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中规定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延长期是承担赔付责任的期间,那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定义是否有逻辑矛盾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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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MW_Ma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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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准精课程] 关于原保险合同定义的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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