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概念上分析,一事物的内涵,总指示它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概念范畴。逻辑学一般将事物本身的概念称为“种概念”,而将它所从属的更大的概念范畴称为“属概念”。杨世宏、刘冠军(2002)曾论证了概念上的属种关系和辩证逻辑上本质与现象关系的对应性:“属种(类种)关系就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本质就是事物、现象的属,就是事物、现象所属于的类,类的规定性必然为组成类的每种事物所具有,从概念所体现的事物与本质的逻辑关系来看,揭示事物的本质就是要弄清楚它属于什么。”(见杨世宏、刘冠军,“从属种关系透视本质及其基本层次”,《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73页。这种论证,应当说创新性地将辩证法引入定义范畴,从而建立了“属加种差”定义方式与唯物辩证法的对应关系。
属种关系与本质现象的对应的辩证逻辑在哪里呢?实际上恩格斯在其《自然辩证法》中也有阐明,他说“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那样只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相反,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是把它们并列起来,而是使它们相互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26卷,第560页
在对判断形式的说明中,恩格斯首先肯定了黑格尔的四类判断形式:第一类是实有的判断,第二类是反思的判断,第三类是必然性的判断,第四类是概念的判断,并进一步总结“第一类是个别的判断,第二和第三类是特殊的判断,第四类是普遍的判断。”从而总结出“个别性、特殊性、普遍性,这就是贯穿全部《概念论》的三个规定。在这里,从个别到特殊并从特殊到普遍的递进,并不是在一种样式中,而是在许多种样式中实现的,黑格尔经常以从个体到种和属的递进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同恩文563页)就象从人到猿到动物这三者的范畴递进一样,这里,第一,呼应了上文的使这些判断形式“相互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也就是说,从动物这种低级形式进化到猿再进化到人这种高级形式,第二,也为我们利用“属加种差”定义法判断事物所代表的范畴之间的现象与本质关系奠定逻辑基础。
“属加种差”定义法,即利用“属概念”和“种差”的结合来判断“种概念”的一种概念表达方式。我们知道,概念是人的思维对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概括性描述,因此,对于“种概念”所描述的事物来说,“属概念”和“种差”便是事物本身具有的本质属性,而事物本身又作为一定的现象被人们感知,所以“种概念”便是事物的现象指称。这里注意,是“种概念”构成事物的现象,而不是“种差”。“种概念”作为对某种事物的指称,通常也是事物所代表的某种现象的指称,因为事物总是以一定的现象表现在人们面前,为人们所认识。对“种概念”来说,“种差”只是它本身的一部分,只有“属概念”和“种差”的结合,才是“种概念”。“种概念”才是对事物本身的全称判断,“种概念”所描述的事物才是现象本身。从而,“属概念”与“种概念”分别成为了该事物的本质与现象。比如说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在商品这个“种概念”中,我们就能得出,商品是现象,劳动产品则是本质,商品的本质是劳动产品。
但是,同样是作为事物的本质属性,“属概念”和“种差”也存在区别。杨世宏、刘冠军(2002)在探索这个问题时,对二者也做出了进一步的区分,即“在认识事物的本质时,首先要找到它的最高属——形式本质,然后找到它的较高属——一般本质,最后找到其种差——特殊本质,这样才能比较好地把握事物的本质系统,进而避免片面地理解事物的本质。”(同上文第75页。)事物是否存在最高属,其实是无法确定的,因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并不是已然全面彻底。但他们对事物本质所作出的这种进一步阐述,仍有其辩证法意义,事实上也是逻辑判断中的个别性、特殊性和特殊性在概念范畴的再现,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属概念”是对“种概念”的普遍性判断,因而构成事物的一般本质。人们判断“种概念”归属于哪种“属概念”范畴,也就是对该“种概念”与其它邻近的“种概念”所共同具有的普遍性的判断,各“种概念”共同具有的普遍性,即“属概念”也就是事物本身的一般本质;
第二,“种差”是对“种概念”的特殊性判断,因而构成事物的特殊本质。该“种概念”与又通过“种差”与其它邻近的“种概念”相互区分,于是,“种差”构成对该“种概念”本身特殊性的判断,这种特殊性判断,即“种差”也就是事物本身的特殊本质。
第三,每个独立的个体都有区别于“种概念”的特殊属性,构成个体事物的个别性质。作为同一种事物的每个独立的个体本身作为“种概念”的外延存在,每个个体都还有自己的本质特征,这构成对“种概念”的个别性判断。“种概念”通常是也是对一类事物的高度总结,从属于该“种概念”的每个事物总还有各自相异的特征,这些相异的特征就构成事物的个别性质,这些个别性质也往往是每个事物独立的个别指称的由来。如人还分为男人女人,男人还分高矮胖瘦,等等。这些个别性质,比之特殊本质和一般本质,虽然在事物的表现中相对突出,但一般只是事物本身的内部的偶然变化造成的结果。
通过此处的分析,我们知道,事物的本质还存在着一般本质、特殊本质和个别本质的区分,这些本质属性作为一个个独立的要素,构成事物本身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以一定的形式结合起来,并成为一种现象表现出来,所以事物的现象是其内部多种本质相互结合的表现形式。比如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这就说明商品是交换品和劳动品的结合形式。
从“种概念”看,事物表现为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的结合,这种结合的形式,就决定着事物代表的种与属概念之间的不同演化路径。如果我们通过属种关系去探寻,我们会发现事物本身的起源,就像通过人的概念本身,就就可明白看到人起源于动物一样。而属与种之间的差别,就表现在种差上,因此分析种差的形成逻辑,就等于了解了一事物从属概念发展到种概念的条件。这就是我们如此大费周章,说明“属加种差”定义法所具有的辩证法上的本质与现象的判断依据的目的。
当我们已经通过“属加种差”定义法,客观地确定了经济学上关于劳动、劳动产品和商品等一系列概念的内涵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通过对这些概念的分析,确定它们之间的演变关系和变化条件,这种分析本身又会反过来论证这些概念本身的客观合理性。
第一,确定概念间的“属种关系”对应辩证法上的本质与现象范畴,为劳动、劳动产品和商品三者之间关系的推导及演化说明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为进一步揭示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重性的关系提供论证方式。
第二,确定“属概念”对应事物的一般本质,我们就可以通过对它的分析,揭露事物的起源,进一步认识事物的原始形式。
第三,确定“种差”对应事物的特殊本质,并学会运用“种差”的特性,找出事物之间相互演化的逻辑。种差具有两个特点;一,种差是对属概念的限制,因此对种差进行分析就可以知道属概念向该种概念演化的逻辑条件。因此,运用种差限制分析,就可以揭示劳动从生命活动到商品的历史演化逻辑。二,种差是种概念与其它临近种概念相互区分的条件,因此对种差进行分析就可以明确相临近的种概念之间的划分依据。也就可以厘清劳动诸相关概念彼此间的分别和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