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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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规范] 关于国内外学术规范的差异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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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觉得本论坛应该围绕学术规范的建立而讨论,不针对个人,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各方都应该有一个交点,就是如何建立学术规范。国内经济学发展不过20年,虽然学习材料上进步很快,但对经济学自身的理解、对经济学研究自身的理解还是非常粗浅的,无论这个人是否受到严格的教育。

学术规范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在国外撰写一篇论文,其实对引文的知识产权要求非常的高,比如如果我需要引用一个人的论文中的某个非公共数据(即不是统计局等发布的数据),不仅需要注明来源,而且还要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征询该作者的授权。引用其它内容也是如此。

这种要求在国内则不存在。国内最规矩的就是注明,无需征询作者同意与否。当从这点上看,就知道国内外学术研究的差距。

但是,国内有国内的特色,那就是著、编著和编的差别。如果是著,那么说明该书从头到尾都应该是自己的构思,尽管在国内还谈不上新思想,但至少应该是有自己的逻辑体系和全面理解的。如果是编著,则一部分体现自己的构思,一部分截取了他人的众多材料,体现了他人的构思。如果是编,就纯粹是他人的东西的组合了。

如果这么去理解,ccer的高水平的教材类著作还是很多的,比如菜方和林毅夫写的《中国经济》就非常出色。如果周其人把新制度经济学写出来,也会非常出色,至少从教案上看,和现有教材相比有独特的地方。但和这些人的东西相比,平的十八讲按国内规范算也应该是编著,因为前几章的确和别人的书太像了,后面一些章节如网友所说,也和一些书太像。但这本讲义表明是著。这肯定是有瑕疵的。

所以,只能说,相对于国内其它基本,平的十八讲算是好的,但这也没必要掩盖其瑕疵。相信平教授本人也不会作此辩解。因为他上课的时候也提过这些。由此看来,客观的为自己的老师辩护,要比带有感情色彩的掩饰,更能保护自己的老师。

其实邹微的书也是如此,如果注明编著或主编,会更好些。

如果细究知识产权,过去二十年国内混乱之际,有些是有意的侵权,有些是无意的侵权,有些甚至是不知道何谓侵权。这都是缺乏明确的规范使然。

如果大家真的非常痛恨侵权,非常希望建立学术规范,那么多介绍一些国外论文和著作的知识产权要求和标准,大力宣传,供国内参考,岂不更好?

比如,从ccer开始,做到自己的文章和书籍都是按照国外规范进行的,所有内容不仅注明出处,而且如果引用别人原创,需要征得相应的授权证明,如果这样,那么不仅自己站得直,而且指责他人也理直气壮。

如果连注明都没有?那就很恶劣了,这还用一再辩护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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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术规范 国内外 新制度经济学 经济学研究 新制度经济 国内外 学术 规范

面对渐渐忘却历史的人们,我一直尽力呼喊!
沙发
admin 企业认证  发表于 2005-1-23 11: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厂长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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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mountain12 发表于 2005-1-23 13:4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上的搞错了,邹薇教授的〈〈高级微观〉〉是编著,而平新乔的〈〈微观十八讲〉〉和海闻的〈〈国际贸易〉〉可是著的,我猜测楼上的是在CCER的老师辩护,可是也不能混淆事实呀?据我所知,邹薇教授编著的〈〈高级微观经济学〉〉2004年年底才出版,外地读者根本没有看到邹薇教授的书,但自2005年元月1日,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却大肆攻击邹薇教授抄袭,我不知道列为网友有何感想!

就连楼主现在都不清楚邹薇教授的教材〈〈高级微观经济学〉〉是编著还是著的,我敢说楼主没有看到邹薇教授的书,你说可笑不可笑,真是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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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rucse 发表于 2005-1-23 13:4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主的本意在于讨论学术规范的一般规则,前提是已经注明文献来源。

不管是“编”还是“编著”,凡是使用了他人文献却没有注明的都是有问题的。就这点而言,我不认为编著还是著有任何区别。难道编著就可以不注明来源?

提醒楼上保持理性和克制,否则违规被删就不要说这里也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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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mountain12 发表于 2005-1-23 14:1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上的好搞笑,我不怕威胁,只不过说点实情罢了。

“著”和“编著”那可是有根本区别,前者是自己原创性的贡献。我不晓得楼上的害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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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Hammurabi 发表于 2005-1-23 14:2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有些人真是好笑。人家提醒你按规定可能被删贴,就算是威胁你了?那你每天活的也太累了吧!按照你这个逻辑,过马路交警提醒你红灯时可能出车祸,也算是威胁你了!

焚我残躯,熊熊烈火。 生亦何欢?死亦何苦? 为善除恶,惟光明故。 喜乐悲愁,皆归尘土。 怜我世人,忧患实多! 怜我世人,忧患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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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闲人 发表于 2005-1-26 09:2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mountain12在2005-1-23 13:41:41的发言:

楼上的搞错了,邹薇教授的〈〈高级微观〉〉是编著,而平新乔的〈〈微观十八讲〉〉和海闻的〈〈国际贸易〉〉可是著的,我猜测楼上的是在CCER的老师辩护,可是也不能混淆事实呀?据我所知,邹薇教授编著的〈〈高级微观经济学〉〉2004年年底才出版,外地读者根本没有看到邹薇教授的书,但自2005年元月1日,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却大肆攻击邹薇教授抄袭,我不知道列为网友有何感想!

就连楼主现在都不清楚邹薇教授的教材〈〈高级微观经济学〉〉是编著还是著的,我敢说楼主没有看到邹薇教授的书,你说可笑不可笑,真是一场闹剧!

邹微的书俺在书店已经翻过,这一点3楼实在没必要过激反应。不能说没有彻底批评ccer就一定是对邹微不公平。

其实俺想说的是,由于在学术界国内外对规范或者知识产权的理解上的确存在事实上的差异,加上国内经济学研究本身的落后,导致绝大多数作品都存在这方面的瑕疵。特别是在教材这一环节上。几乎国内编写的教材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一点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大家一定要清算历史,那就没有个完结了。不如朝前看,共同致力学术规范建设。比如从自己做起,从所作单位做起,严格按照高标准要求。规范自然就会形成了。俺发这个贴的本意就在于此。

邹的教材也好,平的教材也好,都有瑕疵,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爱护各自老师的学生们大可不必在网络上互相指责,不如提醒或者督促自己的老师在再版的事后把瑕疵部分修补上,这样才是对自己老师最大的爱护。俺们都和这两方面没关系,不存在袒护谁的问题。就事论事而已。

之所以推荐林毅夫等人的中国经济一书,是这本书的确是非常好的一本关于中国经济的教材,不仅体系是自己的,而且每一章节几乎都包含了他们的研究。不管水平如何,至少从规范上应该作为国内教材写作的一个范本之一。这纯粹是个人评价,不存在为ccer辩护,因为没有辩护的理由。

面对渐渐忘却历史的人们,我一直尽力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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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eabai 发表于 2005-1-28 16:5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leabai法律点评]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故,不论是“著”、“编著”,还是“编”,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涉及公共秩序保留的除外),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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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 发表于 2010-8-29 13:43:0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继续吧,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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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weihua 发表于 2010-8-29 15:50:0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国内还有“领编”这个词汇,非常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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