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产品与商品的差别,仅在于商品多了一个交换的内涵,即“交换关系”是商品与劳动产品之间的种差限制。交换的存在表明,一旦劳动产品要作为商品生产,就不能只是满足个人需要的产品,而必须是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也就是说,人们要为他人而生产。“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
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私人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反映的是社会分工的需要,社会分工即人与人之间从事不同的具体劳动,从而生产不同的使用价值。因为只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才有交换的必要性。私人劳动的社会等同性反映的是社会交换的需要。虽然商品总是表现为物与物的交换。但物本身没有意识,不能行走,所以物与物的交换本质上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决定的结果。而交换要成立并反复发生,就必须有等价性,等价性又建立在同质性基础上。于是物与人的耗费关系就成为同质性的基础,因为人在物上消耗的,是同质的生命,都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表示。
在一方面,使用价值必须符合社会有用性,使个人所制造的劳动产品能够符合他人的使用需求,才能实现从满足个人需求到满足社会需求的转化。只有实际的交换行为,能够证明一物的使用价值对他人有用,从而说明这种劳动对别人有用。学界很少关注具体劳动从个人需求向社会需求的转化过程,因为这个过程反映在劳动产品身上的,是具体形态的变化,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因审美观念不同而发生的产品变化,但是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社会需求作为生命共同体在自然生理上和历史文化上的客观需求,它反映了人类作为自然生命体和社会个体,受自然规律限制的结果;而个人需求却是包括了在人类的普遍的客观需求之外的个人极其偶然且随意的主观愿望。以集合论的方式来表达,社会需求就是无数个个人需求的共同交集。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区别,正说明了为什么一些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实现它们本身价值的原因,在于它们没有符合社会需求,只是生产组织者个人主观愿望的结果,因而生产出的不是社会的使用价值,从而无法作为他人的需求物来交换。只有使自己的劳动生产物符合社会的需求,才能使它们被交换,从而实现其价值物的功能。生产物越是符合越多个体的需求交集,就越具有广大的市场。
另一方面,物化劳动必须具备社会等同性,使私人劳动的生理耗费限于一个社会必要的限度内,才能实现从自然的生理耗费到社会的生理耗费的转化。只有实际的交换行为,能够确立一物与他物的交换比例,从而显出劳动的等同性。对于抽象劳动向价值的转变,首先要认识到的一点是,抽象劳动由于是纯生理学的内涵,因此它的生理耗费,是自然的生理耗费,是从使用价值的生产开始,到一个使用价值的生产结束的所有自然延续时间。此时劳动产品所包含的物化劳动,只是单纯地表示个别劳动者在他随意的生产过程中实际耗费在某劳动产品的生产时间。它只是一个个别的、随意的自然延续的劳动时间。这个自然的劳动时间,会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说不熟练、懈怠、重复动作、它事耽搁等而有不同程度的延长。这各种的原因对于这个劳动产品的生产,属于不必要的生理耗费。人类作为相同的生命体,在利用相同的生产条件进行劳动的时候,往往采取相同的劳动形式,从而有相近的劳动时间耗费。这就说明,要使抽象劳动向价值转化,就要使个别的随意的劳动时间向社会的必要的劳动时间转化,即,劳动产品中实际包含的物化劳动,要依照社会限制,量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