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用被解释变量的t-1期和核心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工具变量分别是被解释变量的滞后2-5期以及核心解释变量的滞后1-3期,并且通过了AR和HANSEN检验。但引入控制变量以后,原有的解释变量的工具变量就不能通过AR和HANSEN检验了,将工具变量的滞后期改变以后又能通过这两个检验,请问大家这样做可以吗,是否可以允许工具变量的滞后期有所改变?还是说工具变量的滞后期要保持一致?
另外,在逐步回归和分组回归中,是否可以根据各自的检验结果,将解释变量设置为前定变量或外生变量(例如,在总体回归中将某个变量设置成前定变量,在分组回归中,将其设置为外生变量)?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