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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可能因客户的不同而不同,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的内容: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4)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的审计准则;
5)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6)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7)注册会计师没有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10)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在此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1)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2)要求管理层对其做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3)说明预期向客户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4)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另外,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审计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与审计相关的客户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3)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4)对审计报告使用的限制;
(5)与客户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2)原因: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约定双方签字认可,即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审计业务约定书能够使被审计单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及需要提供的合作。审计业务约定书也是被审计单位鉴定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被审计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如果出现法律诉讼,审计业务约定书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各自所负责任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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