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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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另解《资本论》(60)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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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6-8 15:54:27
马克思对于商品交换当事者双方如何考虑进行商品交换时说了:“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根本就不涉及交换前存在着据以进行交换的什么“共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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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6-8 15:56:24
马克思还明确引用的说:“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是让渡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但好处可能不止是这一点。卖葡萄酒买谷物的A,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种植谷物的B酿出更多的葡萄酒,而种植谷物的B,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酿酒的A生产出更多的谷物。可见,与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都不得不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相比,用同样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23,179]——马克思已经有了李嘉图所提出的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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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6-9 18:03:10
马克思对交换结果的评价是:“不论商品的自然存在的样式怎样,不管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所满足的需要的特性怎样,商品总以一定数量彼此相等,在交换时相互替代,当作等价物,因而尽管它们的样子形形色色,却代表着同一个统一物。”[13,17]这只是第三者对交换结果的评价,而不是什么等价交换原则!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注意商品交换当事者双方对于如何进行商品交换的考虑。交换双方与局外人(第三者)对于商品交换结果的评价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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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6-10 14:52:28
马克思说:“作为使用价值,商品是当作原因发生作用的。……。但是,作为交换价值,商品总是仅仅从结果的观点上被考察。”[13,25—26]——要区分交换原因与交换结果
马克思对于商品交换的结果的考察则是:“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23,90]——是因为在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很不相同的,必须经过市场交换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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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1-6-11 17:31:04
从交换的当事者双方看来,交换前根本就不考虑什么“等价交换”或“等劳动量交换”的原则。商品价值只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才出现,是交换双方互相评价对方的各种耗费劳动取得一致的结果,从第三者或社会的角度来看交换的结果,显然只是表明交换双方在没有不可抗力的干扰下,平等自愿的市场评价是一致的、相同的,都表现为相同的商品价值或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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