准和目的归宿),而不依赖于任何先天的(或先验的)逻辑或规则。
4、不是革命家、实干家(社会实践家)出身的理论家(即所谓的学者或专家),他们的辩证法往往会脱离“归纳的辩证法”而转变为某种“演绎的辩证法”,即逐渐远离实践的辩证法而转变为某种概念的辩证法,其形成、存续、变化、发展不再严格建基于人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而妄图建基于某种人所“提炼”出来的逻辑或规则。
世界及其中的事物是多样的和多变的,而非单一的、不变的。固化了的逻辑或规则只能是某种“理想化”的抽象甚或片面化(碎片化)的“模拟”,而无法完全概括或描述繁杂多样的世界万物。——理论工作者无视、忽视或者遗忘了这一点,就必然会走向种种错谬的泥潭或深渊。
5、当然,这并不是说实践辩证法不应或不能系统化、理论化,而是其系统化、理论化的过程必须始终保持严谨和兢慎;必须始终建基于亿万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主要成果,坚持在归纳基础上进行高度概括、在分析基础上进行辩证综合的原则;必须始终坚持全部理论来自于人类实践、为了推动人类实践发展、自觉接受实践检验而丰富完善发展的原则。

我的座右铭是:只求成功因我,不管收获谁多。如果你觉得阅读内容有价值,请广为宣介,让更多人早日从中获益。

80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17 17:55:34 来自手机
@laoxian2011:

“客观世界本身所固有的规律”其实还是人们认识到并用概念表达出来的规律。历史已经无数次表明:过去发现的“固有规律”经常被新发现的“固有规律”所取代。问题出在你无法精准地描述“固有规律”的内涵。“固有规律”是一个模糊概念,不能用于重大问题的描述。接下来你的“概念辩证法”、“实践辩证法”的区分也就无法逻辑自洽了(形式逻辑)。这是个老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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