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张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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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需求] 边际效用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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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9-12 20:09:00
以下是引用yangbo1984在2006-9-12 13:22:00的发言:

不一样, 当MU减小到0的时候就不再变化了

MU不可以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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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06-9-12 21:35: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9-12 20:06:00的发言:


既然“位移”是矢量,“速度”难道不是矢量?也许这个例子举得不很好,姑且谈位移与速度的模吧。

这里首先的问题,是你需要先验地假定,这个人的“100%”与那个人的“100%”有某种绝对的意义。这里的“绝对”指不因人而异,或者说,众人的效用有某种绝对的标准或尺度,这种标准适用于任何一个人。体验这种“绝对标准”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找到一种测量或指示方式(根据这种绝对的标准),以明确无误地表征这个人的“10%”与那个人的“10%”是“相同的”或“无区别的”(两个人的“满足感”、“感受”完全一样)。

这种装置恰如能够显示甚至证明(show)“颜色”在所有非色盲人中的“感觉”是完全相同的。仅仅理论上,可能实现吗?你眼中的“红色”真地与我眼中的“红色”是完全相同的“感觉”?除非我们假设每个人的身体结构完全相同、每个人的经历完全相同……


作为百分数衡量的是边际效用。你说得对,应当有一种共同认可可观察的体验来表达这个百分数的同质性,虽然在量纲上、计算上没有问题。

这个可以作为MU=1- 禀赋/餍足 关系式合理性的检验之一。

我想,只要餍足量是可观测的,那么对于已经消费了50%量的不同人,只要观察他们继续要求消费的数量,以给出的MU的关系式计算,如果恰好仍等于50%,就说明这个百分数是有意义的,也同时说明MU关系式是有意义的。百分数的经验的意义是“继续消费的欲望强度或继续消费的倾向”,在边际上的满足程度与继续需要的程度是一个值。100%的涵义是确实和可观察的,就是“不再消费”。

关于颜色的SHOW,我想只要能以第三人的身份,让其他每个人第一可重复地对同一颜色(测验者认为的)以同一符号表达;二,一组颜色都以一组同样的符号区别就可以了。我们就可以认为他们都把红色看为同一种颜色。

效用也是这样。用心理测量是很难做到的(不排除以后做到),但若考虑到任何欲望都必须通过客体的消费才满足,那么客体的消费数量就与欲望、从而效用发生了联系。从而存在着以可观察的消费数量来衡量效用的可能。我是这样尝试给出基数效用的量度的。其中餍足量(不再继续需要消费时的那个点)是一个关键点。

感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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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9-13 00:35: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6-9-12 21:35:00的发言:…关于颜色的SHOW,我想只要能以第三人的身份,让其他每个人第一可重复地对同一颜色(测验者认为的)以同一符号表达;二,一组颜色都以一组同样的符号区别就可以了。我们就可以认为他们都把红色看为同一种颜色…。

“我们就可以认为他们都把红色看为同一种颜色”,这是全部核心所在。这种“看为”是一种先验性的理解或判断,正如有人认为效用可以是基数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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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06-9-13 11:15:00

如果认为人的记忆与对应能力是一种先验的能力,是可以理解的。而如果这也认为不可靠,一切的“可观测”就都可以怀疑了。

如果两个人,在“某色”上已经统一了代表符号,然后在另外场合又遇到了“各自以为”的同一色,并又都以同一符号表达,人的记忆与对应能力告诉我们:“同一颜色”带给他们同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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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相 发表于 2006-9-14 17:11:00
问题的关键是他的边际最大效应是在他得到第几克饭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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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9-14 19:01: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6-9-13 11:15:00的发言:

如果认为人的记忆与对应能力是一种先验的能力,是可以理解的。而如果这也认为不可靠,一切的“可观测”就都可以怀疑了。

如果两个人,在“某色”上已经统一了代表符号,然后在另外场合又遇到了“各自以为”的同一色,并又都以同一符号表达,人的记忆与对应能力告诉我们:“同一颜色”带给他们同一感受。

现在好了,我们可以在“先验性的规定”上达成一致。之后我们可以转向一个新问题。

如果有人规定了另一套关于基数效用的算法,它与你的规定只在计算值上有区别,其他无任何区别。哪种基数效用的算法更可靠呢?或者说,哪种表现喜好程度的算法“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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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06-9-14 23:34:00

我没有把握我们的“先验规定”是否统一。我说的先验是指人的认知能力是“先验”的,而不是我对效用的设定是先验的。

我是根据经验来做效用规定的。

1)满足之时,消费者不再有消费欲望,此时欲望强度为零,再消费一个(无穷小量)消费品的效用也为零;

2)开始消费之时,消费者的欲望最强烈,此时下一个消费品的效用最高;

3)对任何消费品都有一个满足的量(餍足量)。

4)消费者的欲望强度或需要强度,消费过程中的某时点的无穷小量的效用,与餍足量成反比,与还缺少的消费量成正比。

个人以为,这些都是可以经验也符合经验的,可以根据此首先得到MU的定义。然后再推出U。

“有人”的另一套基数效用的经验依据是什么?别人也可以自己的经验“证伪”以上经验归纳,举出反例。

是否“更有道理”,在一个逻辑体系的起点上只能是经验的符合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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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p 发表于 2006-9-15 00:48:00

不可比较,因为效用函数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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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9-15 01:08: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6-9-14 23:34:00的发言:

我没有把握我们的“先验规定”是否统一。我说的先验是指人的认知能力是“先验”的,而不是我对效用的设定是先验的。

我是根据经验来做效用规定的。

1)满足之时,消费者不再有消费欲望,此时欲望强度为零,再消费一个(无穷小量)消费品的效用也为零;

2)开始消费之时,消费者的欲望最强烈,此时下一个消费品的效用最高;

3)对任何消费品都有一个满足的量(餍足量)。

4)消费者的欲望强度或需要强度,消费过程中的某时点的无穷小量的效用,与餍足量成反比,与还缺少的消费量成正比。

个人以为,这些都是可以经验也符合经验的,可以根据此首先得到MU的定义。然后再推出U。

“有人”的另一套基数效用的经验依据是什么?别人也可以自己的经验“证伪”以上经验归纳,举出反例。

是否“更有道理”,在一个逻辑体系的起点上只能是经验的符合与否。

另一个人也按照上面四条原则,也“符合经验”,与你的基数效用唯一不同的是,赋值方法(特别是在“零点”与“餍足点”中间的赋值方法)。这“中间的赋值”是否表现“喜好程度”或“满足程度”或“欲望强度”呢?

个人以为,“如果两个人,在‘某色’上已经统一了代表符号,然后在另外场合又遇到了‘各自以为’的同一色,并又都以同一符号表达,人的记忆与对应能力告诉我们:‘同一颜色’带给他们同一感受”,这就是一种先验的规定。——如果你认为你的效用需要类似的假设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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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9-15 01:51: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6-9-14 23:34:00的发言:…我是根据经验来做效用规定的。

…4)消费者的欲望强度或需要强度,消费过程中的某时点的无穷小量的效用,与餍足量成反比,与还缺少的消费量成正比。

个人以为,这些都是可以经验也符合经验的,可以根据此首先得到MU的定义。然后再推出U…

这第四条的“正比”与“反比”如何“符合经验”?是否是先验的规定?而这恰恰决定了你的赋值系统。事实是,你先验地规定:用“正比”与“反比”之假定来表现或定义“欲望强度”或“需要强度”;并且这种做法适用于对任何一个人的效用函数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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