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在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相似功效,但是自《慈善法》颁布以来,一直未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做出明确或专门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遇到的最大挑战之一。”<br>
近日,中信信托发布了一年一度的《2020扶贫公益报告》(下称《报告》),其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重要制约因素——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以及面临的其他重要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br>
五大问题<br>
第一大问题为,慈善信托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br>
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企业、相关团体接受捐赠, 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同时受托人应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携相关资料向民政部门备案,未备案或不成功的,不得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br>
但是,信托公司开具的是市场认可的增值税发票,不是慈善组织,无法开具捐赠票据,进而导致委托人不能享受应有的税前抵扣,甚至完全无法入账,这为慈善信托运作带来极大的不便。<br>
目前部分信托公司采用慈善信托加基金会的双受托人架构,由基金会开具捐赠发票,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 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内部流程的繁冗,也限制了慈善信托的发展速度和规模。<br>
第二大问题为,慈善信托的财产类型较为单一。<br>
目前慈善信托主要以现金为主要信托财产类型,半数以上信托财产规模小、资金来源狭窄、财产类型单一。<br>
《报告》指出,实际上受托财产的多样性、灵活性方面的功能优势未能在慈善信托中充分体现,种类繁多的信托工具,包含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股权商品货物等,并没有被充分运用到慈善信托中。<br>
原因同样出现在税收政策上。<br>
《报告》提到,因配套政策尚不健全, 资产、股权等作为慈善财产在过户过程中面临非常高额的税费,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慈善信托的资产来源,以及其多元化、规模化发展, 同时导致一定规模慈善财产流向海外的问题出现。<br>
《慈善法》颁布后, 企业股权捐赠新规已实施,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不过,该新规仅适用于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则未有明确。2016年以前,企业及个人捐赠持有的股权等同于为商品销售,慈善机构将所接受的股权出售也视作商品销售需纳税。2016年以后,伴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5 号 ) 文件,规定给予捐赠现金企业税收优惠,但事实上不适用于慈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