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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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高阶对话4——什么是产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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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1-23 21:27:00

我觉得经济学的产权定义中,最简便的就是张五常的定义了。这一定义最强调产权的可转让性,否则就不是真正的产权或所有权。从这个角度看,的确法学和经济学的定义比较接近。

张五常的定义有一个很大的对中国的好处,就是表明“私有产权可以与私有制分离”,即公有制也可以保护私产。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可以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那么公有产权也可以事先私有产权的好处。这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质。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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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gza 发表于 2005-1-23 21:27:00
根据我找到的资料中,有一些可以有助于理解法学关于产权的界定。罗马法与日尔曼法均为欧陆古代社会的法制。罗马有古代资本主义社会之称,商业繁荣,经济发达,故一般认为罗马法严密精致,以意志自由为指导原则,“纯为个人主义本位之法律”。近代民法上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即发端于罗马法。罗马法以保护个人利益(尤其是所有权)为私法制度的中心,公法仅为其附庸。罗马法文献中没有所有权的定义,仅有所谓“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plena in re potestas)。依注释法学派的解释,罗马市民法上的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在积极的方面对所有物得为各种行为,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消极方面得禁止他人对所有物为任何行为。基于这种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性质,可以把罗马法上的所有权定义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in potenza)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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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糊涂神 发表于 2005-1-23 21:28:00
而大陆法系以德国为首,德国的逻辑建构世界文明,因此在法的概念体系的搭建上是花了很大功夫的,体系性非常强,那个所谓的“盒子”就是指这种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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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糊涂神 发表于 2005-1-23 21:30:00
而大陆法系以德国为首,非常强调法的逻辑体系的建构,强调法本身的形式,也就是那个所谓的“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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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1-23 21:30:00

但是,现代经济学中,产权概念的发展也有脱离法学的趋势,因为经济学更注重实证分析。比如,Furuboton等(1997)就采取了“绝对产权”和“相对产权”的划分。

绝对产权主要是指物权,是法律规定对所有公民都使用的权利界定,比如对私有财产的使用权。而相对产权指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有法律约束的和没有法律约束的权利,有法律约束的叫契约责任(contractual obligations),没有法律约束的叫非契约责任。比如租赁契约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就是相对产权。

不知道法学界是否有这样的划分?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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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gza 发表于 2005-1-23 21:34:00
在我看来,产权的界定中除了最基本的排他性之外,就是其可转让性,这一特征相当于产权的退出机制,如果产权不可转让,那么一种产权安排的制度就不具有退出功能,传统的共有产权正好符合这一特征。其次产权的特殊性在于财产权对于人生自由的基本价值,他是自由的最基本的保护,这一观点起源于洛克,知道布坎南和哈耶克等人。离开产权自由谈自由是荒诞的。property rights as a protection of liberty.当然现代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产权的分离。着引起了人们对于产权的重新认识。以往认为产权不可分以及产权收益不可分的观点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产权的可分性,和产权收益的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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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糊涂神 发表于 2005-1-23 21:34:00

是的,只不过我们不把这称之为“绝对产权”和“相对产权”而已,

在法学理论中,绝对产权就是“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也就是“对世权”;而相对产权就是所谓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就是“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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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糊涂神 发表于 2005-1-23 21:37:00

事实上,人们总是在区分产权的经济学价值和法学价值,经济学含义和法学含义,但是我听说有人为了弄清这个问题,还曾不远万里跑到美国请教了“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奠基人科斯教授,他的答复是,觉得一定要区分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和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这种做法很“难以理解”,并解释说“就我看来,产权是指一种权利。……我认为,在一些经济学家的眼中,产权的定义是简单而独特的,你能联系某些事物并根据法律界定你的权利是什么。”

就我的愚钝目光来看,实际在科斯教授的这个界定当中,“产权”事实上是既具有了其经济内涵,又具有了其法律内涵。而的确无须把它划分成两个东西。(同时,我们知道,在逻辑学上,概念可以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内涵,因此,这样解释也是不违背逻辑学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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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gza 发表于 2005-1-23 21:37:00

关于产权是一组权力的认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一个基本的共识是: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力:占有(狭义所有权)、使用、收益和处置四项权力。但更进一步的发展揭示,不论产权束如何分离,任何分离的支产权都要求相应的收益,因此在我看来,收益权本就是产权的内涵,而且它不遂产权分离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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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发表于 2005-1-23 21:38:00

小糊涂神,讲得有些道理。不过上述混淆不仅发生在中国,而且也发生在经济学界内部,比如不完全合同理论的代表人物Hart本人就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property rights”,而剩余控制权有被定义为“可以按任何不于先前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物资资产的所有用法的权力”。这种理解比较普遍,就应为它比较直观,易被大多数人理解,而且也符合一般的法律规定。但是,这种定义妨碍了我们在一个更为一般性的框架中理解更多的社会经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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