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本意是“切割刮削”,形象一点说是“剥树皮”。比喻意义是从整体中“切割刮削”一部分。
后来剥削被定义为“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
这样定义剥削的前提是:剩余价值(利润)是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价值,应该归雇佣工人所有。这个前提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冲突,必须放弃。这个剥削定义把不是剥削说成是剥削了,所以,这个剥削定义必须修改。
根据剥削的实质,可以定义剥削为:“通过某种手段侵占别人的部分利益”(用部分利益才能切合剥削二字,如果整体利益被侵占,则要超过剥削的程度)。
剥削具体应用在劳资关系中,就是资方“通过某种手段少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如下条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以上四种情况,都属于剥削。
凭借股权投资分享或获得企业利润,这合理合法不是剥削。
通过借款获取正常利息(非高利贷),这合理合法不是剥削。
通过出租土地获得正常地租(现在很多农户自己不种地租出去),这合理合法不是剥削。
通过出租租赁物获得租金,这合理合法,不是剥削。
总而言之,凭借财产所有权获得正常收益,都合理合法,不是剥削。
在我国,很多人把这些不是剥削的事当成剥削,但是对真正的剥削“少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却视而不见,这很可怕。这是是非不分。
通过劳动获得收入,通过自己的资产获得正常收入,都是光明正大的,都是合理合法的,都是值得鼓励的。
通过自己的资产获得正常收入,这不是剥削。“通过某种手段侵占别人的部分利益”才是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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