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生产单件商品价值量等于平均劳动时间为前提
个人劳动是客观存在,其生产的单个商品价值量(平均劳动时间)是主观意识(物质世界中既无1 2 3这些数学符号,也不存在一个平均数能改变个体客观劳动量之事物,属于主观意识)。
那么个人生产的单件商品价值,实际上可分为两部分,这里作价值A和价值B,价值A∪ 价值B=单件商品价值;
1.价值A和对应的价值量A:
其中价值A是由物质世界的个人劳动所产生,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在人意识中映射出了“价值量A”,意识上的价值量A等于个人对单件商品的实际劳动时间;
2:价值B和对应的价值量B:
由于价值量A并不等于单件商品价值量,那么两者间会存在一个差值,这里计做价值量B,对应的是价值B。譬如生产一件衣物社会必要劳动时间8小时,你只需生产6小时,那么价值量B=2。 由于考察的是单件商品,个人在对单件商品劳动过程中,价值量B并不能指向物质世界中的任何实在,且从未见过有劳动了6小时能被凭空虚增虚减的(不超光速),所以价值量B和其对应的价值B都应属于人主观意识而非客观存在。
这里就相当于人脑海中先产生一个平均数的概念,以此为标准对单件商品估值,低于均值的用意识增加一块,高于均值的用意识砍去(这里是砍去、泯灭,或称为等量转移,无论如何称谓均无法在物质世界中形成客观事实)。
既:单件商品价值 = 价值A(客观存在)∪ 价值B(主观意识)
单件商品价值量(主观)= 价值量A(客观意识)+价值量B(主观意识)
结论:单件商品价值是由劳动(创造价值A)与主观意识(创造或泯灭价值B与价值量B)共同创造,以此推得所有同种商品(单件集合)的总价值是由劳动(创造价值A')与主观意识(创造及泯灭价值B’与价值量B')共同创造。
一个二元价值论诞生了,不知哪里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