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通知》主要从加强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这4个方面展开。
加强项目审核把关
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
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评估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估。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
落实招标投标制,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
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严禁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作为核查重点。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施工现场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
《通知》全部内容如下:
素材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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