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正当性,来自被治理者的同意
西方政治理念中,“政府之正当(合法)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
西方政府官员行使的一切权力,都要经过民众同意(或公意授权)才算合法。
包括立法权、(代议制)立法程序及“法”本身的合法性…原则上都要经过民众(包括社会舆论挑毛病,直到无可挑剔,然后才会)同意,否则恶法非法。
在这个原则下,总统民选,议员民选,上台为官,下台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民选总统以通过竞选上台执政为荣,却不以下台后自动恢复群众身份而感到耻辱,而丑国“精英”的优越感来自哪里呢?
就在于这些“精英”窃取了立法权,可以不经过民众同意,就自作主张制定各种霸王条款,来操控民众的命运,而不是相反。
“精英”们还可以不经过民众同意,就对民众征收苛捐杂税…,不经过民众同意,自己给自己涨工资…,不经过民众同意,自己任命自己当总统,世世代代为民做主…,这在丑国行得通,在美国为何行不通呢?
因为丑国有一帮人叫儒家,专门颠倒黑白鼓吹“君君臣臣”“忠君爱国”“安贫乐道”之类精神鸦片,欺骗煽动民众搞圣人崇拜,毒害国人几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