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oungsun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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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概念中蕴含的辩证逻辑分析及其经济学应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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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上分析,一事物的内涵,总指示它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概念范畴。逻辑学一般将事物本身的概念称为“种概念”,而将它所从属的更大的概念范畴称为“属概念”。杨世宏、刘冠军(2002)曾论证了概念上的属种关系和辩证逻辑上本质与现象关系的对应性:“属种(类种)关系就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本质就是事物、现象的属,就是事物、现象所属于的类,类的规定性必然为组成类的每种事物所具有,从概念所体现的事物与本质的逻辑关系来看,揭示事物的本质就是要弄清楚它属于什么。”(见杨世宏、刘冠军,“从属种关系透视本质及其基本层次”,《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73页。这种论证,应当说创新性地将辩证法引入定义范畴从而建立了“属加种差”定义方式与唯物辩证法的对应关系。

属种关系与本质现象的对应的辩证逻辑在哪里呢?实际上恩格斯在其《自然辩证法》中也有阐明,他说“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那样只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相反,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是把它们并列起来,而是使它们相互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26卷,第560页

在对判断形式的说明中,恩格斯首先肯定了黑格尔的四类判断形式:第一类是实有的判断,第二类是反思的判断,第三类是必然性的判断,第四类是概念的判断,并进一步总结“第一类是个别的判断,第二和第三类是特殊的判断,第四类是普遍的判断。”从而总结出“个别性、特殊性、普遍性,这就是贯穿全部《概念论》的三个规定。在这里,从个别到特殊并从特殊到普遍的递进,并不是在一种样式中,而是在许多种样式中实现的,黑格尔经常以从个体到种和属的递进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同恩文563页)就象从人到猿到动物这三者的范畴递进一样,这里,第一,呼应了上文的使这些判断形式“相互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也就是说,从动物这种低级形式进化到猿再进化到人这种高级形式,第二,也为我们利用“属加种差”定义法判断事物所代表的范畴之间的现象与本质关系奠定逻辑基础。

“属加种差”定义法,即利用“属概念”和“种差”的结合来判断“种概念”的一种概念表达方式。我们知道,概念是人的思维对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概括性描述,因此,对于“种概念”所描述的事物来说,“属概念”和“种差”便是事物本身具有的本质属性,而事物本身又作为一定的现象被人们感知,所以“种概念”便是事物的现象指称。这里注意,是“种概念”构成事物的现象,而不是“种差”。“种概念”作为对某种事物的指称,通常也是事物所代表的某种现象的指称,因为事物总是以一定的现象表现在人们面前,为人们所认识。“种概念”来说,“种差”只是它本身的一部分,只有“属概念”和“种差”的结合,才是“种概念”。“种概念”才是对事物本身的全称判断,“种概念”所描述的事物才是现象本身。从而,“属概念”与“种概念”分别成为了该事物的本质与现象。比如说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在商品这个“种概念”中,我们就能得出,商品是现象,劳动产品则是本质,商品的本质是劳动产品。

但是,同样是作为事物的本质属性,“属概念”和“种差”也存在区别。杨世宏、刘冠军(2002)在探索这个问题时,对二者也做出了进一步的区分,即“在认识事物的本质时,首先要找到它的最高属——形式本质,然后找到它的较高属——一般本质,最后找到其种差——特殊本质,这样才能比较好地把握事物的本质系统,进而避免片面地理解事物的本质。”(同上文75页。)事物是否存在最高属,其实是无法确定的,因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并不是已然全面彻底。但他们对事物本质所作出的这种进一步阐述,仍有其辩证法意义,事实上也是逻辑判断中的个别性、特殊性和特殊性在概念范畴的再现,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属概念”是对“种概念”的普遍性判断,因而构成事物的一般本质。人们判断“种概念”归属于哪种“属概念”范畴,也就是对该“种概念”与其它邻近的“种概念”所共同具有的普遍性的判断,各“种概念”共同具有的普遍性,即“属概念”也就是事物本身的一般本质

第二,“种差”是对“种概念”的特殊性判断,因而构成事物的特殊本质。“种概念”与又通过“种差”与其它邻近的“种概念”相互区分,于是,“种差”构成对该“种概念”本身特殊性的判断,这种特殊性判断,“种差”也就是事物本身的特殊本质

第三,每个独立的个体都有区别于“种概念”的特殊属性,构成个体事物的个别性质。作为同一种事物的每个独立的个体本身作为“种概念”的外延存在,每个个体都还有自己的本质特征,这构成对“种概念”的个别性判断。“种概念”通常是也是对一类事物的高度总结,从属于该“种概念”的每个事物总还有各自相异的特征,这些相异的特征就构成事物的个别性质,这些个别性质也往往是每个事物独立的个别指称的由来。如人还分为男人女人,男人还分高矮胖瘦,等等。这些个别性质,比之特殊本质和一般本质,虽然在事物的表现中相对突出,但一般只是事物本身的内部的偶然变化造成的结果。

通过此处的分析,我们知道,事物的本质还存在着一般本质、特殊本质和个别本质的区分,这些本质属性作为一个个独立的要素,构成事物本身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以一定的形式结合起来,并成为一种现象表现出来,所以事物的现象是其内部多种本质相互结合的表现形式。比如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这就说明商品是交换品和劳动品的结合形式。

“种概念”看,事物表现为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的结合,这种结合的形式,就决定着事物代表的种与属概念之间的不同演化路径。如果我们通过属种关系去探寻,我们会发现事物本身的起源,就像通过人的概念本身,就就可明白看到人起源于动物一样。而属与种之间的差别,就表现在种差上,因此分析种差的形成逻辑,就等于了解了一事物从属概念发展到种概念的条件。这就是我们如此大费周章,说明“属加种差”定义法所具有的辩证法上的本质与现象的判断依据的目的。

当我们已经通过“属加种差”定义法,客观地确定了经济学上关于劳动、劳动产品和商品等一系列概念的内涵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通过对这些概念的分析,确定它们之间的演变关系和变化条件,这种分析本身又会反过来论证这些概念本身的客观合理性。

第一,确定概念间的“属种关系”对应辩证法上的本质与现象范畴,为劳动、劳动产品和商品三者之间关系的推导及演化说明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为进一步揭示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重性的关系提供论证方式。

第二,确定“属概念”对应事物的一般本质,我们就可以通过对它的分析,揭露事物的起源,进一步认识事物的原始形式。

第三,确定“种差”对应事物的特殊本质,并学会运用“种差”的特性,找出事物之间相互演化的逻辑。种差具有两个特点;一,种差是对属概念的限制,因此对种差进行分析就可以知道属概念向该种概念演化的逻辑条件。因此,运用种差限制分析,就可以揭示劳动从生命活动到商品的历史演化逻辑。二,种差是种概念与其它临近种概念相互区分的条件,因此对种差进行分析就可以明确相临近的种概念之间的划分依据。也就可以厘清劳动诸相关概念彼此间的分别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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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辩证逻辑 经济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社会科学研究 自然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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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7-25 19:07:1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不懂为什么有人老是说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是对立的,如果说辩证逻辑与谁对立,那确切地说,应当是与形而上学对立。纯粹的形式逻辑本身并没有错,就像每个人都煽动归纳与演绎在推理上的对立一样。没有必要。
      马克思什么时候说过他否认概念呢?他不过否定僵直的,没有限定的概念。更否定用概念去限定事物本身。依据客观事实所总结出的概念本身,是可以真实反映某种存在形式的性质的。但就一个独立具体的事物本身来说,它却并不是停留在这个存在形式本身的,他持续存在,但会切换形态。每个形态对应一个严格限定的概念。正是描述事物在这些状态中的切换,用限定的概念来依次表达,才形成了历史的发展表述本身。
      什么是辩证逻辑呢?它并不是反对形式逻辑的内容,而是反对将这些内容的并列,就像是摆放一具一居的棺材。辩证逻辑只不过要将这些棺材按照它们之间存在的真实关系罗列起来,就像父与子,男与女。
“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那样只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相反,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是把它们并列起来,而是使它们相互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26卷,第5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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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8-6 22:15: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的表现形式是词或词组。
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它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一个组合句式。
属加种差定义法是对概念的一种规范定义方式。
事物的定义内容就是事物本质属性的集合。综上所述,概念只是定义的一部分,而定义则包含概念本身。就“属加种差”的定义法来讲,一个这样的定义中至少包含两个概念,“种概念”和“属概念”,它们是以词组的形式出现在定义中的,而定义本身则是“种概念”对应的词组的扩大化表述。

图1-属种关系和本质现象的对应关系表示.jpg (24.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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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gxg 发表于 2021-8-7 09:30:25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8-6 22:15
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的表现形式是词或词组。
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 ...
拜读了。<br>
我也有一个这个论题的帖子,有兴趣可看一下,提出意见。
辩证法定义规则<br>
https://bbs.pinggu.org/thread-45823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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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8-7 09:33:28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定义”的反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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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8-8 09:52: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8-7 09:33
“定义”的反义是什么?
没明白。
大概您是想讲说如果这个“定义”是“人”,那么它的反义就是“非人”吧。如果数学上定义集和反集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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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8-8 10:01:2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gxg 发表于 2021-8-7 09:30
拜读了。
我也有一个这个论题的帖子,有兴趣可看一下,提出意见。
辩证法定义规则
您说的那个大概对应我这里分析的事物的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的提法,虽然它似乎也表现为一个二重的性质,但我觉得更应该说是依照事物内部的主要矛盾进行的定义,事物的一般本质与特殊性质构成它的主要矛盾,比如商品就在交换品与劳动品的对立中,从而在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中发展。二重性只是二分法的一个应用。这是应当对事物进行一分为二的看待的例证。一分为二,再对立统一。
     据此理解,这种一分为二的概念理解方式应当对应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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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8-8 10:05:05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8-8 09:52
没明白。
大概您是想讲说如果这个“定义”是“人”,那么它的反义就是“非人”吧。如果数学上定义集和反 ...
“定”的反义你是一定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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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8-8 10:14:1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8-8 10:05
“定”的反义你是一定知道的。
您就把我当傻子,把您想要告诉我的事情告诉我吧。不过我估计您没搞懂定义与概念的区别。这是我最近重新百度才弄明白的事情。
这里还有一点想问,您是赞成黑格尔的还是反对黑格尔的?当然对于这点我没任何进一步的想法,只是想确认您对黑格尔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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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8-8 10:46:58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8-8 10:14
您就把我当傻子,把您想要告诉我的事情告诉我吧。不过我估计您没搞懂定义与概念的区别。这是我最近重新百 ...
“定”的反义就是不定。
“定义”的反义就是意义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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